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金融监管论文范文

金融监管论文范文

金融监管论文

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有危自有机,为了更好的治理金融危机,各国当前都着眼于金融创新,以期推动国际金融法改革。然而,金融创新在给各国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对各国既有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第一,金融创新冲击了传统的监管标准。传统的监管标准主要针对信贷风险,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但金融创新令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复杂,除了信贷风险之外,金融机构还需面对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因此仅针对信贷风险实行的传统监管标准,现在已经不满足有效监管的要求。[4]第二,金融创新冲击了传统的监管手段。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以审核分析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为主,但这种传统的审核的过程中,缺乏对表外业务的统一会计标准。这就导致表外业务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金融机构可以趁机通过衍生工具隐藏许多交易组合,令其成为资产负债表外的项目和交易,从而逃避金融监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必须提高对银行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平衡安全与效率的关系。第三,金融创新冲击了传统的监管模式。传统的监管模式,即针对分割的金融市场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模式曾经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起过作用,然而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分业经营已经逐渐被混业经营所替代,因此这种模式已经渐渐脱离了金融市场的发展轨道。[5]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发展

(一)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效力增强国家主权是一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最根本的标志,而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里最具物质性的一部分。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会为了自身利益,不愿让渡本国的经济主权。这导致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中,条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硬法较少,而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践中会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软法较多。但随着金融危机爆发,各国意识到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于是,各国在让渡经济主权方面的态度逐渐软化,这令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效力增强,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通过签订条约,令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中硬法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亦重视软法,在实践中增强其约束力。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两点。第一,国际组织地位上升令各国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方面达成一定共识。国际组织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其通过组织特有的制度性造法方式,提出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令各国遵守其制度安排。国际金融监管制度通过巴塞尔委员会(BCBS)、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国际组织,来塑造、传播融资、金融市场准入等反面的市场机制共识。国际组织的技术性不断增强,地位不断提高,这令各国监管者对国际组织愈加依赖。第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先进性提升了其本身的法律效力。各国如不遵守,便难以抵御金融危机的风险,容易被国际金融市场淘汰。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根源之一便是银行业过度依赖外部评级机构,忽略了内部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而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于2006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便预测到了这一风险,通过制度规定降低金融机构对于外部评级的依赖性。因此,危机爆发之后,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均意识到遵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会获得市场给予的利益激励,反之则会面临不利的后果。第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中程序法为其实体法的实施提供了有效保障。上述程序法主要指WTO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谅解》中的争端解决程序和规则适用于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争端。易言之,WTO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审查程序、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均可用于评审和监督成员国是否履行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义务,同时用于解决成员在履行义务中发生的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WTO成员国的金融监管,令其自觉履行义务。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结构重构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证实,各国过去奉行的金融自由化不再适应当下的国际金融环境。因此,重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引发了一波又一波的金融创新,令金融监管制度产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具体地说,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结构重构可归纳为三点。第一,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向统一化发展。纵观全球,大多数国家现阶段一般都是针对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不同程度地实施分业监管,即对证券、银行、期货、信托、保险等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监管。只有少数欧洲国家如德国等实行统一监管,即由综合性监管机构监管所有金融领域的全能银行制度。随着金融创新不断深化,金融业之间的边界愈来愈模糊,分业监管模式逐渐不适应时展,继续坚持只会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或是滥用。因此,如英美国家和香港等现在都由多层次、分散的分业监管模式,向综合性、统一化的混业监管模式发展,即实行全能银行制度。第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向综合化发展。过去的金融风险以信贷风险为主,风险种类较为简单,而随着时展,金融风险的种类不断增加,内容也愈加复杂。因此,原有的监管标准已逐渐脱离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轨迹。各国监管制度正朝着综合化发展:一是从资本监管发展到全面性风险监管,从只针对信贷监管,发展到针对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全面监管;二是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透明度,提高自律管理,有效抵御风险;三是规范监管程序,加强对银行监管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程序有条不紊的进行。[6]第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向国际化发展。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封闭的国内金融监管制度已不再适应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需求,国际监管合作的呼声愈来愈高。一是随着国际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各国金融市场的关联度变高,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程度加深,新出现的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交易管理、投资收益率在各国金融市场上趋同,这为国际监管合作提供了一定便利。二是货币互换、利率互换等创新工具的跨市场国际性金融交易,本身就需要不同国家金融市场的联合与互动。当然,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国际化,要求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相互融合,这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变化法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价值取向。而国际金融法的功能表现为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方面要求其保证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要求其注重金融安全以促进效率提高。由此可知,效率与安全是国际金融法内部的两个相互博弈的价值取向,二者一直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纵观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史,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取向大概经历了“注重安全”、“注重效率”、“效率与安全并重”这三个发展阶段。其原因有二。第一,安全是效率的前提,如不注重金融安全,便会引起金融危机,令效率所创造的社会财富化为乌有。20世纪80年代,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曾因受到金融自由化思潮的影响,而以效率为首要价值取向。这令各国放松管制,导致监管真空,为金融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造成国际金融监管的效力下降。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便是一记警钟,其带来的损失令国际社会意识到金融安全的重要性。从国内法的角度考察,2009年美国提出《金融监管改革———一种全新的基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简称《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改革》共分为五部分,分别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稳健监管,保证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防止投资者和消费者受金融滥用影响,为政府提供其管理金融危机所需要的工具,提高国际监管的标准并加强国际合作。[7]从国际法的角度考察,2009年的G20伦敦峰会便提出,国际金融监管的疏忽导致国际金融市场未能有效抵御系统性风险,令危机的危害性进一步扩大,因此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和机制都需要加强监管,如加强对评级机构、对冲基金等特定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监管领域扩大至一切具有系统影响性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第二,效率是安全的保障,如不注重金融效率,则会导致问题经济,无法为金融安全提供物质支持。金融效率是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其直接决定一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和影响力。因此,倡导金融服务现代化的发达国家,以及呼吁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发展中国家,都极为重视金融效率。不少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更是明确地将金融效率列人金融监管原则和目标。从国内法的角度考察,2000年英国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提出的6项贯穿效率精神的有效监管原则,包括监管资源使用的效率与经济原则、被监管者应由领导负法律责任的原则、平衡监管的收益和成本的原则、推动金融创新的原则、促进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原则、对竞争不扭曲和不破坏的原则。从国际法的角度考察,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银行(WBG)、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都致力于推动世界自由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注重对效率的追求。上述三大国际经济组织均积极推进金融服务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推进金融服务多边自由化的深化。WTO呼吁各国共同构建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WBG在提供贷款的附加条件中反映出新自由主义的精神,IMF强调市场的作用而要求政府减少干扰。综上所述,唯有安全与效率并重,方可最大程度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国际金融法的功能有效实现。

