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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系问题范文

农村金融体系问题

摘要: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生了重大变革,已建立了以合作金融、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基础的农村金融体系,对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之间的功能既有重叠,又有空缺,农村金融体系滞后已成为制约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因素。因此,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问题思考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已建立了以合作金融、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基础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它们之间的功能既有重叠,又有空缺。因此,必须对它们进行革新、调整和补充,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一、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金融力度不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政策金融体现国家意向。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发行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一是作为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二是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三是业务单一。本来政府建立农发行的目的就是要给农村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但后来成了农副产品收购银行,仅在农产品的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作用。而农村很多需要政策性支持的事情,如农业的开发,农业科技的推广等方面作用较少。

2.商业金融嫌贫爱富。农村商业银行,全国数量较少,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人们的认识尚不全面,具体的经营中表现为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足及所涉业务的自然脆弱性,使其经营发展天生具有局限性,商业金融要赚钱就必须考虑交易成本和风险。大部分农民需要小额、频繁、多样的贷款,交易成本相对高一些。风险管理方面,商业金融对农民担心较多。发展空间很大,但愿意投入的主体很少,对从事农业的资金投入缺乏政策、法律上的倾斜保护。

3.合作金融名存实亡。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撑。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农村信用社在发展中日益突显出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历史包袱沉重等一系列问题,已经逐渐失去了合作金融的特性,严重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和效益提高,逐步成为制约扶植“三农”发展的瓶颈。

4.民间金融缺乏规范。农村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非制度化的体系,适应于农村传统的固有经济模式,再加之其形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在农村的金融体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农村经济融资的主要渠道。农村民间借贷在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扩大农户生产经营资金来源、促进农村个私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目前民间借贷来源主要是地下钱庄等。因此,我们也不能忽视其由于缺乏监管所容易引发的问题。首先,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支持,民间借贷风险大,容易引发债务纠纷。而且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影响社会稳定。其次,民间借贷其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较高。一方面加重了农民和中小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思考

鉴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以上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为切入点,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以实现农村金融又好又快发展。

1.在政策金融方面,拓宽政策性银行服务功能。针对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难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职能的局面,重新界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增加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首先,要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在作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同时,资金的运用要支持农村的社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交通、水利、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资力度。一是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二是支持农村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区平衡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农村社会化、现代化建设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是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抓住重点企业项目进行支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四是全面支持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脱贫解困。紧紧围绕稳定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其次,加大财政投入规模,使农业发展银行的资本金充足。最后,加快农业发展银行管理的各项立法,使各项金融政策能更好地贯彻落实。

2.在商业金融方面,把农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按照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基本方向和市场定位,商业银行要按照商业化原则不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用一定比例的资金来支持农村,决不能把农村的资金抽到城市中去。农业银行可以成立专门的涉农贷款分支机构,利用自己熟悉农村市场、充分发挥农业银行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传统优势,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多层次、差异化、精准化的金融服务产品。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农行应设立更多的金融产品,扩充服务功能,发挥对农村经济强有力的拉动作用,控制农村县域金融的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商业化程度高、资金需求量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县域以上工商企业。鼓励农业银行在改革中,通过市场化手段,整合农业银行多余的机构和人员,或改制成农村信用社、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和农村保险机构。对农行剥离的扶贫贷款业务,国家采取招标方式由多家金融机构平等竞争贴息优惠。

3.在农村合作金融方面,要进一步增强农村合作金融的服务功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明晰产权关系,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体制进行创新。允许成立跨行政区划的信用社、商业或合作银行,一个基层农信社可以包管几个乡,也可以让联社、商业或合作银行包含几个县;允许盈利的信用社保留在联社之外,或自主选择加入哪个联社;允许一个县有两个县联社,允许有的县联社、商业或合作银行不加入省联社等。要进一步降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准入门槛,制定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大力发展并规范小额贷款组织,建立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如村镇银行、贷款小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到农村设立机构、开办业务。此外,还需促进农村金融产品开发,更好地满足农业发展进程中涌现出来的各种金融需求。

4.在民间金融方面,要完善农村金融法制体系,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健全的农村金融法制体系是依法对农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一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惯例,加快对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的修改和完善。二要推进农村政策金融法、合作金融法立法进程,加快出台民间金融管理条例,指导并规范农村金融发展和创新。三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危机处置和救助制度,明晰停业整顿、兼并重组的法定程序与标准以及存款人利益保障措施等。四要在农村金融业推进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提高违约成本,防范道德风险,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农村金融秩序和逃废金融债务等不法行为。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还要减少政府对农村金融干预以提高金融效率,但不是放弃政府对银行和其他重要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相反,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力度,使政府由干预者转变为监督管理者。所以在适度放宽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的同时应该制定相应的民间金融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其次,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促使民间金融交易的正规性和安全性。此外,要对民间金融交易进行备案和监管,防止出现金融案件影响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农村经济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才能大量吸收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拓宽农村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