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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探讨(5篇)范文

时间:2022-09-11 05:09:03

互联网金融发展探讨(5篇)

第一篇:P2P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信任问题探讨

摘要: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金融的载体,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尤以P2P网贷的问题最多、影响最大。通过总结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梳理P2P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分别从P2P平台和资金需求者两个方面分析了不信任问题产生的根源。研究传统金融模式下信任问题解决方式,发现在传统间接融资模式下,通过银行中间信用人来解决信任问题;在传统直接融资模式下,通过行业监管机构和社会专业中介机构的工作来解决信任问题。借鉴传统金融模式的经验,提出解决P2P互联网金融中信任问题的八项措施。

关键词:信任;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资金需求者;资金提供者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迅猛发展,创新了大量的结算支付方式和金融服务模式,成为国家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载体,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其中,P2P是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规模和发展速度非常快。但在P2P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和隐忧,尤其是“宜人贷”“e租宝”等“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相继出问题,导致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疑虑。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出现的问题已引起广泛的关注。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借贷余额6213亿元;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机构总数43.1%[1]。为治理互联网金融的乱象,2016年6月14个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2]。2016年8月,银监会等4部委联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按该办法规定,97%左右的网贷平台将无法取得相应资格。互联网金融依赖于信息技术手段,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资金供需双方的搜寻成本,这是互联网金融赖以发展的基础。但是,其解决的主要是表层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深层次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存在,比如资金供给方对于资金需求方的具体情况、项目的真实状况、风险程度等仍然知之甚少。另外,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相关参与者仍然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问题。这些问题,可以统称为“信任问题”,阻碍着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P2P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应用走在研究的前面,相关研究成果大多出现于2010年以后。在美国,2011年GAO(美国联邦审计总署)撰写的报告对P2P行业作了全面准确的分析[3]。在国内,叶湘榕分析了我国四种主要的P2P模式及其存在的主要风险[4]。刘绘等分析了P2P模式中的五种核心要素及五类主要风险[5]。梅安察以实证的方式,以100多家问题P2P平台作为样本,从不同主体角度分析了平台问题的成因[6]。付舒涵等分析了P2P平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措施[7]。这些研究,找出了P2P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分析了原因,但真正的深层次原因尚需进一步探讨。

一、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

国际上第一家P2P平台Zopa出现于2005年。我国第一家P2P平台出现于2007年,从2010年开始进入快速增长期。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至2016年7月底,我国P2P平台贷款余额为8506.86亿元,历史累计成交量为23904.79亿元[2];正在运营的P2P平台数量为2295家,累计P2P平台数量为4174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1879家。从P2P平台的背景来看,主要以民营系为主,民营系P2P平台大约占总数的87.3%。

二、P2P互联网金融中信任问题的表现及成因

我国P2P平台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问题,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一)P2P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模式分析

P2P互联网金融具体细化有多种模式,但从本质上来讲,都是P2P平台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资金供需双方直接对接,实现直接融资的目的。从图1可以看出,P2P平台主要作为信息中介而存在。如果没有其他的保障措施,很容易出现问题,给相关方造成损失。

(二)P2P互联网金融信任问题的表现

图1显示,P2P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个参与方:资金提供者、P2P平台、资金需求者。

1.资金需求者引发的信任问题及其具体表现资金需求者引发的信任问题主要是指资金需求者利用虚假项目或其他信息获取资金,但无力归还,采取赖账或其他极端方式躲避债务。资金需求者引发的信任问题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资金需求者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资金。为获取资金,资金需求者会尽量提供对其有利的信息或者编造对其有利的虚假信息,隐瞒对其不利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资金需求者的主体信息和资金需求者用以融资的项目信息。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提供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导致本来不具备资金获取条件的资金需求者以这种方式获取了资金,如果其无还款能力,则其借入的资金很难如约归还。其二,资金需求者对于融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不提供真实情况。获得资金后,如果项目实施不顺利,但为了继续使用资金或者获取后续资金,或者期待项目后期情况会变好,资金需求者并不会向P2P平台以及资金提供者披露项目的真实情况。其三,资金需求者改变资金用途。资金需求者获取资金后,在如下两种情况下,会改变资金用途:一是原本资金获取时,提供的项目信息就是虚假的;二是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原来的项目已不宜再实施(比如继续实施会导致亏损)。这两种情况下,资金需求者会将获取的资金投向他自己认为有利可图的其他项目,改变初始的计划用途。其四,资金需求者将获取的资金转移走。有些情况下,资金需求者根本就是抱着骗一笔钱就跑的想法,采取各种手段获取资金后,进行转移,制造项目亏损的假象,不归还所融资金;或者,在获取资金后,转移到国外,直接跑路。这样,会造成资金提供者血本无归。

2.P2P平台引发的信任问题及其具体表现P2P平台本身引发的信任问题有主观和客观原因两种情况:一些P2P平台公司本身实力不强,在未形成盈利能力的情况下,无力支撑平台的运作;一些平台公司利用网络平台非法集资,获得一定数量资金后溜之大吉。无论何种原因,有些P2P平台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无法盈利的情况下,会出现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它们虚构项目或者资金需求者,套取投资者的资金后一走了之。

(三)P2P互联网金融中信任问题根源分析

金融的本质之一是信用,P2P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在目前的P2P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用问题无法得到较好解决,则信任问题的产生是必然的。

1.对P2P平台不信任的根源对P2P平台不信任的根源主要在于三个方面:其一,P2P平台并不能成为中间信用人。在图1中,资金供需双方通过P2P平台联结在一起。作为P2P平台,其主要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并不与资金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发生资金借贷关系,也不对资金提供者承担资金归还的责任;资金提供者只能向其并不了解的资金需求者追偿资金,并且从地域上来讲,资金需求双方还不一定在同一个地区,有可能相隔千山万水。其二,P2P平台核查资金需求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难度很大。P2P平台只是一个企业,缺乏公信力,目前很难对资金需求者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以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另外,在融资行为完成、资金需求者获取资金后,P2P平台对于资金的用途、项目的实施情况也很难进行管控和监督。其三,P2P平台本身也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动机。P2P平台作为一个企业,从理性经济人假设出发,以盈利为目标,因此具有构造虚假信息为其自己谋取利益的动机。

