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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通知范文

金融工作通知

金融工作通知范文第1篇

区作为驰名中外的旅游胜地,金融支付环境直接关系到游客的切身利益和感受,更是关系到全区发展形象和声誉的人文环境、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要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支付环境必须同步达到一流水平。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金融支付环境建设,营造优质高效的发展环境,特提出如下要求:

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改善金融支付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期市金融办对区金融机构设置及银行卡使用环境建设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提出了解决方案,并形成专门报告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委书记王三堂做出了重要批示:“同意所提建议。要采取有效措施,近期尽可能大的有所改善,同时采取治本之策,实现明年根本改观,以后每年都有新提升,尽快达到国内先进城市和先进旅游景区水平,还要注意关注研究解决其它县区重要区域的相关问题。”市委副书记、市长朱浩文批示:“同意,按此意见抓紧落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也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我区作为全市重点旅游区域,要认真贯彻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努力改善我区金融支付环境。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就此专门下发了《关于落实市委书记王三堂等市领导重要批示加强全市金融支付环境建设的通知》,就加强金融支付环境建设做出部署。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以服务“一区四化”建设为出发点,站在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区和“宜居宜业宜游、富庶文明和谐”新的高度;站在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人人都是形象代表的高度;站在全区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改善金融支付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宣传、工商、城管、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发挥优势,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引导和管理力度,提高经营者、消费者的认识,增强安装银行卡机具和使用银行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探索政府奖励补贴、降低通讯费、提供机具场地等优惠措施,提高银行卡覆盖率。

迅速行动、狠抓落实,确保近期全区金融支付环境显著改善

一是增加用卡机具数量。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增设ATM、POS等用卡机具确保布局合理,安全便捷。二是完善服务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已设立用卡机具的地点和单位的醒目位置设立显著的广告标识,方便用户识别。各宾馆、疗养院、饭店等公共消费场所收银台显著位置摆放金融机构、机具网点分布图,并标明“不得拒绝刷卡消费”警示和监督举报电话。三是加强机具维护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每年暑期前对全区特别是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内设置的用卡机具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定期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机具正常运行。四是提高服务水平。各银行机构每年要定期组织机具使用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强化银行卡使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

金融工作通知范文第2篇

为迎接年环卫工人节的到来,经市局研究,拟对在年度涌现出的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各类先进的评选范围、条件、名额分配及评选程序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五十佳城市美容师”

(一)评选范围

在全市21个县(市、区)城管(市容环卫、建设)局和市局所属单位中直接从事道路清扫、公厕清掏和垃圾清运处理生产一线的环卫职工(含临时工)中产生。凡获得过“城市美容师”称号的,原则上不重复评选,先进事迹特别突出的除外。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环卫事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乐于奉献,团结协作,文明作业。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劳动纪律,崇尚社会公德,无违法乱纪行为。

3、直接从事道路清扫、公厕清掏和垃圾清运处理作业等生产一线工作5年以上。

4、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且出勤率在98%以上。

5、事迹突出,在群众中有较大影响力。

二、市容环卫工作先进集体

(一)评选范围

在各县(市、区)城管(市容环卫、建设)局和市局所属直接从事道路清扫的卫生队、公厕清掏的城肥所、垃圾清运的汽车队、垃圾处理作业的班组、市容环卫、城管管理中队等单位中产生。

(二)评选条件

1、坚持认真贯彻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2、紧紧围绕市容环卫部门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出色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3、全体职工热爱市容环卫事业,履职尽责,乐于奉献,文明作业,开拓创新。

4、全体职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无违法乱纪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

5、整体素质高,互相尊重,团结协作,高效勤政。

三、市容环卫工作先进个人

(一)评选范围

在各县(市、区)城管(市容环卫、建设)局和市局所属的基层单位中从事一线市容环卫、城管管理和环卫作业的工作人员(含临时工)中产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市容环卫事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乐于奉献,团结协作,文明作业。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无违法乱纪行为。

3、从事市容环卫工作两年以上的。

4、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且出勤率在98%以上。

5、一般是一线的环卫工人或执法队员。

四、评选程序

实行自下而上的推荐审批,各单位按照本文规定的条件和名额,将各类先进的名单和主要事迹报市城管局审核,市局审核通过后进行表彰。

五、要求

金融工作通知范文第3篇

二、认真开展省、州局安排的“对银行帐户管理及大额现金交易排查”、“对工资业务进行排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职工挪用资金买案件”、“中间业务专项检查”、“排雷行动”、“金秋行动”,以确保邮政储汇资金安全,捍卫经营成果。

