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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财务重述及时性现状与特征范文

时间:2022-09-06 04:34:08

浅谈企业财务重述及时性现状与特征

【摘要】文章基于财务重述质量的视角,以2005—2016年间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发生财务重述的主板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对财务重述及时性的现状及特征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1)资本市场整体的财务重述及时性有待提高;(2)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及时性最差;(3)相比中期报告,针对公司年报的财务重述及时性较差;(4)相较于补充公告或更正公告,补充更正公告的时滞较长;(5)应监管部门要求进行的强制性重述报告时滞较长;(6)财务重述的及时性与财务重述的内容无关。研究结论对加强财务重述监管、提高财务重述报告的质量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财务重述;及时性;财务信息披露

一、引言

高质量财务信息是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起,资本市场中每年都会有公司财务报告的更正或补充报告,即财务重述报告。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成为资本市场上日益普遍的现象。据本文统计,2005—2016年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主板A股上市公司中有3196个重述公告样本,其中2282个来源于上交所,914个来源于深交所。普遍的财务重述现象引起学者们广泛的关注,但是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财务重述的动机、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等方面,而对财务重述这一披露行为自身质量的研究较少。企业的财务重述是一种信息披露行为,而“及时性”是衡量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标准之一。财务重述报告披露不及时,会进一步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本文通过手工查阅2005—2016年间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主板A股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报告,从财务重述的频数、行业、针对报告、公告类型、重述原因和重述内容等多个角度进行统计分析,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及时性的特征,以期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

二、文献综述

(一)财务重述及时性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将财务重述定义为企业发现前期财务报告的差错并重新阐述的过程。辉、魏志华[1]认为财务重述是上市公司在披露财务报告后又发现存在错误或遗漏而进行的事后补救行为。Levetal.[2]根据重述公告的时间维度,将财务重述划分为当期重述和滞后重述。根据年报披露迟滞的处理方法[3-4],财务重述时滞(LAG)可以定义为历史财务报告的披露日期与对应的重述报告披露日期之间的间隔日历天数[5]。该衡量方法表明财务重述的时滞越长,财务重述披露越不及时。

(二)财务重述及时性现状魏志华等[6]研究发现,我国的财务重述报告大部分是针对上一年的年报而披露的,但也有近18%的财务重述公告是针对多年以前的财务报告而披露的,后一类的重述报告一般涉及比较严重的问题,且及时性比较差。祝楠[7]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及时性问题越来越严重,财务重述披露的时滞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从财务重述信息的特征来看,谢羽婷[8]指出如果财务重述的内容是提高盈余等正面消息的,则财务重述披露较及时,反之财务重述时滞较久,这符合“好消息披露早,坏消息披露晚”的披露规律[9-10]。从财务重述的原因来看,罗林叶[11]研究表明,受到监管而被动披露的财务重述相对于主动披露的财务重述而言及时性较差。

(三)财务重述及时性的经济后果财务重述公告披露时点的自主选择会引起信息不对称现象,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信息风险[12]。Wilson[13]基于财务重述信息含量的角度,指出及时性不同的财务重述会存在不同的盈余信息含量。Chenetal.[14]认为延迟公布财务重述公告的上市公司,其销售额下降的时间会更长。高锦萍等[15]发现,财务重述时滞越长对投资者信任的损害越大,进而影响投资者反应。而财务重述及时性可以作为一种信任修复行为[16],Hirscheyetal.[5]认为与财务重述时滞较长的公司相比,财务重述时滞较短的公司重述后的财务报告信任度越高。

三、企业财务重述及时性的现状及特征研究

国内现有文献大多只从频数分布、年份分布等方面来分析财务重述及时性的现状和特征,且数据较为陈旧。为了更直观和深入地了解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及时性的现状,本文首先对财务重述目前的整体状况进行初步统计,然后从频数、行业、针对的报告类型、重述公告类型、重述原因和重述内容等方面对财务重述的及时性进行统计分析。

(一)财务重述整体现状由表1和图1可以直观地看出我国财务重述公告近年来的数量和波动情况。2005年和2006年财务重述的比例相当,均接近21%,但2007年重述公告的比例下降到15.99%,而在2008年了306个财务重述公告,比例迅速提高至23.39%,大幅度的提升使得2008年的财务重述数量达到了前后8年间的高峰水平,该现象可能是2007年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导致的。2008年至2012年重述公告数量大致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下降至占比约13%,但2013年再次大幅度提升,达到434个。大幅度上升的原因应该与我国2012年、2013年分别修订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相关。从整体现状可知,我国财务重述现象不容小觑,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公告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二)财务重述及时性频数分布表2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公告的重述时滞进行了统计。重述时滞根据财务重述报告针对的历史报告日期与重述报告披露日期之间间隔的日历天数来计算。由表2可知,重述时滞<1,即历史报告公布当天就披露重述公告的占比仅有1.66%,大部分重述公告是在历史报告之后的1~15天内披露,但是有近15%的财务重述公告在历史报告公布60天以上才对外披露,这部分财务重述报告的及时性较差。

