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地区金融风险防控的构思范文

地区金融风险防控的构思范文

时间:2022-05-01 11:30:16

地区金融风险防控的构思

保险体系风险。

当前,保险行业存在的风险主要有:误导销售引发的退保事件,如过分夸大保障功能,对限制性和免除责任条款没有如实告知客户,混淆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概念等。误导销售行为容易发生退保问题,引发群体上访事件,进而影响保险机构和银行的声誉与稳健经营。

“影子银行”体系风险。

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寄售行等非金融机构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拥有银行机构的间接融资功能,被称为“影子银行”。从漳州辖区看,部分担保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和违规经营现象,如变相开办贷款业务,甚至参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存在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懈、风险识别和控制力不强及涉嫌抽逃资本金等问题,或因代偿贷款本金过大而停止担保业务。2011年,漳州市某商业银行与厦门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因担保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致使该银行信贷业务产生重大风险。

金融诈骗风险

1.利用收购企业骗取银行贷款。2011年初,漳州辖区的颜某某以高于市场评估价的金额收购多家企业,其先行支付给企业部分款项,并承诺剩余款项待企业上市后再以股份的形式支付。颜某某收购企业后,未更换企业法人代表,而是让原企业主继续经营,但条件是要配合其对所收购企业进行包装上市。颜某某利用该手法收购了多家企业,并在这些企业之间形成关联关系。随后,颜某某通过虚假增资,关联企业间虚假交易等方式对收购企业进行包装,获取银行贷款。据调查,与该案件有关联的企业有16家,涉及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其中13家企业已无法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严重影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2.非法证券业活动风险。目前,主要有以下操作手法:一是通过媒体广告或荐股博客、收费QQ群等渠道,非法从事证券咨询,或客户进行证券市场投资;二是利用销售炒股软件之名进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三是以境外期货的名义,用低手续费和低保证金等招揽客户,从事境外期货品种交易及投资咨询活动。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风险

近来,以高息为诱饵进行的民间非法集资呈高发态势。非法集资具有形式多样、案值巨大、潜伏期长,缺乏证据、滋生犯罪、与高利贷“一体两面”等特点。

1.形式多样,花样翻新。调查发现,非法集资涉及金融、生产、销售等各个领域,名目繁多。如,“购物返利”活动,商家承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享受返利优惠,每天返还一定金额,直至购物款返完为止;或以帮人“转贷”、办养猪场以及合伙承包装修工程投标需要资金等为借口,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资金;或以投资房产和矿产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借口,向他人高息借款;或以“民间标会”为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名为集资,实为高利借贷。许多非法集资案件实际上与高利贷是“一体两面”。为维持高额的利息与成本,非法集资活动的实施主体往往以高息揽存,成为高利贷的借款方;而参与非法集资的所谓投资者,是以获取高息回报为目的,实质成为高利贷活动的放贷方。

3.案值巨大,涉及面广。在当前银行存款利率低、股市低迷的背景下,民间集聚的大量资金因缺乏多样化投资渠道,不法分子打着“高收益”旗号,很容易吸收巨额的民间闲置资金。近期,长泰县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8000多万元,涉案人多达166人,人均近50万元。

4.潜伏期长,后果严重。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对信息的掌握比较被动,主动发现及有关部门移送的不多,而等到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集资行为往往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甚至资金链已断裂,资金被转移。

5.缺乏证据,维权困难。民间集资者一般都是向亲戚、朋友、同乡等熟人进行非法集资,集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口头约定,有的写借条,有的以现金偿付利息,有的将利息加入现金另立借条进行“利滚利”。一旦案发,有些受害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造成公安机关取证难和群众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常在案发后,集资者一般都已将集资款项挥霍一空,致使受害人经济损失无法挽回。

6.滋生犯罪,影响稳定。非法集资活动的资金链一旦断裂,大部分资金追回难度较大,参与集资放贷者往往债台高筑、生计困难,甚至一夜陷入赤贫,轻则聚集上访“维权”,重则暴力讨债追款,不仅影响民生,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形成众多不稳定因素。