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发展中国家无论在南北对话还是南南合作中都逐渐式微。因此,发展中国家过去通过改变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准则或原则,来促进国际经济秩序发展的行为,已不符合当前的国际金融发展轨迹;而在承认既有国际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改变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决策程序或规则,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改良国际金融秩序的行为较为可行。于是,我国顺应上述潮流,逐渐由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者,向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设者和维护者转变。这种角色转变,令我国需要注意以下三部分制度建设问题。

(一)强化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传统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侧重于微观审慎监管,即为防止单个金融机构出现经营危机或是倒闭,而关注外生金融风险,在单个机构内部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方式忽略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性以及风险关联性,不能抵御当前金融一体化带来的系统性风险。[8]因此,强化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是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中各国形成的共识。宏观审慎监管是为防止金融体系的风险,关注内生金融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中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其与微观审慎监管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注重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性和风险关联性,可有效防范宏观经济波动。故而,我国应在保持原有的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强化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需注意三点。第一,明确系统性重要机构的界定标准。系统性重要机构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拥有大量与金融市场或是其他金融金钩的交易对手风险,一旦这类机构倒闭,便会令其国际和国内交易对手受到牵连。另一类具有大型高度杠杆化的特征,其资本损失将对对整个宏观经济造成放大影响。二是拥有大量的对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交易对手风险的金融机构。在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中,监管当局应通过划分上述系统性重要机构,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流动性、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的监管。第二,提高系统性重要机构的监管标准。系统性风险会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崩塌,因此,对系统性重要机构监管应比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更为严格。监管标准应基于金融机构的相对系统重要性,不仅要求在杠杆率限制、流动性要求、风险资本要求和总体风险管理方面执行更严格的监管标准,还要求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业务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实施更详尽的信息披露。第三,建立和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监管当局必须全面了解金融体系的流动性需要,才能有效防范金融危机的爆发。许多系统性重要机构对流动性风险的掌控都十分薄弱,因此,我国应当将结构性投资工具的流动性风险纳入非现场监管的监测范围,从而进一步规范金融衍生交易活动。

(二)协调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二是共存共生的关系。二者各有其适用领域和存在价值:机构监管主要在金融市场系统稳定性和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方面发挥作用,其功能主要表现为审慎监管;功能监管则是在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以及规范金融产品提供和业务经营方面发挥作用,其功能主要表现为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一度只注重单纯的机构监管,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现已向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互协调的方向发展。然而,我国金融市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协调存在两大问题。首先,我国在金融监管制度中尚无一个法定协调机制,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均规定要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但都一直停留在原则层面上。其次,我国不仅不能贯彻机构监管,而且还忽略了功能监管。因此,我国应当加强以下三方面的制度建设。第一,构建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法定协调机制。我国监管当局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建立由人民银行主导的法定金融监管协调制度。此举可提升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等金融监管方面的地位。第二,从整体上把握机构监管的要义。我国监管当局尽管在实践中侧重机构监管,但往往不能将机构作为一个整体监管,比如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就较为片面。因此,我国应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整体监管,监测包括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在内的所有与混业经营集团有关联的风险状况和财务状况。[9]第三,加强对金融理财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等的功能监管。我国应针对金融理财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等功能相近的金融产品进行功能监管,确立统一的监管规范和监管标准,对市场参与主体提出监管要求。

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为了有效应对次贷危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2008年年底,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也有所放宽,通过一系列政策来刺激实体经济,刺激证券市场,2008年年底,我国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明显变化,到了2009年1月,我国金融市场率先回升,2009年8月4日,我国证券市场最高上证指数提高了3478点,而此时的实体经济仍然处于低迷状态,金融市场的反弹,帮助实体经济逐渐站稳,2011年全年中,我国的股市一直不是十分乐观,而实体经济在2011年上半年出现了通货膨胀,2011年10月之后实体经济开始回落,与实体经济相比,2011年我国股市回落提早6个月左右,通过上述现象可以看出,我国存在较为明显的金融经济周期问题。

2金融经济周期对金融监管的启示

2.1强化宏观金融监管意识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还是比较侧重于微观监管,尚且比较缺乏宏观监管的意识,我国面临着严重的金融经济周期问题,此后一定要强化宏观金融监管意识。宏观监管理论是新提出的一个理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宏观监管意识不强,同时金融监管机构很少研究金融周期以及实体经济周期,不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那样,定期公布金融经济周期研究结果,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还停留在合规性监管阶段,只是依据技术性指标和管理办法来进行监管,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这种监管模式已经不再适用,已经无法满足金融市场风险放空的需求,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强化宏观金融监管意识,革新监[2]管方式。

2.2建立金融经济周期监测体系想要切实做好金融宏观监管,前提就是要准确把握经济周期问题,进而把握金融对经济周期的放大作用,把握好金融经济周期,因此笔者认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构建研发部门,建立金融经济周期监测体系,这样一来便于把握金融经济周期,可以为宏观金融监管提供依据。不得不认识到,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这方面还存在欠缺,只有一些商业性金融机构重视金融经济周期的研究,在以后的发展中,为了做好金融宏观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一定要建立金融经济周期监测体系,深入研究金融经济周期。

2.3强化金融反周期监管金融宏观监管中存在着很多难点,而金融反周期监管就是典型的难点之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面对金融经济周期时,由于缺乏金融经济周期的检测,因此不能把握反经济周期的力度、频率、节奏,例如在应该降低经济“虚热”时,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有时会刺激经济热度,导致金融风险大大增加。未来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一定要建立金融经济周期监测体系,强化金融反周期监管,这样才能切实提高金融宏观监管的总体水平。

3结语

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2010年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下称《法案》)。其全文848页,共16章,被认为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一部金融改革法案。法案公布后,美国金融监管框架的主要改变包括: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以促进监管信息共享及监管协调。由美联储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美联储下设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onsumerFinancalProtectionBureau,CFPB),集中行使此前分散在美联储、OCC、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的消费者保护监管职权;在财政部下设联邦保险办公室(FederalInsuranceOffice,FIO),负责与各州保险监管机构协商国家层面的保险问题,并协调国际保险事务(见图2)。

(一)建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为了识别并对系统性风险实施有效监管,美国在联邦层面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委员会由10个拥有投票权的成员和5个列席成员组成。拥有投票权的成员包括9个联邦监管机构的代表和1个拥有丰富保险知识的独立成员组成(独立成员由总统提名,并需经参议院投票通过);列席成员主要发挥顾问作用,任期两年。FSOC的主要职能包括: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并将其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认定具有系统影响力的支付、结算、清算系统和金融市场设施;可建议监管机构对具有系统影响力的金融机构实施更高标准的监管;若某家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对美国金融稳定造成严重威胁,FSOC可对其实施强制分拆。

