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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I政策的政治经济学论文范文

时间:2022-03-28 04:49:06

FDI政策的政治经济学论文

一、“社会市场经济”国家制定服务业

FDI政策的典型特征本部分首先对不同于西方的,如类似中国这样的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体制及经济秩序进行描述,以便分析政府角色、行为和政策制定的意图、过程和结果。然后,对比货物贸易保护措施及其影响,概括服务贸易中的特殊模式———服务业FDI(商业存在)保护政策及影响的特征,以便为理论模型构造一个更符合现实的经济环境。

(一)政权体制及经济秩序的界定德国经济学家瓦尔特•欧根(2001)认为,国家政体和经济秩序是相互依赖的。如果忽视对国家政体或政权体制、相对应的经济秩序以及政府角色、行为的界定和区别,而直接引入理论模型,其解释力会受到影响。盛斌(2002)按照对政府的角色和行为的假设,将其划分为“仁慈的政府”、“自利的政府”和“民主的政府”。“仁慈的政府”由于不受选票的影响,在谋求社会利益最大化时不受个别利益集团的左右,可以独立地根据目标函数最大化原则选择贸易政策。“自利的政府”将政府看作一个较为特殊的团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中包括寻求政治稳定、选举概率的最大化或者个人在政治“收入”上的最大化。“民主的政府”综合考虑自身利益和社会福利,既要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由于受到民主制度、规则和程序的约束,又须最大程度考虑整个社会福利,以反映普通选民的意愿。瓦尔特•欧根认为存在三种对应不同政权体制的经济秩序:一是集中管理经济(社会市场经济),或中央集权型,即中央政府拥有最大经济政策决定权,但不排除私有制;二是集团调节经济,或权力集团性,即自由市场造成团体成为主要的价格参与者,他们拥有市场权力,进而逐渐拥有政治权力;三是完全竞争经济,或个体市场型,即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和相对平等的价格参与者。如西方工业国家的发展,其经济秩序已演变成为“集团调节经济”(沈建平,2008)。若按照上述界定,PFS模型中的政府对应“民主的政府”,其经济秩序类似于“集团调节经济”。与之不同的是,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角色、经济秩序更符合“仁慈的政府”和“社会市场经济”,其政权体制表现出集权式特征,中央政府具有最后的经济政策决定权。尽管在政策制定时考虑其他利益集团和社会福利,但政府不受选票或选民的影响,不存在也不允许政治捐献这样的院外活动机制,利益集团与利益集团之间、利益集团与政府间的博弈通常不成为政策的决定因素。在经济运行中,虽然鼓励私有制和市场竞争,但政府通过国有企业来掌握一国经济命脉和维护国家安全④,这一特点在敏感的服务行业(如电力、通信、运输、金融等)尤为典型。国有企业是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关乎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因而是一个非常重要而独特的利益集团。由此伸义,“社会市场经济”的经济秩序可能在某些产业和领域存在不同程度的、有时甚或较浓重的行政干预及垄断色彩,这一色彩通过政府较为重视国有企业的利益而得以体现。但与此同时,如果过于重视国有企业,不仅影响消费者利益,且长期而言不利于该产业的竞争和发展。因此,政府需要在各种目标中寻求政策均衡。此外,这种特殊的秩序格局会扭曲市场价格,该市场并不符合PFS基准模型的“完全竞争市场”的前提假设。

(二)服务业FDI保护与货物贸易保护的区别及其影响由于服务和货物的性质不同,服务业FDI的保护政策及其影响与货物贸易存在着较大差别。首先,由于货物的有形性,贸易保护通常采用关税或配额等非关税措施,要么政府获得关税收入,要么不同群体根据配额形式获得配额租金,而关税收入和配额租金都可能影响政府目标函数的设定。基于服务的无形性,政府通常对服务业FDI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大多为非关税壁垒)和国内规制⑤,如参股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地域要求、资格与资质要求、行政管理的复杂度及透明度等更为隐蔽和复杂的服务贸易壁垒,来限制服务业FDI的流入。在以往的研究中,歧视性非关税壁垒可以通过关税等值方法来近似刻画保护程度,但政府无法获得关税收入,所以不直接影响政府目标函数的设定。其次,相比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定义及内涵更加复杂,限制政策所造成的影响也有所不同。按照GATS对服务贸易的界定,服务贸易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服务业FDI)和自然人流动。货物领域中,贸易和投资是相对独立的行为,外国生产者可以通过FDI来规避贸易壁垒,根据自身生产率状况与利润率大小选择出口或FDI方式提供货物。而服务贸易领域中的贸易和投资按照GATS的界定是互补的,服务业FDI或商业存在作为服务贸易中的一种模式,受贸易限制措施影响,与其他服务贸易模式有着较为复杂的互动关系或交互影响。毋庸置疑的是,如果服务业FDI面临非常严格的限制措施,则无法以投资形式进入东道国市场,其结果是不进入或以其他服务贸易模式进入。最后,经验证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经济体,一国服务贸易市场往往存在甚于货物贸易领域的垄断性。且同货物相比,服务具有很强的产品差异性。因而,服务市场往往表现为垄断竞争的结构特征,传统货物贸易理论中基于“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建立的理论模型,不能简单地应用于服务贸易领域。