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一)信贷资金投向实体企业后资金监管难度

加大。银行普遍反映,银行对贷款企业是否存在参与民间融资、转贷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难度较大。在民间融资风险案例中,通常涉及多家商业银行的贷款企业,因各商业银行之间缺乏风险信息共享机制,致使风险信息沟通不畅,延长了银行获知风险案件的时间。目前公安、金融监管等部门虽然对部分民间融资案例在银行内部之间进行通报分析,但沟通仍不够及时和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对民间融资风险状况的判断和对有关风险处置情况的及时掌握,防范民间融资风险而引发的信贷风险难度加大。

(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仍缺少有效的保障机制

1.协调管理机制不畅。虽然人民银行是法定的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机构,但金融稳定维护工作是一个需要依靠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性工作。在地市范围内,主要由人民银行、银监局、政府部门(如金融办、经贸委)等部门共同组成。但从目前状况看,仍未形成多部门协调一致,共同监督、管理金融稳定工作的有效机制。

2.信息共享机制缺乏。目前,由于缺乏与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保障手段,基层人民银行金融信息收集的难度加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信息的来源渠道不够广泛和及时,信息透明度不高,信息不完全。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时有发生内部员工辞职现象,其中部分员工辞职是因其违规违纪或参与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案件后被迫辞职的,由于商业银行出于尽量减少自身不良影响的考虑,未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员工提出辞职前未主动和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所发生的案件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人民银行对金融风险的及时了解和掌握。

(三)打击非法集资仍存在多重困难

1.立案打击的时机难以把握。公安机关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后,如果在活动尚在持续期间立案抓人,虽然能争取主动,减少损失,但一些不明真相的参与群众会认为公安机关断了其财路,可能干扰执法,甚至群体上访。若等资金崩盘再处置,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夭夭,办案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大打折扣。目前,部分信贷中小企业主参与民间融资活动而引发的资金链断裂“跑路”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企业往往涉及多家银行贷款,对此类民间融资案件的报案,当地公安机关往往采取不立案的方式,让当事人自行处理和化解;对信贷风险处置,相关银行均采取不报案、不抽贷的方式,而是通过担保企业代偿或向法院起诉和拍卖贷款企业抵押物等方式,逐步压缩贷款,这种处置方式有利于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因银行竞相收贷而导致企业停产或破产,尽量把信贷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然而,不立案或不报案的做法,让“跑路”者逍遥法外,不仅对其没有起到威慑作用,还可能助长“跑路”风盛行,加大逃废银行债务的信贷风险。

2.对“口口相传”是否属于“公开宣传”的范畴难以认定,导致案件定性存在争议。在非法集资活动中,犯罪分子为掩盖真相和犯罪事实,一般不会在媒体上进行公开宣传。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作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必备条件之一,但地方公检法机关对“口口相传”是否属于“公开宣传”的范畴认定意见不一,致使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得不到及时有效打击。

3.部分地区公、检、法机关对跨区域案件管辖认识意见不统一,导致一些案件迟迟得不到依法处理。如,由于涉案公司注册地不在本地,检察、审判机关认为异地没有管辖权,影响了案件侦查终结后不能移送起诉,涉案公司所在省也不接受并案移交,案件得不到依法处理。

加强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1.加强对新设金融机构的开业管理。通过加强管理,推动金融机构在开业之初就建立起以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内控制度和工作业务规程,把各项业务处理环节都置于制度监督之下。

2.加强对在营金融机构日常监管。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校正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增强员工贯彻执行各项制度的主观能动性和自觉性。一是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贷款操作程序,认真开展贷前调查,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及时掌握客户资信状况和交易背景等,防止企业和个人通过贷款等方式将信贷资金投向民间借贷市场,防范各种骗取贷款案件的发生。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切实落实内控管理制度,规范经营,加强贷后资金流向跟踪管理,防范贷款企业主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银行信贷资金风险,严厉打击骗贷等金融诈骗行为,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员工遵章守纪教育,警示教育员工不贪图小利和参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违法违纪活动,增强员工的法制意识,坚决杜绝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活动。四是督促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金融风险、金融案件等情况,增强基层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二)建立和完善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保障机制

