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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理论框架下政府社会范文

时间:2022-05-03 03:28:42

产权理论框架下政府社会

论文关键词:内部性;外部性;产权;社会性管制

论文摘要:由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内部性市场失灵在本质上是由交易中的产权未能完全明晰所产生。在此基础上,我们运用现代产权理论基本分析框架,深刻揭示了政府内部性社会性管制的产权基础。因此,无论是内部性,还是外部性的市场失灵,都可以统一于产权理论分析框架内。

一、信息不对称与内部性市场失灵

“信息不对称”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呈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在信息不对称理论中。研究事前的信息不对称称为“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研究事后的信息不对称称为“道德风险”(moralhazard),逆向选择通常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进行市场交易的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具有的私人信息并且利用另一方缺乏这些信息的特点而使对方不利,从而使交易过程偏离信息缺乏者一方。由于这种交易如果达成则对信息优势方有利,信息劣势方受损,从而不能满足帕累托效率原则,使交易双方共同得到剩余的条件。在经典的意义上,这被称作“柠檬市场”(marketforlemons),即阿克罗夫(Akelof,1970)的旧车市场问题。虽然阿克罗夫分析的是旧车市场,但是,该研究所包含的理论意义已远远超出了旧车市场所表现的问题,因为,在以食品、药品和医疗服务为核心的健康与卫生产品市场、有关生命安全的消费品质量市场上,也都如同旧车市场一样。广泛存在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逆向选择,进而导致内部性的市场失灵。

“道德风险”来源于经济活动中一方的信息优势。信息优势分为“隐蔽行动”(eoncealact)和“隐蔽信息”(concealinformation)。前者指信息优势方有不能为他人准确观察或了解的行动;后者则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对事态的发展掌握某些信息,这些信息足以决定他们采取恰当的行动,但别人则不能完全察觉到。在内部性问题中,隐蔽行动主要有涉及生命安全的以工矿商贸企业为核心的职业卫生与安全行为等,政府无法不付代价就可监督:而有关保护消费者的广告行为、传销行为以及民事责任行为等,政府也不可能无代价地进行监察。隐蔽信息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在内的产品质量信息以及各种服务,如医疗、保健和产品售后服务等。由于机会主义动机,经济人有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形成的隐蔽行动和隐藏信息,致使另一方无法进行限制或索赔。由道德风险产生的败德行为必然导致内部性侵权的随即出现。

无论是事前隐匿了信息的“逆向选择”,还是事后隐匿了信息的“道德风险”,都导致了内部性的市场失灵。传统分析方法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主张政府对此进行干预:强制性要求市场交易方特别是以食品、药品和医疗产品为核心的产品、服务供应方和具有生命安全信息优势的工矿商贸和交通企业披露某些重要信息,以实现交易双方信息的均衡配置,进而摆脱市场失灵和社会资源的低效配置。但在现代产权理论视野下,由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内部性市场失灵,在本质上是由于交易中的产权或产权中某些有价值的属性,因种种原因没能事先在交易合同条款中明晰下来,从而在价格上得到明确的反应,结果,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潜在利益被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攫取,并给另一方带来未在合同中得到反应的额外成本。

二、现代产权理论的基本分析要素与政府内部性社会性管制的产权基础

产权的本质是物掩盖下的排他性的权利关系。产权是由“人们消费其物品、从这些物品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物品等多种权利所构成的一组权利”。但正是这组权利规定了人们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所引起的人们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因此,“产权不是物品,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由于物的存在而引起的、与其使用相关的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承担不遵守这些关系的成本”。

我们知道,任何交易在本质上都是产权交易,经济学在本质上是对稀缺资源产权的研究,“一个社会中的稀缺资源的配置就是对使用资源权利的安排”,因此,“经济学的问题,实质上是产权应如何界定与交换以及应采取怎样的形式的问题”。要交易,“产权在法律上界定清晰是其前提”,因为产权的实质“就是不同所有者不出让除他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占有、使用、控制某物的能力”,所以,“产权是所有者和所有权的各项权利的法律安排”。但由于产权安排的完整内容很难明晰,因此。产权在法律上能界定清楚,并非在事实上也能界定清楚。但我们进一步认为,只有在事实上可以界定清楚的产权,才是完整的产权。交易成本为正,产权就不能被完整地界定清楚,从而需要政府管制。要完整地界定产权,信息必须不费代价地获得,从而交易成本为零。但信息完全且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根本就不存在。现实中,由于交易费用昂贵,不同的权利界定,就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野配置。人们将权利安排即制度形式与资源配置效率对应起来,并将交易费用拓展为经济制度运行的费用,这样。一旦我们从“纸面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