(二)银行业监管改革一是对联邦层面上的银行监管机构进行了撤并。撤销储贷监管署(OTS),将其并入货币监理署,部分职能归并到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二是改革存款保险制度,扩大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权。在新法案中,FDIC对州一级资产规模小于500亿美元的银行、储贷机构等执行监管权;对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大型银行具有后备检查权,可实施特别检查,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可实施强制性执行措施;存款保险基金的最低目标储备率由1.15%调整为1.35%,单个储户的存款保险限额由10万美元永久提高到25万美元,并且追溯到2008年1月1日;保费的计征基础调整为总资产。三是进一步加强了美联储的银行监管权。完整保留了美联储对银行业的监管权力,将储贷控股公司纳入了联储监管系统;对所有资产规模在500亿美元以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实施监管,同时对这些机构征收监管费用。四是制定并实施“沃尔克规则”。2013年底,在经过多轮博弈后,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货币监理署和证券交易委员会5家联邦金融监管机构联合了“沃尔克规则”的最终条款,确定该规则将于2014年7月21日正式生效。其主要内容包括:限制银行的自营交易,商业银行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的规模必须低于银行自有资本和基金所有者权益的3%;单个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兼并或收购的方式使其负债总额超过金融体系负债规模的10%;商业银行可以继续从事市政债和机构债券交易,可继续保留汇率、利率掉期等衍生品业务,但能源、农产品掉期等业务必须拆分到其附属公司。

(三)证券业监管改革着重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监管。在SEC下设信用评级办公室,拥有对信用评级公司的处罚权;SEC至少每年要对全国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NRSRO)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NRSRO应定期披露其在评级过程中所运用的方法和模型;评级公司在评级过程中由于自身搜集、分析数据出现错误而误导消费者,必须承担专家责任;降低评级公司和被评级机构之间的利益相关度,增强评级公司的独立性;评级质量长期低劣、忽视职业操守的评级公司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衍生品监管改革将对冲基金、场外衍生品和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增强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同时建立问责制度;授予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更广泛的监管权力,对逃避清算要求和帮助客户欺骗公众或第三方的主体进行加倍处罚;华尔街大型投行必须剥离信用违约掉期(CDS)等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对专门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提出明确的保证金、职业操守和交易记录等要求;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投资顾问必须到SEC注册,并定期向SEC报告资产组合和交易情况等信息;资产规模在1.5亿美元以上的期货公司要接受SEC的定期检查和监管,并需建立资产证券化风险共担制度,销售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等产品的机构须留存至少5%的信用风险。

(五)保险业监管改革为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在财政部下设联邦保险办公室(FederalInsuranceOffice,FIO)。FIO的主要职责包括:向FSOC提交具有系统影响力的保险公司名单,协调国际保险监管事务和联邦层面保险问题等职责。FIO并没有执法权,但它预示着美国保险业监管正从分散走向统一,联邦政府对保险行业的介入在逐步加深。

(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改革危机前,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责分散在美联储、SEC、OCC等多个监管机构手中。由于监管者的首要目的是控制风险,对任何可能引发风险的事件往往持保留态度,使得消费者保护流于形式。为克服此类内在冲突,《法案》决定由新设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集中行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该机构隶属于美联储,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可以直接向总统报告,且预算独立。CFPB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执行反欺诈和不公平行为的规则;对向消费者提供按揭贷款、信用卡等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加强消费者金融教育,规范销售和放贷行为;适当提高投资门槛,保证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只销售给对风险具有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消费者;制定全国通用的住房抵押贷款最低标准,要求放贷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历史、收入水平和就业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确保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七)美联储体系改革美联储的金融监管权力从多个方面得到了加强。在宏观审慎方面:明确赋予了美联储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可以根据FSOC的要求或者自行制定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并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有权对所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行使检查和处罚权,并对其重大兼并或收购行为行使批准权;在获得FSOC三分之二多数支持的前提下,可以限制或拆分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大型金融机构。在微观审慎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了美联储原有的监管权力,将资产规模超过500亿美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储贷控股公司等纳入其监管范围;美联储不但可以在控股公司层面实施并表监管,还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其证券业、保险业、期货业子公司进行直接监管。在支付结算系统方面:要求系统重要性清算、结算和支付活动以及相关的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FinancialMarketUtilities,FMUs)接受美联储监管;美联储则在必要时可以向FMUs提供优惠贷款和贴现窗口等资金支持。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启示

(一)强化央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作用本轮危机的爆发充分说明,仅有微观审慎监管不足以应对系统性风险。因此我国应加快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有效的宏观审慎管理需要对金融市场、宏观经济金融分析和支付结算体系有深刻全面的理解,需要能够获得金融市场的综合信息,并进行系统性风险的辨别和监测,而中央银行在这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同时,行使宏观审慎监管权也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好地管理危机,使其能够准确地评估处在困境中的金融机构的状况和抵押品价值,更好地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也有利于央行获得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第一手信息,科学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扩大金融监管范围,避免监管真空金融监管应该覆盖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市场、工具和业务模式。在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下,传统的金融经营业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已经处于全面严格的监管之下,但对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监管则严重不足,而P2P、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更是处于无监管的野蛮生长状态。上述问题如任其发展下去,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较大的冲击,严重时甚至会引致系统性风险。当务之急是要明确对此类机构的监管主体,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并由“一行三会”派员对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建立有效的统计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

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1.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及其特点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上采取比较宽松的政策,主要是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网络电子环境,或者是明确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及信息披露等措施实施适度的监管。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注册登记制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P2P和众筹发行的收益权凭证视为“证券”,并将其列入监管范围,要求其在SEC进行严格完整的注册登记,同时就平台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潜在风险以及财务状况等提交报告。此外,P2P平台还需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给SEC,即平台须持续说明出售的收益权凭证和贷款的具体细节及相关风险,以保障投资者能在SEC的数据系统和网站查到这些数据。除了在SEC登记之外,P2P网络借贷公司还需要在选定的州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登记,以得到向该州居民发售收益权凭证的许可。(2)多个监管主体美国没有单独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而是由金融监管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开展监管,重点是规范信息披露、业务风险提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行为。以美国的网上银行为例,其监管政策、执照申请、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银行的要求十分相似。网上银行的监管机构主要是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联储(FED)、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OTS)、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国民信贷联盟协会(GNMA)以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其中OCC和FED是主要监管机构,OTS则主要负责对网上公众储蓄进行审核认定,如美国第一家纯网上银行第一安全网上银行(SFNB)的营业执照就是由OTS颁发的。除此之外,网上银行业务在美国还受到诸如清算协会、行业自律性组织等的管理。不过,这些管理只是针对其会员,而且需要会员同意,其所涉及的领域也主要是技术、标准等,根本目的是为金融创新创造条件。(3)联邦和州的法律监管目前,美国联邦和各州的监管机构在监管以及推动互联网金融公司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较好地控制了与消费信贷、电子商务有关的风险。2010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该法案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不受金融系统中的不公平待遇和欺诈行为的损害。在州层面也有相应的监管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要求信贷提供者披露信贷条款,禁止歧视、不公平及欺骗性条款,要求互联网金融公司保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等。以网上银行为例,要同时受联邦和州两级法律的约束。在联邦一级,美联储针对网上银行的发展修改了联邦储备规则,规则规定,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使用电子网络手段定期披露有关信息,并认可了电子表格的法律效应。在州这一层级,涉及网上银行的主要法规是《统一商业法典》(UCC),各州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该法典,总的来说执行情况差异不大。

