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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会计信息披露范文

金融会计信息披露

企业产权理论

1.企业产权的内涵

现代企业产权理论表明,企业产权包括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两个方面。詹森和麦克林认为,企业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虚构,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交易费用的存在和现实世界的复杂性,这些合约只能是一些不完备的合约。这种不完备合约意味着,当企业缔约方组成企业时,每个缔约参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干什么、得到什么,并没有完全明确的说明。当实际状况出现时,必须有人决定如何填补合约中存在的“漏洞”,这就是剩余控制权,是企业缔约方对企业合约未曾注明的情况的决策权。同时,正是因为企业这个合约是不完备的,要使每个缔约参与人都得到固定的合同收入也是不可能的,这就是剩余索取权,是它对企业收益在扣除固定性支付后余额的要求权。

从理论上讲,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之间应相互匹配。若缺少剩余控制权作为保证,剩余索取权将只是形式上的、缺少经济意义和没有保障的;同样,若缺少剩余索取权作为动力源泉,剩余控制权将只是一种“廉价投票权”,不承担投票后果,尤其是不利后果(张维迎,1999)。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很难完全匹配,这样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公司治理就是要研究如何解决或减轻公司的问题。

2.影响企业产权安排的三要素

企业产权安排就是关于企业剩余控制权由谁掌握和企业剩余索取权由谁享有。以下3个要素对企业产权安排有重要影响。

(1)股权结构。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安排与企业的股权结构具有状态依存性(State—contingent)。对于股权高度集中的企业而言,剩余控制权通常由企业的控股股东掌握。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一般模式是,由股东选举董事会,再由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任命经营者,然后由经营者指挥雇员。控股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进而控制经营者,掌握着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反之,股权高度分散的企业,股东人数众多,企业的每个股东仅根据其投入的资本(财务资本)拥有企业很小的一部分“份额”,不可能每个股东对经营者进行监督。而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本身又体现为“公共选择”过程,分散的小股东在许多时候无法使自己的意志在董事会中得以体现。换言之,分散的小股东权利的行使不能完全由自己独立决定,而必须依赖于其他股东的决定,分散股东的部分权利因董事会的公共选择而被和平“剥夺”。而且,由于拥有较小比例的剩余索取权而无法给股东监督经营者提供足够的激励,导致了分散股东都想“搭便车”而获益。因此,在股权高度分散的企业,剩余控制权通常由企业的经营者掌握。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的股权结构并不是要么高度集中、要么高度分散的离散状态,而是处于由高度分散到高度集中的连续分布。国别不同或地区不同,企业的股权结构差异很大。已有研究表明,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产权法律保护水平负相关。在产权法律保护程度越弱的国家或地区,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越高。中国是一个产权法律保护程度较弱的国家,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很高,要么表现为政府控股而“一股独大”,要么表现为家族控股而“一股独大”。因此,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大部分由公司的控股股东享有。

(2)企业经营者人力资本的价值贡献特征。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安排是与企业经营者人力资本的价值贡献特征联系在一起的。企业的控股股东掌握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毫无疑问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企业的一般股东,承担了企业的部分经营风险,相应地也享有企业的部分剩余索取权。

经营者是否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这取决于经营者人力资本的价值贡献特征,它表现为专有性或专用性两种不同的属性。无论专有性还是专用性都能够为企业带来价值。专有性强的人力资本,市场稀缺度高,在市场上供不应求,在竞争性的市场中对企业的租金分配具有很强的讨价还价能力,并且能够很方便地退出。因此,专有性人力资本的激励较多地与竞争性工资联系起来(丛海涛,2004)。专用性强的人力资本和企业其他资源的互补性高,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但是,专用性人力资本退出企业比较困难,不能获得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的准租,这样就容易产生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的“敲竹杠”(hold—up)问题。因此,专用性人力资本的激励较多地与剩余分享联系起来(丛海涛,2004)。或者说,专用性人力资本享有更多的企业剩余索取权。