2.对资金需求者不信任的根源对资金需求者的不信任主要源于四个方面:其一,通过P2P平台融资的资金需求者本身实力较差。一般来讲,通过P2P平台进行融资的企业或个人,其实力普遍较低,大多处于创业阶段,进行融资时,无法提供足值的抵押或担保;对应的项目往往是高收益、高风险,失败的可能性较大。其二,未建立信息披露体系,信息不对称程度高。在目前的P2P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息披露的渠道和平台很窄,无法对信息进行充分披露;资金提供者和P2P平台无法及时了解资金投出去后项目的真实进展情况,尤其是资金提供者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其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对于资金需求者提供的信息,没有相关的权威机构或者独立的、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来进行核查,无法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其四,失信、违约成本较低。目前环境下,失信、违约成本较低,导致失信、违约行为发生频率较高。就资金需求者为企业的情况来看,发生失信、违约后受到的惩罚较轻,这些企业一般注册资本金较少,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已转移走部分资金的话,以注册资本金为限承担责任,则其基本没有什么损失。基于以上原因,导致目前的P2P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多方面的信任问题。

三、传统金融解决信任问题的经验借鉴及与P2P互联网金融的比较分析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经过长时期的实践和改进,信任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传统金融模式下,融资主要有两种模式,即以银行模式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模式和以证券市场为代表的直接融资模式。下面分别对这两种模式信任问题的解决方式进行分析。

(一)传统间接融资模式信任问题解决方式在传统模式下,银行业务模式是间接融资模式的代表。间信用人。资金需求者要向银行进行贷款时,银行按照多年来形成的审贷标准和流程对资金需求者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甚至要求其提供足值的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有效的担保;银行在贷款放出后,还要按照多年来改进的规程对贷款使用进行监管,保证贷出的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通过这些手段,银行基本可以规避贷款风险,较好地解决了传统间接融资模式中的信任问题。相较于传统金融的间接融资模式,P2P互联网金融中缺乏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充当中间信用人。

(二)传统直接融资模式信任问题解决方式在传统模式下,证券市场是直接融资模式的代表。四、P2P互联网金融中信任问题的解决措施基于金融的本质,针对P2P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信任问题,借鉴传统金融解决信任问题的经验,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提高P2P平台的进入门槛

以前P2P平台的进入门槛低,对其从业要求、规范也较少,导致P2P平台鱼目混珠,实力和能力参差不齐。因此,应提高P2P平台的进入门槛,包括注册资本金、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等各个方面,使其以实力赢得资金供需双方的信任。表1中银行系、国资系、上市公司系P2P平台出现问题数量少也印证了此建议的有效性。

(二)提高P2P平台承担风险的比例

从理论上来讲,P2P平台主要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并不承担资金兑付责任。现实中,很多规模较小的民营背景P2P平台承担兑付风险的比例也很低。为了克服此问题,可以提高P2P平台承担风险的比例,进一步促使平台尽职履责,同时也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平台的中间信用人作用。

(三)提升P2P平台担保能力

为提高P2P平台的资金兑付能力和损失承担能力,应提升其担保能力。可以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以及再保险等措施,政府从扶持普惠金融发展的角度也可设立担保基金。

(四)加强征信系统建设和管理

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总体上还不完备。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征信档案供相关方查询。同时,对现有的征信系统加大应用范围,提高应用效率,至少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可面向P2P平台提供查询服务。

(五)健全信息披露体系

传统金融通过信息披露降低信息不对称,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信任问题。P2P互联网金融应借鉴此经验,健全信息披露体系,加强融资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畅通信息沟通。信息披露体系的关键是保证其及时性和真实性。

(六)加强对P2P平台本身的监管

以前由于对P2P平台监管不到位,P2P平台坑害投资者、跑路等现象时有发生。从政府监管角度,应着力强化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8],加大对平台的监管力度,使其规范、诚信从业,减少违法、违规行为,树立公信力。

(七)引入社会专业中介机构

由于能力和资源的限制,资金提供者和P2P平台对于资金需求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无法进行核查和评价,对其产生不信任。为此,可引入专业中介机构,参照证券市场的做法,让其对资金需求者提交的报告、资料进行核查和评价,使其站在客观的立场,出具公正的意见。为保证专业中介机构的公正性,需要加强相关行业管理、行业自律以及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八)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管理

在P2P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资金转移主要还是通过银行来实现,也有部分通过新兴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实现。不管通过哪种途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切实履责,不只是收取管理费用,还应加强对资金划转合理性的审核,识别出恶意套取资金的行为,卡控不正常的资金流转。五、结语P2P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金融模式,短短几年内在我国取得了跨越式发展。虽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P2P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金融的一个代表,其广阔的发展前景是毋庸置疑的。找出P2P互联网金融信任问题的成因和根源,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就能较好地解决阻碍P2P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任问题,促进P2P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管百海 单位:中铁信托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第二篇: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征信业监管思路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同时也使得金融业面临内着巨大的改革,进而导致传统的征信业务也不得不扩大覆盖面积,面临更大的挑战。为了使互联网金融得到更好的发展,征信业的监管理念、方法以及定位等都需要作出适当的转变,进而更符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本文主要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的征信业监管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征信业监管;问题;对策

互联网金融一直被认为是传统金融与信息化结合的产物,所以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传统金融的本质是相同的,而是为了更好的适应时代的发展,利用移动、安全网络技术升级后不断拓展新业务、新模式的一种方式。或者可以将其视为是传统金融的一种补充,是传统金融在现展的主流趋势。但是实际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却改变了很多传统金融业中的运营模式和监管结构。征信市场作为金融行业发展的保障系统,在互联网金融下,对企业的信息采集、使用以及保密等环节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存在很多的监管难题,所以还需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升征信业的监管力度。

