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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犯罪范文

网络经济犯罪

一、网络经济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一)网络经济犯罪的概念

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实施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工具或者以计算机硬件、软件及信息网络为侵害对象,实施的违反《刑法》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网络经济犯罪可以认为是上述两者的复合形式,它是指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主要的犯罪工具或犯罪手段,利用计算机硬件技术、软件技术和网络技术而实施的经济犯罪。

网络经济犯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类型,而是犯罪学意义上的概念。从本质上说,网络经济犯罪是传统的经济犯罪在手段上的翻新,是传统经济犯罪在手段上的智能化、复杂化和高科技化的新型经济犯罪。

(二)网络经济犯罪的特点

网络经济犯罪与传统经济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或使用受害人(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与传统经济犯罪相比,网络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有:

1、犯罪主体智能化。网络经济犯罪是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实施的智能性、知识性和科技性的经济犯罪。犯罪行为人多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具备相应的经济业务知识与技能,利用其职业性质、特点及条件来实施犯罪。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防范日趋专业化、严密化,无论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还是对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的破坏,犯罪实施人大多受过高等院校计算机专业或非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或精湛的计算机操作技术,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漏洞,表现出相当程度的高智能化和高专业性。

2、犯罪行为隐蔽性。由于计算机本身有安全系统的保障及软件资料形态的多元化,加之网络经济犯罪的专业技术性和犯罪主体身份的虚拟性,使得网络经济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犯罪行为人通常是在异地通过远程控制操纵网上成百上千台主机向多个目标主机进行攻击,或者利用网络欺骗的方法将真实的地址隐藏起来,受害人很难发现。另外,内部人员的网络经济犯罪使其更加隐蔽化。部分网络经济犯罪系被害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作案,由于作案人员熟悉专业的业务知识,善于利用内部管理上的漏洞,能够善于利用工作职务之便,逐步隐蔽地实施犯罪行为,使其更加容易掩盖犯罪真相。

3、主观动机多元化。网络经济犯罪与一般经济犯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主观犯罪动机多元化。有因经济利益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诈骗、贪污、盗版等而犯罪的;有因经济困难而又心怀不满,外在困境和内在需求的极度不平衡而犯罪的;有无明确的作案动机,而仅仅把自己的行为视为一种智力游戏或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水平或是为了获得一种强大的权力而触犯刑法的;有因各种不当欲望的极度膨胀或没有宣泄的正常渠道而利用网络来展示“才华”而犯罪的。

4、犯罪趋势国际化。由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开放性、互联性和跨域性,网络经济犯罪消除了社会制度、国境边境的界线,网络经济犯罪相应地呈现出国际化的特征。犯罪分子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终端机就可以通过因特网到网络上任何一个站点实施犯罪活动。

二、网络经济犯罪的原因分析

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经济犯罪形式也呈现多样化。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破坏银行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功能,实施盗取银行卡的有关信息,制作伪造的银行卡以提取现金的犯罪行为;有通过破坏或修改经济金融领域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数据或应用程序,以达到实施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等经济犯罪活动的目的;有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网络传销、网站等活动的;有利于网络非法截获、复制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服务信息数据商品的;还有网络诈骗、网络、网上销赃、网上盗窃商业秘密、制作虚假广告等等。网络经济犯罪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不仅与人们的价值取向、道德观念以及世界观有关,更与当前我国经济体制与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联系。

1、法律制度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已经相继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明确将网络经济的安全管理纳人了法制化轨道。但是,法律本身的发展一般落后于技术的发展,相对滞后于现实需要,目前,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防治计算机犯罪的有关法律不十分健全,仍缺乏防范和打击网络经济犯罪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

2、高额利润的驱使

高额利润是网络经济犯罪的动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这样形容为利润而冒险的资本家:为了100%的利润,他们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为了300%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斩首的危险。相对于网络经济犯罪的巨额非法所得,网络犯罪成本可以说几乎是零。正是高额利润的诱惑,使得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

