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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改制状态集体经济论文范文

时间:2022-04-16 05:30:27

非改制状态集体经济论文

一、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矛盾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虚置化”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和通常惯例,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是同农户相对应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的一个独立的经营层次或主体。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是徒有虚名的“伪实体”。伴随着村民自治组织强势介入,村民小组的生产功能被农户取代,公共物品主要由村委会提供,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发包、证书签发等由村委会一级。本应是集体与农户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却又设计出一个政府的确权环节,集体经济组织被一步步“虚置”起来。实体性的集体经济组织被观念化,具有中国特色和农耕文明积淀的村级生产组织和治理功能被抛弃,以村集体为单元的农业适度规模生产受到限制,引发了农技服务不到位、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管护主体不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质押困难等一系列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农户耕地违法利用行为处于失控状态。尽管国家严禁在承包的基本农田内发展林果业、挖塘搞养殖、建房、取土等行为,但在承包土地上违规建房、挖塘仍是普遍现象。而且这些违规行为缺乏管控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无人去管、乡镇政府无权去管、执法主体无暇去管。只好听之任之,任其违法,任其侵权。不仅如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宪法确定的、具有生产经营功能的经济实体,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却是一个“市场黑户”。除非改制,否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无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也无权接受金融、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更进不了代码标识系统,是一个被政府部门“入另册”的经济组织。

2.成员资格确认面临困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然而,谁是成员、如何认定成员身份没有给出解释。土地承包资格主体的认定,始终困扰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存活,或者说,活人才享有和具备集体成员资格,人死则资格取消。成员对土地的承包权是只有成员本人才具有的人身依附权利(经营权是土地所有权衍生权能,二者源自不同主体),应随着成员的更替和迁移来调整其对集体土地及其他资产的权属。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框架下,成员资格的确认矛盾表现为尖锐的利益冲突和对生存资源、谋生资本的争夺。假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被固化,在社会变迁、人口自然变动和转移的作用下,农村无地人口将不断增加,多男户生存将陷入困境。维护农民利益的政策,因为误读农民概念,最终却可能损害真正的农村从业者的利益,违背成员承包的法律公平精神。无论是就业和婚姻引起的人口流动,还是社会和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农户结构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始终面对着成员资格界定的难题,因集体成员资格认定而引发的征地补偿费等收益分配矛盾一直困扰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左右着本应随成员变动适时调整的集体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晰其一,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不确定。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是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框架中脱胎而出的。改革初期的主旨是推行承包制,只要农户得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于谁是发包主体,是行政村还是村民小组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政府和农户来讲都不重要了,因而也不为人们所关注,各方共享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二级所有”的错觉愉悦。然而,无论是三级所有还是二级所有,都有悖于所有权排他性定律,助长了产权关系的暧昧性。特别是到2013年,在全国行政村30年减少33.7万个、村民小组15年减少38.6万个的状态下,村与村、组与组之间边界越来越模糊,权力和利益的冲突逐渐增加,增加了农村治理难度。其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匹配关系不确定。产权理论把产权理解为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时的权利,是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一束权利的统称。产权是拓展了的所有权,所有权是法律化的特定产权;产权是权利束,所有权是基本权能的复合体。所有权权能分解及其合理配置非常重要。现行的农村土地政策,虽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作出了区分,但是对土地所有权基本权能在农户、集体及国家间的配置关系缺乏规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边界模糊,所有权权能与承包权、经营权、财产重组权等衍生权能的关系不明晰。农村土地名义上是集体所有,但是集体所有权的权能不完整,最重要的处置权不属于集体,收益权被挤占,使用权被限制。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边界不明,与集体产权边界不确定。其三,农村土地承包合约的权责非对称性。“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体现了国家、集体、农户三者利益分配关系。其中“交足国家的”体现了土地承包者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留足集体的”体现了农地集体所有者权益。但是,伴随着农税改革,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家庭承包经营概念互换,农户承包土地与农产品也“失联”了,承包土地最基本的“联产”责任和义务也无须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土地发包,是一组严格的责权对称契约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中的承包对象、承包期限、生产什么产品、是否允许撂荒等等,都应该是发包者———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协议中确定的,而不应该是承包双方之外的其他组织及其政府的外部强加责任。在免除对国家的义务、取消村集体提留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虚置化”的共同作用下,村级组织的经济及社会组织功能弱化、乡镇政府的基层管控纽带断裂,也动摇了农村及国家治理的基础。

