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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风险治理范文

时间:2022-09-11 02:48:29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风险治理

摘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对社会各界的影响日益加深。以互联网借贷、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结算、互联网投资理财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掀起了我国金融创新的热潮。与此同时,由于行业野蛮发展、无序竞争及监管真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也逐步暴露出各种问题。通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现状与主要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加强金融监管、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加强行业自律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风险治理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速,在给社会公众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化体验的同时,也因为风险的爆发造成多起群体性事件,“双刃剑”效应明显。认清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有利于厘清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边界,以便有效地管理风险、驾驭风险、释放风险。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及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谢平、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1]。李爱君(2016)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有机结合,是金融创新的一种形式[2]。投中研究院(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进行全面交互、关联、延展和创新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3]。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深度融合的金融业态,它在不改变金融属性的前提下,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进而形成新的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的再平衡。它通过搭建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联通平台,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实现普惠金融,使有金融需求的单位和个人以可以负担的成本获得较为满意的金融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从其诞生至今,可以划分为五个时期:初始期、萌发期、发展期、风险暴露期和治理期。初始期:1995年,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成立,标志着世界进入了互联网金融时代。1997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了“一网通”业务,使我国互联网金融从此进入“一网通”时代。进入新世纪,阿里巴巴创立了全新的B2B电子商业运作模式,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进入线上化时期。此后,网上转账、网上开立银行账户等互联网金融服务也相继诞生,预示着我国互联网金融时代即将来临[4]。萌发期:2007年9月,我国首个网络借贷平台诞生。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放非银行支付机构牌照,并允许部分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2012年,陆金所推出P2P网贷业务,网贷渠道迅速展开。随后,互联网众筹模式也引入国内。2013年6月,动画电影《大鱼海棠》在一个半月内通过3594位网友众筹融资158万元,其收官金额创下国内众筹平台融资纪录。发展期:2013年6月,我国首支互联网货币基金成功设立。借助互联网平台,互联网货币基金快速汇聚数量庞大的微小客户资金。2014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风险暴露期: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展开的同时,由于监管失位、无序竞争等问题,2015年6月,P2P网贷问题平台数量首次超过新增平台,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初露端倪。2015年末,成交额超过740亿元的e租宝平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存在自融、虚构项目等问题被警方调查,引发业界震动。随后P2P平台跑路潮、校园裸条等恶性事件频发,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治理期:为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界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主要业态,正式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范畴,提出了“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的具体要求。2016年10月,国务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风险监管的长效机制。201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至此,第三方支付、P2P借贷、互联网保险、网络众筹、虚拟货币、互联网基金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都被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及治理的范畴。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类型

(一)互联网借贷平台互联网借贷是通过网络实现资金融通的业务模式。目前,我国互联网借贷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点对点借贷模式。即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通过P2P平台直接进行交易,P2P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而不承担贷后管理及违约责任。二是平台介入模式。P2P平台参与资金借贷全过程,包括撮合交易、回款担保、贷后管理等。代表性的平台有陆金所、红岭创投等。这种模式虽然解决了贷款方的信用问题,但实际上是将借贷风险转嫁于网络平台自身。三是平台自营模式。资金提供方通过电商运营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平台向在其平台上运营的企业(B2B,business-to-business)、个体工商户或个人(B2C,business-to-customer)或个体商户提供的贷款。在云计算平台的支持下,电商可以根据交易平台所提供的信息碎片,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由此给出资金需求者的风险定价或动态违约概率。这种借贷模式有效地解决了贷款方的信用问题。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网络为交易双方提供线上支付结算的业务模式。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类,即单纯结算类第三方支付平台(如财富通、网银在线、快钱等)、社交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如腾讯的微信支付)、电商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阿里巴巴的支付宝)。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基础设施,只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独立化运作,催生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多样化(如余额宝、理财通等),这也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更多脱离于银行或传统金融机构。

(三)投资理财平台互联网金融的投资理财产品与传统金融理财产品在本质上并无差异。但是,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为人们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首先,互联网理财更接“地气”。相比于银行理财进入门槛较高的特点,互联网理财期限短,往往没有投资门槛,更加灵活。其次,互联网理财操作方便。互联网理财的买入、卖出通过手机APP完成,不需要复杂操作,使用方便快捷。再次,互联网理财流动性更强。大多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一大特点是可以随时提现、流动性较强,在投资人需要资金时能够快速变现,这也是互联网理财广受欢迎的主要原因[5]。

(四)网络众筹平台网络众筹是项目发起人借助众筹平台向公众投资者公开项目信息、筹集项目资金的一种新兴互联网金融模式。每位公众投资者以少量资金,就可以支持发起人完成项目启动并最终可以从发起人处获得实物或者股权回报。目前,我国网络众筹融资模式有两种:一是“领投+跟投”模式,即发起人出让一定比例的项目股权,由机构投资者牵头认购大部分股权,剩余股权向公众投资者开放认购,如募集期内达到预定募集金额则募集成功,平台将募集资金转交发起人;反之则募集失败,平台将已募集款项返还投资者。在此模式下,项目的路演由平台方与领投方共同组织,公众投资者参与,项目的尽职调查、运营、退出由领投方负责,领投方承担管理人职责,并从公众投资者处抽取项目退出分成。二是产品众筹模式,即发起人在众筹平台未来产品或服务信息,由公众投资者直接参与募集,之后将获得产品或服务。此模式下,发起人一般旨在以预售或促销目的销售商品,公众投资者以优惠价格获得产品或服务。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剖析

