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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与涉外经济关系研究范文

时间:2022-04-23 04:49:36

法律翻译与涉外经济关系研究

一、中国遭受国外反倾销制裁的背景

经过十年的多轮双边贸易谈判,中国虽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但因美国等经贸大国阻挠却是以非完整世贸成员的身份加入的。加之,由于中国缺乏涉外法律人才和高水平的法律翻译,对国际主要贸易伙伴经济贸易相关法律制度缺乏足够了解,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所以日益成为世界反倾销处罚的针对对象。

其实,中国遭遇反倾销由来已久,并有日益频繁之势。据有关学者统计,1980年代,每年平均六起;1990年代,每年平均二十九起;进入21世纪,每年仍有递增趋势。另外,反倾销对象主要集中在钢铁、纺织、化工等中国生产量大、劳动力成本低造成价格比较优势的产品上。

2010年9月10日,商务部副部长易小准在《解放日报》上撰文指出,中国目前已成为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对象国,一些国家还采用了所谓“碳关税”,即打着应对气候变化的旗号搞贸易保护。易小准还公布了一组数据:2009年,中国的出口占全球的9.6%,但遭受的反倾销案例却占到全球的40%,反补贴案例占全球的75%,遭遇的贸易调查数约占同期全球案件总数的43%[1]。很显然,中国已经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对象国。最新遭到的反倾销处罚来自美国。美国商务部根据2011年1月终裁,认定中国输入美国的石油钻杆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从2011年2月7日起将对这类产品征收最高约达430%的反倾销关税和18.18%的反补贴关税[2]。这是美国近期针对中国钢铁产品的又一起贸易救济案。

按照WTO正式成员规则,在确定中国是否存在商品倾销的问题上,是以中国出口商品在国外销售价格是否低于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为标准。中国出口商品价格一般都是高于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但因中国不被归于市场经济国家之列,故使得中国出口商品价格与其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不具可比性,而只能采用第三国价格来进行比较。这对中国出口商品价格的衡量极为不利。进口国在提起诉讼时,选定替代国价格作为衡量标准,而替代国价格的选定是有利于进口国而不利于出口国。当然,替代国价格的选定也给被告提供了机会,若替代国价格选择不合理可以另行选定替代国作为衡量该商品的价格标准。但是,要求被告在较短时间内对替代国进行市场调研及发表评述,如欧盟规定要求被告在十日内收集齐所有证据和资料来说明其替代国的选择不合理,而在这个时限内要推翻原告花费大量时间所选替代国的理由几乎是不可能的。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对涉外法律人才尤其是对法律翻译人才的培养不够重视,导致直至改革开放以及加入WTO后,中国在遭受不公平的反倾销或贸易壁垒时,很少有企业和行业敢于应诉。那么,从历史的角度,法律翻译在涉外经济中到底起一个什么作用呢?

二、法律翻译和涉外经济的关系

西班牙阿尔坎特大学英语与法律语言学教授恩里克·阿尔卡拉兹和布莱恩·休斯在其著作《LegalTranslationExplained》第一章开门见山地指出,“英语是用来进行经济贸易、市场营销、旅游服务、司法服务和政策制定的工具”。可见,作为外语、翻译语言的英语主要作用是为经济贸易和司法服务。这与当今中国流行的“英语学习就等同于英语言文化学习,为欣赏英语作品和文化交流服务”的观点有很大差异。

19世纪初,在封建制度束缚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主导下,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规模和总量被政府行政、法律和经济政策限制在很有限的范围内。就连当年世界头号资本主义强国英国亦很难施展其巨大的涉外经济贸易能量,在与中国强势商品丝绸、瓷器和茶的进口贸易中,贸易逆差巨大,金银损耗严重,其机械化产品如“洋布”、“钟表”、“蒸汽机”、“烟土”等很难大量卖到中国。1837年,英国首任驻华首席商务监督律劳卑作为广州外侨总商会官方负责人,问计英国资本家、广州宝顺洋行行长颠地和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中文秘书兼中英翻译马儒翰,告之炮舰可破。实际上,炮舰破的不是中国人的购买兴趣和购买力,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破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随后,英国鸦片等商品大量涌入中国。

