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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呈报改革范文

收益呈报改革

传统收益报告只反映已实现的收益,不能反映未实现的收益项目,不能满足报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相关性和有用性的决策需求,因而遭到了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强烈批评。由于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以及企业自身业务活动的复杂性,随着企业非经营活动收益的增多,符合实现原则的已实现收益则会相对减少。所以,全面收益概念代表着客观经济环境和使用者需求变化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方向。为此,西方各国准则制定机构纷纷采取行动,对传统收益报告进行改进,形成了“第四财务报表”或称“全面收益表”。

一、全面收益的涵义

早在1980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财务会计概念公报》第3号(SFACNo.3,后被第6号所取代)《企业财务报表要素》中就提出了盈利和全面收益两个不同概念,盈利是指现行会计实务中的净收益,全面收益(SFACNo.6中的定义)是指“一个企业在一段时期内由于交易、其他事项以及来自除股东外的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除了所有者投资和对所有者分配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之外,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全部的所有者权益变动都应包括在全面收益中”,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的业主权益(净资产)的变动。

根据FASB提出的全面收益概念,全面收益二净收益+其他全面收益(前者是已实现的收益,后者是未实现的),因此,全面收益不仅包括现行会计实务中确认的净收益,还应包括在各个会计期间内的其他非业主交易引起的权益变动,如持有资产价值变动、未实现汇兑损益、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损益等。或者说,全面收益将基本接近于经济收益概念。与传统收益概念相比,全面收益包括的内容更广泛,不仅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而且包括企业与其业主之外的其他主体的交换与转让,以及因偶发事项、物价变动等的结果。

二、我国企业收益确定的特点

从现行会计实务来看,我國企业在收益确定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因此可以说,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历史成本原则。近几年来,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已经的具体会计准则,从稳健性原则出发,要求对应收账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在其发生减值时计提资产减值路备,应该说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突破。

第二,按照实现原则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账。《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中规定,对于销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等,应在相关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的收入必须是已实现的或可实现的、已赚取的。而对尚未实现的利得,如资产重估增值、权益法下的股权投资准备等计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对于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由于其在性质上是尚未实现的,因此,我国《合并财务报表暂行规定》中规定,报表折算调整不计人当期合并收益,而在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单独列示。

第三,净利润是衡量企业业绩的主要指标。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在公司发行股票、配股和增发股票、暂停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以及对公司进行监督评价等方面都特别重视利润指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产负债表的质量,也使得如何真实、公允地反映收益信息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由于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是以净利润作为衡量企业业绩的主要指标,因此,现阶段在我国引入全面收益表还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三、我国企业的会计目标与收益报告的改进

随着近几年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直接融资的比重提高了,资本市场不断完善,广大投资者将逐渐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重要的使用者,从长远看,应该把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摆在重要位置,改变会计信息重可靠轻相关的现状,更好地发挥会计信息的服务功能。实际上,财务报告的目标越来越倾向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决策有用的信息。

在所有可获得的企业财务信息中,投资者最为关注的是与收益有关的信息,满足使用者投资决策需要是我国收益报告改革的方向。葛家澍教授指出,全面收益的特点是除净收益之外,还包括已确认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后者由于已产生,尽管在当期未实现,但它很可能在下期或近期即可实现,从而就成为投资人预测企业未来现金净流量的一个可靠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今后的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或全面收益信息比原先的净利或净收益数据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用户预测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更为有用。根据国际上会计收益理论和实务的发展情况,我国应根据自己的发展现状,立足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借鉴国外研究经验,研究探讨全面收益理论,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考虑分阶段推行全面收益报告制度。现阶段,我国收益报告改进的主要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系统地列示那些已经得到确认但未直接在利润表中进行报告的收益项目,二是收益表应当反映的项目内容。从当前和发展的观点看,报告全面收益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其意义在于:

1、报告全面收益可以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要。现行企业收益报告是按照传统会计模式反映的,主要反映企业的经管责任和业绩,已不能适应使用者对收益信息作为决策有用性的需求,而报告全面收益,则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需要。关于这一点在金融工具方面体现得更为明显。随着资本市场迅速发展,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广泛运用是不可避免的。现阶段,人们普遍认为,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合理的计量属性,而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则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如果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就必须解决公允价值变动的确认、报告等问题。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借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美国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ASC)的经验,在现行财务报表体系中增加“第四财务报表”或“第二业绩报表”或采用其他方式,即通过提供全面收益信息,反映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便于使用者利用会计信息。

