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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对意识形态安全的挑战范文

时间:2022-09-26 04:25:25

经济全球化对意识形态安全的挑战

一“、经济全球化”带来“政治全球化”,意识形态安全受到冲击

经济全球化带来了以资源重新配置为中心的交流,通过资源的输送,各国家间的交流变得更加深入。这使得我国与世界、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形成了资源输送为纽带的联系,相互影响更加深刻。然而经济的全球化不仅带来了资源的流动,也使得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政治制度和形式等更加广泛和全面的被我国社会所知晓。在与世界的交流中,我国人民的意识形态开始不仅只了解社会主义政治,一些被西化的、美化的被标记“民主”的资本主义政治也被动的输入了我国人民的意识形态。以资源流通为主的“经济全球化”开始带来以意识形态在全球范围内更广泛传播为核心的“政治全球化”。当今世界,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成为主导,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开始在经济全球化中进行有利于资本主义的资源配置。这种以资本主义为核心的资源配置,使得在全球化过程中被更多人了解的资本主义政治在发展中带有一定的优势性,这种不对等的状态使得对资本主义了解还没够全面的部分国人,产生了对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了解的偏差,片面的认为西方的资本主义制度优于社会主义制度。而西方议会制、多党制的被了解也使部分人错误的认为,只有西方的政治制度,才能够体现出民主,只有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才是民主制度。这种非理性思想的蔓延和传播,严重的影响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动摇着广大人民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仰的坚定。尤其在青年一代中,其正确的社会主义价值观还未完全形成,在接受西方所谓的“民主”制度时,很容易形成理解上的偏差,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进行错误的比较,单纯的认为西方的政治就一定是好的。经济全球化不仅是一个经济过程,更随着政治、文化的改变,带来世界范围内政治的全球化。

二、全球化加深了国家间的文化交流,西方文化进一步威胁我国意识形态安全

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速了全球化的节奏,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文化交流和融合进一步加速,对他国文化更深入的了解和交流的加速,使得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和合作不断加深。这种文化交流被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所利用,成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资本主义的新手段。越来越多的国际间的教育和文化交流,以学校间学术文化交流、教育援助、图书赠送等成为交流的主要方式。在深入的文化交流中,更多的亲美学生产生,这些人发展成为精英阶层,成为亲美势力的骨干。同时,美国以各种研讨会、基金会和培训的名义,通过合作交流的方式对中国进行政治渗透和交流,宣传西方的价值观和政治观等,并且鼓励其在中国进一步宣传西方民主思想、生活方式及价值观。这种文化传播的加速,使得社会主导风气形成偏离,通过对精英人群的模仿效益,西化的思想得以大范围传播。另一方面,在经济发展中,中国人开始大力进行英语教育,以英语为纽带的西方文化、习惯等通过教育潜移默化的在青年一代中传播。在文化的学习中,一味的认为国外的就是好的,不懂得保护民族文化的全面英语教育的弊端开始暴露。这种对英语的全面掌握和文化的深入了解,使得中国人在接触美国的书籍、影视和带有文化符号的比如“可口可乐”、“好莱坞”等产品时,拥有了更多的亲切感和亲密度。美国等西方国家,利用影视、及有文化含义的商品的传播,通过电影等形式,将西方塑造成国人眼中的天堂,刻意夸大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差距。通过文化的传播,西方国家得以从多方面大力宣传和描绘资本主义,并在潜移默化中使更多人接受了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这对于我国主流意识形态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三、全球化使世界局势更加复杂,宗教问题、地区冲突、恐怖主义等开始影响我国意识形态安全

全球化作为世界发展的客观进程,极大冲击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思维模式等各个方面,这种发展是不可逆的。在世界融合的更加深刻的趋势下,矛盾和冲突也不断凸显出来,以宗教问题为核心的地区冲突和恐怖主义越演越烈。比如为疯狂传播极端伊斯兰教思想为主旨的“伊斯兰国组织”,他们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宗教极端传播及恐怖袭击。这种宗教冲突,根源也属于意识形态的冲突。在特殊的外部环境下,我国反恐形势更加严峻,意识形态也受到影响。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佛教、伊斯兰教等信仰在我国有着广泛的受众,国际宗教问题的严峻,可能导致国内宗教受到影响,产生各种不理智的行为,比如中国新疆地区、西藏地区,宗教问题和政治问题相互联系形成的以宗教为手段的反社会活动,这些不仅严重影响我国意识形态安全,更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立法和司法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上文中对美国的《ALI原则》及日韩共同提案的简单解读,不难看出美、日等发达国家在该领域的立法、司法方面实际上已经先行了一段时间,并且也取得了许多成果,其中的很多内容是可以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

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建立专门的管辖权原则,相关法源只松散的出现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第四编的涉外部分以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虽然在去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在其中设立了专门章节规定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但似乎仍存在问题,还不能完全地解决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2011年后半年,我国也开始了又一次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但是从最后一次公布的修订草案看,似乎本次修订并没有将涉外民事诉讼制度作为重点工作,所以更没有出现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专门规定的可能。但是综合分散的法源,可以看到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管辖制度还是坚持比较保守的知识产权严格地域管辖的原则,一般会将对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案件主张由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很多学者先前也认为在管辖权问题上,从我国参与跨国知识产权交往地位和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应该坚持比较保守的的态度,继续奉行传统的知识产权地域管辖原则,不接受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发生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连带管辖。如果我们大胆设想下,将《ALI原则》的管辖权制度作为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参考依据适用,将会是什么结果呢?其实在《ALI原则》发表的初期,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学者ToshiyukiKono教授(KyushuUniversity)就曾尝试设想该原则是否应该或能够被日本法学法院采纳。但我国的现实国情与日本还是非常不同的,如果我国法院参考本原则或许可以令审理的管辖依据更为明确,并且审理也能更为高效,但是很有可能造成我国当事人需要到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更为严格的国家进行诉讼,如果败诉就需要承担更为高昂的赔偿和诉讼费用的风险。同时,如果通过我国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对于法官的素养和专利知识以及法官辅助手段等问题都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因此《ALI原则》的管辖权制度在我国适用可能在现阶段还是缺乏基础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涉外知识产权的国际私法保护问题,确实是一个很广泛的命题。同时,因为我国自身地位和客观需求,仍有很大的研究空间,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学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已经相当的深入,如果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仍旧保持保守的态度,可能使我国在未来的国际知识产权交往活动和相关学术交流中陷入对这个问题的被动局面。希望能通过本文对这个问题建立一个直观的认识,梳理出一个基本的框架,目的在于给今后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写作奠定基础。

作者:郑艺 单位:东北石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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