4.存在委托缺陷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约束下,由村委会主任直接任人。这里,除僭越村民小组权利外,至少还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其一,人选择缺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的选择者或授权人,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委托方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双方合约规范。指定村委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无疑是对集体成员财产权利的“合法”侵权。其二,权责边界缺陷。赋予村委会管理集体资产的权力,却不明确责任和义务,权责不对称,管理者不承担村集体经济的损益风险。其三,时限缺陷。集体经济组织人的期限或委托关系续存期,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绩效的函数,受管理激励的约束,而不是依照村民自治组织的游戏规则,限定服务期限、定期进行更换。

5.存在村委会主任的道德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实质是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会使得委托人与人之间的目标函数具有一定的重合度,但利益不一致性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性依然存在。利益不一致性、信息不对称性,如果与一个具有道德缺陷的人重合,委托的道德风险,就会表现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侵害。原因在于:一是村委会主任的合约不完备性。作为法定的资产管理者和自治组织负责人,缺乏基本的经济责任约束。二是在集体土地的征收、集体资产经营状况上,存在着信息屏蔽、信息不充分现象。契约不完备、信息不对称、道德自律性不强的因素重合,损害委托人权益就成了一种可预见的结果。近些年来,村委会主任侵犯集体及其成员利益的事件并不鲜见,“小官大贪”并非个案。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权缺失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相关者。这种利益相关性,根源于农村土地资产的稀缺性和生产性,根源于政府作为国民根本利益维护者的责任。然而,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缺乏有效渠道。比如,传统农区耕地向宅基地转换的内部控制性,会导致粮田被宅基地挤占。实行宅基地集体划拨制度,农民家庭随着子女的成长和新家庭的组建,就需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重新划拨宅基地,为新婚者“立户”。尽管政府严格保护农村耕地,对此却束手无策,任凭自然村自然地长大。这其中的治理缺陷或政府治理主体权力的棚架问题无疑是存在的。金融机构是现代经济组织治理的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由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常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身份问题阻碍了金融介入,进而阻断了金融机构参与治理的渠道,金融治理主体严重缺位。

二、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的制度创新

1.确立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村治理体系,关键是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利用集体经济的组织能量,实现农业资源的有效组织和农村的有效治理。一个基础性工作是给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身份证”,确定其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地位。通过立法,对实行双层经营体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相应的解释,明确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责任、土地及所属资本的管理运营体制机制,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基本的、特殊的市场组织,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及其他管理服务办法。有了法人身份,发改委、财政及政府各有关部门,才方便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对象给予支持和服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身份,在国家治理层面上,政府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发生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同农户依合约规范权利与义务,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农村经济的作用,化解因其贷款主体的资格缺陷而导致的贷款难问题,从而夯实农村治理的经济和组织基础。

2.建立农村土地国有化制度农村土地国有化的实质是确定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性,在国土范围内,实行城乡土地无差别化的国家所有制度,变城乡土地所有权差别为政府对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等的管理差别,由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转化为管理“二元化”。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不但必需,而且条件已经具备。这里的关键是明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及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权能的解构和重构,理顺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匹配关系,建立国家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保留处置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对农村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权能即经营管理权,农户从集体获得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即经营权的农地产权制度。从操作层面看,实行农地的国家所有制,是对现行的政府实际拥有农村土地处置权制度的确认,是政府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产权依据和法律依据。国家所有制会增加政府对农村土地所承担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但不会触及和改变集体与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及其农户的经营权。保护耕地“并不必然要求农地的私有化改革”,提高农地利用效率是对农地国有化的呼唤。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地经营管理权,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明确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赋予其法人资格。二是明确政府赋权经营管理土地的边界。对目前农村土地确权认证的工作和政策做出调整,变政府对农户承包土地确权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赋权确权。在农村土地的权能配置环节,政府对集体是赋权关系,集体与农户是对等的承包关系,后者是两个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行为。三是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权的边界及责任要明确。不仅要把对农户的发包权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且要把除处置权、土地用途变更权之外的权能,赋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政府对农业、农地的扶持性资金和项目等,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范围内组织实施和落实,使土地利用保护行为和活动在相对大范围实施,使经营权在更大规模上实现有效配置,解决一家一户生产经营所解决不了的农村土地规模化生产的问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管理权的同时,赋权给农户的。要明确在承包合约约定的期限内,农户对所经营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边界和农户转租权、转包权、托管权等的规定,明确农户必须履行的对国家、对集体、对土地利用的责任和义务。要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承包合约,纳入国家合同管理体系进行管理,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立土地承包关系。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土地经营管理权作质押、农户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质押实施担保或贷款的融资体系。农村土地国有化,所有权从低级别向高级别公有制转化,是公有制经济之间的资产重新配置。在农民的认知体系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体同时享有土地支配权”的观念具有很高认同度。加之改革仅涉及法律制度的修订和政府管理体制及集体经济组织权责的调整,权能匹配同现行制度安排不存在冲突,不会引发利益矛盾,改革阻力小,甚至比农村土地确权成本还要低,因而是一项性价比极高的改革措施。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意味着农村土地的国家征用不需要变更所有权,但是,同样需要对集体经营管理权和农户经营权转让给予相应的补偿。就是说,农地国有并不意味着对集体和农户补偿标准的降低及权益侵蚀。