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清政府就开始认识到西方政治、经济制度的优势,为了达到富国强兵、抵御侵略的目的,进行了大量与西方强国法律制度、政治制度有关的翻译、研究工作。民国时期,制定相关法律、经济制度和选派西学,引进技术和西学文化达到一个更高的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学者开始主要是对苏联的文学、法律和经济制度类书籍、资料进行翻译和引进。“”期间,基本中断了对西方的经济、法律制度学习,翻译事业也陷入低潮。但整体来说,1949年到1978年中国的翻译界是处于翻译实践思考与经验总结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翻译事业走上新的发展道路,翻译理论研究亦随之真正开始起步。由此,各个与法律翻译相关的国际贸易、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翻译、引进和吸收,都对中国的对外贸易和文化交流起了一定推动作用。中国加入WTO,实际上也就是获得了一个按照相当于国际法性质的“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定和协议展开涉外经济贸易交流运作及解决有关国际贸易争端的成员国资格。这有利于中国涉外经济贸易相关产业和企业的发展,并为与国际经济贸易相关的反倾销调查、诉讼以及贸易壁垒的设置等造成的经济贸易争端找到了相对公认的解决机制。

所谓法律翻译,就是对法律语篇的翻译,主要涉及三个领域的内容:法律理论、语言理论和翻译理论。根据不同的主题内容,法律语篇大致可分为六类,即立法者、法官、司法者使用的语言以及商业、司法和学术著述等方面的语篇。如再加以细分,法律语篇主要有成文法、案例法、公约、合同、契约和法学论文或论著之类的法律文本。法律文本翻译就是对上述这些文类的翻译。除此之外,法律翻译还包括法庭上法官使用的语言以及法庭上双方证词等口头阐述的翻译等。

法律翻译可分为笔译和口译两种:笔译就是对法律文本的书面翻译;口译又被分为交互翻译、同声传译和视译。同时,这两类翻译又均可细分为很多子类。如按照文本在法律活动中的地位,书面翻译可分为权威性翻译和非权威性翻译。权威性翻译的译文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非权威性翻译的译文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非权威性的翻译又包括用于提供信息的描述性翻译和用于阐述法律问题、原则、案例等的解释性翻译。口译也可分为权威性翻译(如判决书的翻译)和非权威性翻译。非权威性翻译包括效用性翻译(如证言的翻译)和参考性翻译(如法庭论辩的翻译等)。

根据2004年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法律翻译人才”的概念可以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语言或文字翻译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和翻译服务的翻译人才的集合。法律翻译人才是翻译人才宝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他们具有了普通翻译人员的基本语言、文化素质和敏捷的反应能力,所以属于翻译人才;但他们又具有了普通翻译人才所缺少的专业知识和驾驭能力———系统的法律知识、缜密的法律与法理推理的判断力、法律专业术语的准确把握,所以又是一个特殊的翻译团体,即不仅能驾驭母语和外语,还能驾驭中外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诉讼技巧的外语加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团体。当然,其培养已经超出了中国传统意义上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是一种新型的创新的思维模式、中外相关人才结合、外语专业和法律专业融合、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复合式教学培养模式。

涉外经济是指一国或地区为推动该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增长,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扩大出口为中心,根据比较优势理论,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所建立的经济结构、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运行体系。它必须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变化来调节产业结构,为了占领国际市场,必须参与国际产业转换的循环机制,这就促使国内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以适应国际市场商品结构的频繁变化与发展。

随着中国和世界涉外经济规模的扩大,涉外经济的结构分类与法律翻译内涵外延的界定也逐步完善,相关研究进一步得到拓展,中国翻译市场也不断扩大。2009年12月1日,中国外文局副局长兼总编辑、中国翻译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友义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说,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和全球化的大趋势,对翻译的需求迅速增长。“尽管中国翻译市场的产值尚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但业界分析家有一个比较可信的估计是200亿元至300亿元人民币,而且每年都在以较快的幅度增长。”[3]他还特别强调与涉外经贸和技术有关的法律翻译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的现象,并对缺乏相关复合型人才表示担心。

三、涉外经济贸易中法律翻译人才的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交流已变得十分重要。所以,中国高校法律翻译教学的急迫性日益明显。中国入世后,大量的商贸、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文献、文书、合同和诉讼翻译成倍增加,而中国法学界和应用语言学界对于法律翻译及其相关高校教学的研究从即将入世到入世后的今天也仅仅十年时间。国家教委在2008年公布的中国当代稀缺人才信息中,法律翻译人才的缺乏被提到十分急迫的地步。当今的法律翻译教学既包括法律文献本身的翻译,也包括与法律制度相关的商务、经贸、金融等相关专业领域内翻译的研究、实践和教学。除了要求教师具有必备的通用翻译能力以外,还要求他们通晓法律知识和相关的商务金融等专业知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法律翻译人才的专门培养。但是,法律翻译知识和人才的复合型及复杂性却使得对其教学机制的研究与机制建立步履维艰。

