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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金融企业范文

民营金融企业

[摘要发展民营金融企业,已得到政策认可,但仍存在许多需要探究的新问题。支持非公经济进入金融服务业,充分发挥民营金融企业的功能和功能,需要处理好城市金融和农村金融的关系,金融竞争和金融合作的关系,进入金融领域和退出金融领域的关系,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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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当前,发展民营金融企业,已得到政策认可,但是仍存在许多需要探究的新问题。本文主要就当前发展农村民营金融企业需要妥善处理的四个重要关系略述浅见。

一、城市金融和农村金融的关系

非公经济重点是进入城市金融领域,还是进入农村金融领域?这是面临的重大选择。正确处理城市金融和农村金融的关系,直接决定着当前非公经济在金融领域的主要方向,影响着民营金融企业功能和功能的发挥。实现城乡经济的和谐发展,城乡金融的良性互动,要求我们支持非公经济主要进入农村金融领域,重点发展农村民营金融企业。

当前,城市金融和农村金融严重失衡,极不协调。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大型商业银行实行市场化运作,在信贷方面进一步向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倾斜,大量撤并县以下金融机构。股份制中小型商业银行,基本上集中于城市,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如此。城市金融业已趋于饱和,农村金融业却甚为薄弱。农村金融主体单一,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农村信用社势单力薄,好似一个体弱多病的瘦汉,却要他挑起超出自身能力的重担,其结果只能事和愿违。农信社有可能垄断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市场由于缺乏竞争将导致严重后果。新问题还不仅在于此。农村发展资金本来就严重匮乏,农村个私经济融资本来就极为困难,但是农村资金非农化现象却日益加剧。农村资金通过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渠道,大量流入城市。即使是农村信用社,也出现了“嫌贫爱富、避农支工、离乡进城”的现象。

城市金融和农村金融,本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两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但是,长期存在的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导致了城乡金融的二元结构;而城乡金融发展的严重不平衡,又使城乡经济差距不断扩大。农村金融的薄弱,制约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影响了城镇化进程,限制了农村基础设施的建立和完善,影响了扩大内需,使得城市相当一部分过剩的生产能力难以发挥功能。这一切不利于城乡经济稳定持续地发展,进而对城市金融产生不利影响。正确处理城市金融和农村金融的关系,支持非公经济重点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业,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实现城乡经济良性循环的必然选择,解决“三农”新问题的重要途径,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关键。

为了吸引非公经济重点进入农村金融业,并且在进入后充分发挥其功能和功能,当前应采取如下办法摘要:

首先,区分资本准入门槛和机构准入门槛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保证机构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资本准入门槛。根据不同的情况,资本准入门槛降低的程度也应有所区别。一般说来,农村民营商业银行的资本准入标准,应低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民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准入标准,应低于民营农村商业银行?鸦进入农村金融服务业的资本准入标准,应低于城市同类金融行业?鸦进入贫困农村地区金融业的资本准入标准,应低于发达农村地区的同类金融业。

其次,扩大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率浮动范围和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使农村民营金融企业有利可图,从而提高非公经济进入农村金融业的积极性,防止其大量挤入城市的倾向。

再次,农村民营金融机构,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其经营业务必须面向“三农”,防止其吸纳农村存款,而贷款给城市企业的偏向。

第四,城乡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资本市场发展,推进农村经济企业化、农业企业股份化、农业股份公司证券化,帮助农村发展间接融资。大型商业银行应在坚持商业化的前提下,努力探索信贷支农的新模式。制定农村社区再投资法,确定强制性的支农贷款比例。任何城市金融机构,只要吸收了农村存款,就必须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当地的农村信贷。金融监管部门应对此严格监管,违规银行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金融竞争和金融合作的关系

