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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路径优化研究范文

时间:2022-07-04 05:31:48

互联网金融监管路径优化研究

[摘要]区块链金融模式以破竹之势引发了全球金融的革新,同时也带来了不小的风险。区块链金融模式的出现给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从西方先进国家的实践情况来看,可以尝试构建起沙箱监管体系,从建立“授权型立法”模式、设定企业沙箱准入与退出机制入手,重构监管原则,强化消费者权利的保障力度,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区块链金融监管体系,从而推动我国区块链金融健康而规范的发展。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区块链金融风险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革新的重要性

(一)区块链金融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区块链金融是当前极为重要的一种新型科技金融模式,其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具备数字货币至缔结智能合约的各项业务功能,给传统金融带来了巨大冲击。在该模式下,传统金融中心不需存在,整个交易更加便捷,且交易成本更低。区块链金融模式的出现,令世界各国的金融交易成本更低,有效提高了整个金融行业的运作效率,然而其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我国是世界上互联网金融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作为互联网金融中最有代表性的模式———区块链金融模式也在我国被广泛应用起来。这一新型的金融模式有效地推动了我国金融领域的各项改革工作,其在简化金融交易程序、节约金融交易成本、有效利用大数据等方面均有着突出的优势,然而这种金融模式也冲击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不小的风险。就技术层面看,区块链金融突破了传统金融系统中“中心”系统的束缚,改变了整个金融领域的技术基础,金融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不再居于行业的核心位置。然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的时间不长,相配套的安全防护系统还未构建完善,区块链金融本身存在着一定的技术风险与安全风险,这有可能给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带来不利影响。另外,金融市场本身还存在一定的运行风险,区块链金融模式具有联动、跨界的特点,其有可能放大金融市场本身的运行风险,导致流动速度高的资金链断裂,产生流动性风险,且金融产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流动性风险有可能触动系统性风险,给整个金融行业甚至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就消费者层面来看区块链金融模式具有非常高的金融脱媒度,这给市场主体身份的确认带来一定难度。在区块链金融模式下,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等的位置,这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当前区块链金融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其技术力量难以应对黑客的侵袭,很容易出现消费者信息外泄的情况,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总而言之,区块链金融在技术方面、金融市场运行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风险,且风险不断加剧。这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必须从制度层面进行革新,推出“制度交易”,以此来规范区块链金融的发展。

(二)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体制革新的重要性1.管制型金融立法无法对区块链金融产生有效的规制作用现阶段,我国金融立法以管制型立法为主,这种立法方式试图借助严苛的管制而达到信息披露,并保证交易的信用度。然而这种立法方式在面对区块链金融这一新兴事物时却束手无策。区块链金融根本就不需要中心化系统,其依赖于金融脱媒而应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本质上看,这回避了立法上的管制要求,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市场信息的科学配置,但是在市场成熟度不足的情况下,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仍无法彻底解决,企业跑路、关门等信用危机事件时有发生。除此之外,管制型金融立法本身存在一定不足,且区块链金融方面的规定是空白的,这使得金融监管丧失效力。2.机构监管体制难以规制区块链金融的发展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从属于的机构监管体制的一种,也就是说相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均受到专门监管单位的监管,在监管方面实行分业监管。区块链金融是在金融市场机制下自生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其难以归结到现有的金融类型中,如民间借贷、资产证券化、基金等,区块链金融自身带有多元化的特点,且其在发展过程中有多种可能,定位不明确。这些导致当前的机构监管体制无法对区块链金融产生规制效力,监管方面存在空白化、碎片化的问题。3.自律监管缺失令区块链金融监管主体自律性不强对于我国区块链金融而言,自律监管缺失也是制约其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区块链金融依托于区块链技术而实现各项功能,其对金融基础设施下的支付系统、信用系统的依赖程度不断降低,且在发展过程中带有明显的“去政府化”特点。仅靠政府机关来开展监管工作已经无法达到理想的监管效果,然而区块链金融这一新事物出现的时间不长,行业内的自律监管机构还未完善,很多企业都缺乏强烈的自律性。