三、认真落实资金票款安全局长负责制,实行储汇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年初层层签订《xx县邮政局金融资金安全责任书》。成立有专门的案件防控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认真执行人员排查制度,全面施行轮换岗计划。建立了举报制度,每个职工均发有举报卡。

四、严格按照省局和州局的要求的频次和内容开展储汇稽查工作,采取突击检查、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和资金安全隐患进行追踪整改、督促落实。

五、认真按照《关于印发%26lt;xx州邮政金融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6gt;的通知》(x邮金管〔**〕105号)和《xx州邮政金融内控制度评价、现场处罚标准及打分表》要求,积极开展邮政金融内控评价活动。在开展内控评价的同时,对中间业务管理、网点三级权限管理、电子稽查和智能令牌管理、支票印鉴分管、出纳库存现金、银行账户、大额权限审批、特殊业务处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金库“五大制度”、押运钞管理、营销排查等高风险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排除资金安全隐患,确保储汇资金安全。

六、为强化邮政金融管理,结合本局实际,先后修定了《xx县邮政局储汇资金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对邮政储蓄大额现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管理的通知》、《调整**年储汇周转金定额明确超限提款权限的通知》、《金库管理考核办法》、《xx县邮政局金库管理、上下班接送安全综合考核办法》以及各项应急预案。

金融工作通知范文第4篇

为加快推进金融工作,支持金融单位加大信贷投放程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和服务企业改制上市直接融资,有效促进金融与县域经济共同发展,加快实现“拼争全国五十强县市、建设现代化综合新城”的战略目标,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县关于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县政协调研员

成员:县政府办副主任

县发改委主任

县工信委主任

县财政局局长

县国土局局长

县人民银行行长

县银监办主任

金融工作通知范文第5篇

上述情形的出现,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即是我国银行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现阶段我国与银行服务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基本法律。由于“金融、银行消费”不同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定义的“生活消费”,在对银行业中的消费者适用时有一定局限性,并且这些基本法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文涉及较少,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仅是在立法目标中提到“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并未涉及具体的权益类型,也未对消费者权益维护、投诉处理的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第二个层面则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监管机构指定的部门规章。虽然银监会先后于2012年3月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诉处理事项的职责和监管程序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以下不足:

1、上述措施将焦点放在了银行内部投诉处理的程序上,缺乏灵活的消费者救济途径

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服务专业性、技术性强,客户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的需要。在我国,一旦消费者与银行产生纠纷无法通过银行内部机构获得权益保障时,司法救济就成了银行消费者保护的最后救济手段。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实践还存在若干需要改进的问题,如诉讼周期长、诉讼费用高、举证难和执行难等。这与基本法律法规本身的不足有直接关系。故银行业中的消费者很难通过诉讼途径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仲裁、调解程序以及银行自律机构等社会组织和行政处理纠纷机制方面较为欠缺。在纠纷解决手段单一且难以取得实质效果的情形下,直接导致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2、《通知》的规定有一定的机械性和局限性

如要求银行受理投诉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等,但缺乏具体明确的流程规定,这在层级复杂的银行机构体系中不仅难以落实,而且还可能重复处理,增加银行管理的成本;再如《通知》侧重点在于事后监管,忽略了银行内部的约束机制,造成银行内部对消费者权益的忽略,消费者不仅缺乏有效的渠道来了解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等收费制定的依据和标准,而且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银行应承担的安全、信息披露和公平交易等义务也会被规避。

二、对完善我国银行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1、制定专门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专门立法的制定将银行消费者保护理念上升到法律高度,不仅能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也会促进银行机构形成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在立法技术上,通过对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的立法规定,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选择权、隐私权、知情权等权益。如在对知情权的保护中,应对银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时间以及银行违反信息披露后应承担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等作出强制性规定;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在允许银行对信息的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对银行业消费者信息搜集的途径、内容、信息的使用以及对恶意泄露信息应承担的责任等进行严格的规定;在银行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方面进行约束,明确格式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范围和风险责任的归属等,避免银行利用格式条款转移责任。

