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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的金融支持创新范文

时间:2022-11-13 10:01:27

城乡一体化的金融支持创新

1引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城乡发展一体化是现代城乡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我国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战略举措。基于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包括建立城乡统一市场、城乡居民收入基本一致、城乡居民公共服务水平基本一致、农业高度发达、城市化率达到70%以上等五方面内容[1]。厉以宁认为从2009年算起,改革开放后的后30年以致更长时间,我国改革的重点将是消除城乡二元体制,进而实现城乡一体化[2]。加快城乡一体化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十分必要[3],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在统筹城乡、加速发展农村经济这一问题上,各国相继采用了各种金融手段,政府投入大量补贴资金,设计出各种干预政策[4]。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积极探索支持城乡一体化发展,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制约了金融对城乡一体化的支持能力,如薛建峰等[5]对青海省海西州、王铁[6]对黑龙江北安市、和毅[7]对河南新乡的研究,基本上都认为金融支持城乡一体化的现有能力依然不足,在参与城乡一体化建设中金融机构远未达到共赢局面[8]。有鉴于此,需要根据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任务和金融支持供需存在的问题,创新城乡一体化的金融支持。

2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主要任务分析

2.1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改革的首要举措。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有待扩大、结构有待优化,生产、加工、销售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还缺乏高效有机的连接,服务现代农业的二三产业还有待发展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有待提升。因此,有必要继续深化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突破性举措,推进现代农业的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区域化布局;进一步强化城乡产业内在联系,以工业化的理念推进农业产业化,以现代农业的发展促进二、三产业升级,实现城乡产业的联动发展。

2.2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需要将农村人口从农业和农村转移出来,这样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规模化要求,并为农业产业链延伸到加工、销售及社会化服务环节提供劳动力供给,这种转移就业应该以“离土不离乡”模式为主,而不是简单地涌向大中城市就业。要真正让农民从农业和农村中转移出来,必须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政府加强在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工资机制、权益保护、社保体系等方面的政策保障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如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等。

2.3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完善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是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的主攻点和关键点,也是城乡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基础。发挥“看不见的手”——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和“看得见的手”——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推进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如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等;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全面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科技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水平,努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缩小城乡差距。

2.4以县域为重点,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三农”问题主要集中在县域,县域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点区域。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两个并行不悖的重要抓手,在中国多年形成的城乡二元背景下,构建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协调推进的体制机制,重点是推动大中城市与县域小城市及城镇的协调发展,优化都市区、中心城市、特别是县域城市、中心镇和中心村的城乡空间布局和功能,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需要优先重点建设县域城乡基础设施,逐步缩小大中城市和县域小城市、城镇及农村地区在生产生活方面基础设施条件的差距。

2.5探索城乡生态资源使用、补偿与保护机制,统筹生态环境建设建设生态文明是我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城乡和谐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我国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相对较为薄弱,需要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和用途、加快生态主体功能区的建设、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体系等。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力度,加快建设生态城镇和生态村庄,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3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金融供需问题分析

3.1资金供给难以满足融资需求,供求失衡矛盾全面显现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现代农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等方面都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对金融机构的融资服务产生了大量需求,但金融机构在商业化经营和逐利原则指导下,金融资源配置难以满足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金融需求。从现实来看,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户来说,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现代农业的规模大、资金投入高,但农业因其较高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导致金融机构的支农信贷门槛较高,信贷规模和比重都相对较低;中小企业是推动城镇经济增长的支柱力量,然而由于缺少专门为其提供融资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银行信贷等外部融资明显不足,涉农企业获得商业贷款的难度更大。城乡一体化所必须的农田水利、道路交通、电力电讯、医疗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等公共服务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作为保障,单纯依靠财政资金难以满足,但是其所体现的社会效益和长期经济效益与商业银行短期盈利性目标并不一致。

3.2县域金融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滞后于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自新一轮农信社改革以来,县域金融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力度逐渐加大,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县域金融发展仍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与矛盾,金融服务水平仍然相对较低,明显滞后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金融供给要求,不能满足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金融需求。相对于城市金融来说,县域金融机构结构单一,网点覆盖率较低,主要由农信社系统、邮政储蓄银行和农业银行构成的现状并未根本改变,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占比较少且地区间县域金融供求严重失衡,相对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更少,依然存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城乡一体化迫切要求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如现代农业的金融服务需求虽然在总量上出现了大幅增加,其结构也更加全面性、多样性、便捷性,还出现了创新性的新要求。但是,在为现代农业经济发展开发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手段、创新服务产品方面金融机构普遍缺乏积极性,不能满足农业向现代化、产业化、集约化发展的需要。普遍开展的小额农贷业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的资金紧张状况,但因额度过小,无法满足发展现代农业的金融服务要求。

3.3新型农民和农民市民化金融需求难以满足,金融产品有待创新城乡一体化发展包含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两个方面,新农村建设中培养了新型农民,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大量的农民转为市民。新型农民和农民向市民化的发展,需要金融业为其就业、创业、居住、消费等提供相配套的服务。有别于传统农民,新型农民和农民市民更需要全方位、差异性的金融服务。作为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主要建设者,农民收入来源多样化,其工资性收入会增长较快,对金融服务的层次和领域方面改变会很大,需要金融机构在营业网点、支付手段、投资理财等多方面为其提供方便、快捷、创新、差异性的金融服务,满足农民创业、住房、规模化多种经营等资金迅速增加的需求。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存款仍是农民理财保值的主要方式,农村金融机构往往复制城市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而忽视适合于县域农村尤其是普通农户和小城镇居民的金融产品的设计和供给,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

