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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稳定范文

农村金融稳定

【摘要】:农村金融稳定既包括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从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也包括农村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和农村金融政策的相对稳定,同时还包括实现农村金融持续稳定地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通过对目前县域农村金融的状况分析,指出农村金融稳定所面临的不利因素,提出了确保农村金融稳定、实现农村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些建议,以便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下使农村金融业获得发展,从而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地区;金融稳定;问题;建议

农村金融稳定既包括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网点、从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也包括农村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和各项农村金融政策的相对稳定,同时还包括农村金融持续稳定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农村金融的稳定与发展,它直接影响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广大农民的稳定增收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研究影响农村金融稳定的因素,对于更好地维护农村金融的稳定、规避农村金融业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支持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以中西部地区广西某农业大县为例,分析影响农村金融稳定的不利因素及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以促进农村金融业逐步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农村金融现状

(一)基本状况

某县位于广西的东南部,是典型的农业大县。至2006年末,全县共有28个行政乡镇、325个行政村,总人口156.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43.77万人,占人口总数的92.04%;农户29.56万户,占总户数的78.28%;乡村劳动力78.29万人,占农村人口的55%;农业总产值50.16亿元,农业增加值占GDP的46.97%;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044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2797元(为全国农村人均收入3587元的77.98%,为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4.77%)。

(二)银行类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网点及融资状况

至2006年末,该县辖区有银行类金融机构6家,营业网点108个,其中涉农金融机构4家,涉农营业网点78个;保险类金融机构6家,营业网点34个,其中县城(不包括城区)以下人寿保险机构2家共19个营业网点、财产保险机构1家共4个营业网点;证券机构只在县城设立有交易网点1个。2006年末,该县各项存款余额为45.9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8.80亿元,存贷比例为40.92%,其中农业贷款10.56亿元,占贷款总额的56.17%。该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共70个,其中乡镇村网点55个;各项存款余额17.03亿元,占全县银行类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总数的37.07%;各项贷款余额10.88亿元,占全县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57.87%,其中农业贷款占全县农业贷款总数94%。该县的农村保费收入为1015万元,占全县保费收入总数的12.12%。该县民间融资的规模不大,主要集中在部分农户的子女上学、婚嫁、治病、建房等方面;民间融资的利息计算不具规范性和可比性,既有高于也有低于农村信用社现行利率的,还有不计息的民间融资;民间融资的还款期限长短不一,各不相同,一般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与出借人的关系状况而定;据对该县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农村中约有三分之一的农户通过民间融资的办法来解决临时小额资金周转的困难。

二、影响农村金融稳定的不利因素

(一)农村金融网点撤并多,配套设施不完备2002年至2006年,某农业大县农村金融机构县城(不包括县城)以下网点变动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农村金融网点以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为主,2002年到2006年农村区域内的营业网点共减少43个,占农村金融网点总数的35.54%,在乡镇农村区域现有的78个金融营业网点中,平均每个网点需为3790家农户提供金融服务。

此外,该县农村区域的78个营业网点中,大部分营业网点只设立一组服务柜台对外办理业务,每逢节假日农村集市交易活跃期间,农民候办业务时间相对较长、业务秩序偏乱。营业场所面积较小,顾客候办业务比较拥挤。尚未安装自动柜员机,农民持卡数量明显偏少。金融服务环境尚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不利于农村金融服务的稳定。

(二)农村金融业务品种偏少、存贷比例不协调

一是部分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网点只开办常规的存贷款和结算业务,有的甚至是只开办存款业务,很少或根本没有办理代收代付中间业务,金融服务项目普遍偏少。在该县农村区域的78个金融营业网点中,只有农村信用社的55个营业网点能够提供存款、贷款(包括小额贷款)和结算等金融服务项目,平均每个网点的信贷服务对象为5374家农户。

二是存贷比例不协调。从2003年到2006年,某县农村金融机构(仅包括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3家机构)在乡镇区域存贷款情况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农村乡镇区域存款逐年增加的速度较快,贷款增加的速度较慢,存贷比例处于偏低水平,并且呈现出继续走低的趋势。