1.完善工作协调与信息交流制度。金融稳定工作作为人民银行的职能,具有“有职责、无边界”(职责宽泛)、“站岗放哨”(风险预警)、“消防员”(风险处置)的性质和特点。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需要地方党政、公检法及金融监管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和支持配合。一是要建立通畅的信息共享渠道。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相关部门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金融风险案件(事件)快报、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明确信息交流等事项,拓宽金融稳定工作情报信息获取渠道,定期开展金融风险状况分析和信息沟通交流,为及时做好风险预警和金融风险防范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二是要强化协调管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及政府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在明确各自分工与应承担职责的同时,兼顾与其他职能部门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

2.建立和完善区域金融稳定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金融稳定的监测与评估是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前瞻性工作,开展对区域金融稳定状态的监测与评估,可以适时了解金融稳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针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将金融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减少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一是要建立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的重点应当是事前预防,而事前预防的核心是建立完善的区域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完善的金融预警系统应由预警目标、预警指标、预警方法三部分构成。基层人民银行应该通过建立涵盖宏观、微观并能体现区域经济金融特点的预警指标体系,运用评估分析模型,对指标数据进行静态和动态分析,通过密切观测相关指标的变化,找出经济金融发展中的系统性弱点,分析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因素,尽早发出预警信号,及时制定和采取风险预防与控制的方案及措施,化解金融风险,并尽可能将发生危机的概率和危害程度降到最低点。同时,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辖区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有重大影响并可能危及辖区稳定的事件,增强基层央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针对性。二是要探索建立和完善区域金融稳定性评估机制。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方法和操作框架,完善压力测试和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等政策工具和手段,加强对重大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强化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加强对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影子银行”)及民间借贷的统计监测,密切关注其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3.完善风险协同处置机制。人民银行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过程中,应与相关部门建立金融风险协同处置机制。一方面,要强化金融监督管理,在金融机构风险加大或资产质量下降的情况下,促使金融机构尽快化解风险;另一方面,要强化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层次清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和清算安排,当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爆发时,人民银行与相关管理部门应协同对系统性高风险金融机构采取接(托)管经营,资产、负债或机构重组,对于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进行市场清算退出等处置。基层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制定金融应急预案,针对不同机构、不同时期金融风险的类型、特点及新问题,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能救急。

4.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坚持发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作用,同时注重引导、调动和发挥好地方政府的作用。强化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影子银行”)的管理职责。强化地方政府的风险处置责任,有效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违法金融活动。大力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减少行政干预,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

(三)立法规范放贷方,统一定性管辖范围

1.建议立法对高利贷放贷方给予当处罚。目前,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借款方,即非法集资活动的实施主体,法律明确规定予以打击和惩处。而作为非法集资活动的放贷方,即投资者和参与者,法律则没有明确规定予以禁止。因此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坚决禁止和打击非法高利放贷行为(典当行等法律允许的特殊行业除外),让非法高利放贷收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样既可以减少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也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因非法集资形成的社会稳定问题。

2.统一执法标准,协调解决争议。针对跨区域特别是跨省非法集资案件等问题,建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具体规则,对案件管辖、资产处置等予以明确。特别是将具体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认定公开宣传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容易引起歧义的关键问题作出解释,有效解决地方对非法集资活动认识不统一、打击不力等问题。

作者:林宏山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被举报文档标题:地区金融风险防控的构思

被举报文档地址:

https://www.meizhang.comhttps://www.meizhang.com/jrlw/jrfxgllw/618319.html
我确定以上信息无误

举报类型:

非法(文档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侵权

其他

验证码:

点击换图

举报理由:
   (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