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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革新的缺陷与举措探讨范文

时间:2022-04-18 09:51:15

经济体制革新的缺陷与举措探讨

笔者以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前者否定了我国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必然性,后者则否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指导社会经济的优越性,二者实质都犯了要么“市场”要么“政府”的形而上学的逻辑演绎错误。实际上,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矛盾问题产生的原因,应当从我们对待和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上去探询,而不是简单地将其归因于政府或市场本身。进一步而言,这些问题正是我们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过程中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思想观念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机制障碍相互交织所致。

首先,思想观念沿袭了政府经济职能就是指令性计划的传统认识,一些地区在实践中全盘否定和排斥政府作用,以至于出现一定程度的“市场泛化”现象。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前提下不断修正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过程。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不能把计划调节和指令性计划等同起来;市场体制是经济运行的基础;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为彻底打破禁锢人们思想的错误观念,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并详细阐述了政府与市场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范围。此后,党中央关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都强调市场只是起“基础性作用”,并没有明确要实行完全的“市场化”和排斥政府的宏观调控、公共服务等经济职能。如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党的十八大则进一步要求,必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可见,在理论和实践上用所谓的“完全市场化”来取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做法,并不符合中央关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宗旨。正如斯蒂格利茨曾直率指出的:“中国真正的危险在于,有些人对市场过分热情,认为市场经济能够解决一切问题———即我所说的‘市场原教旨主义’。”

可以说,对党的大政方针片面理解并付诸于实践,是引发上述我国经济发展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如市场机制被广泛引入公共领域,成为一股时髦的潮流,受到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和学者的吹捧。由于公共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而这一领域内政府职能的一度缺失,就不可避免地会引发社会经济运行失范,损害社会公平,并反过来导致经济效率损失,弱化社会保障机制,加剧社会分化和贫困陷阱效应,最终造成以有效需求不足为特征的经济总量失衡。其次,政府职能在经济领域出现“缺位”的同时,又产生了“越位、错位”现象,致使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受到阻滞,政府的经济职能与市场作用的相机抉择机制无法有效形成。从地方政府来讲,在放权让利机制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为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和保增长,势必强化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职能,通过“运动式”手段干预经济、扰乱市场运行机制来“拼资源、拼环境、拼发展”。实际上,关于政府职能的“越位、错位”问题,早在20世纪60年代,刘少奇在指导我国经济调整工作、改进我国经济管理体制问题时就曾尖锐地指出:“部、厅、局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它们用行政办法管理企业,干预经济。这种超经济的管理方法,不仅不是社会主义的办法,连资本主义的办法都不是,而是封建主义的办法。”

从企业来讲,由于过分强调规模经济效应,人为地加快企业兼并和企业集团化进程,又强化了行业垄断与行业分割,反过来固化了既有的地方利益格局、经济发展方式和政府干预手法,最终诱发产业结构、投资和消费关系、以及城乡区域发展和资源环境约束等方面的问题。最后,以封建观念为主的非正式制度影响力犹存,致使市场缺乏成熟的运行与监管制度机制。一定意义上讲,市场是制度的集合。现代市场应是有序的市场、竞争与合作相统一的市场。由于我国市场建设起步晚、时间短,经验少,在培育市场的过程中,尚来不及从制度层面去思考市场建设,并依据市场交易制度、产权规则、等价交换规则和自愿让渡规则的内在要求,去健全市场有序运行所必需的市场主体规则、市场进出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市场仲裁和监管规则等。究其原因,是中国数千年历史所积淀下来的封建制度文化,如本位主义、专制主义等,在改革进程中遗留下了限制和阻碍市场发育的一些“潜规则”。有些地方已经不是政府干预多少的问题,而是官员干预性质的问题,即借市场制度机制不完善、不健全,进行各种形式的寻租,企业则借机与之形成相互勾结的利益同盟。如在土地审批和房地产市场开发中,大规模进行各种形式的“开而不发”的圈地运动,以及“捂盘惜售”的造价运动。尤其是在公共资源出让和国有产权转让问题上,存在着自卖自买、暗箱操作、实行零收购和低价收购、资产评估不实、虚增成本及内外勾结,违规审批,隐匿、转移、独占、私吞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和职工权益等严重问题,从而引发了经济运行的各种紊乱和无序现象。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因素在我国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又相互交织,形成了互为因果和条件的内循环作用机制。正是基于此,党的十八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求“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打胜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场硬仗”。

政府角色定位与职能范围的有机统一:把握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的关键

党的十八大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

这三个没有变,意味着我国既没有步入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之列,更远未达到马克思所设想的在重建“个人所有制”基础上实行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直接相结合的发展阶段。具体而言,我国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含了生产力发展的不充分,使得劳动带有强烈的外在的目的性,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从而产品所包含的社会劳动不是直接确定的,而是间接的通过货币这一形式,把个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即主客观生产条件参与生产要经过市场交换这一中介环节,来“迂回”地确定社会总劳动在各个生产者之间的分配。因此,基于这样的现实国情,我们不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更要通过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筑牢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为此,必须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取向的嵌入中,科学定位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合理划分二者的作用范围。这其中,关键是要推动政府角色定位与职能范围的有机统一。进一步而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既要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清醒认识到政府既不能是自由主义意义上的小政府或弱政府,也不能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仅仅是宏观经济的平衡者,而应根据不同的市场经济运行条件和各级政府自身的实际,采取合理的介入市场的方式,发挥政府“有限经济职能”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使政府成为“大市场中的强政府”,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主导性力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有效运行的推动者、组织者和协调者。

