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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下旅游者消费行为分析范文

时间:2022-02-22 06:27:09

互联网下旅游者消费行为分析

摘要:互联网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与人们的消费行为的选择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同样,在时代的浪潮下,互联网购物、交流商业信息、互通商品的有无日益便利化,人们的消费生活更加寸步难离互联网的影响。传统意义上认为,旅游者的消费行为具有随机性、随时性,没有固定的消费商品目标选择。在互联网时代,这些消费惯性要改变了,在旅游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旅游者的消费行为受到了一些不利影响,这是由于互联网带给人们的“信息超前”效应,研究互联网的大范围普及对旅游者消费行为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其不利影响产生的原因,是十分必要和必须的。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推广和普及,网络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了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据2014年1月公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到2013年12月,我国的互联网网民达到6.18亿,与前一年相比共计新增网民535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其中手机网民数量高达5亿,比2012年底增加了8009万人,占网民总量的81.0%。”这些数据充分反映了互联网与人们生产生活的愈加密切。正如一些教育学者所言:“他携带着自己特有的价值和意义,渗透到人类活动的每一个角落,并以非常的力量支配着人类的行为和观念,它无所不在、万象纷呈,构成人间迷人的现象。”互联网的精彩纷呈、功能越发强大,对旅游商家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吹响了网络旅游的号角。在任何地方,只要人们输入将要旅游的地点,互联网上都会出现五花八门的关于该景点的介绍、评价等,为人们有目的的消费提供了超前的方便。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尤其是作为年轻一代的代表群体,对网络更是情有独钟。无论是学习、生活还是娱乐,网络对他们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很多人每天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网络上,包括上网聊天、看电影、网上购物以及玩网络游戏等。互联网的强大魅力,深刻影响了人们的学习、生活以及交往方式,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它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高度的共享性使人们获取信息更加广泛快捷,给人们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学习资源和学习空间,沟通交流、娱乐、消费、交易,为旅游商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展示自我的舞台。而另一方面,纷繁复杂而又充满诱惑的网络世界也对旅游者的消费行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立足于其影响,分析这些影响产生的主要原因。

二、互联网对旅游者消费行为的不利因素分析

(一)互联网视阈下的旅游者更易盲目消费

随着科学技术和网络服务的发展,人们的上网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类电脑(如台式电脑、笔记本、平板电脑)以及手机都是当前人们的主要上网工具,其中手机网民的不断增多成为显著特征。调查数据显示,在193名被调查者中有109人将手机上网作为自己最主要的上网方式,占总数的56.48%,台式电脑和笔记本分别占10.36%和31.61%,手机正逐渐成为人们最为主要的上网工具。智能手机上网更为方便,只要手机有信号,随时随地都可以上网。人们普遍关注的内容,如即时通信(QQ、飞信、微信等)、新闻浏览、小说、体育赛事、娱乐圈趣闻,甚至是电影、电视剧等,都能够在手机上方便的实现。这些都使得人们使用手机上网的人数不断增加。手机上网的方便性,让旅游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具有更大的选择空间,旅游者在旅游之前、旅游之中、旅游之后看到自己喜欢的旅程中的商品都会随时随地的在网络上购买,网络购物不需要支付现金,只需要人们手指轻轻一点,就可以把心仪的商品收入囊中,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人们更加有消费的欲望,甚至这种欲望在网络支付的现金用完之后,人们的购物欲望依然不减,这也就催生了支付宝的“蚂蚁花呗”服务项目的诞生,坦白而言,“蚂蚁花呗”是专为支付宝现金支付完毕,但仍然有购物愿望的人们而开通服务的,只要旅游者愿意,他总能在旅游过程中拍下自己喜欢的商品,既不费时也不费力,之所以人们不在旅游景区购买自己心仪的商品,这主要是因为旅游景区的商品价格一般比较昂贵,而互联网上的商品一般价格低廉,在这样的基础上,旅游者由于在旅游过程中往往带了相当的金钱(存在支付宝或网银),加之有愉悦的旅游体验,其消费往往难以把持,形成盲目消费的态势。

