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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投租联动模式探讨范文

时间:2022-07-04 03:39:22

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投租联动模式探讨

摘要:中小微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吸纳就业、推动创新、增强市场活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容置疑。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措施越来越多,力度逐步增强,受惠面有所扩大,但政策效果差强人意,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很严重。投租联动集融资租赁和股权投资于一体,是融资租赁和风险投资创新融和的产物,可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大战略。

关键词:投租联动;中小微企业融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增长速度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然而,由于内外部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微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要切实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必须深化改革、标本兼治多措并举,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鼓励创新入手,推动结构性改革和调整,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投租联动正是迎合了中小微企业的需求,一方面帮助企业获得发展亟需的科技设备,一方面通过租赁债权加股权投资的方式降低企业偿还租金的现金流压力,以更好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一、投租联动的运作模式

(一)有限合伙租赁机构作为实施主体

根据国外的实践经验,投租联动一般由融资租赁机构牵头成立专门的有限合伙制企业运作。有限合伙制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作为出资人,投入绝大部分资金,出资额一般在99%左右,对有限合伙企业无管理权,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出资额一般在1%左右,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并根据合伙协议参与利润分配,一般为20%左右,因此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一般较高,加之无限责任的限制,普通合伙人会尽职尽责地经营管理。有限合伙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于一体,具备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所不能同时拥有的特殊优势,有利于平衡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利益,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因此有限合伙制是所有企业组织形式中最有利于高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在风险投资企业中广泛采用。

(二)业务运作模式

有限合伙租赁机构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设计租赁结构,组织投贷联动业务中的股本参与者和债务参与者,并与各方进行谈判,进行融资安排。这一有限合伙租赁机构是专门为某一笔投租联动业务组织起来的,其参与者通常为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投资基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限合伙租赁机构为承租人所需的租赁设备一般出资20%-40%,剩余的60%-80%由有限合伙租赁机构向其他机构贷款,采购租赁设备后租给承租人,并投入生产使用。同普通融资租赁一样,投租联动中的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支付租金,并承担租赁期间的维护、保险等费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给出租人,出租人归还贷款本息。租赁期结束后,出租人以名义价格将租赁设备出售给承租人,同时承租人给予出租人部分股权,出租人通过上市、并购或股权回购等方式实现退出。投租联动和传统融资租赁区别之处在于投资回报形式的不同,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可以获得租金和残值处置收益,投租联动在投资收益中引入股权认购权,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不仅可以获得租金和残值处置收益还可以获得承租人股权,也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部分股权作为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例如,在投租联动业务中,租赁机构提供1000万元的租赁服务,双方约定认购价格,并约定其中20%为股权认购权,那么在将来约定时间,出租人可认购200万元的承租人股票。

二、投租联动的优劣势分析

(一)投租联动模式的优势

1.出租人获得承租人的看涨期权。与风险投资相比,投租联动业务中,出租人可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与传统的融资租赁相比,投租联动业务中,出租人还可获得部分认股权证。在投租联动业务中,出租人不仅出租设备,还可获得承租人部分股权,并参与承租企业的管理和分红,增加了风险的可控因素,一旦承租人经营成功并上市,出租人将获得丰厚回报。投租联动风险比风险投资低,收益比融资租赁高,兼具融资租赁的安全性和风险投资的收益性。即使承租人破产,出租人也可以通过处置设备获得一定的补偿。风险租赁的本质是传统租赁的安全性和风险投资的收益性的有机结合体。

2.拓宽传统融资租赁机构市场空间。近年来,融资租赁业是近两年我国发展最为迅猛的金融服务业,它作为连接金融业和实体经济的纽带,在助力实体产业发展方面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随着天津自贸试验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和金融创新持续推进,融资租赁业服务覆盖面正不断扩大,天津滨海新区成为我国最具话语权的融资租赁聚集区。然而,在经济新常态下行压力的影响下,融资租赁机构偏好的传统客户面临较大经营压力,租赁行业不良率逐年攀升。2014年末,金融租赁行业平均不良资产率为0.71%;2015年末,行业平均不良资产率0.9%;2016年6月末,行业平均不良资产率0.98%,租赁公司迫切需要寻求新的发展领域,实现自身业务结构的调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租联动可使租赁机构获得比传统融资租赁更高的投资收益,有利于其转型升级发展。