首先,要加快推进政府职能向宏观经济导向型转变。政府要纠正在微观经济领域上的越位、错位,核心是实现“四分”,即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继续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等行政行为。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如金融、电力等领域,政府必须起主导作用;在重点建设方面,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合理进行规划,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均衡配置,防止出现大的重复建设而造成浪费。另外,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尤其是在“市场失灵”领域,政府的强制干预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三农问题”,以及出现大的经济波动等,就不仅仅是市场效率问题,还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因而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去解决。需要指出的是,政府的强制干预必须限定在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进一步而言,政府应通过价格管制、窗口指导、微观规制等经济手段来调控市场价格以及与之相关的市场行为,并适时依据市场运行得以纠正的效果,合理限定强制干预的期限。

其次,要加快推进政府职能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运行的主体是企业。政府无论是制定产业政策、进行宏观调控,还是进行社会管理、基本建设规划,其职能应主要是为经济发展和市场良性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换言之,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有效管理和干预,应主要限定在公共服务范围,弥补过去在公共性和半公共性领域所应承担的义务的“缺位”。如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以及就业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方面,应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转变,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与此同时,政府应着力健全基层公共服务网络,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公共服务功能,扶持一些非政府组织承担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这些组织应在人事、财务及业务方面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使其真正成为承接政府具体性职能、技术性职能和一些社会性职能的重要载体,以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最后,要加快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利益协调型转变。当代中国,无论是公有制内部还是外部,尽管克服了阶级关系的对立,消除了资本对劳动的阶级剥削,实现了人的主体地位的回归,但由于“资本一般”仍然存在,劳动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参与资源配置仍然必须通过资本来实现。与此同时,我国劳动者既是参与配置资源的客观要素又是主体,同时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使收入分配方式取得了劳动者的主体性这一维度。劳动者这种一身三任身份的内在统一与资本的“扩张本性”之间,不可避免地会表现为劳资关系冲突,并且这种冲突会随外部经济环境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变化,特别是劳资双方力量对比和博弈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种特殊国情,决定政府在目标设定与职能履行的指向上,应从注重效率向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为此,应在健全劳动标准体系、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的基础上,通过健全社会管理网络,培育一批对社会相关利益群体进行协调的社会组织,以加快形成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尤其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为此,应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依靠这些组织来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从而起到规制政府和企业在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目标设计与制度机制建构的高度契合:解决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的路径

解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做到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要建构与之相匹配的具体体制机制。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一般市场经济规律所要求的内容,即按照市场价值规律配置资源;还有其特定的内在要求,即发展市场经济内含的核心目的是对“人”的主体地位的回归,二者统一于资源配置过程和结果本身,要求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既充分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又高度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微观层面的个量资源配置目标和宏观层面的社会资源配置目标的实现,进而在此基础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除了分别发挥好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全局性与宏观导向性作用外,还必须通过目标设计与制度机制建构的高度契合使二者实现有机融合,确保微观经济合理性与宏观经济合理性乃至社会合理性相统一。

首先,要加快有利于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相关制度建设。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实行商品的等价交换,等价交换体现的是在交换过程中遵循市场规则的结果平等。因此,政府应为市场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一方面必须以法律、法规、契约、公约等形式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使市场行为有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一是要建立健全一般性的市场规则,包括各类市场自律性规则的建设、政府供给的市场法规建设以及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行为规则建设。特别是应强化市场竞争规则、定价规则和市场进出规则建设,如制定《反垄断法》等;二是要加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如改进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法》、《劳动法》等;三是要健全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完善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等制度,强化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排除各种行政手段干预执法。另一方面必须特别注意制度建设中的联动与配套问题,把市场的培育、市场机制、市场规则的完善、国家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政治体制的改革以及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相辅相成、互为促进。

其次,要加快推进一系列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的体制机制建设。如前所述,我国经济发展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地方政府在财力约束下的保增长压力,以及由此形成的保护主义壁垒。因此,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改变过去直接“保增长”的做法,通过建立科学的体制机制,“间接”地实现经济发展目标。一方面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以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为目标,通过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另一方面要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改革,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从而彻底打破过去行政运行体系的不合理性所造成的区域垄断现象。特别是要以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为目标,着力在区域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区域尤其是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以及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新兴产业布局。

最后,要按照资源配置一般规律的要求,推进政府宏观调节手段的微观化。解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除了从上述“外部”环境,即政府职能和制度层面入手以外,还在于从社会经济运行与发展规律的实现方式,即资源配置方式本身入手。具体而言,国家在财政、金融、价格、工资等领域设定的调节参数,要通过市场来传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不是直接“介入”市场。然而,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反应的滞后性,会使宏观经济变量最终反映在微观经济变量变化上,可能出现微观经济变量与宏观调节的要求发生较大的偏离。这其中,核心是价格或利润率的偏离将引发效率和公平二者之间关系的失衡,进而改变收入分配格局,最终导致一部分人受损,甚至无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并由此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政府在以社会平均价格或平均利润率为依据制定宏观调节参数时,既要充分考虑到价格或利润率的变动对劳动报酬在收入分配特别是初次分配中比重的影响,以及对货币收入购买力的影响,还要处理好调节手段之间的协调,统一制定中央各职能部门宏观调节的实施原则和方式,结合实际分层次网络化控制调节手段的微观化,以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从而使资源配置的手段和目的内在统一起来,实现合规律与合目的的统一。

作者:孙峰徐增文单位:南京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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