3、网络经济的技术安全保障存在不足

网络经济开发商往往只看重网络极大推动了经济活动运行的速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效益,而忽视了网络经济的技术安全保障的重要性。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密度高,存储介质极易被携带出去,并且容易被有意或无意的损坏,本身的脆弱性;信息管理系统结构复杂而庞大,各项管理和监督制度很不健全;计算机程序的设计上多数软件存在着明显的先天不足等等,这些都容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对于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由于计算机网络的跨地域性、超越时空性、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分离性等原因,传统管辖权所获得的基本联结点变得不好确认,由此给传统刑法管辖规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导致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确定困难。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采用的就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刑事管辖原则。为了有效打击犯罪,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确定我国对网络经济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同样应该坚持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管辖原则,但是应当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属地管辖原则加以适度扩展,对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做出广义的解释,网址、实施网络经济犯罪的行为人所利用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受到网络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侵害的系统网络、设备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等都可以成为行使管辖权的联结点。如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案件,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对行为人通过侵入、修改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程序、系统参数等手段实施网络经济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可视为网络经济犯罪的犯罪行为地;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盗窃、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犯罪案件,犯罪行为人操作计算机的地点和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均可视为犯罪结果地。

四、网络经济犯罪的防范对策

网络经济犯罪是一种高智能犯罪,防范措施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从法律、技术、管理和教育等各方面着手。

1、加强立法,充分发挥刑事法律的威力

网络经济犯罪现象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对其防范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立法或通过判例来解决案件。目前我国已有《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但总体来说,我国有关计算机网络经济犯罪的立法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应尽快制定计算机犯罪法、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保护制度。由于计算机网络的无国界性,各国都应按照共同的国际规则来制定计算机犯罪法。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为使电子商务交易正常进行,应建立健全统一的实体法。其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件通过有效的司法,规范计算机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破坏网络安全的犯罪,司法实践中,在规定量刑方面应当加重,把法定刑提高,并且增加财产刑,对造成严重经济后果的处以重罚或者没收财产。再次,制定行政法律法规。通过建立相应的法规条例,加强对互联网及金融、企业内部网络的行政监察与管理,重点加强对网络经济一般违法行为的约束,加强网络经济参与者的守法意识。最后,国际公约方面。针对如今网络经济犯罪往往是跨国界跨地区的有组织犯罪的特点,而且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一般不在同一地点,应该尽快通过国际组织设立一个关于互联网管理的国际公约,以便更有利于打击网络经济犯罪,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作。

2、强化计算机网络的安全防范

加强计算机机房、终端室、网络控制室等关键场所的安全保卫。重要的部位或区域要用电子门锁,还应有电视监视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为了防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网络系统的非法侵入,采取的主要技术手段是电磁屏蔽、身份鉴别、信号干扰、用户识别、监视报警、选择性访问控制和加密技术。安全机制管理方面,主要是密钥管理、加密、数字签名及访问控制。应进一步加强加密技术的研究和运用,将信息加密后存贮在计算机里,并注上特殊调用口令。这样,窃密者突破一般口令进入计算机后,也无法将信息调出。在信息传输过程中,对信息进行加密,窃密者即使截收到信号也一无所知。对媒体中的文件进行加密,使其以常规的办法不能调出。

3、提高侦查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的能力

由于网络经济犯罪具有高科技性、高智能性等特征,所以网络经济犯罪侦查应转变传统侦查观念,以科技、智能等手段作为支撑后盾。要从公开和秘密两个方面加强情报信息收集,提高主动出击的能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经侦、网监、刑技及企业单位之间联手打击合力,加强国际、地区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从原始固定、外部勘查、信息保全、信息解读、依法提取、系统分析、综合利用等方面重视对电子信息和信息痕迹的勘查;平时要加强学习培训,提高网络经济犯罪侦查能力。

4、加强教育,提高全民防范意识

防范、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既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也需要信息产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更需要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作好宣传工作,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识假防骗能力,提高公民的伦理道德水平,形成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经济犯罪的强大舆论范围,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信息网络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