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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发展引发的社会治理范文

时间:2022-06-17 10:55:58

网络金融发展引发的社会治理

摘要:

我国民众参与网络金融活动的基本特点是参与民众广、参与机会多。网络金融为经济增长不断注入动力,也带来了社会治理新问题——网络金融犯罪。传统的违法犯罪活动在网络金融的影响下产生了新的特点:一是影响范围大,危害程度深;二是违法手段更具隐蔽性。这就为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在不断发展网络金融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网络金融活动的监管。

关键词:

网络金融社会治理;信用危机;挑战

目前,国内的互联网巨头纷纷把发展重心转向了网络金融领域,网络金融是一种更加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网络金融在我国虽然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其发展速度和规模已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我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不断地从网络金融的繁荣中获益。但是,由网络金融迅猛发展而带来的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

一、民众参与网络金融活动的特点

在我国,参与网络金融活动的民众逐年增多,网络金融所产生的交易额在不断攀升,总体来说,我国民众参与网络金融活动具有两大基本特点。

(一)参与民众广。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已经极大改变了我们传统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目前,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普通大众使用最多的一种网络金融交易方式,以阿里巴巴公司推出的支付宝为代表,第三方支付手段的大量出现,使得普通大众通过网络从事经济、金融活动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一份由“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报告所显示,到2015年12月份止,中国网民的规模已经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也上升到50.3%。特别是当支付宝、网银、微信发展出手机客户端支付功能后,普通民众的消费活动极大突破了所在生活环境的限制。

(二)参与机会多。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和政策的支持,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有能力通过网络金融的手段进入金融领域进行融资。网络金融的关键在于,这种融资方式将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公开化,透明化,从而破除了传统竞争的壁垒,进而使融资创新机制更加成熟,越来越多极具创新性的金融产品、理财方式和服务模式呈献给民众。在这种模式下,具有合法资质的法人作为平台,开展网络金融中介服务,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建立直接的借贷关系,这种网络贷款模式不同于传统的借贷模式,传统借贷大多是熟人之间接待,流通范围小,网络借贷极大拓宽了借贷渠道;众筹,即项目赞助商或者发起人通过网络金融平台筹集资本,并将受益按投资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新型融资模式。这种模式建立在项目发起、出资人、众筹平台以及协约关系的基础上。

二、网络金融带来的社会治理新问题

网络金融在我国民众广泛深度地参与下,为经济增长不断注入动力。然而我们在获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网络金融带来的另一面——网络金融犯罪。在网络金融繁荣发展的大时代下,传统的违法犯罪活动开始披上新的外衣,违法犯罪活动也具备了新的特点。

(一)影响范围大,危害程度深。2015年底“e租宝”非法集资案浮出水面。“e租宝”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实际吸收资金达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2014年12月份,重庆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办了一起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此案涉及面广泛,参与者众多,共涉及全国的17个省、80多个市,参与人数达78000多名,共吸收投资达4.7亿元人民币。该类非法集资的行骗手段,一般是先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的名义设立网站,并在网站上以公司名义推出各类投资项目。为了快速敛财,通常不会在线下项目和实体业务上踏实投入。2利用这些虚假项目诱惑普通民众投资,犯罪分子利用后来投资者的投入资金支付前期投资者的受益,披上层网络金融的虚假外衣进行层层诈骗。2015年4、5月份,广东省警方破获了一起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网络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近2000名,参与者达40余万名,其中最高单月额达4000多亿元人民币,冻结赌资约3.3亿元人民币。在该类网络案件中,犯罪组织先成立用于网络活动的公司,公司下设各个职能机构,专门负责揽客、营销、放贷、结算等业务,充分利用网络金融的支付手段,在网络上形成封闭的产业链,实行国内国外相结合的犯罪活动。

(二)违法手段更具隐蔽性。近年,传销诈骗活动也开始乘着网络金融的东风,披上了“互联网+”的外衣到处招摇撞骗。2010年9月,湖南省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案涉资金近4亿元人民币。该传销犯罪组织将总部设在国内的深圳市,负责统一指挥,把用于传销犯罪活动的网络服务器设在美国,以躲避国内的审查打击,该犯罪组织的传销网络遍布国内外,国内的十多个省市以及日本、泰国等地均有涉及。

三、对社会治理新问题的思考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金融活动的配套制度和法律规范依然落后,对网络金融犯罪活动监管的效果不理想,网络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信用体系建设不够成熟。这就为网络金融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我们必须对网络金融的运营和发展加强监管,并着力打造更加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首先,完善相关法律。将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纳入监管范围。3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对网络金融机构的法律属性作出具体明确的定位,没有专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对网络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因此,作为直接参与网络金融活动的公司和法人,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消费者行为准则规范上没有具体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由此造成权责不清,管理混乱。所以,网络金融行业的法律亟待完善。其次,打造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网络金融的繁荣依赖于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如果忽视了信用体系的建设,那么信用混乱和信用危机将严重阻碍网络金融的正常发展。所以,我们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和政策支持,建立一个包括:政府、企业、社会、个人相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网络,以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使失信行为无处藏身,从而从根本上杜绝网络金融犯罪的根源。

作者:张蒴 单位: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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