2、充分发挥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工作职能

2012年11月银监会正式成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该局的工作职能包括“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法规”、“建立并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机制”、“建立并完善投诉受理及相关处理的运行机制”等,但由于设立时间尚短,尚未出台具体的工作章程。在其后的工作开展中可借鉴美联储、货币管理署等机构的工作准则和处理程序,通过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明确消费者的维权程序和路径,同时敦促银行业投诉机制的设立。在工作手段和方法上可以通过网站或微博等形式,通过与消费者的互动,及时处理、反馈消费者的投诉情况、解答疑惑,公布银行服务、理财产品等收费信息,充分发挥其职能,取得社会公信力。

3、积极完善和加强银行内部对消费者的投诉监管工作

结合《通知》的要求,增强银行内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必须从银行公司治理完善的战略高度完善,尤其是银行董事、高管以及各级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应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和监管的研究,通过银行内部治理规划等文件得到落实,从源头上强化保护意识,将《通知》中的一些机械、实践中难以操作的规定,从人员、机构、制度和机制建设等具体方面来加以弥补和落实。配备熟悉行业法规、金融知识的专业化人员,设置独立的专门机构来处理消费者投诉的监管工作,同时也要将工作重点延伸至银行服务、金融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和与消费者的销售合约审核中去,平衡消费者和银行的得失,避免出现银行自主决定收费标准的信息不对称局面。构建银行内部投诉处理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统,将各层级处理投诉工作受理情况、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输入信息系统中,使得营业网点、分支机构以及总行相互之间及时掌握投诉处理进程,避免重复工作。

4、建立银行与消费者争议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境外如英美国家的日臻成熟和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处理银行、金融纠纷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对于“争议处理机构”做了详细的规定,其篇幅占据整部法律文件的二分之一还多,也充分彰显了多层次的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在我国除了银行内部的投诉处理机制,还有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作为银监会下的行政机构进行行政处理。此外,调解、仲裁也应是解决金融纠纷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仲裁,能有效弥补银行内部处理以及诉讼程序中的不足,以其专业性、私密性、快捷和灵活特点,更有利于银行与消费者纠纷的解决;银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应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设立专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机构。

金融工作通知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解决我县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政发[]60号、财社规[]1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服务中心),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担保资金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财政局筹集和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县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筹集额度按与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实际需求相适应的规模安排,并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机构

第六条设立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监管会下设担保服务中心。

第七条监管会由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妇女联合会、金融经办机构和担保服务中心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三)审议、核销坏帐;

(四)经批准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八条担保服务中心为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经监管会审议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二)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四)向监管会提交核销坏帐、弥补代偿损失的方案;

(五)提交担保基金调整规模的方案;

(六)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担保基金具体提供担保的对象和条件为:

(一)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口,男60岁、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本地创业人员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劳动者;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低于企业人员总数的30%;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新办个体经营、劳动密集小企业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现有微利项目,原则上予以优先重点扶持;

(四)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申请担保贷款时,必须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还能力且必须在贷款发放银行开立帐户。

第五章贷款担保额度、期限与用途

第十条贷款担保额度:

(一)对单个自然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三)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的,在确定借款人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担保服务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金融经办机构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按金融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的流动资金。

第六章贷款担保程序

第十四条需要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的城乡劳动者,按照自愿申请、社区受理评审后择优推荐、经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担保服务中心复核并出具承诺担保书、金融经办机构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上述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办事程序。

(一)自愿申请

1、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需向本人经营所在地社区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妇女创业申请推荐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4)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申请人创业(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

(6)未经社区推荐的需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措施;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创办小企业需向注册登记地社区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

(2)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注册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议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0)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就业人员总数30%的相关证明文件;

(11)当年(或近二年季、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3)拟提供的其他有效担保措施;

(14)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推荐

申请人须在上述资料齐备后向经营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具备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符合其他借款条件后及时推荐。

(三)条件审核

县劳动就业局审核申请人填报的《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资料报担保服务中心。对不符合借款担保条件的,在回复申请人时应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担保审核

担保服务中心核对《申请表》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借款担保额度、期限和其他担保措施等是否符合规定、合法可行。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向金融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对未通过审核的,回复申请人和劳动就业管理局,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贷款审查

申请人持报审资料和《同意担保通知书》,向指定的金融经办机构申请贷款。金融经办机构核对《申请表》、《审批表》、《同意担保通知书》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还款能力等是否符合规定、合法可行。对通过贷款审查的,要尽快办理贷款手续。对未通过贷款审查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提出改进建议。

