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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旧体制裂变及新型集体经济重建范文

时间:2022-10-18 03:09:35

农村新旧体制裂变及新型集体经济重建

[摘要]僵化的农村体制严重束缚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名为“一大二公”实为“一大二空”。农村集体经济相当薄弱。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农村,用家庭分散经营取代单一集体统一经营,虽然极大地释放了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却没有带动农村集体经济的相应发展。这是合乎逻辑的演变过程。因为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农村,是为了突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重构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以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由于旧体制以及附着在其中的单一集体统一经营被废除了,集体经济也就失去其赖以存在的载体。随着农村经济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建立在分工与合作基础上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必然随之建立与发展,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是新型合作经济不可缺少的两个经营层次,集体经济和家庭经济也会随着“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完善不断发展起来。这是破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困境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重建

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农民群众的生活也有了举世瞩目的显著的改善。但是,“美中不足”的是农村集体经济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难以从困境中摆脱出来。本文除了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剖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为何发展那么缓慢,还进一步深入论证如何通过重构农村微观经济主体,因势利导建立、完善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在发挥集体经济优越性的同时,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有“两个积极性”总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而且没有个人的积极性,就不可能有集体的积极性。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

一、农村集体经济因何面临危机

我国农村制度的建立,完全是主观意志的产物,不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给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挫折,理所当然要被彻底废除。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废除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两种基本形式可供选择:即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包产到户是一种保留按工分分配的联产承包制形式,即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不变,实行生产队集体组织统一经营、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核算,将土地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分配到户,由家庭经营。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己,减产赔偿。在实行包产到户的情况下,生产队集体仍然是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经济单位;同时承包户收入的多少,不仅取决于其承包任务的完成情况,还取决于生产队集体经营成果的好坏,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是不会受到质疑的。问题是,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过程中,许多地方普遍采用深受农民欢迎的包干到户的形式。包产到户与包干到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包干到户,各承包户只包向国家缴纳农业税以及向集体上交公共提留,其余的产品和收入全部归农户所有,生产队不统一调节各承包户的盈亏,也就是说,自负盈亏单位已经由生产队转向承包户。后来国家取消农业税,农户不再向集体上交公共提留。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队的功能就逐渐消亡了。与其相联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制度随之全面解体。农村之所以会被彻底废除,是因为它实际上已经脱离集体经济的轨道,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民的集体所有权受到严重的侵蚀。从本质上说,它已经蜕变成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从顶层设计的指导思想看,之所以要创立农村,是源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文献,马克思和恩格斯往往把他们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组织形式称之为“公社”。

当时,还组织编辑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共产主义社会》一书。该书的编辑出版对最后决定把新合并起来的大社叫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后来召开的北戴河会议上,一再向与会者推荐这本书。1958年12月10日,党的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若干问题的决议》,这个《决议》在论述的优越性时指出,它是实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较好形式。如果要用简洁的语言概括的特点,就是四个字,即“一大二公”,“大”表现在组织规模大,“公”表现在公有化程度高。这种组织形式显然严重超越我国生产力水平和所处的发展阶段,之所以能够维持若干年,依靠的是所设置的“政社合一”,即把国家政权直接渗透到内部,依靠国家政权力量控制着,并把它誉为具有全民所有制的因素。在农村中还实行供给制,并把它誉为具有共产主义的因素。这就必然严重地挫伤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给社会生产力造成严重的破坏。一旦国家放松对农村的控制,赋予农民群众自主选择权,这种体制土崩瓦解便是必然的。高度集中的集体经济模式瓦解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集体经济的萎缩乃至空白便是必然的现象。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不是扬弃式的改革,而是否定式的改革,也就是邓小平所指出的:“废除,实行家庭承包”。首先废除旧体制,尔后另起炉灶,重新创立新体制。因而只能采取“先破后立”的方式,即高度集中统一的旧体制“破”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新体制没有也不可能随之“立”起来。传统的集体统一经营消失了,集体经济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载体。况且,在实行旧体制阶段,集体经济本身就很不发达(1978年户均集体资产仅值30多元),旧体制被废除后,绝大多数地区又把它分光到户。这就存在着如何重建农村集体经济的问题。我国农村因此普遍面临着集体经济危机的严峻挑战。