2.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及其特点(1)注重行业自律2011年8月,3家占英国P2P借贷市场份额92%的公司(Zopa、Ratesetter、FundingCircle)成立了全球首个P2P行业自律协会,即英国P2P金融协会。作为一个非官方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英国P2P金融协会制定了行业准则规范业务模式和内控机制,并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提出P2P金融协会成员应满足的九条基本原则,即至少有一位董事;至少有10万英镑以上的资本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本金隔离制度;完备的公司章程以及规范的平台操作与管理体系;公平、清晰的客户沟通和市场营销渠道;安全、可靠的IT系统;公平的客户投诉机制;应急机制以及恰当的信用评估和欺诈防范机制。2012年,12家英国众筹公司成立了众筹协会,并推出了相关行为准则,通过设定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级、反洗钱和反欺诈等措施,保护出资人权益,促进市场良性发展。英国自律组织对整个行业的规范运营、良性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实行宽松的监管政策为鼓励金融创新,英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以行业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方针,没有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或出台专门的法律,而是实行建立在行业自律基础之上的较为宽松的审慎监管政策,仅对投资者保护进行顶层设计,让行业自律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平衡效率与安全的问题。(3)对互联网金融采取扶持政策2012年,英国商业创新技能部《增加企业融资来源》报告,提出要大力推动P2P等互联网金融创新,增加企业融资来源,并将其列入财政部“企业金融伙伴计划”。2013年,英国财政部选择通过P2P平台向英国中小企业发放了2000万英镑贷款。

3.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共同特点(1)机构监管较为宽松,注重强化法律的监督管理作用总体来看,在机构监管上,美、英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宽松审慎的政策,既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也没有指定机构进行专门的监督管理,而是利用现有的监管框架,按照职责范围进行监管。对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业务也没有准入的门槛和特许的限制,完全采取开放的态度。与宽松的机构监管政策相反,两国法律层面的监管比较完善。美、英都是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特别注重利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一系列相关法律,加强对出资人和投资人的权益保护。(2)注重行业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职能在强化法律规范的同时,发挥广泛而强大的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职能,是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显著特点。与中国的行业协会职能不同,美、英两国的行业协会不仅是同业交流和沟通的平台,而且在监督管理协会成员、制定行业业务规范、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3)鼓励金融创新,对互联网金融采取支持或扶持政策世界上第一家P2P借贷公司诞生于英国,第一家众筹公司诞生于美国,究其原因,除了两国科技实力较为强大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两国都拥有适合创新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美、英对金融创新都采取鼓励和宽容的政策,对金融创新没有政策法规等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现有的法律体系没有禁止,金融创新就不会受到监管机构的干预,并受法律的保护。

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

1.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寻找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平衡点无论是P2P借贷还是网络理财,其功能无外乎资金融通或交易中介等,并未超出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其创新点主要是交易渠道或者交易方式。互联网金融并不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革命性变革,而是传统金融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莫顿(RobertC.Merton)所说:“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因此,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我们没有必要过分担心,而是应该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心态对待金融创新。”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应该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允许和鼓励互联网金融不断探索尝试新型的业务和模式,在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和不产生较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其自由发展,重点是通过观察其发展态势、研究其潜在影响,对相关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强化法律的规范调节作用当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规范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和功能,或者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的一部分,因此互联网金融也应该处于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之内,其业务活动也应该遵守相应的金融法律法规要求。目前相关部门需要在明确对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监管边界的基础上,通过修改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以明确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而对于众筹融资来说,其业务跨越多个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有可能违反《证券法》关于“非法发行证券”的规定,也可能触及《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的红线,应修改《证券法》中关于“非法发行证券”和《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和200人”等规定,为众筹融资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与美、英两国相比,我国缺少完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强制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发达经济体普遍通过修改法律强化了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披露的义务。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开放、分散、便捷的优势也正是其最大的风险因素,因此更应该提高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要求。今年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将金融领域消费者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但缺乏详细的法律条文和具体的相关规定,未来应通过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一步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建立我国统一、共享、开放的社会信用体系美、英的行业协会之所以能够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根本原因就是两国都具有成熟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构筑了一个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使互联网金融公司失信的成本较高,为相关协会发挥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自律作用提供了基础保障。反观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除了在金融领域建立了征信信用体系外,其他领域尚是一片空白,因此应加快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对全社会开放。

4.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我国的行业协会组织与美、英等国行业协会职能的差别主要在于自律管理职能相对弱化,这与我国的社会传统及社会信用环境缺失密切相关。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除了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外,还要加强对行业组织自身的建设,通过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以及同业交流等形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目前我国已经建立P2P小额贷款协会,并正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这些协会的陆续建立,必将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到规范和促进的作用。

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的常规解释是融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经济低谷期,抵押物价格下降,此时,信息不对称表现在,即便融资方是具备盈利能力的项目,也难以满足必要的融资需求。一旦经济开始回暖,抵押物价格上升,融资方通过外部杠杆融资刺激经济繁荣乃至过热。所以,金融体系成为经济周期的金融加速器。ClaudioBorio,CraigFurfineandPhilipLow(e2001)认为,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主要源于市场参与者对随时间而变化的风险的不适当反应所致。而这些不适当的反应主要是由于风险随时间的推移而演变,无法有效测量。风险测量的困难往往导致风险在经济繁荣时被低估,在经济衰退时被高估。因为在经济繁荣时期,信贷过快增长,抵押品价值膨胀,存贷息差被人为压低,金融机构持有相对较低的资本和拨备。在经济衰退时,风险和贷款违约率则被人为高估。从较长周期来观测风险有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健,并缓解金融对经济的强化作用。