(六)发放贷款

金融经办机构对通过贷款审查的贷款在3个工作日内保证贷款资金发放到位。

第七章贷款利率和贴息

第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政发[]60号文件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50%贴息。

第八章贷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借款人(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被保证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社区、担保服务中心和金融经办机构,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担保服务中心应制定规范、有效的担保评审和贷款监控管理措施及办法,应有专人专项负责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履行担保管理责任。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县金融经办机构及社区,共同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金融经办机构要简化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加强借款人在本机构结算帐户的管理,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经恶意损失贷款的,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时通知社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担保服务中心,最大限度使贷款免受或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社区选用专门人员负责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担保手续,积极协助担保服务中心和金融经办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要协助金融经办机构对借款人(被保证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担保服务中心、金融经办机构,督促借款人(被保证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担保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管理局、金融经办机构和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章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一条金融经办机构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款项目,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告知担保服务中心,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个月止。

第二十二条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金融经办机构依照《保证合同》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要求先行代为清偿债务。

第二十三条担保服务中心收到金融经办机构《代偿通知书》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对符合先行代偿债务的项目,由担保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经办机构出具《同意代偿通知书》,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代偿范围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发生下列情况,担保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金融经办机构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并向担保服务中心提交《代偿通知书》;

(二)金融经办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追索义务;

(三)金融经办机构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社区和担保服务中心,造成贷款损失;

(四)金融经办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发放、收回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二十五条担保服务中心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社区和劳动就业管理局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金融经办机构应给予积极协助。对借款人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担保服务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收回的资金支付应缴贷款利息后,属于冲减担保基金部分的调增担保基金本金;属于财政补偿资金部分的,作为以后年度县财政局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

第十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财政局指定的金融经办机构,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存款利息经县财政局批准,可用于担保服务中心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业务经费支出,利息余额转入本金。

第二十七条担保服务中心在监管会领导下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应建立规范、高效的担保项目评审体系,科学、合理的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和快捷、便利的担保运行体系。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被保证人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二十八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金融经办机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担保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年度终了,担保服务中心向监管会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监管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贷款担保情况,确定当年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的担保代偿损失,由担保服务中心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财政局提出补偿担保损失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证明担保代偿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二)监管会批准的代偿损失方案及上半年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县财政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损失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不属于财政补偿担保损失范围:

(一)金融经办机构及担保服务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等越权审批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或提供担保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二)担保服务中心未采取相应担保有效措施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三)金融经办机构及担保服务中心未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5%时,担保服务中心应向其提出了预警通知并采取防范风险措施;不良率达到20%时,金融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不再办理新的担保业务。担保服务中心与相关经办机构采取进一步防范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监管会批准后,方可恢复贷款担保业务。

第三十三条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服务中心提出确认坏账申请,报监管会审核同意后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

金融工作通知范文第7篇

我国相关政策主要从“存量”和“增量”两条路径出发对信贷竞争机制构建进行驱动。存量路径是不断明确各类原有农村金融机构职能的一个过程,增量路径是不断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过程。