3.4担保体系建设有待完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欠佳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融资,在目前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信贷结构中,对小额信贷的需求可通过发放信用贷款或联保贷款来满足,但对大额贷款需求多数要求提供可靠的担保。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为中小微规模的经济实体,自有资本金有限,固定资产少,可抵质押资产更少,只能依托于担保公司。由于担保体系的不完善,城镇产业发展缺乏融资基础,导致中小微企业无法从金融机构得到充分融资,不利于现代产业体系的形成和可持续发展。究其原因是县域地区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交易成本高昂,经济主体信用观念淡薄,信用体系严重缺损,约束了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的积极性。此外,多数县域经济结构不合理,产业经济实力相对较弱,信贷风险的分担机制缺失,特别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缺乏合格承贷主体,县域城乡一体化建设蕴藏的巨大金融缺口难以转化为有效的金融需求。

3.5城乡金融发展不协调,金融体制有待深化改革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绝大多数都集中在重点区域和中心城市,服务链的末端才是众多县域小城市、乡镇和农村地区,新式金融工具的推广应用较为滞后。以城市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大型金融机构掌握主要金融资源,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定位缺失且作用发挥不充分,中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不均衡,金融服务体系与城乡一体化经济主体结构不匹配,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失衡,县域金融资源较为短缺,且缺乏引导城市金融资源流向农村的有效机制。理论认为当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资金缺口时,如果政府财政资金无法覆盖,可由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来弥补,但目前我国的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供需并没有得到有效匹配。被广泛认为风险偏高的地方融资平台又受到银行监管部门严格的控制;我国法律禁止发行市政债,2012年我国地方政府发行的城投债平均利率高于7%,超过了国际安全标准,地方政府从债券市场获得资金的空间被压缩;现有城镇化建设的投融资体制长期忽视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甚至对民间资本进入城镇化建设领域设置了很多障碍与歧视性条款,导致大量民间资本游离于城镇化建设之外。

4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金融支持创新

4.1建立多方沟通机制,引导和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供给地方政府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打造银、政、企交流沟通平台,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更好地支持银行业服务城乡一体化。一是人民银行应凭借其优势综合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稳定的货币信贷环境,可以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灵活调整调控的方式、力度和取向,同时对货币政策在城乡地区的实施效应进行监测和分析;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等手段,引导并支持金融机构对城乡建设的有效信贷加大投入。二是提高现有涉农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鼓励农业银行扩展其农业市场的布局,发挥支农功能;引导农业发展银行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加大对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提高农信社系统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步伐,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坚持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效率。三是要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引导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放宽民间资本进入城乡基础建设、公共事业领域的各种限制,建立透明规范的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机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乡一体化建设。

4.2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县域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服务能力金融支持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进一步完善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相结合、多元化、多层次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提升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金融服务能力。借鉴国际经验,如美国的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占到整个金融市场的40%左右,日本、韩国的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占比更大,几乎覆盖了整个农村金融市场。在我国县域金融市场中,商业性金融占主导地位,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占比很小。近年来,虽然在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和激励政策下,金融机构的支农力度明显加大,县域金融服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总体来看,县域和农村缺资金、农民和中小企业融资难、居民和企业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无法及时得到满足等问题依然非常突出,应着力推进城乡金融横向协作、联动发展,巩固和拓展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城乡一体化的支持力度,整合和创新地方金融发展,实现城乡地区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构建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4.3基于城乡一体化的金融需求特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根据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任务及其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应当加大制度、业务和产品等方面的创新力度,适应贷款对象、期限、抵押担保及用途等方面的新需求,持续创新业务种类,量身定做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县域城镇和农村地区城乡一体化的金融需求,也可移植城市金融中开发成功的金融产品到农村,全方位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如在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效率,积极推进农用生产设备、农村土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依托现代化支付系统,不断提高结算服务水平,强化结算功能,在广大农村逐步建立完善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信用卡、POS机等结算渠道和方式,使得资金的使用效率得到提高,城乡之间的金融服务差距也会逐步缩小;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农村消费融资供给主体,尽快修订相关的消费信贷政策,消除障碍,从政策上鼓励农村建房、购买农用汽车、经营性运输车辆、大额耐用消费品等。

4.4完善征信和担保体系建设,改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加快推进城乡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个人以及企业征信数据库,在农村地区尽快建立起健全涵盖全社会的个人征信体系,这样银行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同时,大力推广贷款卡,使征信服务覆盖到广大城乡地区。二是加强对征信知识的宣传,要联手工商、税务、司法、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运用各方面的力量采用多种手段打击恶意违约行为,惩戒失信者,完善征信系统中的黑名单制度,使得城乡居民及其他承贷主体的信用意识得到增强,同时培育信用文化。三是进一步完善县域城乡信用担保体系,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制定优惠的政策和有效的管理办法等,为信用担保机构创造更多的生存机会和更大的发展空间,鼓励发展稳健的互助担保组织,有效帮助农户、中小企业等经营实体解决贷款担保难的问题。设置农村贷款风险基金,建立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制度,农村信贷资金安全得到保障。四是建立健全的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建立非盈利性的政府担保基金,专门为产业龙头企业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贷款提供担保,实时监控贷款资金的用途和流向。五是完善农业经济风险保障机制,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鼓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

作者:凌海波 单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金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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