二、宏观审慎监管的法理依据

(一)金融创新过度导致了系统性风险的加大金融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增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提升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效率,二是利用适度的银行体系货币乘数效应和金融市场杠杆效应。但是,一旦金融创新超出金融体系的承受能力和监管主体的约束能力时,会出现创新过度的乱局。而金融创新的本质要求是把风险转移给有承受能力、承受意愿而且能够管理这些风险的合适的金融投资者。此时,过度创新就偏离金融创新的初衷,单个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衍生品的设计者,只关心自身风险的转移,对“受让”风险的投资者或交易对手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不做考察。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没有通过金融创新的原始功能得到降低,而是在金融产品链条中不断传递,并通过衍生品的杠杆效益放大风险,将风险“传染”给产品的所有参与方。当金融体系内的风险集聚到一定程度时,会导致诱发危机,并系统性破坏金融体系。原来出售风险的金融机构和风险转移过程中的每一个承接方都会因此受到或大或小的影响。而对实体经济而言,金融系统性风险所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在某些情况下,宏观经济政策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金融系统性风险面前都难以维持原有的功能,经济产出会在短时间内大幅度下跌。因此,金融创新必须对应宏观审慎监管,在风险监测的基础上平缓金融风险的波动性。

(二)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源于金融市场的同质化金融市场具备合理流动性和稳定性的前提是拥有大量目标迥异且预期稳定的市场参与者,即市场中的异质性。而如今的金融市场却充满了严重的同质性。金融市场同质性的主要表现是,金融机构在资产利用和投资方向上主要集中于某个行业或产品。例如在2000年美国IT泡沫前期,金融资本积聚在互联网行业中;2008年次贷危机前期,金融资本的投向主要是次级抵押贷款的产品和房地产行业,换言之,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在泡沫形成期间逐渐过度集中于特定一个或多个行业或产品。一旦特定行业或产品因为经济环境影响出现不景气或贬值的现象,例如美国IT泡沫的破裂、次贷危机中房地产价格的下跌、次级抵押贷款的折价抛售都对金融机构造成受到了严重的创伤。罗伯特•希勒认为交易市场一旦流动性过剩,将诱发非理性行为,并受到自我增强的羊群效应和动量效应(momentumeffects)的影响,此时,金融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会呈现趋同局面,最终将某一类金融资产的价格推高为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集聚高峰。所以,金融市场的同质化风险是指规模迥异的市场微观主体基于同一制度规模要求、按照相同或相近的思维模式或认知模型预期而采取相同或类似的行为,这些行为在系统内的作用力方向基本一致,无法彼此抵消,所以形成了金融系统内部的正反馈环,从而强化了放大作用,在正的一面会催化金融泡沫的膨胀,并在负的一面加剧金融危机冲击的恶性循环,正负两方面都使系统缺乏收敛性,放大了金融系统的波动性。如果市场参与者均采取趋同投资行为,随着同质化风险的加剧,金融系统风险也在正反馈环的作用下不断放大。

(三)顺周期性加剧了金融体系的波动顺周期性表现在,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之间的相互动态作用,放大了实体经济周期的波动并引起或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现代金融体系中诸多因素对金融体系具有显著的顺周期性影响,由于顺周期性具有内生特征,所以顺周期性成为金融机构可持续增长的最大威胁:其一,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在经济上行周期相对乐观,投资项目财务状况和信用评级都较为良好,资金投放会提升市场流动性;其二,经济下行期间金融机构的反向操作会加剧流动性欠缺的市场的紧缩性。

(四)影子银行系统的扩张与监管真空影子银行系统(ShadowBankingSystem)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ParallelBankingSystem),通常是从事放款、接受抵押、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影子银行系统多年来一直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通过高杠杆投资放大利润,刺激金融系统的信用扩张和风险承受,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五)多头监管诱发监管套利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浪潮,使得各类金融机构在业务上开展了激烈的竞争,金融需求趋向多元化和复杂化,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渗透,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同质性很高。在此情境下,单纯的机构监管开始突显不足,也就是纵向规制将导致不同机构开展的同种业受到差异化的监管。然而金融“混血”产品(hybridproduct)的不断涌现,突显了监管重叠(duplicateregulation)与监管真空(regulatorygap)等问题。监管重叠中,不同监管部门所的监管规定互相矛盾的情形并不鲜见,而且金融公司经常发现自己必须接受来自于不同监管者的重复监管。在次贷危机中,监管真空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金融衍生品到底由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还是美联储来监管,难以从法律中寻找依据。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为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RegulatoryArbitrage)提供了空间,诱导金融机构选择监管宽松的监管者,形成了竞择监管者行为(Regulator-shop-ping)。

三、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理论

(一)监管成本以JulianR.Franks,StephenM.Schaefer,MichaelD.Staunton(1998)为代表将其分为直接成本(DirectCost)和执行成本(Com-plianceCost)。直接成本主要是由监管当局(政府及准政府机构)在制定和实施监管措施过程中承担的雇员费用和日常运作费用,也即金融监管的行政成本。与直接成本相比,金融监管的执行成本则相对复杂,主要包括被监管者为监管所支付的成本。HowellE.Jackson(2005)在直接成本和执行成本基础上引入了罚金、酬金和交易费用(Sanctions,FeesandTransferPayments)的概念。国内的学者则习惯于将金融监管的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的间接成本。第一种是分为直接成本(DirectCost)和执行成本(ComplianceCost)都应归为直接成本,并且认为间接成本应该是由道德风险(MoralHazard)、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和社会经济福利的损失所构成的。第二种是将金融监管工作中所投入的硬件设施、组织运作以及监管人才的培训及培养归入直接成本;把由于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入,对被监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的激励、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以及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等方面有所遏制,从而产生一定程度的利益损失作为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第三种将监管成本分为两类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包括监管机构执行监管过程中所耗费的资源与被监管者因遵守监管条例而耗费的资源;隐性成本是指被监管者因为监管措施而改变原来行为方式造成的福利损失。

(二)监管收益监管收益通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监管提升被监管机构的盈利水平,金融监管的功能发挥与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成正相关关系;第二是金融监管提升金融体系的总收入,监管通过保护充分有效竞争、防止垄断和欺诈行为及避免系统性风险,以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收入;第三是金融监管提升社会总体福利。

(三)成本—收益的理论的缺陷毋庸置疑,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难以量化。第一,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难以量化。这两种成本有三个特点:其一,具有明显的预算软约束的性质,与直接成本的预算硬约束性恰好相反;其二,由于隐性支付从而令人难以察觉,在具体计量上也存在巨大困难,特别是其中的机会成本和由于道德风险而引发的间接成本更难以估计;其三,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相比于直接成本而言可控性较差。第二,收益难以量化。衡量金融监管的收益比成本更为困难。因为不存在与金融监管直接成本相对应的直接收益,监管收益往往要经历较长时间才能显现,即便显现,也难以准确量化,譬如监管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需要一定周期方能显现效果,此时要去量化稳定和保护效果本身的收益,一方面难以衡量,另一方面,由于这些效果是由包括监管、市场主体自律、宏观经济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产生的,所以难以剔除其他变量。