(一)存量路径通过对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及相关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对原有农村金融机构政策的驱动主要以明确各类原有农村金融机构职能为目的。机构不同,其政策驱动点也不同。农村信用社的政策驱动点主要集中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方面;农业银行的政策驱动点主要集中于三农金融事业部和加大涉农贷款方面;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驱动点主要集中于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拓展方面;邮政储蓄银行的政策驱动点主要集中于职能转变和扩大涉农贷款方面,具体如表1所示。在政策的驱动下,各农村金融机构职能进一步明确,取得了相应的改革成效。农村信用社自2003年开启改革试点,2004年开始全面铺开改革工作,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开始向农村股份制和合作制商业银行改革,截至2005年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范围就扩大到29个省份。农业银行2004年将全行涉农贷款归于农村信贷部门管理,2005年成立了小企业业务部,加强对县域内小企业的支持力度,2007年开始开展“三农”金融服务试点工作,此后试点范围不断扩大;试点范围扩大后,试点行的业务量及利润额占农业银行整体县域支行的比例从40%提升至80%左右。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由2004年以前专司粮棉油收购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主要办理粮棉油收购贷款、储备贷款、调销贷款等业务逐步扩大到主要办理粮棉油收储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新农村建设贷款、县域城镇建设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业务、不断强化了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政策性职能定位更加明确。邮政储蓄银行2007年3月挂牌成立以来发展迅速,成立不久即获批在全国筹建36家一级分行(包括31家省级分行和5家计划单列市分行)及其所属的20405家分支机构,积极转变功能,把原来农村地区的储蓄机构从“抽水机”变成“蓄水池”,起到了引导储蓄资金回流农村的作用,很好地支持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二)增量路径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驱动表现出明显的阶段特征,第一个阶段是围绕新机构的试点,第二阶段是围绕增加各类新机构的覆盖范围和提高服务水平,第一阶段主要集中于2005—2008年,第二阶段主要集中于2009年以后,具体如表2所示。在一号文件政策的推动下,银监会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具体如图1所示。2006年12月,银监会选取了四川、内蒙古、甘肃、青海、吉林和湖北6个试点省份开展鼓励各类资本设立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试点工作,2007年10月就将试点扩大到31个省份。仅2006-2008年3年时间,就通过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延伸服务解决了1878个“空白金融服务”。此后在已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推广发展较为成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提高其金融服务水平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截至2013年末,全国已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050家,其中村镇银行987家,贷款公司1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49家。

二、风险分担机制

我国相关政策主要从担保和保险两个方面对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进行政策驱动。

(一)担保机制对于担保机制的政策驱动主要是从担保方式和担保组织的构建两个方面进行的。担保方式的驱动点主要集中于抵质押品的创新和扩大抵质押品范围方面,担保组织构建的驱动点集中于鼓励担保机构拓展农村业务、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组织方面,具体从一号文件的关注点可以看出,情况如表3所示。在一号文件的推动下,我国农村逐渐确立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以及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为抵质押品,专门针对林权做为抵质押品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如2008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明确提出了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的意见。2013年7月,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下发的《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和2014年2月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均对发展林权为抵押品做了一系列的规范。担保组织方面,由于农业自身的弱质性,加之农民缺少有效抵押物和信用评级证明,商业性担保组织很难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担保组织的建立方面主要集中于推动政策性担保机构建立。

(二)保险机制保险机制方面,我国政策驱动主要集中于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进、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保费补贴制度等方面,从历年一号文件中关于农业保险的政策关注点可以看出,具体如表4所示。在一号文件政策的推动下,保监会也围绕一号文件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关注点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如何围绕关注点开展工作做了详细规定,推进了农村保险机制的构建,具体如图2所示。在政策的驱动下,2004年中国保监会在黑龙江、吉林、上海、新疆、内蒙古、湖南、安徽、四川、浙江9个省区(市)正式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此后逐渐扩大试点范围。农业保险表现出保险经营主体逐步增多、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和经营模式逐渐多样化的特征。经营主体方面,2003年国内只有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2004年以后,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12年,我国已有22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基本实现了粮食生产大省都有2家以上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初步满足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2013年3月《农业保险条例》实施后,保监会在3个月之内连批13家险企获农业保险资质。保险覆盖面方面,覆盖地区已经扩大到全国,承保品种由2007年初的玉米、大豆、小麦和棉花4个品种扩大到农、林、牧、副、渔业的各个方面。经营模式方面,各地在开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模式。一是由政府采用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承办,由承办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是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各公司按约定比例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三是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合承保,按约定比例,将保费划入政府设立的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和保险公司账户,双方按比例承担风险。四是政府委托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代办,保险公司只收取代办费,保费收入存入政府账户,承保风险也由政府承担,目前大多数地区采用前两种模式。2013年,全国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06.6亿元,同比增长27.4%,农作物承保面积突破10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45%,提供风险保障1.4万亿元,向3177万受灾农户支付赔偿208.6亿元。

三、差别化货币政策机制

差别化货币政策机制主要体现在支农再贷款、存款准备金和存贷款利率管理方面。

(一)支农再贷款方面对于支农再贷款的政策驱动主要体现在其范围的不断扩大方面,具体相关政策出台情况如图3所示。在政策的驱动下,我国于2009年开始将支农再贷款的对象由农村信用社扩大到农村合作银行。在巩固发展的基础上,于2012年8月在陕西、黑龙江两省开始试点,将试点地区支农再贷款的对象由现行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拓宽到设立在市区的上述四类机构。此后在2013年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拓宽支农再贷款适用范围政策,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功能。