一、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发展的优势

1.信用风险评估的视野更开阔

我国传统的金融信贷业务中,主要的风险评估体现在实物资产、借贷、担保等方面。但是互联网金融下,信用风险的评估规模不断的扩大,包括交易记录、支付频率等多方面的信息评估,通过这些信息的评估能够更好、更全面的反映出企业以及个人的信用状态和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行为、信息可以随时查询,进而使得大数据背景下的消费者信用风险评估更加全面、有效。

2.有利于信用数据处理理念的创新

在传统的金融征信业中,数据基本上是由一些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银行等机构提供的,同时具体的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卡、票据贴现以及贷款等信息组成,这种信息的来源途径过于单一,信息维度窄。互联网金融信用数据则更加丰富,信息的维度也更广,同时也具有抽象化、私人化以及隐秘化等特点。所以传统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其必须要能够应用信息时代下的工具和手段来进行改善,比如大数据和云计算,有效的降低交叉性以及高成本带来的问题。同时这种数据征信的方式能够更加灵活的转变信用信息,使得信用信息更加共享化、集中化和公开化。

3.征信业的产品和服务获得更宽广的升级空间

从当前我国征信行业中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来看,主要包括信用调查、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评级等内容,这些内容都比较单一,而且都处于初级阶段。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征信服务产品的资源不断的丰富和延伸,包括物流信息、电商平台信息以及资金流信息等,征信产品与服务的需求也更加专业化、多样化,使得供需间存在更大的缺口。同时我国对于发达国家的征信市场来说,我国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无论在范围上还是服务的内容上都具有更大的升级和发展空间,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更为其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二、互联网金融征信监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1.互联网金融在征信行业中的定位

征信行业中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规律,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两种定位。其一,部分互联网企业提供数据分析的网络借贷平台以及大数据分析电商都可以定位于征信机构。同时另一种为无法开展数据分析的网络借贷平台可以通过多种步骤的组合进入征信系统,作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者,同时也是使用者。

2.有效的区分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

相对于传统金融模式来说,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范围更广、信息的载体、报送使用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因此在监管机构的监管中必须要能够区别管理和分析,进而保证征信的有效性。互联网金融中的数据发生机构本身不能视为金融机构,因此不足以成为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和使用者,无法通过征信系统进行信息分析和交易主体的信用辨识。而且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中间机构,不参与到借贷的实际运作中,只是提供信息工具支持、服务和匹配工作,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存在很大的区别,因此对于借贷平台还需要能够出台与其自身定位和职责相符的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进而保证其在征信中的作用。

3.征信管理信息报送与使用的公平性

网络借贷平台中一般都是通过信息主体的自主检查来获得征信系统中的数据信息,进而加以分析作为征信判断的依据,但是其自身并不参与到具体的征信系统建设中。当前大部分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都将中国人民征信中心的相关信息作为信用报告,同时加之自主查询版本,使得征信内容更加丰富。这种征信方式使得传统银行机构的信息出现不平等的情况,进而使得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出现严重的风险问题。征信行业中的信息应用和报送是监管部门进行征信管理的基本原则。传统的金融行业中,很多的信贷机构并不具备进入征信系统的条件,而且管理部门的一口接入也存在诸多的问题,进而导致信贷信息的共享与应用中也会存在公平的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下征信监管的发展建议

1.明确各金融业务主体的定位

当前我国大数据分析机构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条例申请成为征信机构的一员,进而更好的提供信息和服务,使得其身份的定位更加准确。但是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定位当前还处于两难的境地,在学术界以及行业内对其信贷服务中介与准金融机构间存在很大的争议,认为不能将其视为金融机构。此外,从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方面来看,主体不够明确,不仅没有明确的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同时业务监管上也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需要监管部门在相关法律条款的背景下,与实际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结合,并对具体的规定和办法进行细化。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零散资金采集的提供和使用方的中介,是征信系统的一个端口;或者可以对具备相应条件的平台进行政策上的引导,逐渐将其纳入到征信监管的范围内。

2.明确互联网金融征信问题的管理

首先,在互联网借贷业务中相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信息的规模更大,但是在信息的采集中还需要受到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的限制。传统的征信业信息的主体是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信息,但是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信息的采集范围更广,不仅包括信贷业务信息,同时也包括企业方面的信息,这其中可能会存在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中限制的内容,因此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甄别。其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不能同为一个主体,传统的征信业中除了查询外,其他的信息查询与适用方都为一个主体。但是在互联网借贷业务中,如果将查询方定为借贷平台,那么借贷平台以及资金的提供方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使用方。需要监管部门能够对这些信息进行细化,并出台相应的授权规定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息主体的信用权益进行保护。

3.注重信息主体的引导,关注社会风险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已经对使用机构信息的保密性以及查询信息交付的第三方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非接入征信系统机构的信息使用却没有作出明确的约束。当前我国大部分信息使用者都是通过自主查询来获取信用信息,而且这些主体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此在信息的使用中只能通过自律的方式保证信息的私密性,进而会导致严重的风险隐患。信息主体对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同一个信息主体将查询报告交给多个使用者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是却忽视对信息外泄风险的关注,也使得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受到影响,所以还需要加强信息主体的引导,提升社会风险意识。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对征信业的监管提出更大的挑战,征信业需要跳出传统监管的限制,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出发,更新征信监管理念,扩大监管范围,提升监管力度,保证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014(2):57-61.

[2]屈魁,张明,王雪等.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征信业监管问题探析[J].征信,2015,33(3):41-43.