四、金融监管的边界有效性理论

(一)成本-收益理论的改良鉴于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难以量化,可以通过评估监管目标的完成程度来测算其与成本支出之间的比例,若能同样有效地完成目标,那么成本更低的方案当然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若在监管成本相同的前提下,目标的完成比例越高,监管有效性也就越高。所以,运用有效程度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即“有效程度/成本”的最大值)来替代成本—收益理论中收益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即“收益/成本”的最大值)。监管的有效性,即目标的完成程度替代了收益分析,规避了收益测算中的关键难题。

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政府监管供应商的重点是对其业务运营过程进行监管,监管机构直接对供应商的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性监管,了解其业务活动的范围,掌握其执行外包合约情况、财务状况、资金用途、服务质量及发包方满意度等情况,及时纠正供应商的违规行为,确保在适度的监管强度下,不降低外包市场的效率,使供应商合法、合规经营,实现外包市场社会总效用的最大化。政府监管机构通过严格监管外包业务运营,可以防范由供应商引发的战略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信誉风险和保密性风险,占《金融服务外包文件》中11类风险总数的54.5%[10]。外包业务运营期间,供应商容易出现道德风险,提供与服务水平协议不等值的服务,使业务运营成为金融服务外包监管的重点和难点。理想状态下,监管机构与供应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在完全理性的条件下进行博弈。但实际上二者的博弈是有限理性的,双方往往难以一开始就能找到最优策略,而是在博弈进行的过程中不断学习和调整,通过试错优化初始策略。有限理性意味着监管机构和供应商不会采用完全理性博弈的均衡策略,即均衡策略是不断调整和改进的,而不是一次性选择的结果。这样,双方博弈的过程实际上变成了相互模仿、学习,通过试错寻找较好策略的动态复制过程。而具有真正稳定性和较强预测能力的策略均衡,必须能够通过博弈双方在模仿、学习的调整过程中达到,具有能经受错误偏离的干扰,不会因为博弈双方中某一方的策略改变而改变[11]。因此,监管机构与供应商是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进行均衡策略选择,双方的行为策略具有进化博弈论的显著特征。因此,本文运用进化博弈论的方法,研究政府监管金融服务外包供应商业务运营的有效策略选择。

2业务运营政府监管的稳定策略:理论分析

2.1外包业务运营监管模型建立进化博弈的均衡策略称为进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yStableStrategy,ESS),由梅纳德•史密斯(MaynardSmith)和普莱斯(Price)于1973年提出,ESS求解时[12],假定两类行为主体均采用纯策略,令S和R(S和R均为有限集)分别表示两类行为主体的所有纯策略的集合,φt(s)代表所有在t阶段采用纯策略s∈S的行为主体集合,定义状态变量θt(s)表示在t阶段采用纯策略s的行为主体的群体比例向量。在现实操作中,供应商违规的原因和种类较多,政府监管供应商业务运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不可能在一个博弈模型中对各种情形都加以分析,但最严重和普遍的违规现象是由于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不佳导致自身倒闭,以及经营质量不好导致其难以为发包方提供等值的服务。因此,综合外包业务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和金融监管的经验,以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质量作为监控变量,建立博弈模型分析供应商(用A表示)与政府监管机构(用B表示)在业务运营过程中的策略选择,支付矩阵见表1。其中,支付矩阵中前一个函数表示供应商的效用,后一个函数表示金融机构的效用,全部字母都代表大于零的正数。根据前述分析,B对A在业务运营过程中的财务状况(用x1表示)和经营质量(用x2表示)两方面进行监管。R表示A的收益,A在不违规和违规两种情况下的运营成本C1G(x1,x2)和C1B(x1,x2),以及违规行为被发现时的罚金M(x1,x2),都是关于两项监管内容x1和x2的函数。供应商违规行为的主要特征是损害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利益获得超额利益,A违规时运营成本较小,即C1G(x1,x2)>C1B(x1,x2),进一步有R-C1G(x1,x2)<R-C1B(x1,x2)。B进行监管的成本为C2,C2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项组成。A不违规时,能够给社会带来正的效用S;如果B选择不监管,A违规会给社会带来负的效用-D。为了反映政府监管强度对供应商的影响,模型中引入了供应商中试图违规的数量比例x,由于政府监管机构在人力、物力以及技术等方面的有限性,对供应商实施监管的概率为y。

2.2业务运营监管的进化博弈分析根据表1所示的支付矩阵和进化博弈的理论分析,可以得到供应商在业务营运过程中选择“违规”和“不违规”策略时的期望效用u1B、u1G和群体的平均效用u1分别。即选择“违规”策略的供应商的期望效用小于整个供应商群体的平均期望效用。那么,选择“违规”策略的供应商由于期望效用较小,会通过试错和学习改为采用“不违规”策略,这样x*=0就能在动态的博弈过程中保持稳定,并且在动态策略调整中能够达到,所以它是一个ESS点。而在x*=1这种稳定点时,只要有一个“违规”的供应商改为采取“不违规”策略,就可以获得高于整个群体的平均期望效用。其他供应商就会通过试错学习,相继采取“不违规”策略。

3监管策略稳定性提升:违规罚金设置

上述分析表明,为了从根本上减少供应商违规的利益驱动,需要减少其违规所得的超额利益,可以结合供应商的财务状况(x1)和经营质量(x2)来研究供应商的成本函数C1(x1,x2),同时设计出与之相适应的罚金函数M(x1,x2),在供应商的运营成本和违规罚金之间建立监管制度,从根本上减少其违规的动力;另一方面,政府收取的罚金也可以作为政府监管成本的有效补偿。假设政府根据综合资本充足率、资金使用情况等多项指标设立了供应商外包业务运营过程中财务状况合格的标准为P1,综合各项因素设立业务运营中经营质量的标准为P2。供应商达到设立的标准(xi≥Pi,i=1,2)即为合格,如果未达到(xi<Pi,i=1,2)且被政府监管机构发现,就会被处以相应的罚金。

3.1供应商的成本函数C1(x1,x2)分析供应商为了满足政府监管机构设立的合格标准P1和P2,会支付相应的运营成本。理想状态下,假设xi<Pi(i=1,2)时,供应商的成本为0;超过设立的合格标准,即xi<Pi(i=1,2)后,成本线性单调递增。供应商在财务状况(x1)和经营质量(x2)这两方面超过标准越多,其短期成本必然越大,但是其长期收益更好;另一方面,不达标的成本较低,其短期利益会成为供应商发生风险行为的激励。为减少这样的利益驱动,政府监管机构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控制:第一,设立市场准入制度、供应商信用评级、市场退出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形成内容完整、协同作用的监管体系,增加供应商风险行为的成本,改变其期望收益函数,从而影响其策略选择。第二,通过奖励优良供应商,促进供应商群体守法合规、诚信经营;对违规供应商进行重罚,形成警示作用。