(三)财务重述及时性的行业类型分布本文对披露财务重述的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类型按照房地产、工业、公用事业、金融、商业和综合六大类进行分类统计,表3列示了财务重述及时性的行业类型分布情况。由表3可知,大多数行业40%以上的财务重述公告均在1~15天内公布,但是金融行业例外。金融行业有43.06%的重述公告在60天以上披露,表明金融行业财务重述及时性的问题较为严重,应多加监管。

(四)财务重述及时性的报告类型分布表4列示了财务重述及时性的报告类型分布。由表4可知,针对年报进行重述的公告数量远远大于其他类型的报告,占比超过55%。其中占比约21%的重述公告时滞>60,该比例比所有重述公告中时滞>60的所占比例高出6%,而对于三季报、半年报和一季报而言,时滞<15的占比均接近70%。由此可见,针对年报披露的财务重述公告及时性较低。

(五)财务重述及时性的披露类型分布我国上市公司在上交所和深交所披露的财务重述报告可分为更正公告、补充公告以及补充更正公告三种类型。更正公告是指对已披露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错误而进行的更正,补充公告是对已披露财务报告中遗漏的重大事项所做出的补充,补充更正公告则以上两种情况均有涉及。本文按照补充公告、更正公告和补充更正公告三大类对财务重述公告进行统计分析,财务重述及时性披露类型分布如表5所示。更正公告的数量大于补充公告和补充更正公告的数量之和,其中时滞<15的重述公告占比超过60%,而补充公告和补充更正公告均只有不到34%的部分时滞<15,且补充更正公告中占比为18.18%的重述公告时滞>60,补充公告的占比为17.64%。由此可见,更正公告虽然数量占比高,但是这类重述公告的及时性在三类公告中相对较高,而补充更正公告数量虽少,但是及时性较低,应给予重视。

(六)财务重述及时性的重述原因分布本文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将财务重述原因分为自愿披露和强制性披露两个方面。1.自愿披露的财务重述自愿披露的财务重述包括公司自我核查发现的错误或遗漏,原因有公司自身技术问题引发、财务报告格式或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等导致的财务重述,这是公司自愿对外披露的财务重述,未提及重述原因的也归为此类。2.强制性披露的财务重述强制性披露的财务重述是指因存在重大疏漏、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要内容、可能存在财务舞弊现象等,被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上交所、深交所或其他地方监管部门要求对财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导致的财务重述。按照以上两种重述原因进行统计,结果如表6所示。从表6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自愿进行披露的财务重述数量较多,但是从整体来看及时性较好,其中占比超过55%的重述公告时滞<15,只有不到13%的部分时滞>60;强制性披露的重述公告中时滞>60的公告数量最多,为155个,占比达到25.16%,并且可以看出强制性披露的样本在时滞>15的各个时滞段中占比均大于平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该类重述有一定的被动性,应引起重视。

(七)财务重述及时性的重述内容分布GAO(美国审计总署)将财务重述划分为收入确认、重组、资产、存货计量、成本或费用计量、合并或分立、报表项目重分类问题、证券相关和关联交易等类型。本文按财务重述涉及内容的特征,将重述分为表内数据的重述和表外信息的重述。表内数据的重述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现金流量等报表内数据的错报更正,表外信息的重述包括上市公司对利润分配预案、管理者薪酬、大股东资金占用、关联方交易及数量等信息的补充更正。财务重述及时性按内容分类的统计情况如表7所示。首先,从数量来看有关表内数据的财务重述披露远远少于有关表外信息的财务重述,说明上市公司可能更愿意披露与报表内容无关的补充和更正;其次,无论是表内数据重述还是表外信息重述,大多数公告披露的时滞在1~15天之间,比例在50%左右,时滞在60天以上的占比均为15%左右,同样占不小的比例,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最后,表内数据重述与表外信息重述在时滞分布上情况大致相同,表明上市公司披露财务重述是否及时的原因与财务重述内容特征无关。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我国主板A股市场2005—2016年的财务重述数据,从频数、行业、针对的报告类型、重述公告类型、重述原因和重述内容等角度对财务重述及时性的特征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及时性现状具备以下特征:(1)资本市场整体的财务重述及时性有待提高,部分重述时滞甚至在60天以上,重述的及时性问题不容忽视;(2)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虽然数量较少,但是其财务重述的及时性最差,应引起重视;(3)从重述针对的报告类型来看,针对年报披露的重述报告的及时性较差;(4)与补充公告或更正公告相比,补充更正公告的时滞较长;(5)应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强制性重述的样本在不同的时滞段均大于平均水平,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该类重述有一定的被动性;(6)表内数据重述与表外信息重述的及时性分布情况相似,表明财务重述披露是否及时的原因与财务重述的内容并无相关性。以上结果表明,我国资本市场存在部分财务重述公告及时性较差的现象。在我国很少有上市公司因为财务重述报告或财务重述报告延迟太久而受到惩罚,说明当前财务重述制度并不能很有效地约束上市公司披露财务重述的行为,而完善明确的财务重述披露制度是提高财务重述及时性的有力保障。针对这一现象,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出台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制定财务重述披露的合理时滞以及超出后的惩罚机制,并制定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以期减少或杜绝重大错报重述严重延迟的问题,切实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作者:高锦萍 梁曦月 陈宇 单位: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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