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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变迁范文

金融制度变迁

一、概要

从世界范围看,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制度的创新或变迁是商业银行在利益的导向下自主进行的诱致性变迁。西方商业银行典型的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是在“融合—分离—融合”的过程中逐渐演变的。20世纪30年代以前,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几乎没有界限,各国普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制度;我国在金融制度改革初期,政府扩张国有垄断金融的产权边界,建立支持国企资本性融资的股票市场,通过政府特有的制度偏好“父爱主义”来维持国有企业的生存,这不仅使我国基本确立起市场金融制度框架(从数量规模角度),而且强有力地支撑了经济产出的不断增加和整体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及社会稳定,同时也产生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银行、地方政府等现有金融制度的既得利益集团,并形成他们对目前金融制度的“稳定需求偏好”和刚性依赖。

二、相关理论

舒尔茨对制度的经典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V.W.拉坦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舒尔茨和拉坦的定义被以后研究制度的学者们所广泛接受。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C.North)则认为,“一项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从而,“对于任何想要得到的制度性服务而言,总有许多制度安排能实现这种功能”。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的选择是否真正符合“费用–效益”的分析。即当每一单位投入的边际产品价值相等时,是否达到最优的均衡。金融机构的功能比形式更为重要──不在于制度设计是否符合什么体系或标准,而在于制度变迁实实在在的绩效。

三、我国金融制度的相关回顾

(一)中国金融改革的起步阶段(1979-1984年)

以“统存统贷”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运转了近30年后,1979年2月中央推出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即所谓的“放权”改革。“差额包干”确定“各级银行在存差完成,借差计划不突破的条件下,多吸收存款就可以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983年,银行系统开始又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制度”,把各项指标考核与利润留成挂钩。这一改革行动使国家储蓄动员的国家理性与下层金融组织扩大存款的组织理性共容,使各方利益主体的效用都得到增进,实现了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

(二)银行企业化改革(1985-1993年)

1985年国家实行“拨改贷”制度后,国有商业银行成为国有企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也随之由“差额包干”过渡到“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1987年,人民银行再贷款实行“合理供应,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这一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信贷计划与信贷资金分开,将过去有了计划额度就有了资金的做法改为通过组织资金实现计划。各专业银行开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经营性质逐渐向企业化实体靠拢。

(三)银行商业化改革(1994-1997年)

1994年,国家开始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金管理新体制,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入商业化改革新阶段。这一时期的改革举措包括:(1)设立政策性银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2)对国有专业银行全面实行贷款规模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3)央行不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不再对财政透支;(4)按照1996年6月全国银行业经营管理会议上提出的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的目标,各专业银行开始注重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加强银行资金风险管理。

(四)1998年的中国信贷体制改革

1998年,中央政府以间接调控手段为主的基础建设基本完成,决定在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五)2003年制度变迁绩效

以恢复合作制为基调的96改革,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使农村信用社始终缺乏基于自发秩序的演进主义特征,基层经济主体参与不足甚至抵制,这种情况下,“制度失败”是必然的。因此,2003年启动的农村信用社市场化改革,事实上是国家对农村信用社背离合作制后开展商业化经营的认可。

如上所述,我国的金融改革一开始就选择了渐进的改革方式。基于这一制度演进模式的限定与约束,同时也为了减少改革与现存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结构之间的摩擦,我国金融改革路径选择的着眼点更多地放在外延扩展上,如增设一些新的机构,引进一些新的工具,开辟一些新的市场等等。而对那些涉及面广,可能对现有制度框架和金融秩序造成冲击的深层次问题,比如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问题,则尽可能采取回避和拖延态度,把改革的矛盾和困难后移。即使是已经推出的一些金融制度安排,也仅具有创新的“外壳”,内容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离市场化要求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