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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探讨范文

时间:2022-02-15 09:45:35

互联网金融监管探讨

摘要: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颠覆了我国乃至全世界的金融业传统业务的格局,同时也带了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的风险因素。论文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征及其在制度、法律、技术和操作上的风险因素等方面探讨了国际上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同时也将这些成功经验进行分析,引发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讨。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管理;风险;国际经验

互联网金融是融合了信息技术、移动支付和云数据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和传统金融系统的新时代产物。她的出现推动了世界金融业的新一轮飞速发展,加快了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周转速度和刺激了世界经济总量的增长,同时也为顾客群体的日常生活中免去了许多麻烦。但由于“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了她的风险在制度、法律、技术和操作上要比传统风险复杂得多,并更难防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风险因素

(一)制度和法律上的风险因素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近年来发展过于迅速,国家层面还没有对此市场和体制过于细化地规范,并出台全面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约束。这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漏洞,侵入法律灰色地带,侵害普通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一旦发生矛盾,必定会引起社会舆论导向,给互联网金融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进而阻碍了这个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技术层面上的风险因素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发展是互联网金融成功的先决条件,互联网金融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非常大。但系统设计的主观性、框架的不合理性和一些特发事件都会给她带来技术安全风险和经济上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技术风险有:黑客入侵系统,数据丢失,恶意病毒木马和编程BUG等。

(三)人为操作上的风险因素该类风险因素是我国目前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因素,主要来源于管理系统缺陷、操作方法陈旧、内部员工欺诈和客户群体相关知识普及不够等。它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涉及业务广和可掌控能力弱的特点。在互联网金融上,人为的一点点差错都有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成熟经验

相对于中国而言,国际上有部分国家凭借着信息技术起步较早,互联网金融市场也相对我国较为成熟。同时,西方先进企业管理制度非常注重风险管理,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有着许多成熟经验可供借鉴。

(一)P2P线上借贷市场监管1.英国。线上P2P借贷最早诞生于英国,英国对此监管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管理借贷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和公平贸易管理局(OFT)把控中介平台的市场准入,两部门共同负责对P2P线上借贷市场的管理;二是将P2P线上借贷定义为一种消费型借贷,再根据《消费者信用贷款法》对其进行监管。2.美国。美国同中国一样,并没有具体针对P2P线上借贷的法律法规,而是通过参考与之相关的条款来进行管制的。除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双重管制外,美国P2P线上借贷还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消费者保护局(CFPB)通过反诈骗、强制信息披露等手段来进行监督。

(二)第三方中介支付机构监管1.欧盟。第三方中介支付机构要想在欧盟成员国设立业务机构,必须申请到电子货币公司或者银行业经营执照。二者择一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除了拥有一百万欧元的初始资本外还必须拥有自有资金;二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必须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业务;三是必须有科学的、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慎重的、高效的行政管理习惯和统一的、标准的会计核结算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2.美国。在美国,第三方中介机构被归类于货币服务机构,并且对这类机构颁发营业执照时就明确规定好了其投资范围、初始准备金和自有流动资金。这类平台把所积累的资金存放在联邦保险公司监管,属于负债业务。除此之外,在正式运营前,第三方中介机构还需要在金融犯罪执行网上完成注册,接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管制。

(三)众筹市场的监管1.欧盟。意大利、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承认众筹市场的合法地位,并对其实施政府监管。对于众筹市场的规定是,资本数量在500万以下(德国是10万以下)、期限在一年内的产品不用公开募资说明书。其中英国还明确要求,必须得到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授权后,众筹的股权和借贷模式才能进行运营活动。2.美国。2012年,美国正式对众筹做出相关规定:第一,符合条件的众筹平台不再需要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第二,同意一个项目有多个投资人,但对每个投资人的出资设置一个上限;第三,众筹平台上最多只能筹集100万资金。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新的探讨

(一)健全监管体制首先,努力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思想和成熟经验,创建一个互联网金融国际治理组织,让地区和国家的局限不再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理与控制的障碍,来缩小与西方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差距;其次,联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三会一行”,组建一个以中央银行和银、证、保监会为主,工商总局、商务部和工信部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的全面监控的网络;再次,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分级预警机制,用现代数字化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从而提升国内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接着,为了避免内部员工的人为操作失误和蓄意盗取他人隐私信息等现象产生,必须构建一个高效的内部控制及审查体系,由内置外得做到公平及安全;最后,组建一个征信整理部门或者一个高效率的征信团队,确保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首先,在宏观角度下,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蓝图,并且着重解决这些难题:1.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具体有哪些?经营范围有多大?和发展底线是什么?2.国内尚缺乏一套官方的行业引导规范和国家标准。3.监督体系不完善,缺乏行业自律协会。最后,目前国内市场由于缺少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形成消费者不敢放心投资,企业也不能百分百融资的局面。为此,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以线上P2P借贷市场为例,一是明确P2P借贷公司的准入标准,中西结合,外为内用,建立一套稽查与准入方法;二是参照央行所颁布的《备付金颁发》和《支付办法》中有关条例,确保沉淀资金的安全管理;三是尽早对线上P2P借贷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等关键性问题形成文书规定。

(三)发展监管信息技术首先,优化互联网金融用户及公司双边信息的认证体系。可以借鉴当前银行系统使用的网络信息识别与认证程序,建立一个更安全更可靠的线上体系;接着,不断更新技术设备和升级病毒库、防火墙等安保软件,提高自身的安全防御性能,来抵御外来黑客入侵和保护客户和资金和私人信息的安全;其次,主动去创新和优化安全控件和监控方式、引入指纹识别和签名技术等高科技防伪技术,来确保互联网金融中各方信息的可靠性和中介平台的稳定性;再次,监管部门还需要构建检测系统,引导线上线下积极合作,构建一个高效率的反欺诈联动体系;最后,要有意识的侧重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两方面的建设,在核心技术环节要安装具有自主性、灵活性和可控性的信息安全软硬件设备。

(四)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和建立消费者维权机构第一,在舆论导向层面,采取有奖问答、有偿征文、宣传报道等交互方式把互联网金融知识在消费者群体中传播,使得消费者养成辨别能力、理财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减少金融诈骗的事件发生;第二,在市场层面,相关部门要力争维持市场信息对称化和公开化,杜绝虚假信息,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信息透明,让消费者群体更容易、更便捷、更正确得了解产品的信息。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应该以可视化的图表代替枯燥的文字,以清晰明朗、通俗简约的风格来描述投向市场的产品的回报和风险;第三,在政府层面,应当建立一个给消费者群体提供专门维权服务的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既能有效地帮消费者解决矛盾纠纷问题,使得消费者行驶正当的权益,同时又能在消费者群体中起到一个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官方机构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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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胜,方婧姝.互联网金融监管寻路[N].金融时报,2013-1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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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沈静凝.互联网金融监管国际比较与启示[J].特区经济,2014,(12):103-104.

作者:杨杰钦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 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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