作者:唐静怡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第三篇: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风险防范分析

摘要: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内涵、业务模式、发展现状和风险等多角度多方面的分析探讨,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主要涉及信息技术与金融的结合、普惠金融和长尾理论等概念,并且存在监管与法规风险、信息安全风险、信用风险、资金安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特殊风险等。因此,为维护互联网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其监管思路应体现包容性、开放性和适应性,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构建包括法制建设、市场自律和外部监管“三位一体”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业务现状;发展风险

随着我国互联网普及程度的不断扩展和加深,信息技术的快速更迭和创新,金融行业+互联网所生出的新产业与新经济增长点令人瞩目。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第36次全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如图1所示,截至2016年年底,中国互联网普及率已达到53.2%,网民规模达7.31亿人,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到了6.96亿人,增长率连续三年超过10%。在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等新兴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以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借贷、股权众筹、消费金融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InternetofFinance)行业发展迅速,一个规模达万亿级别的新兴市场已蓬勃兴起,并正在悄然改变着传统的金融业务。互联网通过触及渠道、数据和技术三大支撑金融底层的要素来改变传统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互联网的出现使金融与商业在技术上空前紧密结合成为可能,简化金融程序,将时间、金钱成本降至最低,可实现用户流量与金融机构的无缝对接,给用户带来切身便利,使企业投资、个人借贷变得方便快捷,发挥资源的最大潜能。[1]互联网金融以其自身优势井喷式发展,对国内金融监管制度革新和征信体系建设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如何在规范的前提下健康、可持续发展,成为中国经济的新增长点,是政府、学术界和实业界都在探讨的新课题。本文在分析互联网金融内涵、业务模式、发展现状和风险的基础上,从多个视角研究我国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尚未有一个广为接受的定义,业界和学术界对其含义与本质仍存争议。Allen(2002)[2]、谢平(2012)[3]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是技术作为必要支撑的“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互联网金融使得借贷双方的交易可能绕过银行、券商等中介而直接进行,市场可能接近于无金融中介存在的、充分有效的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状态。以陈志武(2014)[4]为代表的另一方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虽然改变了传统金融交易的范围和业务场景,但没有改变金融交易之本质———交易各方的跨期价值交换和信用交换。其所经营的产品在支付结构上并没有明显的创新,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突发性和较强的负外部性特征。吴晓灵(2014)[5]认为互联网的特性使得金融服务对象能够深入,使直接金融更方便,是金融改革的助推器。还有其他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芮晓武、刘烈宏(2014)[6]从金融模式角度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新金融模式,核心资源是大数据,核心技术是云计算。李耀东、李均(2014)[7]从互联网金融的层次出发,提出互联网金融可以带来金融民主化,即运用互联网技术解决信息不对称,使社会经济中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和手段参与到金融活动之中。基于学者对互联网金融内涵的研究,并结合本文研究范畴,笔者认为应从两大特征把握互联网金融内涵:首先互联网技术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同时也是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它与传统金融的结合及衍生才创造出互联网金融这样一个新行业;其次是体现普惠金融及长尾理论的内涵,被传统金融企业忽视的长尾企业成为互联网企业的典型客户,打破传统金融业“嫌贫爱富”的思路,帮助小微企业构筑完善的金融运营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特征

(一)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年报以及各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可总结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共有八种业态形式: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融资、互联网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直销银行、互联网证券。如表1所示,每种业态都有各自具体的业务模式、业务特点等。其中,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和互联网消费金融这三种是消费者最为熟悉和使用场景较广泛的类型,如超级网银、阿里巴巴开发的支付宝,还有像陆金所、有利网这样的P2P个体网络借贷公司。互联网消费金融不仅指为个人消费行为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牵涉到个人或家庭的收入、消费、资产配置、个人信用和信息共享程度等问题。互联网证券、保险和基金销售这几种业态,基本上是传统金融的场景转移和销售模式的改变,其金融产品本质并未更改。互联网直销银行这一新型的银行运作模式是指“业务拓展不依赖柜台,客户主要通过电脑、电子邮件、手机、电话等线上渠道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8]因此互联网直销银行能够大幅减少运营成本,提供更具价格竞争力的日常金融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代表业务发展现状

自2013年开始,互联网金融在中国井喷式发展不仅远远超出各方预期,而且对中国的金融行业形态和金融业竞争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对中国现行的监管模式、征信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移动互联网及二维码支付技术的突破,2013年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规模高达12197.4亿元,以707.0%的巨大同期增长比率快速普及。如图2所示,从2013年开始我国互联网支付用户的规模以年均24%左右的速度在增长,2015年增长速度达到了40%。同时,可以看出移动端支付用户规模占比在逐年快速攀升,2016年已达到90%的占比。这些数据说明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端支付的发展速度及规模都十分惊人。网络借贷行业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迅猛的业态之一。因为网络借贷行业进入门槛较低且没有明确的业务规则,大量社会资本快速涌入该行业,并且随着支付、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社会公众对其接受程度大幅提升,因此该行业在2013年出现突破性增长,但与此同时P2P网贷风险事件频发,同年共有75家出现倒闭、诈骗、跑路情况。随着监管部门的重视,网络借贷行业由无序逐步向规范发展转变,业务规则逐步清晰,监管体系和企业内控治理日渐成熟,发展也趋于稳定[9]。如图3所示,自2015年中期开始,网贷平台的增长率在逐月降低,从5%左右降至不足1%,但成交量仍在稳定增长。综合预期收益率在两年中降低了30%,说明高回报的风险有所下降。

(三)互联网金融业务特点

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模式研究结果,可以总结出该行业整体发展有以下特点:第一,信息可在短时间内得到快速处理,并降低成本。互联网极大地拓展了信息传播的途径,运用云计算、数据挖掘技术可以集中并快速处理海量信息,降低了机构的人工成本及客户的时间成本。第二,移动端使用率增长迅速。图2中显示,移动端支付用户数量在互联网支付中占比在不断扩大,从2013年的50%快速增长到2016年的90%(移动端支付用户数量4.4亿,在互联网支付用户数量4.9亿中占比即为90%)。现在各大银行、券商、P2P公司、第三方支付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和相关交易都会有APP来支持,实现全程电子化支付交易。第三,资源配置中介平台。用户可以在互联网上自己的资金信息,寻找交易对象。交易过程全部在网上运行,比较透明和公开。第四,强化金融普惠性、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也存在较为明显的风险隐患,尤其是网络借贷和互联网支付。风险主要集中在用户个人身份信息隐私的保护、财产信息安全、账户资金安全及支付环节的安全性等方面。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互联网技术