3.建立以村民小组为法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产权具有排他性。如果农地所有权不具有排他性,行政村也好,村民小组也好,可以根据强势一方的意志任意而为,产权明晰的基础就不存在。规范农地产权关系,政府赋权对象需要在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之间作出二选一的决断。村民小组不是天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然地选择了村民小组。从历史渊源看,村民小组多是以自然村为单位,村民及村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是农耕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同时,村民小组又多是由生产小队改制而来,本来就是三级所有的基础。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成员和土地权益边界的历史承接性、延续性。从现实来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上也多是村民小组在行使。据农业部对1200个村组调查,65%的村民小组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从土地规模种植来看,村民小组行使土地经营管理权,不仅土地资产的产权边界相对清晰、土地数量相对确定,而且适合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国情。如果按全国18亿亩耕地、500万村民小组进行推算,每个村民小组拥有集体经营管理的土地面积约为360亩;而在传统平原农区或粮食主产区,由于自然村人口集中度高,村民小组土地规模往往会超过千亩,这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的合理规模,也是提高农业生产组织水平的有效边界。从法律关系看,村民小组是依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设置的,基础是土地产权。成都的改革经验表明,集体资产最终权属明确到村民小组是合乎规律的选择。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确权的方式,不仅将村民小组作为最基层的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组织,而且也恢复了它作为基层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建立以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需要在三个层面采取措施。第一个层面,政府对村民小组所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进行确权认定,并由乡镇政府发放土地确权或赋权书,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对所确权的国有土地依法进行经营和管理。第二个层面,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向集体成员转包土地经营权,由农户根据承包协议依法对承包地自主经营。第三个层面,村民小组在用好保留的集体土地管理权的同时,把除土地之外的集体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成员,成员或各自自主经营,或以此作为股权建立股份经济组织,实行集体经营,最终形成村集体经营管理、农户自主承包经营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的经济法人地位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农村耕地经营管理方式的调整,而是给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城乡统管、严控新增、村内调整、村外交换。城乡统管是经过确权的农村宅基地及其房产等设施一并纳入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城乡“一元化”住房建管制度。让农民房产可转让、可继承、可质押,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私有财产。严控新增是从严控制新增宅基地。新增宅基地涉及土地性质的变更,需要出台专门法规,严格限制和规范管理程序。总体上讲,城镇化和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农村宅基地应该会更多地被空置或复耕,总量减少而不是新增。村内调整是通过建立本村居民间宅基地有偿调整、减免税费、重新过户的制度,实现宅基地在村民组或行政村内调换,赋予集体成员拥有购买同村村民宅基地和房产优先权。村外交换是行政以外的农村宅基地按照市场规则实现公平交换。只减不增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不新增宅基地,而是严格制度、提升门槛。如果经农户申请、村集体评议推荐、乡镇政府审核,确实需要新增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方可据实复核审批,申请人按规定和审批意见实施。

4.创新行政村管理体制行政村顾名思义是按照行政管辖关系设定的村子,是国家在乡镇政府以下建立的最基层、有代码的行政单元;行政村由若干个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组成,相当于城镇居委会,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确定以村民小组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主体,意味着行政村的行政主体性和村民自治社团组织性的回归,把本来应该厘清的集体经济组织与行政村或村民自治组织的边界,从制度上标明区别。确定行政村组织属性、组织功能、组织责任、组织义务,使村委会切实履行行政村范围内的社会治安及其社会保障、卫生教育、公共文化体育等公共事务的管理责任。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在土地的经营管理上,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不存在权力的冲突,原因在于一个是经济组织,一个是村民自治的社团组织。村委会在行政村范围内履行公共事务的自主管理和村民事务调解等职责;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小组范围内承担土地经营管理等经济管理职责。需要调整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修改关于村委会管理集体资产的法规条款,以适应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调整。然而,这并不排除以行政村为单位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存在。因为,村民小组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形式之后,同样可以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在自主的基础上,改制组建成以行政村为边界的新型经济实体。