二、基于沙箱监管构建区块链金融监管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一)沙箱监管模式能够适应我国当前的我国金融市场状况面对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小企业在不断积累资本的同时,必须积极寻找其他的融资渠道。在这种情况下,游离于传统金融体制外的互联网融资平台诞生,自2012年互联网金融元年开始,互联网融资平台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区块链金融也应运而生。区块链金融本身就是金融市场持续拓展的结果,其和传统金融有着明显区别,传统金融监管体制也对其毫无效力。为了有效地规范区块链金融的发展,必须加强监管模式的创新。沙箱监管在时间与空间方面的约束方式恰恰与区块链金融在金融市场中的实际情况相吻合,其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的现实状况。

(二)制度试点经验为“中国式沙箱监管”提供必要的基础从整体上看,沙箱监管模式与我国金融市场环境相吻合,从法制层面看,我国在改革开放中一直是稳中求进,多借助制度试验区的运行来推动制度创新。在试点过程中,我国总结了丰富的经验,这些能够为沙箱监管体制的构建奠定良好的基础。与沙箱监管的情况非常相似,在试点区域内,企业能够在某一时期内对某项或多项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或业务展开试验,其所处的法规与政策环境相对宽松,在交易方面能够获得制度创新而营造的新交易环境。倘若试验效果不错,则主推这一产品或业务的产业将由国家主导而向更广阔的范围推进。这一点与沙箱监管有异曲同工之处,只是试点企业受行政权的影响更大些。我国早期的经济特区、当前上海运营的自贸区及碳金融相关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都从属于这一模式。

三、构建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模式的有效路径

(一)引入沙箱区域内的“授权型立法”模式在将沙箱监管引入到区块链金融监管中时,首要做的是明确沙箱监管的法律依据。金融监管立法在我国为中央专属立法权。在有效推广沙箱监管的过程中,可参照上海自贸区的方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基于《立法法》的有关内容而调整法律,暂停部分法律规定的区块链金融活动行政审批权,并将立法权授予沙箱监管区域内的立法机构,依据实际情况而制定出有助于区块链金融创新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区块链金融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有学者也曾经表示,我国还无法直接在全国范围内革新当前的法律体系,但是采用自贸区式的试点方式是可行的。于试点区域内对制度创新进行试点,这些试点区域被视为为顶层制度设计而成立的“法律特区”。在立法委托的情况下,这些区域在制度方面能够形成优势,将带动整个金融行业的革新与发展。

(二)对区块链金融创新业务企业的沙箱准入门槛进行严格控制当前互联网金融特别是区块链金融发展势头良好,然而其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如主体信用信息不透明、监管主体不明确、欺诈行为等。有人甚至提出区块链金融技术本身就有规避监管的特点。所以,在创建沙箱监管体系的收,应确保参与到测试中的企业均具备资质认证和良好信用。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参照澳大利亚的方法,那些信用优良、拥有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可以进一步拓展业务经营范围,可纳入沙箱中;针对区块链金融等科技金融的创新特点,指定出严格的注册与审批程序,相关监管机构对此指定出统一的审批标准,所有纳入沙箱内的企业都需要进行信用背书。这一操作与2015年美国纽约州推出的BitLicense数字货币许可证极为相似,以此来授权企业可以从事货币兑换、货币管理等业务。因为我国金融市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处于行政管制下,因此,不应该将没有被审批过的企业纳入沙箱中。

(三)构建起完善的沙箱退出机制测试沙箱的各项资源毕竟有限,为了令资源配置更具科学性,应进一步建立起完善的沙箱退出机制。如果企业的测试期限已满、被测试产品无创新性或可行性、企业摆脱初期阶段进入成长期,那么企业应当及时退出沙箱,步入金融市场。相关监管机构应对退出标准进行详细规定,且在执行时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企业在退出沙箱的过程中受到平等待遇,且企业本身也具备一定的应对能力。

四、结束语

科技的进步在提高产业运作效率、加快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借助制度而规范组织行为,鼓励各项创新行为,能够令科技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在金融领域亦是如此,我国应大力发展区块链金融,这一决心是不可动摇的。为了防止区块链金融因技术与自身特点而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我国应加快调整现有制度,创建新的金融监管模式,以促进区块链金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宝琦.区块链技术下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影响和建议[J].中国商论,2018(36):51-52.

[2]塔琳,李孟刚.区块链在互联网金融征信领域的应用前景探析[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5):466-474.

作者:申晨 宰茁 单位: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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