2、报告全面收益可以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发展。投资者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前提。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现象很普遍,上市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业绩报告,无疑会起着严重的误导作用。全面收益报告把绕过利润表而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未实现收益项目集中起来,并通过适当分类,单独报告,可以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全面、更有用的业绩信息,以体现公允与充分披露原则,并可减少证券市场利得交易现象,限制上市公司随意操纵利润。

3、报告全面收益有利于实现会计国际化。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来,我国在制定和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过程中,始终注意积极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加入WTO,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循国际通行的商贸规则,会计在促进国际贸易、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经济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加速会计国际化进程的要求非常紧迫。为实现会计国际化,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该接近国际化标准。我国已经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具体会计准则,都很注重与国际惯例相协调,体现了实现会计国际化的要求。对于财务业绩报告,从西方各国的改革趋势看,尽管各国的会计实务在收益确认和计量方面仍存在着较大差别,但各国准则制定机构在收益概念上已取得了一致,关于收益报告的方式也有很多共同之处,代表着业绩报告国际协调取得了重大进展。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已有经验,在条件成熟时考虑推行全面收益报告。

四、我国企业收益报告改革的总体思路

由于我国某些上市公司存在着严重的利润操纵问题,如果按照全面收益的要求编制收益报告,则让人们担心会加大企业利润的虚假成分。对此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一点,全面收益不能等同于净收益,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他收益项目会逐渐增多;其次,会计准则的责任不是杜绝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而是为资本市场提供相关可靠的信息。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利润操纵行为,收益报告就应当充分体现这一现象,并通过适当、科学的分类,提供便于投资者分析利用的信息。当然,现阶段在我国推行全面收益报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需要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规范全面收益的确认、计量,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员队伍,健全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等等。另外,推行全面收益报告制度也需要分几个阶段逐步进行。

纵观西方各国的改革过程,改革收益报告的总体思路是制定《全面收益报告准则》,规范全面收益的列示和报告方法,全面收益各组成项目的确认与计量问题则由各个具体会计准则予以规定,这是英、美等国家的作法。英国ASB、美国FASB和IASC采取的这种思路,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但是由于没有解决全面收益的确认与计量标准问题,使得全面收益报告不够完整。因此,如果缺少相关准则规定,全面收益报告就会有名无实。

除了这一改革方式外,还可以制定综合性的全面收益准则,包括全面收益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这种作法可使收益报告内容比较系统。由于全面收益的确认与计量是一个难度较大的会计问题,制定全面收益准则必然会遇到许多问题,比如资产和负债计量属性的确定,现行价值计量属性应用的条件,已产生但当期尚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能否确认,何时确认,等等。西方各国准则制定机构至今都还没有解决这些问题,FASB和其他会计职业团体为此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也收效甚微。我国财政部办公厅于2002年9月26日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虽然没有按照全面收益的要求编制收益表,但体现的也是规范收益列报方法的思路。我们认为,我国目前应借鉴西方国家的作法,只对全面收益的报告问题进行规范,条件成熟以后,如实行现行价值或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后,再考虑制定综合性的全面收益准则。

我们认为,在我国进行收益报告改革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关于反映企业财务业绩的会计要素,我们主张在基本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中增加反映全面收益信息的会计要素——利得和损失,以保证会计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和严密性;二是关于全面收益的分类与业绩报告模式,我们建议将全面收益分为净收益和其他收益两部分,净收益仍在利润表中报告,其他收益反映当期已确认、当期产生但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项目。我们主张采用ASB的业绩报告模式,即所有的利得和损失只在全面收益表中报告一次。按照我国目前会计准则、制度应予以确认但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即可作为其他收益的项目)并不多,主要有:(1)资产重估的利得和损失;(2)外币报表折算调整。在国家对全面收益问题作出相应规范后,可在利润表附表中列示其他收益项目组成内容,条件成熟后,可将净收益与其他收益列示在一张报表中,即在利润表净损益项目后列示其他收益组成内容。

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如果按现行价值进行资产、负债的计量成为可能,如果我们也能推行养老金会计等,那么,将来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就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其他收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