(3)企业剩余的可计量性。并不是任何类型的企业其剩余的计量都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般来说,产品同质性高、产品销售市场透明度强的企业,其剩余的可计量度就高:反之,如果产品同质性低、产品销售市场透明度弱的企业,其剩余的可计量度就低。在后一种情形下,如果企业的经营者享有太多的企业剩余,经营者就会利用手中掌握的会计政策选择权或者构造交易,为自身谋取更大的效用,导致企业剩余计量的可靠性得不到保障、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受到损害。这时,让企业的经营者享有太多的企业剩余就不是一种有效率的产权安排。一句话,企业剩余的可计量性也直接影响企业的产权安排。

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安排与金融会计信息披露

1.商业银行剩余索取权安排

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者不应享有商业银行的剩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1)商业银行的经营者属于专有性人力资本。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认为,专有性强的人力资本市场稀缺度高,在竞争性的市场中对企业的租金分配具有很强的讨价还价能力,并且能够很方便地退出。因此,不会产生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的“敲竹杠”(ho1d—up)问题。商业银行的经营者属于专有性人力资本,即使不让银行经营者享有银行剩余,也不会产生银行经营者激励问题。只要给银行经营者高工资,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仍然能得到发挥。

(2)商业银行剩余的可计量性程度低。商业银行是基于自身信誉发行一种对自身具有索取权的金融证券,通过集聚小额存款,向资金需求者发放大额贷款的方式来发挥信用中介的作用,履行资产转换职能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的“产品”主要由期限不同的贷款构成。与一般企业产品的市场化交易不同,商业银行贷款采用的是非市场化的一对一的合同交易方式。针对不同借款对象的信用状况,商业银行每一笔贷款的交易条件均有所不同。因此,银行“产品销售”具有非透明性。表现在:①对于外部股东而言,银行贷款的质量往往不易观察,有问题的贷款往往在短期内不易觉察得到。②较一般企业而言,银行往往容易改变其风险资产的构成。③银行非常容易地通过贷款延期,贷新换旧等方式来掩盖有问题贷款,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潘敏,2006)。产品销售的非透明性,使银行剩余的计量非常困难。假如商业银行的经营者享有太多的银行剩余,他们可能会在短期内通过对高风险借款人发放高利贷款来增加利息收入,从而提高自己的报酬。

2.商业银行剩余控制权安排

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特征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理论上政府代表国家,拥有国有商业银行的剩余控制权。问题是政府像企业一样,也是一个法律虚拟,政府的权力必须由其人(自然人)行使。政府控股股东对国有商业银行所拥有的剩余控制权,要么由政府官员代为行使,要么由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者代为行使,政府与政府的人之间存在委托问题。并且,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管理者与政府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二者目标函数并不完全相同,有时甚至发生冲突。相对于一般企业,国有商业银行的剩余控制权安捧,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政府将所拥有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剩余控制权到底是“让渡给银行的经营者,还是“让渡给政府官员,取决于何种安排最有效率。这里蕴涵着一个道理——产权安排的相互影响性。科斯曾经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农夫和养牛人之间的相互影响问题,是允许农夫保护自己的产权而使养牛人的利益受损?还是允许养牛人损害农夫的庄稼而对农夫予以补偿?这主要取决于哪一种产权安排能导致社会资源的长期优化配置。同样,政府的国有商业银行剩余控制权由银行的经营者抑或政府官员“”,也存在一个相类似的情况。并且依赖于国有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具体讲,政府的国有商业银行剩余控制权的“让渡”,随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绩效与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设w为应该支付银行普通职员的合同工资,r为对银行债权人(主要构成是广大的储户)的合同支付(本金加利息),n为股东的最低预期收益,x为银行的总收入,那么:(I)当x>w+r+n时,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良好,政府股东会将拥有的剩余控制权“让渡”给银行的经营者,银行的经营者代表政府股东,实际上行使着银行的剩余控制权;(2)当w+r+n>x>w+r时,政府股东为了实现最低预期收益,会重新选择银行的经营者,银行的剩余控制权将由原有的经营者向政府新选择的经营者转移;(3)当w+r>x>w时,商业银行的债权人——广大的储户利益受到损害,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时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管理者,会委派政府官员代表政府,实际行使银行的剩余控制权。