3.2供应商的罚金函数M(x1,x2)分析以上分析表明,政府监管机构改变供应商违规的期望收益,应通过罚金来约束供应商的策略选择。为此,在实际监管中可以采用这样的惩罚规则:如果发现供应商在财务状况(x1)和经营质量(x2)中某一方面未达标,就对其进行处罚,并根据其程度增加罚金。对于各监管因素xi(i=1,2),罚金都是随着不达标的程度大小而加速递增;同时,交叉项f(x1)•g(x2)的存在,使得当不达标的监管内容从一项增加为两项时,罚金会加速增加,使供应商再次违规的激励大大降低。据此可以画出罚金M关于监管内容x1和x2的函数图像(图4)。比较供应商的成本函数和罚金函数可见,当供应商达到甚至优于政府设立的合格标准时,会付出越来越大的经营成本;当其运营状况未达标时,一旦被政府监管机构发现就会被处以罚金。针对财务状况、经营质量两项监管内容,可以分别通过图6、图7表示罚金和成本的关系。比较供应商合规经营的成本与违规的罚金可见,对于超过或不足标准的程度都是同样的Δx的情况,罚金会比成本更高。并且随着Δx的增大,两者的差距会进一步加大(如图5所示)。另外,由于罚金函数里交叉项f(x1)•g(x2)的存在,当供应商违规行为增加时,其罚金比成本增大得更多,将供应商的成本函数C1(x1,x2)和罚金函数M(x1,x2)画在三维图中,该趋势特征表现得非常明显(图6)。综上所述,罚金函数的设立可以显著降低供应商违规的激励与动力。同时,罚金也可以作为政府监管成本补偿的重要来源,让违规供应商承担部分监管成本,降低政府监管的成本,增大政府监管的概率与动力,形成通过监管降低监管成本、“以监管养监管”的经济有效监管方式。

4研究结论与启示

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7篇

随着现代经济体系的日益复杂化,金融所起到的功能与作用也在不断增强。因此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而我国在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下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将从金融监管的原则入手,进而指出当前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一些改善建议。

关键词:

金融监管;问题分析;完善建议

一、引言

在当今世界,伴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发展,金融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已不仅仅局限于其产业内部,而是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国层面。实施金融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成为每一个国家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金融监管体制多种多样,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这种制度基本适应了我国金融环境以及监管目标的调整。但随着混业经营体制的发展,这种模式正展现出许多的弊端。对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也势在必行。

二、金融监管的原则

1、金融监管的原则有关金融监管原则学说纷繁复杂,1997年9月由巴塞尔委员会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香港年会上提出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为各国创建有效银行监管体系提供了基本依据。目前已成为各国在金融监管领域共同遵守的准则。金融监管的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依法监管原则。依法监管原则在每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中都是相同的,因为金融行业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必须接受金融当局的监管,同时必须维护和保障金融监管的权威性,赋予金融监管机关一定的职责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程序确保金融监管的目的能够顺利的实现。另外,依法监管原则需要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第二,合理监管原则。作为一个发展变化非常快速的领域,金融市场的创新能力及速度很快,实现对金融监管的有效监管需要合理监管原则。合理监管要求金融监管主体行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兼顾公正、公开、效率原则以及符合监管目标。第三,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的行为应当符合金融监管的需求,能够正确实现金融监管的目的,保障金融监管体系的安全和稳定,通过以金融市场内部调节能力为前提积极发展金融市场的活力。金融监管是以金融市场的规律为前提,有效的监管而不是随意的监管,这种监管应当适度,不能破坏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规律性。

三、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存在缺陷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自身就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监管目标过于笼统,落实难度很大,无论是银监会、证监会还是保监会,它们的金融监管目的都是为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但在实践过程中如何去实现这些目标,既没有明确的考核细则,也没用清楚的职责,而且相互之间经常存在职责不明确、相互扯皮的问题,甚至有时会出现监管真空,这极大的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效率。第二,在我国目前已出台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中依然存在着过多的缺陷。许多金融法规出台年代过久,已不能够满足当今时代金融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后,带来的金融的混业化经营和市场的国际化运作也给我国目前的分业金融制度带来了较大的冲击。第三,分业监管体制过多的依靠行政手段,缺少规范的体系和标准,我国对金融业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及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展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上立足,如此监管制度不利于我国实现金融创新,也抑制了金融行业规模的扩大,加剧了金融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严重影响我国金融业在国际中的地位。

2、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金融立法在某些重要领域还是空白,虽然已经出台了多部金融法,但是一方面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传统的金融法律法规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其次,关于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条文太原则化、笼统化,可操作性不强,导致金融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有法而不能依。我国的金融监管缺乏适当的系统性保护,不同于西方国家,我国尚未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政府扮演了承担责任的角色,这种过度性质的保护导致了社会对金融风险意识不足,如存款人往往只关心存款利率高低而不在乎金融金融机构的信誉,这极容易导致金融秩序产生混乱,也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3、对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缺乏有效监管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全球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已呈现多种形态,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财、电子银行、P2P网贷、小额贷款、众筹平台、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证券等等。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也为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依然处于空白状态。面对高速膨胀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如何去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和研判,强化金融监管合力,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促进金融业稳健运行也是摆在中国金融监管主体面前的大问题。

四、改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议

1、完善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完善金融监管方式的核心是创新金融监管手段,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有效率的金融监管通常是能够一直持续的、整个过程的监管,而不是单一的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的事后监督。金融监管主体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实现对金融机构从进入市场到退出的全过程、持续实时的动态监管并建立相应的金融检测、预警机制。

2、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顺应党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法治金融监管。将今后的金融监管工作逐步从行政管理变为依法管理。使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构建更加规范。而当前我国金融业依然处于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度的阶段,因此需要完善金融体系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一,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要求,应当尽快修改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修正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中内容上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法律条文,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让监管部门真正做到金融监管有法可依。第二,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中存在的法律空白予以补充。比如《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存款保险法》,进一步建立起适应混业经营条件下的金融监管的全面、细致的法律制度。第三,加大执法力度,唯有严格执法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实现立法的目的。

3、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交流当今时代金融呈现出国际化、自由化和市场化的趋势,金融的国际渗透能力和传到能力增强。而我国在开放的经济形势下,金融市场已经迎来了较大的外国资本。一方面,对于国外资本的进入以及跨国公司经营的出现使得我国必须加强同国际合作,尤其在监管职责分工及信息沟通方面需要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和外国金融监管当局及时合作。另一方面,当今世界各金融系统之间互相存在较大的影响,加强与国际合作便于我国能够积极参与到国际或地区的活动中,深入研究和学习到世界先进的金融监管成果。比如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可以很好的维护我国银行的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1]魏迎宁:《保险监管问答》,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2]刘晓纯G王颖(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现代财经).2009(12)p13-15