二、农村市场主体重构与双层经营体制重建只能循序渐进

1958年至1978年,“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的农村体制,由于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严重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迫使领导层多次进行调整,包括缩小组织规模和下放基本核算单位,但是无论如何调整,始终没有摆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就要求必须重新塑造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主体。如果说,计划经济体制是以“政社合一”的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的话,那么,市场经济体制则是以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农户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必须把农户塑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即以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主体。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家庭生产组织形式,适应农业生产与再生产的基本特点,把权、责、利紧密结合起来,最有利于调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它不仅在生产力水平低的自然经济条件下长期存在,而且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国家中仍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了,就必须改变的问题。目前农业高度发达的欧美国家,仍然是以家庭为主要生产组织形式。家庭农场所占的比重,美国为90%,法国为82%。日本的农业现代化程度也很高,而其家庭农场所占比重高达92%。要使农村微观经济主体(农户)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就必须使他们拥有属于其所有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力、土地、资金等。虽然土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但使用权却长久归农户,而且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带有用益物权的性质。用益物权不仅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其权益还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和抵押权等。这意味着从农村到家庭承包制(主要形式是包干到户),不仅仅是经营方式的变革,而且是所有制结构的改变。属于农户所有的包括劳力、资金、农具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再加上土地使用权长期归农户,这就有利于调动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这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之所以能够得到较快发展的重要原因。

马克思曾经指出:“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诚然,这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从属关系中也是存在的。但是,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1]废除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民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为农民个性的充分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条件,激发起农民前所未有的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初始目的,是为了调动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这是不言而喻的。这和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集体化运动是背道而驰的。或许是由于这个原因,中央文件对家庭承包制的认可程度,经历了从“不许”“不要”到“三靠”(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吃粮靠回销)的地区可以搞的逐步退让政策。但是,小生产者的积极性所释放出来的生产力终究是有限度的。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其局限性就会明显暴露出来。对于这样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们一方面要认识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并把它作为双层经营的一个层次,其积极意义在于可以更好地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不是要削弱农村集体经济。另一方面要认识到,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承包经营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的。因为集体统一经营模式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对家庭承包经营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功能,使家庭承包经营的潜力得到更充分的释放。与此同时,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只有以最适宜的方式,与劳动者实现最佳的结合,才有可能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集体经济实力只有通过每个劳动者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正如习指出的那样:在指导思想上,必须确立统与分的辩证观。社会主义优越性在农村经济上的体现,应该是集体优越性与个人积极性的完美结合。一方面,个人离不开集体,集体把每个劳动者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在一起,形成巨大的创造力。另一方面,集体是由若干个人组成的,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也就不会有集体的创造力。集体与个人,即统与分,是相互作用、相互依赖、互为前提的辩证统一关系。只有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生产力保持旺盛的发展势头,偏废任一方,都会造成大损失。当然,也必须认识到,如何把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和壮大集体经济结合起来,则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演变过程。农村集体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和集体统一经营是相辅相成的。没有集体统一经营,集体经济就失去其赖以存在的条件。我国农村改革的第一步,是废除高度集中统一经营的体制,建立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分散家庭经营层次,家庭分散经营是建立在废除旧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基础上。由于旧的集体统一经营被废除了,与之相适应的微弱集体经济大都分散到各家各户,或被少数人化公为私。这就存在如何重建集体统一经营与集体经济的问题。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自发行动,正如邓小平指出的那样:包产到户是农民发明的。这意味着这项改革是在缺乏理论准备的情况下匆匆拉开序幕的,从而在实践中存在着忽视发展集体统一经营与集体经济的倾向,这就很有必要把建立和完善集体统一经营模式,以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习指出,我们现在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怎样才能使农村经济既充分发挥集体的优势,又不重蹈一大二公的覆辙;既能有效调动农民个人的积极性,又不使他们成为一盘散沙,从而把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恰到好处地结合在一起[2]。在我国农村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双层经营(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的经营体制,以及在这个基础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任重而道远。因为新的集体统一经营不是简单复制旧体制下的集体统一经营,而是一种崭新的集体统一经营,其功能主要是为家庭分散经营服务。只有家庭经营搞好了,家庭经济发展起来了,集体经济才能随之发展、壮大。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着重建集体经济和集体统一经营模式的任务。