(一)信用风险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缺失,这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偏低,投资人恶意骗贷、网络洗钱以及P2P平台跑路等问题时有发生。据网贷之家数据,截至2018年12月末,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了6430家,其中停业及问题平台5409家,占比高达84.1%;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1021家,比2017年末减少1219家,自2015年起连续三年出现下降。另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问题平台涉及贷款余额超千亿元,达到1434.1亿元。而2018年末,全国网贷行业贷款余额为7889.65亿元,按此计算,2018年末全国网贷行业的坏账率约为18.2%。

(二)安全风险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安全问题突出,安全基础设施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往往因为黑客的攻击、同行不正当竞争或自身技术缺陷等问题,给客户造成严重损失。具体表现为:一是我国目前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软硬件来源于国外厂商,缺乏自主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同业间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存在潜在的安全威胁。二是在云计算、大数据广泛应用的今天,很多机构内部没有建立数据采集、分析、保存、销毁的安全保管机制,极易造成数据泄漏风险。三是我国很多平台自主研发能力弱,无法有效防范系统漏洞、病毒以及黑客攻击。2015年,浙江的“铜掌柜”被曝出严重系统漏洞问题,致使60万客户信息泄露(用户姓名、手机、银行卡和密码),尽管该平台官网上宣称其平台有多重认证和加密。

(三)法律风险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比较集中,具体为:1.网络洗钱风险互联网金融资金往来主要通过线上完成,传统的洗钱方法已经逐步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洗钱方式更加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这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难度加大。例如,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地下钱庄、互联网保险等进行洗钱活动。2.非法集资风险非法集资风险主要是指网贷平台子公司通过高息为母公司融资,揽储时许诺的年化收益率往往超过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高于36%的认定为无效。由此可见,高利率的网贷约定不具有合法性,很可能存在兑现困难的风险。近年来,由于对网贷行业监管缺失,一些网贷平台子公司高息为母公司融资。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网贷平台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吸收资金属于非法集资。3.虚拟货币风险网络虚拟货币是基于互联网金融产生的数字货币,采用的点对点传输方式,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其主要特征是匿名、跨境流通。由于不通过监管部门设立的支付系统交易,虚拟货币交易过程很难追踪监管,成为不法分子洗钱及其他犯罪的利器。此外,在金融动荡时期,虚拟货币的交易可能会导致一国货币贬值,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安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针对比特币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其性质模糊,其是否与普通财产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存在疑问。政策的不确定性给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带来极大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

(一)加强金融监管强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的前提,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有条件的机构应成立风险控制部门,从全流程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梳理内控流程,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制定风险应急预案。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实行准入管理,制定准入标准和审批制度。三是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协同监管,金融监管与法律监管、国际监管与国内监管、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有机整合,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各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四是加强信息管理,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增强金融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和系统互动,提供安全保障的基础,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五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综合运用信息技术系统,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减少或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信用体系不健全而造成对互联网金融客户做出的不利选择和错误决策。

(二)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安全保障体系,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的环境基础。具体措施包括:一是持续增加在软硬件方面的研发投入,不断优化信息安全系统的运行环境,提升信息安全系统的稳定性以及面对病毒、黑客入侵时的防御能力。二是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比重,减少对技术外包依赖,不断降低技术引进带来的风险,保护机构及行业的金融安全。三是提高信息安全系统稳定性。通过完善技术认证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安全联盟等银行金融服务机构[6],进一步巩固金融安全体系建设。同时,定期评估信息安全保障系统运行情况,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强化行业自律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治理内在要求和保障,具体内容如下:1.树立自律理念和自律意识互联网金融行业广大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从保护和扩大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自觉树立自律理念和自律意识,遵守行业规则,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治理。2.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各地均应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会员单位统一的自律准则和自律规范,共同执行,严格遵守。3.建立自律监督机制为保障自律机制有效运行,互联网金融机构应从内部建立自律监督评价机制,以此与外部风险治理措施配合互动,发挥内外联动效应,实现长效治理,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安全发展。4.充分保障投资人利益保障投资人利益是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投资人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衣食父母,任何互联网金融机构要想持续经营,就必须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否则这个互联网金融机构就做不好、做不长。如果投资人的本金都得不到保障,那么投资人就不会再继续投资,因此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必须放在第一位。5.完善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解决互联网金融业务固有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形成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消除投资者对平台、对项目的疑虑,增强投资人的信心,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5-26.

[2]李爱君.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监管[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2):51-159.

[3]投中研究院.2014年互联网金融模式现状专题研究[EB/OL].南方财富网,2014-05-26.

[4]刘桂荣.金融创新、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征信[J].征信,2018(2):16-21.

[5]徐杰,陈晨.互联网理财产品使用影响因素实证研究:基于TAM模型和TPB理论视角[J].征信,2017(9):62-66.

[6]谭福河,郦瞻.创业金融政策多样化与碎片化研究[J].商业研究,2013:(99)-153.

作者:宫建华 周远祎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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