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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社会保障范文

私营企业社会保障

一、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991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首次将私营企业纳入社会保障制度范围。但由于当时人们认识不足、私营企业经济比较薄弱等原因,参加社会保险的私营企业很少。而1998年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主要在国有经济领域展开,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重又搁置。尽管1999年3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1999]10号文件,重申私营企业属于社会保险的征缴范围,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参保率低且投保范围狭窄。据中国私营经济年鉴(2001)资料显示,私营企业中有43.8%未参加医疗保险,有51%未参加养老保险。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私营企业主普遍存在“游击思想”,能逃则逃、应付了事,或为应付年检而突击参加保险,甚至还有企业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看作是一种乱收费。而在参加投保的私营企业中,还普遍存在少投的现象,他们多是参加社会保险项目中的

一、两项,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所有项目都参加的几乎没有。在覆盖范围上,多数企业并非为所有职工投保,而多是仅为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还有的企业仅为其亲属办理社会保险。

2、参保企业随意压低缴费基数,保障程度明显不足。虽然国家已经明文规定采用税前列支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许多私营企业为了尽可能少缴费,在申报时刻意瞒报、低报职工工资总额,致使缴费过低,社会保险基金积累不足,大大降低了职工的风险保障程度,使许多职工在遭遇工伤、疾病、失业等风险时的保障需求得不到满足。同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在私营企业连基本社会保险都不愿提供的情况下,补充保险算是一片空白。

3、各险种发展状况参差不齐,难以为企业职工提供全面的保障。目前,在私营企业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以医疗保险为例,部分私营企业只是以工资补贴的形式发给职工个人一定数额的医疗补贴,或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多数私营企业职工的医疗则毫无保障。至于工伤保险,则完全可以用一片空白来形容,如遇工伤事故发生,多数企业往往是给予一次性补偿了事,甚至有时对伤残职工的这种一次性补偿也迟迟不能兑现。以上种种现象反映了私营企业职工的保障真空,他们一旦遭遇疾病或严重工伤,很容易陷入因病致贫和因贫致病的恶性循环之中。

二、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困境的成因

1、经济原因。首先,企业主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刻意逃避对职工的保障责任。私营企业作为私有制性质的经济主体,是以具有剥削性质的雇用关系为基础的,在这种雇用关系下,雇主总是尽可能地减少劳动力的成本开支。社会保险费用支出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企业的工资成本,减少了企业盈利。作为既是企业经营者又是企业所有者的私营企业雇主自然总是千方百计地减少或逃避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这是导致私营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的根本原因。

其次,私营企业积累不足,资金力量薄弱使得许多企业在承担社会保险支出时确实有些勉为其难。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融资难度远远高于其它大型企业,其发展初期所需资金的绝大部分是通过自我积累的方式来解决,即便在企业发展起来以后,其发展扩张也多是通过自我滚动的方式实现的。所以,私营企业普遍存在资金紧张的“通病”。在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下,企业按规定应为职工缴纳的总计约达职工工资总额的30%左右(其中养老20%,医疗6%,失业2%,工伤约1%,生育约0.7%)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这使得许多本已步履维艰的私营企业即便有心也无力去承担,一些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也往往通过低报经营业绩来减轻过重的税费负担。

2、社会原因。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型之中,国有企业改革所产生的大批下岗职工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使得劳动力市场的供给远远大于需求,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在私营企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设想完全流于形式。因为劳动力供给的“无限性”使雇工在同雇主谈判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雇主完全有可能使雇工做出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障的某种承诺。尤其是在目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买方市场的形成,使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难以规范,私招乱雇、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现象相当普遍。这种状况除了直接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也使政府部门难以掌握实际就业情况,无法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调控。

3、文化原因。私营业主及员工的文化水平低是造成私营企业社会保障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据1993~2000年的四次调查显示,私营业主文化水平在高中以下者(含高中)分别占82.96%、81.5%、79.8%、61.7%。相当多的私营业主并不认为企业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认为社会保险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恩赐”。对于员工来说,由于文化层次较低,他们普遍具有的短期行为倾向,使得他们自身对参加社会保险兴趣不大甚至排斥;而且他们多缺乏劳动保护意识,并不清楚社会保险是自己应得的权益,这也就缺少了督促雇员参保的制约机制,进而造成了参保主体的缺位。

4、制度原因。多年来,我国的改革主要是围绕国有企业进行的,这同样反映到社会保障制度上。社会保障制度应具有的机会均等、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难以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来,由此产生的不公是多数私营企业拒绝加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因之一。例如,许多私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多低于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但在缴费时却必须按地方劳动社保部门核定的平均工资水平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这使许多私营企业主及员工感到不划算,进而加剧了他们逃避社会保障的心理。另外,在现有的社会保险政策下,对私营企业倒闭、破产后员工的养老金如何缴纳规定不像国有企业那样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在风险较大、人员流动较为频繁的私营企业中工作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此外,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也是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难的一大制度因素。在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随意加大政策实施的弹性,对私营企业不参保、低投保的现象放任不管;有的甚至还刻意偏袒企业雇主,以各种方式干扰劳动部门、劳动监察等部门的正常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不但不能够对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规范,反而成为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个障碍。

三、对策建议

私营企业社会保障面临的各种问题,是在我国经济、人口环境和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大背景下形成的,其根本性解决也决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从总体上看,要想使私营企业走出社会保障困境,既需要社会保障宏观环境的改善,也需要微观主体的培养和努力,在今后的一段时期,我国政府可考虑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立法和政策监督,规范对私营企业社会保障的管理。对于我国将长期处于劳动力买方市场的现实,应加强立法,尽快出台针对私营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单独法律,规范企业的招聘行为;按照市场就业的特点和要求,对弱势群体再就业的途径、形式和手段等应做出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弥补劳动力市场中弱势群体易受伤害的缺陷;加强法律和政策实施中的监督,减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督促私营企业依法用工,保障劳动者的福利、社会保险权益。另外,还应完善对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地方政府的内部性,以降低由于地方保护所带来的不必要成本。

2、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其对私营企业的适用性。建议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私营企业制定专门性的条款,在未来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上应注意私营企业的经营特点,如员工流动性大、工资水平低等。同时,应尽快解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制,一方面来提升人们对社会保障投入的预期回报,另一方面便于解决私营企业人员工作转换时社会保险的接续问题。

3、加大宣传、教育、扶持力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就政府主管部门而言,强制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应建立在广大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解和认可上。政府主管部门可通过举办培训班的形式组织私营企业主学习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通过各种媒体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进行宣传、报道。除此之外,还可考虑建立社会保障问题咨询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答疑,同时在财政上对参保的私营企业应给予适当的补贴,以提高其他企业参保的积极性,由此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顺利进行。

4、扶持私营企业发展,奠定其参加社保的经济基础。良好的经营状况是企业参加社会保障的物质保证。一般而言,效益较好的企业参与社保的积极性较高。为此,我国政府部门及金融部门应积极为私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补贴,在融资上给予一定的资金帮助,以此来推进我国私营企业的稳步快速发展,增强其经济实力,进而保证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顺利进行.

提要近些年,我国私营企业发展十分迅速,但是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十分滞后,具体表现为覆盖面狭窄、保障水平低下、保障项目不全等。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有文化和制度方面的原因。我国应加强立法、修订保障项目条款,加大宣传力度,促进私营企业发展,进而逐步完善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

私营经济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兴起的新生力量,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并构成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与其经济能力极不相称的是,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却十分滞后。有鉴于此,本文拟就我国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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