在给予互联网金融特有优势的同时,也相应地带来了特有的风险,使传统金融风险的波及面更广、扩散速度更快、溢出效应更强。如图4所示,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问题平台占比从2015年初一直在增长,从20%上升至60%左右,接入金融基础信用信息库的比例始终维持在20%左右,由此可看出该业态的风险和问题较大。互联网金融不仅面临传统金融风险,而且也暴露在由互联网技术决定的特殊风险之下[10],具体可分为以下六个方面。第一,监管与法规风险。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和针对性的法律约束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其风险准备金、坏账率、信息披露、风险评级和出资人权益保护等内容都未纳入监管范围[11]。第二,信息安全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非常突出,主要体现在用户敏感信息和个人财产存在安全隐患,互联网金融企业安全技术防护能力薄弱。[12]第三,信用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业务过程中很容易隐藏风险,防范难度比较大。[13]首先,交易双方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机构在对信息进行审查过程中如何对企业的信用度进行认证就是一个关键问题,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的考察,机构应采取措施,判断真伪、防范风险。其次,在交易发生后,如何保证双方如期履约不出现违约等情况,规避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又一个难题。第四,资金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虽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并存入备付金,但是账户资金调配权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手中,仍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而且该办法中并未明确发生挪用、占用等行为后的处罚措施。第五,流动性风险。首先是高杠杆率。国内部分网贷平台对出资人的本金提供相应担保,但这种本金保障模式有可能将出资人面临的信用风险转嫁给P2P网贷平台,形成流动性风险。其次是资金集中赎回。以“余额宝”为例,支付宝利用本公司的自有资金或客户备付金垫付赎回资金,才能实现实时到账。而此时若利率上调,收益水平达到或超过互联网相关理财收益,那么大量资金就会从互联网融资平台回流至银行,引发流动性风险。第六,互联网金融特殊风险。互联网的快速处理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同时,也加速了支付、清算等风险的溢出。P2P平台的特殊风险主要集中在中间账户的无托管性、运作模式的合法性、担保与关联交易的黑箱等问题上。当然还有众筹项目对资金使用者的有效监管,以及项目发起人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14]。

四、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上应体现包容性、开放性和适应性,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法制建设、市场自律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第一,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体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机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格、技术规则、国家标准、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进行规范。第二,依托行业协会的管理促进市场和行业的自律[15],如2014年由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牵头组建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和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隶属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的二级协会),以及北京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的网络现代服务业企业联盟等,它们相继了自律公约。行业自律比政府监管更为灵活,作用空间更大。第三,针对出现风险概率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和网络借贷,是否要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该如何纳入金融监管范畴,怎么进行具体的监管,制定哪些条例法规来规范,这些备受关注的问题应尽快予以明确,为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依据。具体可以从反欺诈、反洗钱和征信的角度来防范风险,扎实做好金融基础信息库的维护,扩大接入系统的范围,完善征信数据体系,并制定相关政策制度、采取具体措施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如建立违约借款人黑名单制度和披露机制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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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杨勇.互联网金融的特点、风险及应对[J].征信,2016(4):13-18.

作者:丁韦娜;陈彦达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四篇:互联网金融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的中小企业的作用不容忽视,中小企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转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目前的金融信贷体系不能够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了融资渠道的限制,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而融资困难则是限制发展的首要因素。随着近些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给我国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会,互联网金融自身具有高效快捷等众多优势,并且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专业的融资渠道。下面我们主要介绍互联网金融对于中小企业的具体影响。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融资路径;融资创新;融资模式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总体现状分析

1、融资渠道狭窄

目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起步较晚,对于资本市场中的各项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对于资本市场的各种条件都比较高。而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发展规模,很难能够满足一些国有大型银行的信贷条件进行资金的筹集。而一些融资结构发展还不够成熟,并且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差,缺乏一些能够进行有效担保的资质,种种限制下中小企业很难从国有大型银行中获得企业运营中急需的大量资本,从而造成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限制。

2、融资成本较高

对于一些大型商业银行来说,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经营状况很难控制,所以为了能够减少自身的经营风险系数,减少信贷坏账的发生,一般对于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核都比较严格,从而造成了大量的审查费用的产生,为了能够弥补这些费用,一些商业银行通过上浮信贷汇率来进行弥补,这样使得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不断提升,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而为了能够降低风险大型商业银行还是不能够大量的支持中小企业,这样只能使一小部分企业获得相应的贷款,这些数额较小、周期短的小额贷款使用的成本还非常高。并且对于这些能够获得大型商业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还需要提供一些超过贷款本身的抵押物,这种复杂的信贷程序很难能够使中小企业短期内拿到发展的资金,造成了融资过程中经常失去非常有利的市场机会,导致在发展过程中非常不利。

二、互联网金融下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1、P2P网贷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已经非常成熟,作为互联网金融中一种非常便捷的融资模式就是P2P网贷,这种便捷的融资模式将会是未来与传统商业银行抢占市场份额最为有利的竞争者。商业银行主要是通过收取社会存款进行放贷,从而收取借贷中的利息差,这些年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日常生活中人们已经将电子货币当做交易的首要手段,纸币交易已经慢慢的失去了原有的优势。传统的一些结算业务也已经被专业的电子支付公司所代替,这样一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互联网借贷能够使中小企业获得发展的机遇,受到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简洁方便的优势,使得大部分中小企业都争相使用。P2P网贷主要是在借贷过程中,通过网络将各种贷款程序进行,不会浪费太多的时间就能完成。这样一来大大的提升了办事的效率,降低了中小企业借贷的成本,改变了整个中小企业在金融方面的发展方向,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2、众筹模式

中小企业现阶段使用的融资渠道还包括众筹模式,这是继P2P网贷后的另一种与我们中小企业息息相关的金融发展模式,众筹模式属于新型的互联网融资模式。其主要是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资金融通,使其能够全方面地获得发展资金。中小企业的融资者通过借助互联网上的一些众筹融资平台,使其一些资本为企业项目发展提供投资,这种方式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来说更为开放。众筹模式已经不再是属于中小企业项目的价值唯一标准,这些项目只要是公众喜欢的,那么他们就会有兴趣参与众筹。这样一来就有利于我们广大的中小企业更好的发展。