5.创新乡镇政府管理体制乡镇政府是构建中国特色农村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管理层级。创新乡镇政府管理农村事务的关键是“还权、赋能”,增强乡镇政府管理层级的有序性、职能定位的科学性、机构设置的稳定性和人员编制的合理性。还权于乡镇政府,坚持“设而有用,设而必用”的层级管理原则,把农村经济管理服务职责还给基层政府,让乡镇政府成为国有农地的所有权者,由乡镇政府向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赋权证书,增加乡镇政府农村土地管理的责任。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及其上级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的事权,扩大乡镇政府优化整合区域内财政性投资和项目的管理监督权。赋能于乡镇政府,增强基层政府的履职能力。坚持人权、事权、财权相统一原则,将有关农业生产、乡镇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计划生育、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并入乡镇政府;将城建、环保、文化、水利等行政执法中的管理职能赋权给乡镇政府;将公安派出所、法庭、财税所、工商所、国土所等垂直机构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纳入乡镇组织体系,提高乡镇政府的统筹协调能力。把曾经被撤销现又恢复了的乡镇农机站、农技站、水利站等农业公益性服务组织列入乡镇政府管理序列,以提升机构效率和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立乡镇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对所辖各行政村、各集体经济组织、各农户及成员的资料,以及土地、水利设施、集体经济、农户收入和农业生产情况实行台账式动态管理,及时处置相关事务,增强乡镇政府这根“针”承受“千条线”的承载能力。

三、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及其相机治理

1.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非改制状态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民组成员代表会决策、管理委员会执行、党组织监督的内部权力制衡的治理结构。农地经营权由集体转至农户之后,承包农户取得土地的自主经营权力。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对已转包农地的管理权,并按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政府赋权内容,对农户土地利用情况进行适时跟踪服务,为集体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为集体土地上的公共水利设施建设和土地的永续利用服务,维护好农户承包经营权益,调动集体和农户的两个积极性。村民组成员代表会的成员代表或由农户推举,一户一票权,一户一代表;或以法定年龄确定成员代表,一户多代表,一人一票权。成员代表会主要职责是:选举、增补或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决定管理委员会成员分工,审定上报辖区乡镇政府备案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变更材料,审议管理委员会对内对外的集体土地承包及管理的方案等。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党组织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三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兼法人代表。管理委员会基本职责是:执行成员代表会议决议,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同辖区乡镇政府签订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责任承诺书,与集体成员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接受并在成员间规范分配政府部门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救助性、扶持性资金和项目,监督组织成员生产经营过程的履约情况,协调组织成员做好诸如集体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关系集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和事务,经营和管理好除土地之外的集体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党组织的监管职责是:对村民组成员代表会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性,对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及其管理行为,对农户履行承包责任等进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本的合作性,决定了其成员对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土地的权责人头均等性及其利益的均享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结构或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同时,也对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建立集体成员利益均享、责任分担的治理机制,完善政府、集体和农户共同维护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机制提出新的要求。