(二)互联网视阈下的旅游者更易攀比消费

在某网站的调查中发现,目前人们网络需求日益多样化。该网站列举了11项人们网络行为动机,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人们对所列的11项网络行为动机几乎都有涉猎,且人数较多。通过人们网络需求总体行为特征,我们可以发现人们网络行为的趋势。调查结果显示:聊天、看电影、网上购物、看新闻、玩游戏等5项网络行为需求所占比例较大。其中,人们网络需求排在第一位的是“聊天”,占总数的70.47%,聊天工具多使用QQ、微博以及微信;第二位的是“消费”,占60.1%;看电影、新闻、游戏分别占34.2%、33.68%、33.16%。另外,学习占23.32%,网络小说22.8%,电子邮件7.77%,论坛讨论4.66%。这些数据表明了当前人们网络需求日益多样化,但仍以休闲娱乐为主。但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人们网络行为排在第二位的是“消费”,也就是说消费在人们的网络行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在消费泛滥的网络世界,旅游者往往自发“结盟”,他们或者组建属于自己的微信群、QQ群、网站等,来宣传自己的旅游体验、购物体验,在这样的一个小氛围内的交流,完全会助长旅游者的消费攀比心理,比如某某在旅游过程中购得了一块价值不菲的纪念物,那么知悉这个信息的另一位旅游者完全可能会让自己也置身于这样的愉悦的消费体验之中,并在这样的消费体验中做出自己的消费行为,久而久之,旅游者的人们相互攀比消费的风气就会在这样的消费氛围的感染下自发形成,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中叫做消费的连锁效应。

旅游者的消费的攀比心理与旅游者自身的自制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消费自制力指的是能够自觉地控制自己的消费行为和消费情绪的能力。消费自制力强的人不仅能够抑制自身负面的消费行为和动机,还能够激励自己去完成正确的消费决定。与之相反,消费自制力差的人往往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引诱,其消费行为往往缺乏相应的约束力。而面对纷繁复杂、充满诱惑的互联网络及小范围旅游者聚集聊天的社交群,旅游者往往无法抑制那些不符合既定目的的消费愿望、动机、行为和情绪,自制力明显较差。该网站调查显示,36.61%的旅游者后悔自己在网上购买了大量奢侈品,19.69%的旅游者者认为自己比周围的人还算正常,认为自己的旅游消费很合理的仅占4.66%。由此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旅游者后悔上网攀比购物,但后悔过后仍旧“始终如一”。而在另一项关于“试图控制自己的消费欲望,却发现做不到”这一问题上,38.34%的旅游查者表示非常符合,40.93%表示符合,不符合和极不符合的仅占18.13%和2.59%。同时,有31.61%的旅游者几乎都是因为“别人买了我也要买”的原因选择了消费,由此可以看出,面对网络,绝大多数旅游者表现出了极差的自制力,终究让与其他旅游者消费攀比的过程中丧失了自己的消费目标。

(三)互联网视阈下的旅游者更易被哄骗消费

互联网的巨大影响,加之市场经济的刺激,很多旅游者或者商家会利用旅游者的社交群网络散发商品信息,甚至虚假的商品信息,刺激旅游者的消费需求及消费行为,缺乏基本的公民道德,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规范与准则。网络道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人们的上网行为,促进文明上网。但网络社会毕竟不同于现实社会,在现实社会中因为面对熟悉的环境,熟悉的人群,人们会产生强烈的道德意识,也会产生较为规范的道德行为。而在网络社会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上网者的身份,行为目的以及上网方式都可以得到很好地隐蔽甚至是篡改,这样人们就可以避开现实社会种种规范关系的约束和束缚,使自己的网络行为变得肆无忌惮。除此之外,有些无良商家也缺乏网络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而旅游者因为缺乏对网络道德规范的认识使其对网络传播的各类信息和价值观缺乏一定的辨别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旅游者很难有自己的辨别各类商品信息的基准,总在处于“被动”的地位,因为很多商家已经把旅游者看成了自己赢取利润的“风水宝地”,这样的商家甚至不惜动用违法的手段来“诈骗消费”,使旅游者“自愿”交出自己的钱财,毋庸置疑,旅游者在互联网交往中必须提高自己对虚假商品信息的辨别能力,杜绝被商家“哄骗”消费。