在上述第一种情形下,即当x>w+r+n时,政府股东将国有商业银行的剩余控制权“让渡”给银行的经营者,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商业银行从事的经营活动风险较大,银行经营者的工作就是对不确定性做出反应,决定做什么、如何做。银行经营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经营者的企业家才能以及如何对银行经营者激励以便其发挥积极性。政府股东将国有商业银行的剩余控制权“让渡”给银行的经营者,使银行经营者不仅享有竞争性工资收入,还可享受一定的控制权收益,是对银行经营者的一种重要激励手段。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掌握了剩余控制权后,对银行面临的风险可以进行灵活恰当的处理,有利于保障政府股东在银行中的利益。只要银行经营者尽到应有的勤勉义务,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保证X>w+r+n,政府股东得到了预期收益,它的理性选择就是不干预银行的经营者。这时,国有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总的利益将最大化。

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下,即当w+r+n>x>w+r时,政府股东为了实现最低预期收益,会重新选择银行的经营者。这是政府股东难“为”又不得不“为”之事,政府股东往往难以选择出国有商业银行合格的经营者来。政府是由许多政府部门构成的,政府部门又是由大大小小的政府官员组成。政府官员没有很多的个人财富,不可能承担做出选择的风险。因此,让政府官员选择商业银行的经营者,他们的选择权只能是一种“廉价选择权”。真正有经营银行才能的企业家在这种选择机制下很难被选出。

在上述第三种情形下,即当w+r>x>w时,商业银行的债务特征决定了政府必须以社会事务管理者的身份,由政府官员实际行使国有商业银行的剩余控制权。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是通过小额负债构成的,即使是企业存款,单一企业的存款占银行总存款的比率也非常低,其债务结构呈高度分散化状态。当w+r>x>w时,银行的债权人——广大的储户利益受到损害,但是商业银行的债权人往往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单个债权人理性的选择是从银行提取自己的存款(江金锁,2008)。这样将导致发生挤兑,并引发银行的破产。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银行与银行之间有非常紧密的经济联系,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往往一家商业银行的破产会引起另一家商业银行的破产,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对一国的经济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因此,这种情况将迫使政府利用金融管制等手段来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以避免国有商业银行破产。这时,国有商业银行的剩余控制权将转移到代表政府的政府官员手中。

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权安排是,政府股东享有国有商业银行大部分的剩余索取权,银行的经营者或政府官员分别在一定的条件下代表政府行使国有商业银行的剩余控制权。国有商业银行的剩余控制权安排与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高度相关。

金融会计信息产权与金融审计

金融会计具有界定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功能。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依存于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而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需要依靠金融会计来计量。这是会计经济后果论在金融领域内的一个很好的例证。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信息本身也存在一个产权界定的问题。因为既然会计具有经济后果性,会计信息背后就蕴涵着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针对会计信息的各项权利,这就是会计信息的产权。金融会计信息的产权界定同任何其他事物的产权界定一样具有相互影响性。是允许商业银行的经营者拥有金融会计信息产权,还是允许商业银行的股东抑或银行的债权人拥有金融会计信息产权?由于商业银行从事的是不确定性很大的经营活动,银行经营者要对不确定性做出正确的反应,必须依靠金融会计为其提供相关且可靠的会计信息。为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将金融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给银行的经营者,可以增大银行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经营者等)的整体利益,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但是,当商业银行的经营者不具备经营银行的才能、或者没有尽到应有的勤勉义务,如果让商业银行原有的经营者继续拥有会计信息产权,就不能做到银行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经营者等)的整体利益最大化。这时,客观上要求重新界定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产权。由于会计信息产权的转移会给原有的产权拥有者造成利益损害,并且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会计人员被商业银行的经营者所控制,因此,商业银行会计信息产权的转移不会一帆风顺。为此,需要一种公司治理机制,能帮助金融会计产权在必要的条件下顺利转移。这种机制就是金融审计,由于审计具有独立性,不容易陷入经营者的控制之中。有了高质量的金融审计,就可以保证国有商业银行会计信息产权的有序界定,进而保证国有商业银行所有权安排的效率性。至此,我们找到了金融审计与国有商业银行所有权安排的内在逻辑:高质量的金融审计——保证国有商业银行会计信息产权的合理界定——保证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安排的效率性。所以,如果讲金融会计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安排的一种保证机制,那么金融审计就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安排的一种“再保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