(二)存款准备金方面存款准备金方面,我国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低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驱动方面表现出两个特征:一是在上调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时候保持其存款准备金率不变,二是明确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比其他一般商业银行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在上调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时,保持其存款准金率不变的政策驱动,具体如表5所示。我国不但在上调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方面对农村金融机构做特别规定,还专门规定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低于一般商业银行。2007年连续下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对农村合作银行执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加强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贷款指导的意见》,要求对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继续执行比一般商业银行低的存款准备金率。2008年1月人民银行下发《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春耕备耕增加“三农”信贷投入的通知》称,将对农村信用社实施与一般商业银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央行将在实施与一般商业银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基础上,继续对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执行比一般商业银行低的存款准备金率。2014年4月25日人民银行决定下调县域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下调县域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调整后,县域农商行、农合行分别执行16%和14%的准备金率。

(三)存贷款利率管理方面在存贷款利率方面我国政策驱动表现为一定的政策倾斜、不断的规范和扩大其自主权。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扩大农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10月29日起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调整后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57%)为例,农村信用社可以在6.57%~15.111%的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2008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通知,指出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201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即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扩大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自主权。

四、差别化监管政策

对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政策的驱动,我国主要集中于对符合农村信贷特点的监管体制建立方面。就一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其对监管体制建立的驱动也主要集中于建立符合农村金融机构或农村信贷业务特征的金融监管体制,具体如图4所示。农村金融差别化监管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准入、业务管理、监管手段和方法及金融机构部门监管方面。在金融机构准入方面,2006年12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在业务管理方面,2007年1月银监会连续下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差别化监管制度。在监管手段和方法方面,2011年2月、2013年2月和2014年2月银监会分别的《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均指出要强化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根据农村金融发展特点改进监管方法,丰富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有效性。在金融机构部门监管方面,2009年5月银监会下发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与监管指引》针对“三农”金融业务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的情况,给予“三农”金融业务更宽松的监管政策。

五、结语

金融工作通知范文第8篇

一、金融维权管理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金融维权管理机构缺失

1.金融机构的维权管理部门职能弱势。基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金融维权工作多由信贷部门具体操作,有的金融机构虽然设立了资产保全部门,但事务多、人员少、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金融维权的专业人才,在债权催收、保全、评估及应诉方面,处于被动应付地位。

2.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维权进行协调和管理的主体不明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前金融维权工作由人民银行进行协调和管理,银监会分设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负责金融维权的协调和管理,造成金融维权管理“群龙无首”。

(二)金融维权法律制度不完善

1.没有专门的金融维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目前,金融维权工作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综合性法律,国务院行政规章虽然不少,但政策性强,彼此缺乏衔接,内容上常有冲突的内容。实践中,金融机构维权常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为依据,但无论哪部法律,其规定都是原则性和笼统的,而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又过多地考虑地方利益、社会稳定等因素。因此,金融维权工作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作为依据。

2.现行《破产法》的规定不利于金融维权。按照我国的《破产法》,企业财产在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是: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国家税款、一般债权。这样的破产清偿顺序容易造成企业以破产名义实施逃废贷款行为。据调查,某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2006年底贷款余额为11.68亿元,不良贷款余额7.36亿元,占比63%(不良贷款中包括市中行剥离数额);从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分析:由企业改制、转制、破产、停产等原因形成的坏帐为4.3亿元,占58%。某农村信用社由于企业改制、转制、破产形成的不良贷款达2.7亿元,占全部不良贷款的60%。

3.1994年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常被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违规套用,以此逃废金融债务。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关于国有企业政策性(即计划性)破产试点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但许多非试点城市的企业在破产时也强行适用这一政策。由于《通知》和《补充通知》对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纳入“计划内破产”的范围,以及哪些部门行业的企业不能实行“计划内破产”等问题没有规定,一些地方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安置下岗职工,任意扩大“计划内破产”的适用范围,对一般破产企业套用“计划内破产”的有关政策,导致了不规范的企业破产行为的大量增加。

(三)金融机构信贷、债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引起相关法律风险

1.贷款保证效力不足形成法律风险。(1)保证人不具备法定担保资格。如政府部门或非经济实体等组织为贷款人提供担保。(2)保证人经济实力不足。如一家企业为多家企业提供担保。(3)保证人企业改制或恶意逃废债务。目前,贷款保证人借企业改制逃废债务情况时有发生。(4)保证期内未主张权利而导致保证责任免除。信贷人员未按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有效崔收,贷款失去时效。

