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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范文

时间:2022-09-20 05:23:16

浅谈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

摘要:近年来,国有企业参与开展融资性贸易引发了大量的法律纠纷和风险事件,给国有企业带来较大经营风险和资产安全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已多次印发文件,明确中央企业严禁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要求进一步加强贸易业务管控及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不断提高贸易业务的风险防范和管控能力。文章从国有企业如何识别和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加强贸易业务的管控,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

自2013年以来,钢贸联保爆雷、青岛港大宗商品融资诈骗事件发生、多家中央企业因融资性贸易被查处,国务院国资委已连续下发监管文件:201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明确:严禁开展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原地转库的融资性业务,将仓单(货物)质押融资业务纳入高风险业务管理。2015年《关于6家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等业务有关问题的通报》,严格禁止无商业实质的融资性贸易业务。2017年《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融资性贸易的特征,要求彻底排查融资性贸易,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退出,并严禁开展“空转”“走单”等各类虚假贸易业务。要求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管控,对涉及的授信额度、客户信用、合同签订、仓储商选择、存货监控、资金支付等关键环节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不断提高贸易业务风险防范和管控能力。现实中,仍存在部分国有企业对融资性贸易风险认识不足,监管不到位,引发了法律纠纷和资金风险,对融资性贸易风险的管控应引起国有企业的高度重视。

一、融资性贸易的概念及特征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增加信用目的,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融资性贸易本质上应基于真实的贸易关系,并通过在物流、仓储、交付等各个贸易环节中金融工具的运用,为促成贸易而进行融资,是贸易+融资的组合,并非简单的贸易行为或是单纯的融资服务。国务院国资委禁止开展的融资性贸易是指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特征包括:(1)虚构交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2)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存在特定利益关系;(3)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4)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违规的融资性贸易与真实贸易可从交易的目的和交易的真实性来辨认,真实的贸易交易目的是购买货物以获取货物价差利润,注重货物的品质保证和货物的控制权;虚假的贸易则是以借钱为目的,出资人以借款利息为收益来源,不控制货权或根本无货交易。国有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往往出于短期内实现经营规模扩大目的,或做大收入规模满足外部排名需要、完成内部考核指标等需求,国有企业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容易获得低成本的银行融资,参与到融资性贸易链条中往往是作为提供资金或提供增信方,为银行融资困难的上下游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或增信,并按照资金的使用时间和商定的利率水平赚取息差。融资性贸易往往存在占用资金大,一旦发生风险,国有企业将面临重大损失,甚至引发财务危机,陷入经营困境,且风险处置难度较大。