在国际化和全球化的今天,翻译工作和翻译市场的大部分已经不再是文学与文化的翻译。中国翻译协会2009年公布的数据显示,专业翻译、复合式专业业务翻译已经占了翻译市场的90%以上。然而,与这巨大的市场需求相对应的是,翻译人才特别是高水平翻译人才严重匮乏。据2009年中国翻译产业论坛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中国现有在岗聘任的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约6万人,另有约10万人以不同形式从事翻译工作。但在中国,能够胜任这种高水平翻译的职业翻译家不到200人;而在国外,能从事这种高水平翻译的汉学家和海外华人,也不到200人。复合式法律翻译人才在中国少的尤为可怜,尚不足20人。2009年,在中国翻译市场年产值300亿元人民币的市场中,超过60%的翻译业务被外国翻译公司与合资公司拿走,法律翻译的85%被外国翻译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拿走。这与中国蓬勃发展的经济、日益繁荣的国际经贸和文化网的市场需求完全不相匹配。中国翻译市场急需合格的高水平翻译人才,这其中法律翻译人才是最大的缺口[4]。中国法律翻译人才和涉外律师应协调配合,针对目标国开展共同研究,以提高法律翻译质量和诉讼质量。由于美国的反倾销制度已趋于完善,关贸总协定第六条规定的内容也基本上脱胎于美国1921年的《反倾销法》;其对于反倾销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也十分发达,鉴于反倾销司法审查对于纠正反倾销措施中某些不公正做法具有积极作用,而中国学术界目前对之研究甚少,因此,以美国有关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对于中国应对反倾销十分有益。

美国商务部动辄对那些对美出口贸易强劲的国家冠以“商品倾销”的罪名是因为一贯标榜司法、审判和行政独立的美国,在遇到本国利益受损害时,这种独立就变成了“合力”。美国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外有很大的自由权,这主要表现为可对成文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合理解释,并采取合理措施来作出有关损害或倾销的裁定。比如,在SigmaCorpo-ration,etalv.UnitedStates,etalSigmaII)(July7,1997)一案中,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有的商业实体除非能够证明其在事实上与法律上独立于中央政府,否则将对中国的所有出口商适用单一的倾销幅度。D&L认为,对于中国公司不能适用该推定,法院则认为,商务部在解释反倾销法律和为施行该法律设定程序上享有广泛的权限,因而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适用国家控制的假定以及将不受中央控制的举证责任指定由出口商承担,属于商务部的权限范围。即当面对成文法解释问题时,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因成文法赋予的或因自身所负有的行政职责而作出的解释,当涉及争议的法律为行政规章时则更是如此,行政机关对于自身所制定的规章的解释有权得到尊重。

美国各州都有不同的反倾销法律规定,和联邦反倾销法有不少差异。而中国的律师和翻译,因外语水平或法律掌握水平尤其是用外语理解、解释、消化和进行诉讼服务与的能力有限,未能做到准确的法律翻译和诉讼文本翻译,所以对于美国发起的上百起反倾销诉讼,中国公司和企业均不敢应诉。或者律师没有懂法律和外语的翻译,或者翻译找不到懂英语和法律的律师,结果这种单学科知识的中国律师和外语人才结构培养模式,使中国涉外经济屡屡在遭到反倾销时诉讼失利。目前,摆脱这种困局的有效办法,就是尽快培养既懂中国和外国某一国法律(比如美国)又外语水平高的复合型人才,也就是法律翻译人才。

遇到外国对中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中国相关涉外企业不能害怕、为难、观望甚至坐以待毙。被调查倾销的企业培养或招募到高质量的法律翻译和涉外律师,主动联合起来应诉才是出路。“谁应诉,谁受益”,“搭便车”是不可行的。比如,中国少数敢于应诉的涉外企业确实打赢了外国企业发起的针对中国出口商品反倾销的国际官司。2003年4月,美国联邦法院判定中国出口美国的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美国不能向应诉企业加收任何“反倾销税”,就是一个靠顾到高质量法律翻译和涉外律师而打赢美国相关企业发起的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诉讼的典型例证。这是入世后美国对中国第一宗反倾销诉讼案,以中国浙江万向集团、慈兴集团等22家企业集体应诉获胜告终。浙江另有30多家轴承企业因未参与应诉,进入美国市场将面临高达59.3%的反倾销税。

培养了高质量的法律翻译和涉外律师,中国涉外企业不仅应该敢于应诉,还应该善于在自己商品遭受外国商品倾销时向外国相关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和诉讼。法律翻译做的越全面、质量越高,遭受外国产品倾销侵害的中国企业、行业和行会就越有信心,就敢于聘用中国律师拿起“反倾销法律武器”,对外国倾销商品提起反倾销申请和发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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