3.提振市场需求,促进产业发展。投租联动降低了购买门槛,扩大了客户购买力,不仅解决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也帮助生产制造企业通过租赁而不是一味地通过直接出售来实现销售,扩大产品销路和市场占有率,加速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增加企业盈利,有利于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传统产业产业转型升级。投租联动作为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金融工具,能够融合实业、金融与贸易,成为产融结合的纽带,充分发挥投租联动的优势有助于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重大战略的落实。

4.有效化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作为承租人的中小微企业,由于缺乏抵押担保,很难通过传统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而通过投租联动,中小微企业无须动用长期资本投资,只需按期交付租金和通过牺牲部分股权就能引进设备,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换代,实现企业快速发展。同时投租联动通过租赁债权加股权的投资方式还可以降低企业负债率,减轻企业偿还租金的现金流压力,可以更好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投租联动模式的障碍

1.监管政策与法律障碍。一是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尚未形成系统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法规体系,融资租赁机构在股权投资上存在诸多限制,限制了融资租赁机构业务创新的空间。二是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只允许设立专业子公司在特定领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于能否开展投租联动业务、能否设立合伙制企业尚需获得监管许可。三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原则上允许公司法人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限制了开展投租联动业务中有限合伙租赁机构的合伙人资格。

2.退出渠道机制尚不健全。投租联动成功的关键一环在于有限合伙租赁机构的股权投资能否成功退出。然而,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尚处于逐步完善之中,股权退出渠道不健全。2015年A股市场IPO企业只有220家,相较于数量众多的中小微企业微不足道,新三板挂牌数量虽新增3557家,但挂牌企业股票流动性较差,通过新三板挂牌实现退出的难度较大。退出机制的缺失,会限制合格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并进而制约投租联动业务的发展。

3.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目前,贷款抵押主要是依靠不动产抵押。而投租联动业务的承租人主要是轻资产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是其最有价值的资产,但是在目前国内知识产权市场不发达、政策法规不健全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评估难、抵押登记难、风险处置难的问题。从“投”的角度而言,投资期权的取得、行权投资、退出,时间跨度大,中间环节多,涉及投资人、有限合伙租赁机构、贷款机构和承租人等4个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三、推动投租联动业务的政策建议

(一)参考“投贷联动”业务,推动政策创新

2016年4月15日,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商业银行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有效推动了该类业务发展。鉴于投租联动有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贷款问题,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建议监管部门参照投贷联动,研究出台投租联动有关政策,允许租赁公司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投资功能子公司,并由其开展股权投资开办投租联动业务。

(二)发挥先行先试优势,争取政策试点

“十二五”期间,天津市逐步发展形成了融资租赁业的集中集聚高地、先行先试政策高地、环境制度保障高地和产品服务创新高地,在全国发挥了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截至2015年底,天津市已设立总部型法人租赁公司697家,其中,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7家;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18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672家。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境内总资产4846亿元,占全国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的30%;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约占全国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的四分之一。飞机、国际航运船舶和海工平台租赁业务分别约占全国总量的90%、80%和100%。近期出台的《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天津市将加快建设政策完备、服务优良、要素集聚、创新活跃、风险可控的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率先推进融资租赁业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与国际接轨的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对全国融资租赁业辐射带动作用。作为租赁业发展的聚集区,为推动天津租赁行业保持全国领先地位,天津市有必要利用自身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借鉴国际经验,走制度创新,观念创新,业务创新的路子,发挥投租联动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作用,不断推动融资租赁监管政策创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现。

(三)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

股权投资市场化退出离不开稳定的资本市场,维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稳步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降低上市企业门槛。同时推动新三板逐步降低投资者门槛,增强股票流动性。只有做好顶层设计,完善市场化退出环境,投租联动才能顺利推进,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才能得到缓解。

参考文献:

[1]徐京平.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体系研究[D].西北大学,2014:34-35.

[2]朱虹.风险租赁在高科技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7:5-8.

作者:阮融之 单位: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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