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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账户法律分析范文

时间:2022-02-14 03:13:39

商业银行贷款账户法律分析

摘要:

作为银行资产业务的主要来源,贷款历来受各家金融机构的重视,借款人通过在银行开立贷款账户以取得信贷资金并按时偿还欠款,这不仅促进了资本融通更刺激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然而,目前并没有法律对贷款账户的属性予以定义,这也导致了2015年以来,山东枣庄、日照等地多次出现被执行单位因经济纠纷无力偿付申请执行人欠款而被法院冻结贷款账户的情形。因此,探讨银行贷款账户的性质势在必行。

关键词:

司法执行;账户;法律分析

一、银行贷款账户法律属性分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应给予有权机构的协助事项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银行贷款账户是否从属于存款账户科目下的子账户性质制约着能否对其进行司法执行。

(一)银行内部账户说我国法律对于存款的概念没有明确定义,但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于“存款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可以将存款概括为“存款人将货币存入金融机构的行为”,而存款账户则可归纳为“金融机构保管该存款人存入货币的载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内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分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储蓄账户仅用于个人储蓄业务且不得用于结算,结算账户则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以办理日常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的账户。同时,从银行开立贷款账户的角度出发,贷款账户一般是银行为收取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而在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时通过其开立的关联银行结算账户由银行批量扣划或现金缴纳的方式直接存入该账户以清偿到期本息的账户。这种账户在客户结清银行贷款后该账户由银行批处理自动进行销户处理,此期间该账户的主要作用仅为银行开立用以清收贷款人未到期银行欠款的过渡性账户,并不涉及贷款人用以其他结算的作用。因此贷款账户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日常实践中都是银行开立的用以回收借款人所欠本息的银行内部账户,并不涉及与存款账户从属性之关联。

(二)客户账户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说认为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一般通过转账实现并由客户实际支配借款,而在此时所建立的贷款账户依附于借款而存在,根据物权从属性相关原理理应归属于借款人所有而不存在银行内部账户之说。特别是目前银行贷款发放主要有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两种方式,无论利用哪种方式发放贷款银行都会通过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借款账户对这笔款项进行划转,特别是可能基于不同合同而将一笔资金划转给多笔账户,甚至自主支付方式下的资金转移完全由借款人进行自主支配而不受银行限制。所以,基于借款人对贷款账户的实际使用以及账户的具体结算功能,贷款账户完全符合隶属于借款人账户的性质,并不能以其命名为贷款账户而失去客户存款的根本属性。

二、目前对贷款账户的处置模式及探讨

一般而言,贷款账户历来不被实务界认定为存款账户而予以进行司法执行。2015年以来,山东枣庄、日照等地多次出现被执行单位因经济纠纷无力偿付申请执行人欠款而被法院冻结贷款账户的情形。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因被执行人通常为防止出现征信记录不良而优先偿还银行借款———法院的冻结行为试图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保护多个债权人权益。但是冻结“优先偿还银行贷款”的做法却不仅损害了银行债权的实现,更会使欠款人征信出现不良而影响其今后信贷授信额度进而累及生产经营。然而更深层次的影响却是法院冻结贷款账户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用征信记录不良迫使欠款人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司法胁迫”?

法院对此的解释主要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但值得注意的是,《破产法》里关于“单独清偿之债”撤销权的行使有三个限制性条件,一是破产申请前六个月,二是管理人申请,三是清偿不能使债务人受益,然而山东发生的冻结贷款事件并不符合这三个条件。但法院以存款账户属性冻结贷款账户却有一定的现实理由:如上文所述,部分银行对此类账户的管理并不严格,借款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利用贷款账户进行结算。这也是法院认定“贷款账户”只是银行的特定名词,并不包含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之中而受“非存款账户”保护———特别是与贷款账户类似的“保证金账户”明确出现在《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之中时,贷款账户的属性处境变得更加尴尬。

诚然,法院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债权人能够平等实现债权,然而平等却不等于平均,法院并没有权利要求借款人应当先履行哪项债务的义务,因此这种冻结行为某种意义上有“司法胁迫”的意味,法院通过某一债权人的判决文书而限制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这种通过司法途径直接干涉民事纠纷的行为是否能确保法律的中立性?特别是利用借款人为防止出现征信污点而被迫还款的司法行为是否超出了法应管辖的范围?

司法执行作为一种强制手段能够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部门直接依自己的理解对执行标的做出定义并不尽然符合法的初衷。特别是对于贷款账户的冻结,影响的不仅是银行信贷资金的回收,更可能会因被执行人无法按时归还银行贷款而影响其征信记录。目前来看,由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协同制定出关于银行账户具体的实施和执行措施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董增强.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法律分析[J].河北金融,2008(2).

作者:季垒 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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