2.非改制状态农户承包经营的相机治理农户承包经营的相机治理通过集体与农户之间土地承包经营的动态调整来实现。动态调整是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和成员变动情况、依照法规对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具体数量和方位进行的调整,是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承包合约对农户承包经营状态作出的合乎法规的经营权利再配置。要实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动态确认。这有利于对成员权益的公平维护,符合成员自然变动的客观性。据我们理解,农村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不变性,来源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宪法规定,意味着村民组或村集体经营管理土地在空间及数量上的确定性,明确的是唯有农民才具有承包农村土地权利的政策原则性,而不能被误解为每个具体的农户、村民承包土地的位置、数量不可以随成员资格变动而调整。事实上,在农村居住且以农业生产为谋生手段的农民,其权益的保护同承包土地的数量和规模直接相关。在土地确定的条件下,维护农户或农民合法权益,就需要对集体成员资格适时据实确认,建立定期、动态确认成员资格的制度和机制。③只有形成成员退出机制,实行农户承包的相机治理,以农业为生计的集体成员才有可能占有、使用更多的土地资源,才会真正增加务农收入。集体成员资格的确认,既涉及集体组织内部调入和调出土地农户间的承包土地调整,又涉及已在城镇就业生活的“进城农民”群体与非进城农民群体、与城镇“原住民”群体的利益矛盾。为减少资格确认的矛盾,增强资格确认的公平性,应把资格确认权力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让集体经济组织按制度和政策,通过成员代表会等法定的形式,实现资格动态认定,维护和平衡自身的权益配置关系。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在于提出资格确认的标准程序及其政策规范,建立一个村集体成员会议认定资格、乡镇政府调节矛盾并最终备案、司法机关裁决纠纷的多层次确认机制。集体成员通过成员代表会的形式,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过程,行使组织治理权力。同时,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依法、依其承包合约自主经营。农户可以通过租赁、托管、转包经营权的形式,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可以通过建立合作社,实现成员合作经营。当然,农户流转经营权并非绝对权力,其流转的仅仅是从集体承包下来的土地的联产经营权力和责任,转包的仅仅是有限时段里土地有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处置权始终属于国家。一旦流转行为触犯了法规和经营权流转合约,集体及其乡镇政府有权力、有责任、有义务依法干预,并可中止承包经营合约、经营权流转合约,从而形成对农户经营行为及其经营权流转的约束机制,实现家庭外部治理介入,实现对土地经营行为的最终控制和经营权接管,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承包经营行为的动态治理,并不违背保护农户合法承包权的规则,而是对不遵守合约的承包经营者活动的规范。法律不承认绝对承包权。

3.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机治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具有对其经营状态的依存性。不同的经营状态反映了不同权益实现的格局。政府行使控制权的相机治理状态,首先由农地生产经营或农产品贡献状态所决定,体现为政府对不同自然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类治理。不仅“米袋子”农业与“菜篮子”农业的治理体制会有所差别,而且,山区及坡岗区与粮食主产区的农村治理管控目标也不尽相同。政府行使控制权的相机治理,还体现为另一种土地经营状态。当集体经营管理的土地需要变更性质、在集体之外变更土地使用权,或集体经济组织发生超越其与乡镇政府赋权约定的行为时,作为土地所有权者的乡镇政府就会接管土地管控权,对土地的用途变更、使用权过户等实施最终控制权接管。尽管这种接管会有不同方式,即便是仅履行一个简单的登记手续,但体现的也是一种所有权治理。金融机构参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为前提的,通常发生在农地经营严重影响或威胁金融机构权益的情境下。集体经济组织可向金融机构贷款和提供担保,但当集体或被担保农户由于经营不善而产生严重的偿贷问题之时,金融机构会按协约接管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实施相机治理。这不仅给金融机构吃了一颗放贷“定心丸”,而且也迫使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高对贷款使用的谨慎程度和利用效率。工商资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参与,体现在对农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接管状态。在土地租用或托管、订单生产等状态下,工商资本缺少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权益支持。然而,一旦工商资本进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改造领域,尤其是运用现代企业组织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事实上脱离本文所界定的非改制状态,按照股份制企业或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治理,达到新的治理状态。行政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接管,始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冲动,成于行政村所辖各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重组。行政村在“原生态”状态下,并非法定的经济组织,作为经济实体往往是各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及其产权重组的结果。行政村各村民小组产生了组建新型集体经济实体的内在要求,经协商达成共识后,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管理权及其相关集体权益作为股权,参与以行政村为单元组建的新型经济组织。改制后的经济组织运行,意味着村集体和农户的土地经营权、管理权转移。新型经济组织必须继续履行原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的土地经营管理承诺,承担实现政府赋权目标和成员收益的职责,建立权责对称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经过改制的农村经济组织已经不是单纯意义的土地合作组织,而是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产权组织,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组建的新型企业。在新的运行机制和治理框架中,“双层经营”体制不再运行,但新型企业的组建却是以“双层经营”体制为基础,此与法律并不相左。

四、结论

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虚拟性、农地所有权边界及其权能匹配的模糊性、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的无序性、委托关系的错位性等,是当代中国农村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身份和土地资产的边界为前提,通过实行农村土地国家拥有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经营管理权、农户拥有承包经营权等一系列制度创新,调动集体和农户两个积极性,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构建土地资产产权清晰、行政村与村民小组职责明确、乡镇政府服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和中国农村治理体系。

作者:郑林郑彧豪单位:同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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