二、融资性贸易的模式及风险分析

(一)融资性贸易的模式分析融资性贸易形式具有类型化特点,随着融资性贸易业务的不断发展,其参与主体及交易形式也在不断变化,仅从提供融资方式上看,主要有两类:一是直接提供融资资金,二是提供融资增信服务。主要有以下模式:1.循环贸易:循环贸易是通过相同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买卖合同,货物流转形成一个闭合的回路,为融资方取得货款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同时无需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此类交易的目的可能存在:开具票据套取银行资金、虚增贸易额。对融资方会形成低卖高买的不符合商业逻辑行为。此类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2.托盘贸易:托盘贸易是指托盘方与买卖双方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利用账期,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贸易形式。托盘贸易通常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但是提供资金一方并不直接参与货物流转的过程。此类交易中,国有企业往往作为托盘方,为买方垫资支付货款,货物由卖方直接交货到买方,如货物的交付环节监管不利引发纠纷、交易方违约、买方支付能力不足等风险形成托盘方的资金风险。如卖、买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或是存在长期买卖关系的关联人,国有企业在没有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加入贸易链条成为过桥方,虚增外部集团合并表收入。此类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3.委托采购(销售)形式:委托采购形式,是指提供资金的企业接受融资方委托,代为采购货物,并将收购、保管、销售三环节全部交给融资企业完成,或将其中两个环节交由融资企业的关联方客户完成,提供资金企业不直接有效控制货权的委托性业务。委托采购(销售)形式的结构与托盘买卖非常相似,所不同之处就是以委托法律关系取代了买卖法律关系。4.质押监管:是指监管方(往往是国企)根据质权人(金融机构)委托对质物进行监管,如质物在监管期间灭失或强行出库,由监管方向质权人赔偿损失的贸易形式。该模式是通过监管方对货物的监管为融资人增信。该类业务的质物往往是大宗货物,存在质押货物是否真实存在、融资人是否拥有货物所有权、货物是否存在重复质押等风险。当货物监管不利或融资人无法归还贷款时,监管人面临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且难以追回承担款的风险。5.保理形式:融资人以其销售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保理是一种合法的业务模式,但是如果融资人与债权人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则会演变成一种违法的融资性贸易。现实中存在办理保理业务的过程中,债务人配合融资人开展虚假贸易、开具虚假发票、做假合同。还存在融资人自行造假、伪造债务人签章等违法行为,金融机构仅从形式的审查难以查实应收款的真实性,形成较大风险敞口。6.保兑仓形式: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融资企业(买方)向银行申请以卖方在银行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为质押的贷款额度、由银行控制其提货权为条件的融资业务。保兑仓是一种合法的交易结构,但是经常被利用而成为融资性贸易的模式之一。对于卖方,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如果买方缴付的保证金余额低于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时,买方的失信和经销不力、或超信用额度违规发货等问题则卖方就必须将承兑汇票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以现款支付给银行,形成资金风险敞口。7.仓储保管贸易形式:仓储保管贸易是结合了买卖和仓储保管双重法律关系的融资性贸易形式。通常存在双重贸易性融资:一是货权人通过买卖形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二是仓储保管人通过仓储保管形式为融资企业提供增信。仓储保管贸易与质押监管贸易在法律关系上极为相似,只是货权人取代了金融机构的位置,而货权人与融资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从借款转化成了买卖。在仓储保管法律关系及与其关联的买卖法律关系中,交付通常体现以货权凭证而非实物的流转。