三、在合作与联合的过程中逐步壮大

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发挥双重的作用:一是标志着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的一个重要支柱即“政社合一”的农村的解体;二是把我国农村合作制引入市场经济轨道,开创合作经济发展的新境界。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新型经营体制,把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农民,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我国农村经济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广大农民群众一方面要求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另一方面又要求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实行新的合作与联合。这种新型的合作经济模式,与传统集体经济模式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如果说传统的集体经济模式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那么,新型合作经济模式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如果说传统集体经济模式是单一的,那么新型集体经济模式则是多元的:传统集体经济是依靠行政功能来维系,新型集体经济则须依靠市场功能来维系。新型合作经济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形成的,是以联合与合作为基本形式,这就要求其建立在专业化和社会分工的基础上。有分工才有合作的要求,分工越发达,合作越广泛。与其相联系,在新型合作制中,农户是相对独立的微观主体,或者说是以相对独立的微观主体参与合作的。这种性质的合作,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生产合作,又有流通合作;既有产中的合作,又有产前、产后的合作;既有区域性合作,又有跨地区的合作;既有同一所有制的合作,又有不同所有制的合作;既有劳动的合作,又有资金合作、信用合作以及其他要素的合作;等等。从当前较为普遍的形式看,主要有三种合作组织形式,即社区性合作组织、专业性合作组织、综合性合作组织。

1.社区性

合作组织这是一种在传统集体经济体制解体后重新建立起来的。由于土地的位置是不能移动的,这就决定了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的建立,具有客观的必然性。这类社区性合作组织,在大多数地区相当于原来农村生产队的规模。由于它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围绕土地经营开展经济活动是其主要职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土地基本上承包到户,社区性合作组织的职能基本上表现在: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组织规划农田基本建设,为农户生产经营提供服务以及经营不适合农户经营的土地和其他项目。当前全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除了作为行政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绝大多数地区新的合作经济组织还没有建立,而要建立新的合作经济组织,就必须有合作的要求;分工是合作的基础,没有分工就不会有合作的要求。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商品经济不发达,社会分工也不发达,决定着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完善,还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要完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经营职能,就必须以相应的集体经济实力为基础。缺乏集体经济实力的集体统一经营,充其量是属于管理型的,而不是经营型的。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统一支配的财力和物力,是完善双层经营、强化集体服务功能的物质基础。鉴于在前一阶段农村改革发展过程中,忽视集体统一经营与集体经济发展的倾向相当突出,客观上要求必须把完善集体统一经营与壮大集体经济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我们应当认识到,完善集体统一经营以及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是不能以削弱家庭承包经营和家庭承包经济为代价的。实践经验表明,凡是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关系处理得较好的地方,以及家庭经营积极性与集体统一经营优越性发挥得较好的地方,集体经济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2.专业性

合作组织这是一种以社会分工与专业生产为基础的合作。这种合作的巩固与发展,必须建立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基础上。商品经济的内在机制,要求经营主体通过各种形式联合起来,以增强自身的活力。如果农业部门缺乏社会分工,那么,彼此之间就不存在建立联系、进行合作的要求。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通行的高度集中统一的集体化模式,之所以不可能产生新的生产力,就在于这种组织形式是为集体化而集体化,企图越过商品经济这一发展阶段。随着我国农村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农业生产布局也逐渐向规模化、专业化的方向演变。随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以往在一个生产单位完成的各个生产阶段,就会分裂为独立的生产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就要求它们之间进行各种各样的联合,实行各种各样的合作,而原有的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几乎没有社会化服务功能,这就必然促使农民联合起来,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以合作社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渗透到资金、技术、供销等各个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的初级形式和中级形式,是以提供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其高级形式还创办经济实体,为农户进行加工、运输、储存等服务,以利于化解专业农户的经营风险。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农业专业合作与农业产业化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农业产业化,主要是解决农产品加工问题,让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联结专业农户和龙头企业的纽带。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中介,不仅有利于降低龙头企业的交易成本,也有利于提高专业农户在交易过程中的谈判实力,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参股入股,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逐步建立新型的、稳定的合作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因此把“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这三者有机地联系起来。