二、模型构建

由于典型特征的存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制定服务业FDI政策时与PFS模型有着相当大的差别。本模型在Branstetter&Feenstra(2002)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基于垄断竞争市场的假设前提,运用FDI进入的观测结果作为衡量贸易政策的工具(FDI进入的程度反映政策偏好),探讨服务业FDI政策中的政府行为、决策过程和影响因素,进而揭示政府对各利益集团的重视程度,以增加模型对现实的解释作用。假设小国情形,该国对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不影响世界价格。本国不受选票影响,不存在政治捐献行为,经济秩序类似于“社会市场经济”,中央政府拥有最终的经济政策决定权。此外,服务业FDI政策包括歧视性限制措施(关税等值)和国内规制(利润税)。

(一)消费者假设一国由具有相同偏好的消费者组成,消费基准商品x0和一系列差异服务的集合商品x,消费者偏好形式为拟线性偏好。

(二)企业假设市场结构为垄断竞争市场,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分别为cS、cα,服务业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生产成本为cm。根据关税等值方法,假设服务业FDI歧视性壁垒等值为τm。同时,假设pf为服务业跨国公司在母国生产的服务价格和世界价格。其中F为固定成本。为简化模型,假设πf为跨国公司在母国生产且销售时的最大化利润。可以发现,λ=0时,上式束紧。跨国公司进入数量受到利润税λ和关税等值τm的影响,因此跨国公司数量可表示为函数m(λ,τm)。跨国公司对政策变化做出反应:当(9)式等号成立时,有dm/dλ<0且dm/dτm<0。则有:命题1:服务业FDI的进入数量是服务业FDI政策实施的结果,该数量与服务业FDI歧视性壁垒(关税等值τm和非歧视性管制政策(利润税λ)成反比,即dm/dλ<0且dm/dτm<0。服务业FDI歧视性壁垒越高,进入越难;利润税越高,进入越少。

(三)要素假设劳动是唯一的生产要素,且单位劳动可以生产单位基准商品,则工资是单位1。假设跨国公司要支付的工资溢价(w-1)>0,该溢价可以代表模型中不能体现的跨国公司带来的可能收益。该假设符合现实,因为跨国公司相对于国内企业往往倾向于支付较高的工资。

(四)政府为了国有企业或自身的利益,政府一方面对服务业FDI设置歧视性贸易壁垒τm,以减少跨国公司对国有企业在竞争上的潜在威胁,但政府无法获得关税收入。另一方面,在非歧视性国内规制上,对所有在国内经营的服务企业征收利润税,但需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利润全部归政府所有,其他本国企业和跨国公司缴纳利润税。同时,政府重视社会总福利。政府根据其目标函数原则来选择最优政策。

三、结论与政策涵义

贸易保护和自由化的矛盾此消彼长,一国若要更好地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就必然要深究服务贸易保护的根源。本文在Branstetter&Feenstra(2002)的研究基础上,对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服务业FDI政策进行分析,尝试建立一个“社会市场经济”国家服务贸易保护的政治经济学模型。本文首次将国际政治经济学模型应用于一国服务业FDI保护问题的研究,探讨模型构建中的典型特征,构建的政府目标函数与已有的政治经济学模型有着较大的差别,结论也有一些不同。首先,对于一个“社会市场经济”的政府而言,不受选举影响,所以不存在也不允许政治捐献行为,政府拥有经济政策的最终决定权。其次,国有企业是非常重要和特殊的利益集团,它的利益实质上和政府是一体的,其利润归国家或政府所有,自由化在提高社会总福利的同时,也对国有企业造成利益损失。再次,服务业FDI的进入受歧视性限制措施和国内规制的影响,限制措施和国内规制越严格,跨国公司越难进入东道国市场。最后,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确阻碍了服务业FDI的流入,起到了类似货物贸易保护中关税的作用,但政府无法取得关税收入,不会直接影响政府目标效用函数的构建。本文结论的政策涵义是:第一,在“社会市场经济”情形下,政府是服务业FDI及其相关经济政策的制订者,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政府审慎把握政策尺度显得尤为重要;第二,鉴于国有企业垄断与经营效率不高的现实,政府的服务业FDI政策有助于增加市场主体与加强竞争效率,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伤害到国有企业及政府自身的利益。因此,政府超越国有企业保护需求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政策目标导向性,要求政府具备更高的综合平衡能力;第三,基于全球性的服务贸易自由 化趋势不可逆转,国有企业须加快从行政性垄断主体向市场化规模经济主体性质的转变;最后,歧视性限制措施的拆除与多元化市场主体的成长,意味着“社会市场经济”以国有企业利益为主导的政策模式逐步向多元利益集团权重博弈为基础的政策模式转化。本文对服务贸易保护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仅仅只是个开头,但增强了原有模型对不同政体和经济秩序的国家、以及不同贸易模式的解释力度。由于微观数据的可得性问题,本文目前无法进行实证检验,但未来随着统计数据的完善,这一不足也将被弥补。

作者:谢慧黄建忠单位: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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