妥善处理金融竞争和金融合作的关系,对于增强农村金融企业活力,保持农村金融稳定发展,维护良好的农村金融市场秩序,将是十分重要的。

金融竞争不仅不排除金融合作,而且以合作为基础。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同的金融行业,同一金融行业中不同性质和规模的金融企业,各有其不同的地位和特征,不同的功能和功能,它们只有相互协调,彼此合作,互为补充,才能实现金融全局利益和企业局部利益、近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的统一,从而实现稳定持续的发展。金融竞争能促使公有金融机构转变经营机制,改善治理机构,提高市场化经营水平;能促进民营金融机构选准市场定位,提高管理水平,改善企业素质,从而激发合作需求,拓宽合作广度,提高合作效果。金融合作则促进金融机构发展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绩效,从而使金融竞争在更高层面上展开。金融竞争和金融合作的相互促进,将从整体上增强农村金融竞争力,使农村金融企业在外资金融机构的冲击面前,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最大的竞争合力,有效应对来自外资的严重挑战。但是,金融竞争和金融合作的关系若处理不妥,农村金融企业之间便可能出现恶性竞争,使竞争双方相互排斥,两败俱伤,在外资金融机构挑战面前不能协调立场,甚至相互拆台,被人家分化利用,各个击破。

支持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以金融竞争推动金融合作,以金融合作促进金融竞争,需建立以下条件摘要:

第一,民营金融企业准确选择好自己的市场定位。大型金融机构主要集中于城市金融市场,定位于服务大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非公经济则宜重点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定位于服务“三农”,即使进入城市金融领域,也应以服务民营中小企业和小型科技创业企业为主,如此便能避开同大中型金融企业的恶性竞争,有利于发展同它们的合作关系。

第二,在空间布局上非公经济不宜统统进入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而应在农村的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贫困地区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一般来说,发达的农村地区能为民营金融机构获取经济效益提供更好的条件,非公经济往往优先考虑进入这些地区。但是,假如民营金融企业都挤进发达农村地区,那么它们之间的恶性竞争势必爆发,这对它们自身发展是不利的。所以,应鼓励非公有经济进入农村贫困地区,对这类地区的民营金融机构更多地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第三,形成合理的金融产品结构。假如产品结构单一且雷同,农村金融企业之间的排斥力就会加大,吸引力便会减弱。农村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水平互不相同,经济结构各有特色,资金需求结构也存在差别。因此,民营金融机构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不同情况,不断创新和提出适应不同需求的金融产品,以促进金融竞争和合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逐渐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在利率未完全放开前,应继续扩大农村利率浮动范围。由于农业贷款尤其是个私经济的贷款点多面广、风险较大、单笔规模小、贷款成本高,因而可以进一步上浮农村的存贷款利率,而且上浮幅度目前也不能取消。这样一则可以促进金融竞争,又不致于造成过度竞争;二则可以更好地吸引非公经济进入农村金融领域,使它们感到有利可图而提高进入的积极性;三则对农村过高的民间借贷利率也有一定的抑制功能。

三、进入金融领域和退出金融领域的关系

发展民营金融企业,必须妥善处理进入和退出的关系,做到有进有退,能进能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金融竞争环境的因素,民营企业进入金融领域和退出金融领域,都是不可避免的。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将促进金融领域的竞争,而竞争又必然产生优胜劣败、优存劣汰现象。农村金融领域有进有退、优进劣退,就能提高效率,增强活力;无进无退,便会弱化金融生气,变成一潭死水;有退无进,则难以使农村金融得到根本改观,难以有效增强“三农”的金融支持力;有进无退,则会增加改革成本,造成金融资源浪费,甚至引发系统金融风险。

全国有3万多家农村信用社。经过改革,一部分农信社焕发了生气,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农信社经营不善,难以为继。把农信社都搞好搞活,是不可能的。即使大部分农信社能存续下来,但只要少数农信社出现挤兑风波,就可能影响整个农信社体系,甚至导致系统性风险。当前,不少农信社存在各种风险隐患,同时又无法关停,这是人们面临的严重新问题。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仅靠农信社的改革是不够的,必须找出从根本上解决新问题的办法,这就是建立多元化、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在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大量撤并县以下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尚未进军农村金融市场的情况下,兴办农村民营金融机构便成为必然选择。