三、互联网视阈下旅游者消费行为失范因素的分析

(一)从众的消费心理是导致互联网视阈下旅游者消费行为失范的主要原因

进入网络时代以后,不论是学习、生活还是交往环境都发生了明显改变,面对这一全新的环境,有些人能够很好地完成从传统到现代的过度,从而很快融入到网络生活之中,并且能够坚守网络道德。而有些人面对网络生活、网络环境以及复杂的网络社交环境却无法很好地融入其中,加之生活、恋爱甚至工作等各方面原因使得现代人们逐渐压抑了内心情感的宣泄,内心的想法和欲望得不到实现和缓解。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网络为他们提供了表达情感的捷径和方式,人们可以在网络中释放自己的内心和情感并不断沉溺其中,无法自我控制,最终对网络产生不必要的依赖。消费的从众心理是影响旅游者网络消费行为失范的另一心理因素。从众心理是指个人受到周围人群和环境的影响,导致自己的认知和行为符合多数人。网络传播的信息纷繁复杂,如何正确的面对和利用这些信息,是对旅游者们的严厉考验。面对负面的网络信息,很多旅游者没有很好的判断力和自制力,很容易陷进网络的“泥沼”,养成不好的网络消费行为习惯。因为,从营销学上说,抓住了人们的消费心理就等于征服了消费者。

(一)政府部门缺乏网络法治宣传,旅游者没有树立网络法治意识

缺少对互联网法律法规的了解也是当前旅游者网络消费行为失范的重要原因。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该决定对于所有构成违法犯罪的网络行为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然而,这项法规所涉及的内容绝大多数旅游者并不了解。此外,组织社会发展的经济文化建设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但是由于网络文化的特殊性,目前我国政府并未在网络文化建设中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对于网络中的各种网络失范问题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政府在网络文化建设过程中未能发挥其引导的作用,未能以正确的思想理论观念来指引网络文化健康发展,没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深入到网络空间来帮助网络主体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发挥道德自律的作用。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社会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德治必须要以法治的强制规范为保证,而法治也必须以德治的自我规范为前提。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法治得以有效实行的前提和基础。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现行的法规并不系统,我国现在仅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很少的几部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与一些网络现象和网络行为并不符合,还有许多未能涉及的盲区,难以完全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诸多网络消费行为不能得到很好地强制约束,导致旅游者网络消费失范行为频发。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各类互联网问题也不断增多。为维护网络安全,规范网络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更加细化网络法规,针对不同网络群体在网络行为中的不同表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性。首先,立法部门应详细了解当前网络环境的特征以及的网络消费失范行为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其次,要健全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力度;最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成立专门的网络监管及执法队伍。

(三)网络监管措施不到位

引起旅游者网络行为失范的原因不仅有他们自身内部的原因,还有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政府对网络失范问题重视程度不够,互联网法律法规建设的不完善,网络监管机制缺位,网络管理理念的错位,网络教育观念和教育模式的滞后,旅游者网络知识的贫乏,这些原因都成了当前旅游者网络消费行为失范的重要因素。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但网络监管机制却并不完善。一方面,各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不明。我国目前的网络监管主要是以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为主,各其他主管部门的内设安全机构与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相配合的“混合”监管机制,这种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管的方式虽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明确,使其对网络行为的监管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网络技术的研发上,我国的计算机技术与国外还存在一定差距,缺少应对网络发展的新技术,监管技术和水平的落后也是导致当前网络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正是这些原因的存在,使得旅游者没有一个客观、明朗的消费环境,导致了互联网对旅游者消费行为产生了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1]田华伟.论互联网对我国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影响[J].商业经济研究,2015,(34).

[2]尹一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6).

[3]叶湘榕.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消费金融发展新趋势分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6)

作者:于凌跃 单位:渤海大学旅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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