3、新兴融资平台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行业最大的区别不仅仅是所使用的媒介不同,主要在于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互联网金融更能够广泛的渗透到广大的企业中去。目前,以互联网技术为主要核心,广泛的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从而利用社会上闲散的资金进行企业的发展,这样具有门槛低、多样性和创新的特征,新型的融资平台能够为中小企业非结构化数据量飞速增长,使得我们的中小企业自身能够使用的数据资源不断增大。

三、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影响

1、信息透明的影响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对于进行资金融资来说,必须要信息高度透明,这样能够使交易双方更加清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是使众多的信息赤裸裸的挂在互联网上,虽然设有专业的密码,但是还是不能够真正的保证其安全性。尤其是对于刚刚发展起来的中小企业来说,大量的财务体系信息还不完善,这样将会影响到我们进行融资的速度,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自身存在很多技术漏洞,虽然能够提升我们融资的效率,但是其自身不稳定性也容易造成交易数据出现错误。

2、操作高效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提升了融资的效率,帮助其进行快速发展,减少了中小企业为了进行融资花费的精力,但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完善,其也从另一方面阻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3、方式多样的影响

中小企业受到自身发展规模以及发展能力的限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中小企业传统融资方式已经被改变,通过众筹平台、P2P网贷等多渠道多样化的方式缓解了中小企业在融资渠道方面非常困难的问题。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多种多样的服务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非常方便,但是在这种大数据环境下,由于各种不同的来源,造成了很大的实效性。因此,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受到这种大数据处理方法的影响下会非常复杂。

4、线上线下的影响

受到融资资金来源的方向的不同影响,我们大致分为两个方面,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其中内源融资主要是靠企业自身内部进行筹措资金的方式,而外源融资则是从企业外部进行资金筹措的方式。我们在进行外源融资过程中可通过间接或者直接的方式进行,现阶段只有少数的融资来源为直接融资。通常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这样拥有更为高效的融资方法,能够将融资的直接性、长期性和流通性展现出来。我们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各种融资模式放到互联网平台上,这样能够使广大的用户不出家门就能够轻松的将其进行操作,大大的提升了发展的效率。

四、互联网金融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面临的主要问题

1、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发展不完善

作为互联网和金融的有机结合体,互联网金融目前还处于发展的新生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其中主要的表现就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现在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督的状态。这样一来广大的中小企业在互联网融资渠道上无法受到我国相关的法律保护,很容易给中小企业带来严重的资金安全问题。所以我们必须要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块的防范措施,让中小企业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从而更好地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发展。

2、中小企业自身发展力量薄弱

中小企业大部分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并且经营资金不充足。这样自身原因使得其在商业银行进行贷款不是很容易,这样一来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变得非常狭窄。尽管互联网技术发展非常快,自身具有强大的信息数据处理功能以及便捷的操作,但是自身也存在着非常多的瑕疵。互联网金融为市场提供着强大的资源,但是由互联网金融通过各种企业的数据分析,来获得融资企业的信息,将这些信息用于作为贷款的主要依据,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值得商榷。谁又能够验证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这些问题给本来力量就非常薄弱的中小企业带来了更为困难的融资问题。

3、互联网金融现实与理论的脱节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的创新,不管是在自身的技术上还是理论上都已经非常专业。如果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在此基础上进行融资模式的创新,必须基于各种互联网理论为基础,才能够进行实践操作。但是这样一来中间就存在一个空间跨度,导致在理论和现实操作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成脱节。所以,我们必须要将互联网融资渠道中难以实现的各种问题进行解决,才能够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标准。

五、在互联网金融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如何完善

1、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

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的发展,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完善这个行业的各种行为规范和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的中小企业融资时得到有效的保障。通过监管部门的积极监督,使得金融市场得到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切实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进行发展。引导和鼓励第三方风控系统的发展,构建出一个市场自律自治的新兴互联网金融秩序。

2、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应该不断的加大支持力度,并且优化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互联网技术培训,帮助企业了解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各种融资渠道,并且完善融资服务平台合作。政府部门积极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实现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有效完善。

3、转变自身融资结构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大众共同参与的经济新时代,将个人或企业的融资高效化。互联网技术表面上看风光无限,但也暗藏着很多制约和风险,这是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必须接受的挑战。所以,打造一种具有战略性价值的新模式,才能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带来获胜的先机。根据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积极的进行开拓创新产品,从而吸引投资者的注意力。时代在变革,而互联网金融时代中的中小企业的变革、更新莫过于商业模式的调整和变革。

六、结论

综上所述,因为融资非常困难严重的影响了广大中小企业的生产积极性,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突然出现,为其中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多样性的选择机会。通过发挥互联网金融的自身长处,能够为这些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从而帮助推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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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贾军、邢乐成:信息通信技术与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基于金融制度边界的分析框架[J].中国经济问题,2016(03):123-135.

作者:朱佳琦 单位:重庆大学

第五篇:互联网金融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实证探讨

摘要: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已成为我国现阶段深化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提升农村地区金融运行整体效率的重要方向之一。互联网金融以其独特的优势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新的途径。它的蓬勃发展为构建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提供了新的契机。本文在对江西省2500多家农户和1000多家农村企业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实证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农村普惠金融;相关性;政策建议

一、引言

普惠金融也称“金融包容”或者“包容性金融”,是2005年由联合国在“国际小额信贷年”年会首次提出的新金融概念。它的含义可以表述为以较低的运行成本,有效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不同群体提供机会平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姜丽明等,2014)。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文件中提出我国应发展普惠金融、进行重大金融体系改革。显然,发展普惠金融已成为我国党和政府深化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主攻方向之一。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农村地区普遍面临资金短缺、融资模式单一、金融供给主体相对匮乏的尴尬局面。刘文璞(1996、1998)和杜晓山(2006)研究表明农村金融的信贷配给效率普遍较低,使得农村地区存在两大矛盾,即融资困难与农户信用度高并存、农村地区资金短缺与农户资金外流并存。林宏山(2014)认为农村地区普遍存在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匮乏且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现有传统金融机构不利于推广普惠金融服务。2013年,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异军突起,成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商业性金融机构部分职能,导致金融“二次脱媒”(吴晓求,2015)。它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大大提高了金融资源的可获得性,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金融资源中介化带来的交易成本,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能够打破时空限制,有效弥补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的局面(林政、李高勇,2016)。此外,农村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呈现出高度的耦合性,可以助推精准扶贫脱贫,缓解农村金融排斥(董玉峰、刘婷婷、路振家,2016)。可见,研究互联网金融与农村普惠金融,明确二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对完善金融市场功能、推动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在对江西省2500多家农户和1000多家农村企业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实证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助推作用,并提出了适合现阶段的相关政策建议。