(三)部分农村地区信用环境恶劣

农村信用社是推动县域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农村金融主体,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质量总体上不高。至2006年末,该县农村信用社依法起诉追收不良贷款并获胜诉的共有212户、金额2572万元,其中收回贷款27户、金额168.2万元,胜讼案件数的执行率为12.74%、胜诉贷款金额执行率为6.54%。主要原因,一是胜诉标的物受到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处置变现较难;二是诉讼环境不够理想,胜诉案件执法成本偏高、强制执行偏难;三是受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问题的影响,部分债务人有钱不还债,采用改变法人代表、改换企业名称、改制另类产品、改种其它作物等手段,千方百计逃废债务。

(四)一些农村金融政策落实难度偏大、执行效果不理想

一是需财政资金补贴的有些政策按时落实到位难度偏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中的一些政策,要求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信用社在1994-1997年期间办理的保值储蓄利息补贴、股金分红补贴等的补贴性资金,由财政给予补贴,但因地方财政相对困难,补贴资金较难按时落实到位。二是实施贷款浮动利率制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农户需求小额贷款减少,执行效果不理想。为加强农村金融信贷资金风险管理和经营成本的管理,满足农户对小额贷款的需求,目前实施了贷款浮动利率制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由于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凸显农村金融信贷服务相对高价的理念,所以农户对小额贷款的热情普遍偏低,即便是入股社员所需的贷款资金,也是按贷款定价管理办法执行,部分农户应急临时需要小额资金周转时,更愿意通过民间融资渠道获取借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稳定与扩大。

三、对策与建议

(一)构建多元化、有序竞争、职能定位合理的农村金融体系,稳定农村金融主体对涉农金融机构进行职能定位、合理分工,共担农村经济发展大任。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开发、科教兴农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在内的农村公共建设和农业发展的政策性业务;在欠发达农村地区的金融市场中,仍应适当保留或合理引进其他商业性金融,弥补经营性金融业务的缺位;明确农村合作金融“为社员服务、为农户服务、为农业服务”的市场定位,体现合作金融“自愿、互助、互利和低盈利性”的金融服务宗旨;培育和引进多种农村信贷组织,在有条件的乡镇允许成立农村民间信贷组织机构或引进外来农村信贷机构,通过竞争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特别是农村信贷业务的发展;通过政策安排,规定农村金融业适当比例的存贷区间,确保有适量的资金留在农村区域、进入农村信贷市场,反哺农业,以便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金融经营效益,稳定农村金融主体。

(二)逐步建立农村金融信贷的政策性保险和风险补偿机制,稳定农村金融的信贷投入农业为弱质行业,承担风险较大,而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信贷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一旦失去农村金融发展的条件,甚至影响到其生存的基础时,欠发达农村地区就难以获得农村金融的积极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国家应筹集专门的资金,建立农村金融信贷的政策性保险和风险补偿机制,对农业贷款投入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农村金融机构,国家财政应出资为这些农村金融机构办理农业信贷保险,当其受不可抗因素影响造成农业贷款损失时,由保险部门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偿,对保险部门未能补偿的部分农业贷款损失,国家还可考虑在农业发展基金或是通过损失核销等多种渠道进行补偿,降低农业信贷的风险,从而稳定农村金融的信贷投入。

(三)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金融稳定意识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注重对社会信用的宣传,银行、企业及有关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形成互动和宣传合力。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漫画和宣传车等多种方式宣传金融政策、法律法规、信用建设,让农民了解、支持和信赖金融机构,增强农户承受外界或其他环境因素干扰的能力,避免或减少金融异常事件的发生。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创造诚信氛围,并对守信者奖励、失信者处罚,激励诚实守信行为。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办事,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地方政府要妥善处理好维护地方利益与支持金融部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的关系。结合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帮助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提高金融资产质量。

(四)基层央行要加强对农村金融稳定的监测和分析,切实维护农村金融稳定,推动农村经济金融持续发展建立农村金融法人机构经营风险的监测机制,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风险指标的监测和分析,提高农村金融风险监测分析水平,及时提出风险预警,确保农村金融的稳定发展;加大农村民间借贷的监测力度,密切关注和准确分析农村民间融资的情况,把握农村经济发展的脉搏,及时提出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政策性建议;树立农村经济金融的大局观念,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与沟通,主动汇报贯彻执行农村金融政策、农村金融稳定发展和农村金融经营风险情况,依靠当地政府对农村金融工作的支持,切实维护农村金融稳定,推进农村经济金融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