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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理念范文

金融信用理念

摘要:我国目前关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还比较零散,通常分布在银行、税务、工商、公安、法院等十几个部门内,既不统一,也不好操作,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征信法》来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内容、征集程序、征集范围、征集对象及公开方式和公开限度。

关键词:信用理念;信用环境;信用管理

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蔓延,金融信用的危机也在加大;金融信用成为当今经济交往的焦点。

金融活动离不开信用,金融信用一旦缺失,就会出现无序金融,不健康的金融。据有关资料反映,我国前段时间由于金融信用的缺失,每年因企业和个人逃避债务,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信用经济变成了“赖账经济”;因三角债、多角债的出现,我国由此增加的财务费用多达200亿元,信用经济变成了“无序经济”等,为了重塑金融信用的真实面目,重建金融信用的良好环境,重树金融信用的良好形象,有志之士要求整治金融秩序,建立健康金融的呼声越来越高,提出的有效建议也越来越多。本文就金融信用缺失的防范问题作以下思考。

一、加大信用理念的宣传力度

宣传和倡导诚信文化,诚信理念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只有长期坚持,长期教育,才能收到长期的效果。我国历来重视诚信教育,儒家认为,“诚者天之道也,诚者人之道也,诚者商之道也。”并说:“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古人把诚实守信一直视为“立人之本”、“立政之本”、“进德修业之本”。我们已经进入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活动已无国界,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往来日见频繁,此时此刻,我们怎样做到友好往来,友好贸易,友好发展,我认为仍然靠的是诚实守信。对此,我们各级政府应牢记中国古训,世界帝王条款,负责任的、尽义务的开展对全体公民、全体社会的诚信教育,运用多种媒体,不间断地宣传诚信理念,教育大家牢固树立诚信价值观,牢固树立诚信的道德规范,牢固树立诚信的职业操守,使全社会充分认识诚信在构建和谐世界、和谐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在保证企业良好经营,个人能良好发展方面的极端重要性,做到人人知诚信,使诚信光荣,诚信无价成为全社会、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形成一个“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信用氛围。

二、加快信用环境的改善速度

信用建设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稳定的金融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在金融信用建设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金融安全意识,要强化金融环境意识,要强化稳定意识,甩掉“保护伞”,当好“守信神”,伸张正气,力举诚信,积极指导有关部门配合金融单位,共同参与打击逃避金融债务的工作,形成一个以政府为领导、金融为主体、法律为支撑、部门为后盾的全社会共同维护金融信用的良好局面。信用环境建设一定要从各地实际出发,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既要加快解决当前金融信用环境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又要着眼于解决体制、机制和制度给金融带来的深层次的负面影响。同时,还要借鉴国外的作法与经验,把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作为改善金融信用环境的的大事看待,下大力气利用现代科学手段,尽快建立企业和个人诚信数据库,把企业和自然人的信息和诚信程度认真收集、记录、分析、储存下来,各相关部门,如银行、税务、保险、财政、技术监督、工商、海关、商务、法院、公安、证券监管部门,应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与个人的信用数据,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从而使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和个人享有守信的美誉和守信后带来的益处,使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身败名裂,一败涂地。

三、加强信用管理的立法硬度

我国征信中介机构已经有20多年的发展史,该行业在自信调查、信用评级、商账追收等方面功不可没,但因信用法律不健全,信用条文不具体,也给其业务行为带来诸多不便,也给政府部们征信数据的收集、公开带来了诸多不利,给不守信用者带来诸多可乘之机。针对这些情况,社会呼吁有前瞻性、针对性、刚性的信用法律应及早出台。根据我国金融信用的实际,本人认为应该建立以下信用法律。

第一,制定《信用基本法》。此法作为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龙头法,主要是明确国家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原则,搭建起信用法律的基本框架。在这方面我们是有缺失的,应该出台《信用基本法》予以弥补。

第二,制定《征信法》。制定《征信法》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企业资信和个人信用法律,规范银企关系,加强银企合作,了解个人信用程度,加强信用合作,降低交易成本,减少金融风险。我国目前关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还比较零散,通常分布在银行、税务、工商、公安、法院等十几个部门内,既不统一,也不好操作,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征信法》来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内容、征集程序、征集范围、征集对象及公开方式和公开限度。

第三,制定《失信惩罚法》。建立对失信单位、失信个人的惩罚机制是金融信用体系链条中最关键的一环。有了《失信惩罚法》,就增加了违法者或失信人的失信成本,一旦踩了这条红线,他不仅名誉上受到极大损害,在经济上也会受到很大的损失。因此,《失信惩罚法》可使市场主体经过理性思考和法理上的权衡后会作出诚信的良性选择。我国的失信惩罚办法还比较零散,尚未形成完整体系,应尽快建立一部失信惩罚法。

除此之外,我国还应陆续建立和完善与金融机构有关的信用法律系统,如《消费信贷法》、《信用控制法》《信用卡发行法》《电子资金转帐法》《公司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等有关法律,通过这些法律的相继出台,我国信用法律将更加完备,我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程度也将更加可信。

总之,诚信是金融业的灵魂,是金融业的兴业之本,大力加强诚信建设,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金融信用缺失,我国的金融会更加健康,更加蓬勃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