3.综合性

合作组织我国最早组建的服务型合作组织,是农民生产者协会,并被定性为具有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性质的、农民自己筹办的、同政府积极配合的、为发展商品生产服务的群众性经济组织,而且能够进行自我经济运转且不受行政组织支配的实业单位。当前,要鼓励农民以土地、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合作,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这种综合性合作组织既确认家庭经营在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又解决了商品经济条件下分散的家庭经营解决不了的问题。它比起专业合作组织,更有利于形成统一的供销服务、技术服务、信用服务、咨询服务等多功能组织网络,发挥多种经济功能,提高合作效率。与此同时,还有利于发挥政府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以统一、规范、综合性为特征的农民综合性合作组织,作为新型合作组织形式,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是因为,如果每一种农用生产资料供应、每一种农副产品销售以及每一种农业技术推广以及信贷、保险等,都分别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合作组织,各专业合作组织彼此交叉重叠,必然会增加管理费用,降低组织效率,而组建综合性合作组织,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目前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普遍采取这种形式。综合性合作组织,要发挥多功能综合性服务,就必须积累共有的财产,壮大和发展集体经济。其服务功能是否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体经济实力大小。四、股份合作制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形式我国农村以“政社合一”为特征的传统集体经济模式,其产权关系是很不明晰的。这就必然严重地压抑农民群众的积极性,阻碍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名为“一大二公”,实为“一大二空”。

1978年我国农民平均年纯收入只有78元。以落实权、责、利为核心的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通过废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传统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关系不明晰和劳动者对产权的强烈要求之间的矛盾凸显出来,如何建立产权明晰的新型合作组织,便因此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农民不同于其他产业工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他们或多或少占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和财产。由于这些生产资料和财产是他们自己劳动创造的,必须依法给予保护。这就存在着如何选择适合农民要求的合作制形式。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的合作化过程中,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曾经遵循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所阐述的股份合作制,让农民的土地和大型农具折价入股。可惜不到两年的时间,就被“全盘集体化”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代替。实践经验表明,股份合作制以入股的形式保护农民的个人财产权,这就有利于调动农民不断追加投入的积极性。实行股份合作制,不仅资金可以入股,生产资料和投入基本建设的劳动也可以计价入股,经营所得的一部分利润按股分红。这种股份合作既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又可以把分散的要素结合起来,形成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积累集体共有的财产。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结合,它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并吸收股份制某些要素,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

与股份制不同,股份合作制是遵循一人一票的原则,这就有利于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通过股份合作制,将劳动者纳入劳动和资本双重联合的组织体系,明晰集体与个人的产权关系,这就有利于把集体经济的发展和每个集体成员的投入(包括劳动和资本)报酬紧密联系起来,在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同时,提高每个集体成员对集体资本经营状况的关注程度,从而形成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的刚性约束机制。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还必须对存量的农村集体资产尤其是其中的经营性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我国传统体制下的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是不明晰的,不仅严重挫伤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还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其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让农民变“股民”,成为农村集体的“股东”。对于农民拥有的属于集体的经营性资产,除了赋予农民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外,还应赋予农民有偿退出、抵押、担保和继承权。

从当前情况看,绝大多数地区农民个人股权的流转,还被局限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主要原因是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每个集体成员所获得的股权,具有较强的社会福利性质,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适宜在更大的范围内流转。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要素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应当允许农民个人股的自由流转,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充分体现股权的市场价值,带动集体资产的增值,从而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30.

[2].摆脱贫困[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196.

作者:许经勇 单位:厦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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