置于“公共领域”的资源,成为有成本优势的交易方攫取的财富。公共领域中的全部资源的价值叫做交易合作租金。由于参与交易的各方有着不同的知识结构和偏好,不同的技术条件和心理约束等等,所以,对公共领域中租的价值便有着不同的评价。只有那些对追租的收入超过其追租成本的人们才会花费资源,进入公共领域攫取公共财富,直到其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实现“产权充分界定”,达到“产权博弈均衡”。

在这里,明晰产权边界,成为政府解决市场失灵的关键。当经济人打破均衡的产权界定后,就会对公共财富进行过度攫取,产生如同“公地的悲剧”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共资源的滥用、破坏甚至枯竭。所以,产权不能被完整地界定,相对完整界定而言,其资源配置的效率是低下的,产生市场失灵。因此,明晰产权,降低产权充分界定的成本,成为政府解决市场失灵的关键。

首先,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界定,成为政府内部性管制的制度基础。由于内部性问题是因事前或事后信息不对称引起交易者承受的未在交易合同中反映的额外成本,因此,在本质上是交易中的产权未能完整界定清楚而起的市场失灵。所以,政府对内部性的社会性管制,就是明晰产权的管制:通过“建立一整套清晰和可让渡的、且受私法保护的产权制度”,明确产权中水平随商品或服务品不同而各异的各种有价值的属性,从而明确“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关系”。这正如科斯在研究负外部性的政府管制所说的,“只要产权不明确,公害就不可避免;只有明确产权,才能消除或降低外部性带来的危害,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引入市场、价格机制,就能有效地确认相互影响的程序、关系及其相互负担的责任”。同理,对于消除负内部性的社会性管制来说,也莫不如此。这样,在商品或服务品的产权交易中,就可以实现“与收入最大化相一致的权利转让,从而完全清楚地界定产权”。

其次,产权在事实上的完全确定,成为政府内部性管制的应用基础。产权虽然在法律上能界定清楚,但由于度量和监督其属性的成本很高,商品的某些属性难以定价,所以,产权并非在事实上也能界定清楚。然而,只有在事实上可以完全界定的产权,从而信息完全、对称且可以显示和甄别,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清晰和完整。因为交易双方按照事实上可以界定的产权进行交易,产权边界十分清晰,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都将获得全部潜在的交易所得。使产权在事实上得到清晰界定的重要手段就是技术创新。例如,在电子称进入市场之前,称重用的是杆称,由于重量边界模糊,并且在称重的技术上买卖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普遍受到缺斤少两负内部性的侵害。而政府管制部门的监督成本很大,消费者测度和投诉的边际收入又小于边际成本,因此,处于公共领域的总重量以及由此引起的价值总量就持续受到卖方的攫取。电子称进入市场后,称重可以精确到克,并且连同单价和总价在电子称上都可以得到显示和甄别,商品重量,从而价值总量可以得到事实上的充分界定,所以,消费者所承受缺斤少两的负内部性在电子称这一新技术的作用下就消失了。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检测技术、生产安全监测技术以及交通安全监控技术等的进化也莫不如此。可见,在政府内部性的社会性管制中。通过创新技术的引入,不仅可以使产权不断得到事实上的界定,而且能发挥其管制的规模经济效应,使交易成本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从而成为政府内部性管制的应用基础。

第三,没有博弈或市场交易均衡的产权,成为政府内部性管制的实体基础。在产权理论框架中,由于交易成本为正,任何交易过程都是产权得到重新界定的过程,因此,只要信息对称分布,交易双方都会在各自的约束条件下进入公共领域攫取未定价的财富,从而,使其产权博弈达到某种均衡,这就不存在内部性问题。所以,内部性问题总是在信息不对称性条件下由具有信息优势的交易一方进入公共领域攫取公共产权,从而使交易另一方承受未在合同条款中反映的额外成本。虽然内部性如同外部性问题一样无处不在,但并非都需要政府管制。例如,大学生买了一次盗版书刊,下次他就不会再上当了。推而言之,只要这种交易能够重复足够多次,就会达到产权博弈均衡,也即产权充分界定的水平。这时卖方的“商誉”就可以自动解决该内部性问题。由此得到的推论就是:那些可重复多次交易的内部性问题,并非一定要政府管制;但是,如果交易一方凭借其信息成本优势,过度攫取公共领域的产权,对交易另一方造成了极大伤害,并且这种伤害因交易成本太高而很难通过多次的市场交易过程即反复的博弈过程使其产权得到充分界定,那么,政府就应对这种内部性的侵权问题,如有关健康与卫生的食品、药品和医疗服务等产品的安全,有关生命与安全的工矿商贸企业场所、娱乐场所以及交通等的安全等就属于这一类问题,要进行严厉的管制,以促进信息对称分布,不断降低产权得到充分界定的成本。没有市场交易均衡的产权,就成为现实中政府内部性管制的实体基础。