二、江西省农村金融运行情况

(一)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基本形成

2010年以来,江西省响应国家深化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号召,筹建了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初步形成农村普惠金融基本体系。截至2016年底,江西省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两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已实现县域面积全覆盖,基础金融服务在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5.28%。此外,全省共设立村镇银行62家,县域覆盖率达到78.5%。中小金融机构的扩张为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农村信贷投放力度明显增强

截至2016年末,江西全省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5306.11亿元和8432.0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5.40%和17.32%;占全部贷款余额比重分别为24.29%和38.59%,比上年末提高1.49和下降0.42个百分点。分机构来看,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3313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42.6%左右,面向农村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281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发放总量的37%,居全省金融机构首位;其中全省范围内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8167.28亿元,较上年增长495.37亿元,同比增长6.46%。信贷投放力度的增强为活跃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效应。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良好的信用是活跃市场交易活动、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石。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省已经建立农户信用档案超过527万个,评定信用农户445万户。68个县(市、区)相继开展了“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通过建立档案和对信用进行评估,全省不良贷款农户数同比下降24.2%,并形成了“农户+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信用体系健全和金融生态的改善为全省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创造了一定条件。

(四)新型支付结算工具

在农村地区得到全面推广支付结算工具是完成金融交易活动的最后一关。近年来,高效、便捷的支付结算工具极大地提高了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和效率。例如在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和销售等环节使用的网上银行支付、手机支付和POS刷卡终端等新型支付结算工具,大大推动了农村资金的周转速度。农村支付清算功能的改善大大提升了农户参与金融活动的积极性,为农村金融朝着普惠方向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互联网金融对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推动意义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IT、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共享精神的新金融创新模式,是一个综合的谱系概念(谢平,2014),包括金融互联网化、第三方支付等六种主要形式。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其自身具有的高效低能、方便快捷及海量信息优势正是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需求所在,对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有效拓展普惠金融服务领域

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共享、开放平台,使得所有社会阶层和群体都有机会获得同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其凭借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优势建立的信用体系可大大降低金融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能有效避免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农村地区居民享受同等金融服务提供了可能。如众筹融资平台,这种任何人都可以参与的众筹模式能够有效推动“草根创业”(单美娇、邓戎,2014)和“微创业”,其较低的投、融资门槛也有效提升了金融的普惠性。

(二)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加快普惠金融商业化进程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交易双方的行为和关系等软信息掌握比较充分,其通过云计算来挖掘、分析客户大数据,可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此外,互联网金融规模优势明显,投资者前期投入经过网络技术处理,使客户投入的边际成本趋于零,随着投入量增加,成本逐渐减少,收益不断增大。因此,可以利用互联网金融的规模效应来做大、做活农村金融市场,从而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步伐。

(三)互联网金融跨界产生“鲶鱼效应”,为普惠金融纵深发展提供新机遇

由于诸多原因,传统金融在我国农村地区始终处于垄断地位,其存在着门槛过高、风险控制机制单一、缺乏创新等问题。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打破传统金融机构垄断金融体系的格局,犹如一条“鲶鱼”闯入传统金融领域,跨界产生“鲶鱼效应”。它依托DT手段有效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供给效率,冲击传统金融机构利益格局,倒逼传统金融机构改革,使传统金融机构更加重视农村地区、弱势群体,更加重视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此外,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对民间融资的继承和超越,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和阳光化,将金融服务真正惠及农村,从而为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和新路径。

四、互联网金融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实证研究

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其本质是普惠金融。它与传统金融不是“零和博弈”,而是一种优势互补的关系。互联网金融一方面填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空白,增强了金融市场活力,拓展完善了金融产业链;另一方面以个性化服务方式丰富了金融业运行模式,增加了金融服务行业的整体附加值,有效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为进一步证实互联网金融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本文将进行以下实证分析。

(一)构建模型

1.论证方法。金融服务的体验最终是以消费者的效用表现出来的。由于效用不可直接度量,因此我们选用农村普惠金融供给和产出作为消费者效用的定量表示。首先,我们采用问卷调查方式来取得农村地区金融需求和供给的原始数据,并以此数据为基础结合与金融产出和供给相关联的一般性观测变量构造相应指标。然后,采用Backward回归法,得到农村地区金融供给对产出的回归方程。最后,依据各项回归系数,分析产生的原因。

2.数据来源。由于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考虑到实证结果的时效性,本文以2012年为研究基年,每半年作为一个统计周期,考察区间延续到2015年底,总共8个统计区间。同时考虑到数据可得性,选取江西省内五家涉农金融机构进行研究,即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和全省村镇银行。按照普惠金融发展的“传统方式”和“互联网方式”来分别确定各变量。

3.农村地区金融需求满足程度调查。通过实地调研,我们发现江西省在农村金融服务资金供给量和服务方式上面取得很大进步,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大大扩展。截至2015年12月份,全省涉农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达7187.32亿元,几乎是2012年末贷款余额的2倍(2012年末数据为4068.63亿元),增长接近77%,全省16826个行政村均设有金融终端服务设备,实现行政村100%全覆盖。但针对2500家农户和1000家农村企业开展的综合问卷调查显示,虽然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确实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其实际金融服务需求仍未得到充分满足。数据表明,在针对2500户农户的调查中,贷款需求满足度达到90%以上的占比不足10%,达到70%占比只有10.4%,达到80%占13.7%,贷款需求满足度在50%以下的农户占比为55.3%;针对1000家企业的调查表明贷款需求满足度在90%以上的占比勉强超过10%,贷款需求满足度在70%以上的占比15.6%,在50%以下的占比52%。