2.贷款抵押效力不足形成的法律风险。(1)抵押物产权不明,抵押担保名存实亡;(2)抵押物品价不符实;(3)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在办理抵押时分离,一旦贷款发生风险,在实际追索时常发生法律纠纷;(3)抵押手续不完整。如以机器设备抵押时缺少有关部门的文件。

(四)司法效率不高,导致依法维权工作效果不佳

诉讼手段本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重要途径,但由于目前审判体制和法制环境的缺陷,银行通过法律手段保全金融维权面临诸多困难。

1.诉讼维权效率不高。金融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具有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大、专业性强的特点。但目前,大量金融案件与一般经济案件同属法院经济庭审理,从立案到审结多个程序,需要几个月到一年的时间才能结案,有的案件甚至几年久拖不决。

2.诉讼费用负担沉重。金融案件的审理与一般经济纠纷的收费标准相同,收取立案费、起诉费、执行费等。加上执行过程中资产转移有土地、房产、物价等多部门收费,总体收费在诉讼标的额的15%至20%之间,收费名目过多、费率过高,银行对庞大的诉讼费用难以承受。

3.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在对待金融维权问题上往往偏向企业,有意或无意助长、支持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4.司法执行难。目前,对民事诉讼败诉者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没有严格的制裁措施,导致金融案件执行“软弱”,使逃债者有恃无恐,法院判决成为法律“白条”,金融机构“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十分突出。

二、维护金融维权的相关法律对策

(一)建立健全金融维权管理协调机制

目前金融维权管理工作已由人民银行移交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项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和具体职责。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到设在县域的监管办事处,未在原来人民银行管理基础上增加任何新的内容。而且,从履行职责角度讲,单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家监管机构显然难以做好这项长期困扰金融机构的“老大难”难题。因此,必须象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那样,建立起有地方政府、人民银行、人民法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加的金融维权管理协调机制,制定并落实相关制度,成立常设性的办事机构,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配合,才能保证金融维权工作收到实效。

(二)完善金融维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制定《金融维权法》。要设立统一优先权制度,保全金融维权;对金融维权的转让、拍卖、债转股等做出详细规定,对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予以追究,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的利益,维护金融资产的安全,在法制的基础上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

(三)健全金融机构维权管理机制

1.金融机构内部要设立专门的金融维权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应设立金融维权管理办公室(可与资产保全部门合署办公),负责资产保全、维护金融维权、抵贷资产管理等事务。要提高人员素质,配备一批法律、会计、金融方面的专业人才,充实到金融维权管理部门。

2.建立严格的信贷管理机制。(1)成立信贷客户经理部,实行审贷分离,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项目的决策,客户经理部负责贷款客户的日常管理。(2)建立信贷管理系统,实行贷款风险责任制,一旦出现风险将追究信贷员、信贷主管、主管行长的责任。(3)建立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按照信用等级对贷款客户实行风险管理。(4)建立抵押担保信息系统。商业银行应开发建立抵押担保信息系统,把保证人、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担保贷款输入系统,并实现区域内联网,提供担保信息网上查询功能,有效地防止发生贷款担保法律风险。

(四)改善金融司法执法状况,建立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1.人民法院可以设立金融法庭。具体负责审理金融维权债务、票据、金融诈骗以及其他涉及金融业务方面法律案件或民事纠纷,提高金融案件的审理效率。

2.维护法治原则,减少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政府应当认识到金融维权的保全,对于改善金融生态环境至关重要,而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又决定金融机构对当地经济的资金投入。因此,各级政府应当积极保全金融维权,减少对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干预。

3.降低金融维权案件费用。金融维权在资产转移时涉及法院、土地、房产、物价等多部门,其收费按统一的费率标准。金融案件具有数量多、立案标的数额大的特点,各部门应按标的金融确定费率标准。

4.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制裁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1)加强与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法院的沟通,协调联动,形成维权合力。金融机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债权管理特别是企业逃废债情况,与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取得支持和配合。(2)继续执行恶意逃废债务企业“黑名单”制度。金融机构、司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拒不认帐和有还款能力就是不还的恶意逃废债企业进行联合制裁,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联手打击逃废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