第四,公共领域中未界定的产权,成为政府内部性管制的保护基础。“交易者所经受的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说明的交易的成本”,在产权理论框架中,就是交易中没有被完全界定的、而被置于公共领域中的产权,它们如同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进入此领域攫取这些权利,当然,其条件取决于对公共领域中诸多有价值属性的评价以及各自的追租成本。对于那些拥有信息成本优势的交易者来说,他们势必在追租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之前,过度攫取公共领域中有价值的资源,从而必对其他的交易者造成未在交易合约中得到说明的额外成本。并且,由于交易双方进行产权交易后,就发生了附着在有形物品或服务产品上的两组权利束的交换,因此,在交易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权利关系也就不止一种,从而置留在公共领域中未被界定的价值或价值属性也就有多重,这就为具有信息成本优势的交易一方攫取公共领域的产权提供了很多的机会,所以,政府对内部性管制的作用就在于通过明晰产权边界保护公共领域中未被界定的产权,以免这些财富被市场中具有信息成本优势的不法经济人的过度攫取。而这正是科斯定理的灵魂所在。

第五。实现产权的充分界定,成为政府内部性管制的方向基础。交易成本为正,信息不可能完全获取,产权注定是不可能被全部界定清楚,从而必有一部分置留在公共领域。所以,政府对内部性的社会性管制,以产权的充分界定,公共领域财富的最小化为其发展的基本方向。产权得到充分界定,实现了博弈均街,交易双方便处于公共领域的边际状态,也就是交易双方处于公共领域边界“却步的均衡点”上。当约束条件失去约束效力。原有的产权博弈均衡被打破,交易双方在已有的均衡点上不再却步,政府必然随着管制环境的变迁,管制条件的变化,管制需求的改变而形成新的管制供给。政府在前一轮强制性管制基础上形成的任何新一轮内部性管制都是产权得到更高水平的充分界定,权利边界不断明晰,模糊领域不断缩小,资源配置向更优的均衡点不断收敛,从而,信息分布不断均衡,管制制度不断优化,管制效率不断提高的动态变迁历程。在这一过程中,尽管拥有信息优势的交易一方总是设法打破这种均衡,不断通过自己的知识和技术的积累,将原来游离于均衡状态之外的资源或资源的某些有用属性,即处于“公共领域”中未定价的财富,纳入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产权实现了充分界定,也就实现了既定约束条件下的资源最优配置,从而构成政府内部性管制的方向和动态发展基础。

第六,降低人们获取有关信息,从而降低产权得到充分界定的成本,成为政府内部性管制的社会收入基础。要充分界定产权,对产品中有价值的属性就必须有充分的认识,从而能充分获取与其相关的信息。获取全面信息的困难有多大,界定产权的困难也就有多大,从而交易成本也就有多大。产权属性信息向完全、对称分布的收敛过程,也就是产权得到充分界定,从而交易成本不断缩减的过程。因此,政府管制效力的核心就是信息的获取与传播。随着政府社会性管制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等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管制技术的不断提升,人们对产权中有价值属性的认识就更深入。产权在法律和事实上的界定就更清晰,信息分布就更完全和对称,交易成本也就来得更低。如果产权能被完整界定,那么。所有的属性都是明确的,从而信息可以不费代价地获取,交易成本为零。而作为这一过程终结者的政府管制组织,在本质上“只不过是人与人之间各种合同的表现形式,可以还原为个人以及与之联系着的一组合同”,因此,降低交易成本对于社会性管制组织而言,具有内生性质。政府内部性的社会性管制以降低产权得到充分界定的成本为其根本目的。产权界定成本降低的过程,也就是社会福利不断改进的过程,从而构成政府内部性管制的社会收入源泉。