民营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后,同农信社的竞争势必展开。在缺乏竞争和退出机制的情况下,那些经营不善的农信社依靠行政力量支持,是极不情愿退出的。这种久拖不退的结果,只能进一步造成国家的损失。依靠市场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支持非公经济进入,引入竞争和退出机制,才能使劣者心服口服的退出。非公经济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后,同农信社的竞争可能呈现出3种不同的情况摘要:一是在竞争中共同提高了经营水平,实现了“双赢”;二是农信社无力招架,最后选择退出;三是民营金融机构处于劣势地位,无力支撑而被迫退出。不管哪种情况的出现,对农村金融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都是有利的。

民营企业进入农村金融领域,理应成为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的突破口。然而有一种意见认为,农村金融创新要以部分农信社的退出为突破口,按照“退出、监管、准入”的逻辑顺序来操作。我认为此种观点有待商榷。首先,在当前情况下,农信社是为“三农”服务的主要融资渠道,假如先退后进,则必定造成一些农村地区融资缺失。其次,退出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而不是某种行政的行为。金融机构的退出,应遵循金融竞争中优存劣汰的原则。非公经济不进入农村金融领域,金融竞争是基本缺失的。非公经济的进入,才能真正形成竞争格局。随着竞争广泛深入地展开,优存劣汰现象便会自然发生。因此,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宜以非公经济的进入为突破口,遵循“进入——竞争——监管——退出”的逻辑顺序。在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的新问题上,必须同时建立进入和退出两个方面的机制。这有助于非公经济在进入金融领域之前,便清醒熟悉金融领域的风险、金融竞争的严重、经营不善的后果,从而提高其进入决策的科学性,进入领域选择的谨慎性,进入后经营运作的稳健性。

四、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关系

发展民营金融企业,发挥其功能和功能,必须把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结合起来,以监管支持创新,以创新促进监管。

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后,必须对其加强监管。支持进入,决不意味着放松监管。民营金融企业在市场化运作中,某些消极现象可能产生。加强对民营金融企业的监管,使之依法经营,不仅是民营金融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是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平安的需要。

在对民营金融企业监管的同时,又必须支持其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动力之源。对于民营金融企业来说,能否不断推进金融创新,直接关系到其命运和前途,直接决定着其经济效益和发展空间。民营金融企业一般是小型金融企业,创新动力十足,经营机制灵活,往往更能推出金融创新成果,并且十分重视创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规模经济效益。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是辩证的统一,具有根本的一致性。金融监管的根本目的在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而金融创新则有利于民营金融企业转移和分散风险,为之提供新的风险管理手段。金融创新有利于构建产权关系明晰的微观基础,改善金融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而这恰恰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金融监管的重点是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内部稽核系统和资本充足率,这一功能的发挥能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这反过来又能促进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也存在某些非一致性。金融创新在促进风险管理的同时,又会产生新的风险。金融产品创新加大了市场的虚拟性和波动性,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加大了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在加大各地区金融运行关联度的同时,也加快了金融风险的波及和扩散,增加了不同金融市场之间风险的传导,这同金融监管的要求是相悖的。金融创新的一大动因是规避管制,以寻求更大利润。而监管过严、过细,则可能限制创新,甚至使创新成果在萌芽状态即夭折。民营金融企业创新愿望迫切,往往争先恐后;而监管部门经常落后于金融创新,在一定时期内很难适应创新的需要,甚至会制约金融创新的发展。

把支持金融创新和加强金融监管结合起来,关键是要寻找到两者的结合点,这个结合点便是金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不仅要以防范金融风险为目的,而且要以积极支持金融创新为已任,要从单一的金融监管,向把金融监管寓于提供创新服务之中转变;从对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事后管制,向积极引导创新、事前防范风险为主的方向转变;从静态性监管,向实行风险导向性的动态监管转变。把严格监管和放松管制结合起来,对于银行业、保险业、担保业、借贷业、基金业等不同行业的民营金融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监管重点。在实施监管过程中,抓住重点,兼顾一般?鸦该严的必严,该松的则松。对于有积极意义的创新,必须放松行政性的直接管制。在实施金融监管时,应把民营金融企业的创新举措和投机活动、过度投机和正常投机、重大违规和一般违规区别开来,分别加以处理,以达到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