(二)融资性贸易风险影响分析1.资金风险。由于融资性贸易的复杂性以及国有企业在操作过程中的监管不到位,核心企业的风险将导致整个链条出现风险,而资金需求方多为中小民营企业,资信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差,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缺乏有效的资产做担保,国有企业作为垫资方,交易金额大,一旦资金链断裂,使国有企业陷入复杂的债务纠纷,甚至将承但较大损失且难以追回的风险。2.货权风险。由于大宗商品不易监管的特殊性,融资性贸易中如对货物流转、仓储管理、质押监管、交付的权利凭证的审核等监管不到位,甚至不掌控货权,存在空转走单的可能性,如货权证明有瑕疵,一旦发生货权纠纷,国有企业有可能面临货、钱两失的困境。3.法律风险。融资性贸易合同条款设计相对复杂,模式多样,如从业人员对融资贸易业务相关的货流环节认识不清,跟踪不及时,资金流向和回笼期限监管不到位,进一步增加了操作风险。由于违规的融资性贸易违背大宗贸易交易规则、逻辑,交易的表面法律关系与实质法律关系的不一致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等,以及贸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没有贸易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均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交易过程中存在合同诈骗、伪造公章、渎职等欺诈行为,还会涉及民刑交叉的法律问题,也加大风险处置难度加大。4.会计信息披露的合规性风险。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可靠是会计信息合规披露的关键之一,直接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判断。实务中,开展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融资贸易,净融资业务转化成销售业务核算,并虚增销售收入;同一集团内关联方企业之间通过人为增加中间商的贸易业务不抵消、不披露;甚至采用年末销售次年再回购的循环贸易以虚增当期收益的舞弊行为,均影响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真实可靠性,财务报告存在较大的合规性风险。5.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面临被监管机构追责处罚风险。随着国资监管的不断加强,国有企业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面临被追究责任。2018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中,对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明确包括了: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三、融资性贸易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清查风险隐患,严控融资贸易业务风险。国有企业需充分认识融资性贸易风险,清查存在的风险隐患,落实风险化解措施;要严守法律底线,用制度的手段,杜绝开展上下家直接或间接为同一控制人的业务,杜绝开展代开证、代垫资金的纯粹融资性贸易业务,杜绝开展不能实质性控制货权的业务,杜绝开展融资性过单的贸易业务,杜绝开展空转、走单的虚假贸业务。二是强化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构建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强化前中后台的制衡机制,发挥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作用。明确企业各部门的风险管控职责,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及审计中介机构专业审核作用,加强完善业务前期论证审查、立项决策、谈判签约、合同履行全过程风险防范机制,保证业务合法合规性,业务风险可控,强化审计监督,实现内控体系持续改进优化。三是聚焦主业,审慎开展主营商品以外的业务,防止盲目进入不熟悉的领域引发的贸易风险。加强前期商品市场调研,加强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分析研判,建立大宗商品市场风险监控预警机制,制定风险止损预案及措施。四是健全客户/供应商分级的准入机制及动态跟踪机制。从交易方的整体实力、业务规模、合同执行情况、处罚情况等方面,做好交易方的资信调查,执行贸易伙伴准入机制,加强对客户风险的预见性和防范能力,根据评估结果严格选择贸易合作伙伴。加强客户信用额度控制管理,严控客户信用额度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严控单一客户的融资限额,及时采取增信措施。建立动态跟踪机制,适时管理和综合评价客户的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一旦发现客户有违约迹象,应立即采取提前收回资金、加大货权控制等补救措施,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尽最大努力减少公司损失。五是加强合同管理。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台账、合同管理实现归口统一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审批流程,加强贸易合同的法律审核,对要素不完整、约定不明确、审查审批等环节不到位的合同严格把关。加强对合同执行的动态跟踪管理,严防不按照合同执行出现的风险敞口。六是加强货权管控,严禁开展不能实际控制货权的融资性贸易业务。健全存货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交易中对货物流转、仓储保管及货权凭证审核的监管。对存储在第三方仓库的业务,须严审第三方仓库的资质,规避仓库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或特定的利益关系的风险,并派人或委托专业机构监管。坚决落实存货三方(业务、财务及仓库)定期盘点、对账制度,及时发现异常情况,确保存货安全。七是加强财务方面的风险管控。强化财务资金管理,完善大额资金的审批授权制度,对预付、赊销与开具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方式开展的业务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跟踪监控。加强应收款的账期管控,落实担保责任,通过保证金、抵、质押物、第三方担保等方式落实担保措施,并完善法律手续,将担保措施落到实处。利用信息化技术使公司的业务、财务、资金系统有效融合,适时预警和处置风险,防止监管不力、处理及时带来的风险。八是加强内控制度执行监管。严格规范公司公章使用,规范财务票据管理,控制不相容岗位的人员设置,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和轮岗,防止内外勾结或被交易对象套取资金的风险。九是加强公司战略引领,建立科学的业绩考核体系。重视企业风险文化建设,建立科学的合理的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针对不同业务的公司合理设置各类考核指标权重,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经营业绩,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助于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的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结语

融资性贸易占用资金大、盈利水平低、业务风险高、收益和风险严重不对等,一旦发生风险,企业将面临重大损失,甚至引发财务危机,陷入经营困境,且风险处置难度较大。国有企业应加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严禁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围绕主业,依法合规开展贸易业务,采取多种有效保护手段,防范国有资产的损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国有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静.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分析.探讨与研究,2018(12)

[2]蔡振.国有融资性贸易业务的识别、危害与防范.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

[3]杨丹.浅谈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产生的原因、特点及风险防范措施.纳税,2018(1)

[4]王峰,石睿.全面解析融资性贸易的七大交易模式.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

作者:张晓惠 单位: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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