[3]崔鸿雁:“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逬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5月,第8页

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此次金融危机的事实证明欧美各国的完全放任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是行不通的,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不能使中国获得长远发展,危机只是暂时的,世界要发展、中国同样要进步,因此,尽快推行金融监管体制“一统化”改革,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把不同监管部门的外部协调变为单一部门内部的协调。是改善监管者协调性的重要措施。

一、开篇立论

美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与中国不同,它是完全放开,由市场机会和利益指引人们的创新,但追逐利益形成的市场失灵,却因为监管滞后不得不让政府与百姓付出巨额代价。而中国的金融创新必须由政府批准,稳定秩序唯此唯大。导致创新步伐太慢,内需总是受到抑制。此次的金融危机对中国即是挑战同时又是难得的机遇,金融危机带来了一次世界经济地位的大洗牌,快一步找到危机的突破口就能获得领先一步的发展。在改革方面中国一直保持着严谨的态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这也是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影响较小的原因,然而这样的态度并不长远,危机只是暂时的,危机之后必会产生更加完善的金融体制,中国目前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合日益完善的金融创新和快速增长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因此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制已经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创新的当务之急。

二、金融监管创新的必要性

(一)分业、混业经营界限模糊,分业监管受到挑战。

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国内金融业由原来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朝综合化经营模式发展我国以金融机构作为监管对象的分业监管体制,1999年,我国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汪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这一切举动表明。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松动,必然要求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我过金融监管体制已受到极大的挑战。

(二)中资、外资银行竞争越显不公平,期待统一竞争平台。

(1)从分业转向混业经营外资银行具有先天优越性。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已开放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大量跨国金融集团进入我国市场,各子公司也必须受到中国的法律的限制实行名义上的分业经营,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国际化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步向混业经营进行探索,而此时在中国的内的外资银行的母公司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混业经营模式,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进一恶化。

(2)目前我国在服务收费、存款准备金利率、业务范围以及税收政策方面对外资银行还存在“超国民待遇”,而且外资银行承担的国家政策性任务远低于中资银行。这对中资银行来说无疑是先天性缺陷。多层次的不平等竞争使得中资银行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无论在空间、时间、市场上都受到极大的落后性,因此给中资银行带来极大的发展压力。

(三)中国需要发展,金融业需要创新

从国际上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法律安排和技术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诸多差距,我们必须努力缩小国内监管标准与国际监管标准的差距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速度,才能使我国金融业发展更加迅速亦能更加国际化,从国内角度讲,我国是人口众多,劳动力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就业及生存压力重大,在此危机关头,稳健、高效的金融体系才能快速的带动经济增长,保持中国的正常运行,然而对于金融业发展而言,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是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随着我国加,WTO,国外金触机构向国内金市场迅速渗透,目前我国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下的低盈利水平,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竞争国际化要求,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是改变目前我国金融业竞争能力低下的根本出路。而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监管阻碍金融创新的观点,人为地把金触监管与金融新对立起来,严重制约着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打破金融创新瓶颈,为金融业的快速发现拓展空间,提供优势资源。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

面对全球金融市场紧密地联结,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存在区域性受到国界的限制,只能在本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可避免地必须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传染效应”带来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世界金融监管体系的强度是由其中最薄弱的环节所决定的,无疑发展中国家是这其中的软肋。而且投机性攻击的不对称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效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投机性攻击的成功,部分程度上和东亚国家金融体系本身的脆弱性和投机性攻击后金融机构出现普遍恐慌的“羊群效应”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打破国界界限,增强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使得[金融监管紧跟金融创新步伐,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同时共同防御金融风险,建立健全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使的金融监管同样走向国际化。

(二)对我国金融行业应该进行全方位统一监管

目前我过实行我“一行三会”监管体制存在众多矛盾和不足,(1)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主业分别由一个监管部门监管,容易出现死角,可能会影响审慎监管的效率(2)随着金融机构和业务边界的模糊,提供类似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由完全不同的主体来监管,而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目标方面则出现差异。(3)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中同样存在众多的不合理,此时我们亟需一个健全完整的包含境内、外资、境外等业务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制定同意的金融监管制度,做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发展。实行统一监管不仅能迅速适应新的业务,针对金融业务日新月异的情况,根据金融产品确定相应的监营规则,有效地处理混业经营下不断出现的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而且对整个金融业来设计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更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能更好地处理金融业不断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避免监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

(三)从根本上降低金融监管成本

(1)我国金融监管成本存在急剧扩大的趋势。由于中央的预算约束比较宽松,职能长期不确定,以及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使监管成本存在膨胀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机构庞大,人数众多,人力成本较高。二是监管制度设计重复,成本增加。三是现场检查的实施效果差,监督成本高.(2)目前,中国银行在所设海外分支行的25个国家和地区当中,已有18家当地监管机构(包括所有发达金融市场国家)明确提出了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占中行全球网络的72%,而在国内,银行业还停留在执行旧资本协议的阶段。面

对这种监管差距,海外分支机构要付出很大的转换成本,仅各种财务报表就要有两个版本。面对花费较大且无实际效益的成本必须从监管体制上进行完善创新,减少成本支出。

(四)全方位的金融监管需要一个过渡期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高素质、高文化水平的专业工作人员。我过目前亟待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式,全方位统一的监管模式必是中国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经之路但是由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综合实力还不具备统一监管的条件,在现状和统一监管模式之间存在一个过度期,即“分业—过渡期—统一监管”路线。然而过渡期内金融业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拓展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培养专业人才,优化和充实核心资本。同时利用这一时期,我国货币金融当局可以进行充分论证,考察各种情况,吸纳世界各国先进的经验和立法,对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及法规体系进行整合,制定出一部全面、先进、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法典,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培养专业化的监管人才。

四、总结

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是扩大金融开放的制度保证和前提条件之一,其实现程度最终取决于我国对世界经济的参与程度和国际竞争力状况,这将是一个长期过程,本文仔细讨论了我国目前发展状况的缺陷和当前国际形式,从而建立起更优的秩序和更健全合理的监管模式。进行这项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将传统的监管引入不确定性的领域,并对其进行发展和创新,以适应世界金融格局的变迁和空间、对象、环境的日益复杂与模糊所带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1]约翰·伊特维尔,艾斯·泰勒.全球金融风险监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陈建华,程杞国.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金融研究,200o(o1):l11—1l6

[3]徐克恩,鄂志寰.美国金融动荡的新发展:从次贷危机到世纪性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究,2008(10):4—10

[4]陈启清.竞争还是合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论分析.金融研究,2008(10):187—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