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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范文

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

1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不足的原因分析

1.1法律和基本制度不完善,监管存在漏洞

2004年初,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空前的关注,2005年4月29日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也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也健全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

第一,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虽然对证券交易、证券发行和上市公司的收购等规定了一些条件和要求,但是这些法律侧重于从宏观上进行立法,对于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未从微观上予以细化,投资者在对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会出现各种困难。第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但《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只做了框架性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是不及时予以公告‘和散布虚假信息,小道消息盛行‘对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地披露,而是采用避重就轻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实、隐瞒部分事实,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进行披露。公司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和规范性得不到保证,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第三,监管存在漏洞,信息披露制度通常对上市公司资产情况及变动,购买者持有证券进行披露,即对已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司的这些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对信息披露的不实和偏差进行监督和责令整改,但是对信息披露的遗漏及未披露原因却未重视,监管方无从对那些遗漏的信息所关联的事项进行监管。另外,对于证券公司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还存在一些漏洞。

1.2上市公司质量不高

一些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和上市时,虚构公司的资产和业绩,虚增利润以达到上市和发行股票的目的,同样,一些企业在发行债券和短期融资券时,虚构企业业绩,提升企业质量,以此通过评级机构的评级指标,达到融资的目的,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在发生兼并重组进行管理层收购时,公司的管理层通过调剂或隐藏利润的方法扩大账面亏损以达到低价收购的目的,并且很多进行管理层收购的公司对收购资金的来源以及还款方式等并不披露,都讳莫如深,定价方面多为暗箱操作,桌面交易和案下交易互补。这一方面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1.3投资者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证券市场中推出的创新产品以及交易机制对投资者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而我国证券市场大多数投资者是中小投资者,他们没有投资专业知识,投机色彩很浓,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在很多情况下受损害的投资者不去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分子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2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完善:

2.1完善相关法律和基本制度

第一,我国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对出现的一些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令人欣喜的是:2008年8月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发展与完善”国际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他透露,作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的一项重要法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正在起草之中。第二,我们应该避免立法中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加强对诉讼的保护力度,拓宽诉讼的渠道,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同时进一步扩大民事责任涉及的范围,设计详细、缜密的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使之有较强的操作性。

2.2完善监管体制,加大监管力度

第一,应该坚定监管目标,证券监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资本市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证券监管应坚定监管的目标,即如何维护和体现市场自由、平等的真正内涵,如何公正的对待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充分运用监管信息,消除监管渠道障碍。监管活动从本质上是一种事前行为,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中出现的违规现象,监管机构只能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因而监管机构应利用已经掌握的信息,消除监管渠道中存在的障碍,在事前防范,尽可能把违法违规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三,完善监管体制,加大监管力度,保持监管的独立性,应该细化和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行使监管职责,对于监管对象。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工作,努力解决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操纵市场这三个顽症。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律师及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查。在监管权力上,我国可以借鉴美国SEC兼有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以及独立行使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的特征,增加我国监管机构的“准司法权”。同时,还应该保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确保监管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此外,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应做到监管机构监管和市场参与者自律相结合,逐步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交易所把关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

2.3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美国大法官Louis·D·Branders对信息披露制度作了这样的阐释:“公开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与产业弊病的矫正政策而被推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信息披露制度应符合的标准有: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适法性和易得易解性。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完善主要是解决好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三方面,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首先要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健全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要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加大执法力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幕交易和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违规的事件,证交所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来约定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规则,负责上市公司日常的披露工作。证券业协会则应制定内部自律的信息披露规则。另外,还要发挥中介机构等的审查、评价作用。最后,监管部门应提高违规成本,使违法者终止铤而走险。我们还可以结合独立董事制度,将各项信息披露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挂钩。此外,还要注意应该尽量缩短信息披露的时间以及完善证券信用评级制度。

2.4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基础和源头,我国的上市公司可以参照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结构实行的内部监控机制、外部监控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的经验,在已取得成效的股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大股东的权力制衡机制,严格执行发审委和举荐人问责制,突破董事会运作的瓶颈,完善独立董事的责任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坚决遏制违规对外担保,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激励和约束等,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培养机构投资者的力度,提高机构投资者占有的市场份额,只有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才可能避免风险和治理内部人控制问题,预防和制止损害投资者行为的发生,提高公司营运效率,从源头上消除虚假信息的产生和消除危害投资者利益的潜在风险。

2.5设立专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投资者保护协会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的保护机制,是投资者损失由政府“埋单”转向市场化运作的一大进步,标志着国内证券市场救济制度的逐步成形,推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化建设。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荷兰等地的股东协会制度或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制度,在证券投资者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中介机构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提供有关参与公司管理、依法行使和维权的咨询,并为投资者在权益受侵害时寻求救济提供组织和费用的援助。这就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为直接、完全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

2.6开展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投资者除了依靠外界的力量保护外,还应积极主动的进行自我保护,投资者教育应把重点放在帮助投资者树立理性的投资理念。让投资者了解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技巧,为投资者提供银行、证券、保险以及管理方面的知识,让投资者意识到自己不断的学习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进入了一个全流通时代,投资者的利益需要更多的保护。我们应该从外部环境上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和效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手段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应该加强自律,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实施预先披露制度,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从源头上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以此建立多层次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此外,投资者本身也应注意自身专业水平的提高。通过投资理念的提升进行自我保护,当公司内部制度和外部环境得到改善后,我国投资者的权益就会得到改善,从而会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从长远看,这既有利于证券市场上效率与公平原则的和谐统一,也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