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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范文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摘要:面对金融控股公司兴起的趋势,我国必须未雨绸缪,针对其“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监管,既要加强对它的外部监管,又要巩固和完善其自身的内部控制,从而建立起一个全方位的立体风险防范体系。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监管

面对金融控股公司兴起的趋势,目前,在我国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基本不会产生业务交叉带来的风险,金融业务本身的信用、市场等风险也可以通过分业监管得到控制,对监管当局来说,其独特的风险在于:

1.资本金重复计算及控股公司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集团整体财务安全。资本金的重复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总公司拨付子公司资本金或者资金在集团内反复投资;二是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造成股权结构混乱及资本金多次计算。

2.集团内部之间的关联交易,产生风险传递的风险。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可以为集团带来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利润,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也会面临由于不良关联交易而可能产生的风险传递、信息不透明和其金融子公司缺乏自主性的风险。

3.集团内会计执行准则不同,带来财务信息披露风险。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国家和不同行业从事不同的业务,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存在很大差别,不利于集团管理层和监管者及时、准确地掌握集团的会计财务信息,加大了控制和监管的难度。

4.监管难度加大,易产生监管盲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涉及多个行业监管当局,这些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难以统一协调行动。

针对以上风险,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具体来说,宏观层面上应关注以下几方面:

一是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加以监管,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即是由谁来履行监管职能。尽管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不直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但由于大部分资本投资于金融企业,其经营决策行为对金融市场直接产生影响,因此,应把金融控股公司列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中。但是,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为避免监管真空,应指定一家主要监管部门,或者监管协调机构。主要监管部门的选择有两种:其一是可选择由监管资金支付体系的部分为主要监管部门,原因在于金融机构的主要经营特点是资金流动,而资金的流动直接涉及、影响全国资金支付体系的安全运行;其二是可对集团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进行分析,找出形成该集团公司资产负债、收益或资本金的核心公司,对该核心公司实施监管的部门可定为主要监管部门。我国的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建立了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但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互沟通的机制和方式等问题。

二是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立法先行”是保证金融体制改革在法律框架下稳健推进的根本前提。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多元化经营的法规,金融集团模式的选择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要试行该种模式,必须先设置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条款,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控股公司,并以控股公司为平台并购或投资其它金融行业机构。

三是建立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恰当的安排。

四是市场准入。主要监管部门应制定一系列的量化准入指标如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

五是市场退出。即使是最有效的金融监管,也无法保证金融机构的经营不出现问题。因此,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退出机制。尤其是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危机处理问题,必须对母公司给予子公司的援救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必要时对于公司进行破产处理,防止由于对分支机构的援助而导致的母公司倒闭。此外,监管当局还可以通过协调和组织行业支持、提供中央银行贷款等方式开展紧急援救。

微观层面的监管措施包括:

1.资本充足率。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免受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和偿付能力风险的缓冲器,同时也是盈利能力的象征,各国都将资本充足率作为金融监督的核心指标之一。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也引入并应用了这一指标,但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必须建立在《巴塞尔协议》等国际协议的基础上,有利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能不受歧视地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第二,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必须明确地加以界定,避免同一笔资金在集团中的重复计算。同时,还要借鉴《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中所推荐的度量资本充足率的方法,确立适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度量方法,科学地计量资本充足率,达到准确评价其总体健全程度的目的。

2.关联交易。混业经营最大的隐患在于不同金融业务引发的风险可能会在金融机构内部传递,致使整个金融机构陷于危机。而关联交易则是传递金融风险的主要途径之一。但监管部门对于集团内部交易并不是要“一刀切”地禁止,可以采取一种“迂回”的方法:一是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出要求,促使集团自己关注内部交易。金融集团为提高效率,往往在不同业务之间进行内部交易;监管当局则应从资本和偿付能力的角度,要求它们关注不同法人实体之间的内部交易,尤其需要关注那些业务领域和法人结构不一致的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二是要求金融集团对自己的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进行披露,特别是披露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并监测这些内部交易的规模和水平。三是在会计并表准则和税法方面制定规则,增强内部交易的透明度。四是监管当局设立法规,直接禁止某些风险性较大的业务,限制各子公司之间没有商业基础的关联交易,超过一定金额的,必须经过专门审批。既要关注每月关联交易的全部情况,也要对以前的合法交易进行跟踪监管。

3.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层实施任职资格审查。除了对被监管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外,还必须对那些不在被监管的子公司任职、但对整个集团或被监管公司的经营决策有实质、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