三、产权理论框架下政府内部性与外部性社会性管制的统一性

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如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不经市场交易而对其他经济主体施加的利益或成本,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造成的好处即正外部性或者损害即负外部性,并不是通过市场交易,从而在价格上得到实现的。而内部性,是指交易者经受的没有在交易合同中反映出来的利益或成本,这就是说,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从中得到的好处即正内部性或者损害即负内部性,并没有事先在交易合同中界定清楚,从而也不是通过价格实现的。这样,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区别,只在于某一经济主体对其他经济主体造成的利益或成本这一行为,是在交易活动之内还是在交易活动之外。

然而。这种区别只是表面的,在理论上没有太大的意义。从产权的角度看,无论是外部性还是内部性问题,它们都是因具有稀缺资源的产权未能完整界定清楚,从而使未界定的产权置留在“公共领域”,成为具有信息成本优势的人攫取的公共财富。因此,只要追租的成本小于其收益,市场中的经济人就会不遗余力地过度攫取公共领域的财富,从而对其他相关的经济主体即处于这一交易活动之内或者之外的人造成损害,这就产生了所谓的内部性或外部性。所以,在产权理论框架中,内部性与外部性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例如,各国企业向空中排放温室气体,造成全球气温上升,进而对整个人类带来了巨大的负外部性,其原因就是因为空气质量的产权未能在法律上界定清楚,从而使空气质量成为公共领域的财富,即未定价的资源;由于企业向空中排污具有成本优势,即企业由此行为得到的收益远大于因污染空气而分摊由自己承担的成本,于是,各国企业就有积极性进入这一公共领域,攫取未界定的财富,即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从而造成全球气温上升,危害全人类。但是反过来说,假设可以把洁净空气质量的产权在法律上界定给每一个人(实际上很困难),那么,外部性问题便不会发生,也就是说,各国企业只有在与本国居民进行市场交易之后才可排污,即由政府根据排污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程度强行征税,从而企业的排污行为便是有价的。这就是德姆塞茨所说的“产权的功效”,即外部性内在化。但是,在温室气体排放企业与拥有洁净空气质量产权的居民进行交易后,即由政府代表人民向企业征税后,立即便会产生内部性问题。因为交易总是有成本的,“产权虽在法律上界定清楚了,但并非它的每一有价值的属性在事实上也都完全界定清楚了”。洁净空气质量的产权虽然在法律上能界定清楚,但洁净程度的完整内容在事实上很难完全界定清楚,这样就必有一部分未界定的产权成为公共领域的财富,从而为有信息优势的交易方即企业提供了攫取这种未界定的财富的条件。换句话说,由于企业在技术上拥有信息优势,它在与拥有洁净空气产权的人民即国家付费交易排污时就可以凭借其优势少付费多排污或在既定费用下多排污,使各国居民为此承担未在交易合约中反映的额外成本,即承担气温上升带来的危害。由此可见,在产权理论框架下,外部性与内部性问题是同一的,它们都是因交易一方在既定的约束下,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对公共领域未界定的财富亦即未定价的资源进行攫取的结果。这正如汪丁丁从产权博弈的角度所说的那样。“在资源稀缺的世界里,由于每个人从他行为约束的边界向里看,就是他自己的选择范围,向外看,则是别人的选择范围。因此,每个人的每个理性行为都不可避免地具有某种‘外部性’”。同理,每个人的每个理性行为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某种“内部性”。但在产权理论视野下,外部性和内部性的区别就消失了,它们在本质上具有内在的同一性。

这样,在统一的产权理论框架内,无论是内部性还是外部性,由于交易成本为正,产权便不可能完整地界定清楚,从而必有一部分未界定的产权被置于公共领域;它们如同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进入此领域攫取这些财富,但约束条件取决于不同的人对这些公共财富即租的价值评价与追租成本的比较:有信息成本优势的一方对公共财富的攫取,必对其他相关的人(交易之内或交易之外的人)造成损害,即由于未经交易或者虽经交易但未在合同条款中反映从而未在价格上补偿的成本,由此可见,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区别消失了,它们都是因产权未能完整界定清楚而使某一或某些经济主体承受了在价格体系之外的损害,即承受了未在价格上反映的成本。所以,内部性和外部性形式上的区别,只在于遭受损害的经济主体,是处在此交易活动之内还是之外。将内部性和外部性统一于产权分析框架,有助于揭示内部性和外部性造成市场失灵的根源,从而为政府的社会性管制实践提供统一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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