4.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供给和产出效率综合评价。(1)指标确定考虑到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供求要素,为便于定量分析,同时又兼顾数据可得性,我们以农村地区金融设备的投入数量和应用程度为自变量,具体如下:传统金融方式:金融机构网点数(X1)、助农服务点个数(X2)、助农服务点交易额(X3)、助农服务点交易笔数(X4)。互联网金融方式:网上银行开户数(X5)、网上银行交易额(X6)、互联网使用户数(X7)(包括农村地区固定宽带使用户数和移动互联网使用户数)、手机银行交易额(X8)、手机银行交易笔数(X9)。通过问卷调查发现,资金供给不足仍是当前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短板,资金供给不足引起资金需求越发旺盛,严重影响到农村地区的生产发展。同时考虑到农村地区的资金供需不平衡主要表现为存、贷款结构不对称,我们选取反映金融服务产出水平的存款增量(Y1)和贷款增量(Y2)为因变量。(2)建模与分析本文将通过SPSS21.0软件进行向后剔除回归,每次剔除掉一个不显著变量,最终得到回归方程。

(二)实证结果分析

1.金融机构网点数对存款增量影响显著,但对贷款发放影响较小。2012年初,全省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为3190家,到2015年12月底,该数量达到4205家,年均增加近47家,增长率达到7%。金融机构网点数增加,直接拓展了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提高了农村金融普惠性。但是,它对贷款量的影响不十分显著。这主要是因为江西属于劳动力输出大省,农村地区的剩余劳动力少,剩余劳动力中实际通过贷款来创业的占比较少,农村工业企业总体较少。从回归模型也可以看出,金融机构网点数每增加一单位,引起存款增量约增加1.5单位,而贷款发放额仅增加0.1个单位。事实上,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份,全省农村地区存款余额约为6000亿,较2012年初增加2004亿,增幅达到50.1%。由此可见,农村传统金融机构在拉动本地区存款增长方面占据主导地位。但受制于网点覆盖率和农村劳动力输出等影响,其对贷款增量的影响不是很明显。

2.助农服务点交易影响显著。截至2015年12月份,全省农村地区助农服务点数量约为39670个,较2012年初增加6590个,增幅约为50.4%;同期助农服务点交易笔数为3340万笔,较2012年初增加854万笔,增幅为36%;交易金额较2012年增长203%。如回归结果所示,助农服务点每增加一个单位,使得存款约增长0.8个单位,贷款约增长0.22个单位。由此可见,助农服务点的推广的确对拉动农村存款效果明显,同时使得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产出水平有所提高,但受制于农村地区劳动力输出,其对产出水平的影响效果有限。

3.互联网金融应用对农村地区金融产出水平影响显著。2012年初,全省手机银行开户数仅为55万户,但到2015年末,这一数量突破275万户,呈现井喷式增长;交易笔数也较2012年增加200多万笔;同时交易金额较2012年增长62%。此外,从回归结果也可以看出,手机银行开户数每增加一个单位,引起贷款发放额约增加1.3个单位。同时,农村地区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对农村居民的存款动机影响不明显。这是因为江西省在全国仍然属于较落后的地区,农村地区居民思想观念保守,加之部分有较高文化层次的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使得农村地区居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互联网金融的认可度不是很高。此外,回归结果中,农村地区网银交易金额的回归系数为负,但是数值非常小,影响可以忽略不计。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居民对网银使用不普遍,且受手机银行等移动终端结算工具冲击,对单纯依靠固定PC终端结算的网上银行有一定的“挤出效应”。综上所述,传统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占主导地位,其对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供给和产出的影响仍不可小觑。但是,互联网金融对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影响将越来越明显,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在农村地区已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这对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五、互联网金融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模式为解决农村金融缺陷提供了技术和市场上的新途径和新方法,通过互联网开放平台大大提高了农村地区资金配置效率,拓展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覆盖面,将助推农村普惠金融继续向前发展。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加快传统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规范引导传统金融向普惠方向发展

尽管传统金融机构有撤离农村地区的倾向,但其在农村地区的影响力仍不可小觑。相对互联网金融这个新金融业态,传统金融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继续扎根农村。一是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开发差异化的农村金融产品。传统金融机构必须把握互联网这个大平台,深入了解研究整个“三农”产业链及贯穿整个产业链的“资金流”、“信息流”,设计并推广出具有差异化的创新金融产品。二是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传统金融机构应该依托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农村地区金融科技化投入,创新个性化自助服务方式,为农村地区居民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相关制度,以制度形式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金融业态,它的存在和发展正在影响和改变着传统金融业态和格局。一要出台互联网金融发展总体规划,以制度形式引导互联网金融与农村普惠金融协同发展。二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和监管,建立相应风险防范体系。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本身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且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化程度不高、金融主体风险防范意识低。三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为互联网金融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相关组织可以通过如农产品交易平台等这样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收集个人交易数据和信息,建立农村征信平台和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来建立健全农村征信体系。

(三)借助互联网金融加快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

随着我国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农村的金融需求将会越发旺盛,在农村地区引入互联网金融,改善农村金融供给侧,是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有效途径。一是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拓展农村金融供给主体范围。二是支持传统金融机构引入互联网金融服务“三农”。传统金融机构应借助互联网金融发展壮大自己,政府应在政策方面予以支持。三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思维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必须借助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来推进,以互联、开放、共享的互联网思维打造“互联网+农村金融”,推进农村金融互联网化,使得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具备强有力的精神指引。

(四)组织实施互联网金融“普惠”知识宣传活动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人们对其认知度不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渗透甚至是“诚惶诚恐”的,对互联网金融的“普惠”特性更是一知半解。因此,为了顺利推进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完全有必要开展互联网金融“普惠”特性宣传推介,推动互联网金融进千家,“普惠”金融特性进万户,提高农村地区居民对互联网金融“普惠”特性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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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伊;高彪 单位:南昌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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