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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理论治理对策范文

垄断理论治理对策

摘要: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反经济垄断是为了鼓励市场主体的寻利活动,而行政垄断滋生了大量寻租行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福利的减少。建立租金消散机制是防止寻租行为的有效途径,是反行政垄断的关键。

关键词:垄断;行政垄断;寻租;对策

一、反垄断的理论基础

在经济学中,垄断是“市场失灵”的一种形式。垄断者的种种排他性措施,是为了阻止竞争对手和潜在的竞争对手的进入,这会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妨碍技术进步,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导致经济停滞。要克服垄断导致的“市场失灵”,必须由政府进行适当的干预,实行一系列政策来弥补失灵,而其中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就是制定反垄断法。反垄断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对垄断进行的经济学分析为反垄断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西方经济学家主要是从产业发展和产业组织的角度对垄断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反垄断政策主张。其中,最主要的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逐渐形成的以产业组织理论为核心的竞争理论,这为反垄断立法指明了方向。随着产业组织理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反垄断立法也表现出不同的倾向。以贝思为代表的传统产业组织理论强调对厂商之间的经济行为和关系的分析,强调市场结构对行为和绩效的影响,以此为基础形成了“结构主义”的反垄断法。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可竞争市场理论、博弈论、新制度理论及信息不对称理论等经济理论和分析方法的应用,逐渐形成了新产业组织理论。他们提出政府是否应运用反垄断政策对某一市场进行管制,在于该市场上的垄断厂商是否通过市场策略来提高进入壁垒,防止其他厂商的进入,所以判断垄断的标准不是市场结构,而是企业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行为主义”。这两种理论从不同角度来判定垄断行为和制定反垄断政策。结构主义注重的是对垄断状态的判断,因而往往采取分割、分解、解散等严厉的措施,使大型垄断企业拆分,或将部分业务剥离,以恢复市场的竞争秩序。而行为主义则关注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权力从事限制、排斥其他竞争者的行为,往往采取的是责令停止和损害赔偿的方法,而这并不改变企业的原有状态。

二、行政垄断诱致大量寻租行为

行政垄断即政府创造垄断,指政府部门凭借手中掌握的权力,滥施行政行为,使某些相关企业实现垄断,达到限制竞争目的的行为。经济学界一般从宏观上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行政垄断和部门行政垄断。地区行政垄断侧重于地域性,实施主体往往是地方政府,形成的是横向的区域市场进入障碍;部门垄断侧重于行业性,实施主体往往是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所属的职能管理部门,形成的是某一产业的纵向垄断态势。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指令性计划在一些微观经济领域里仍起主导作用,政府干预微观经济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从而为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限制竞争,或行业主管机关与该行业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限制竞争提供了客观条件。

行政垄断直接导致寻租活动的出现和蔓延。寻租指那种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它是在有市场经济制度存在的前提下由于政府的不当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社会政治经济现象。在西方,寻租主要是通过影响立法机构的院外活动合法进行,不管是为众参两院议员竞选捐助经费,或是组织游说团体,目的在于促使政府被动创租,或以促成政府的某种行政管制而产生租金,或以逃避现有的管制而获得租金。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由于政府本身的权力较大,对经济的作用范围比较广,因此租金的来源以政府主动创租为主。这种寻租主要表现为非法的权钱交易者以行贿的方式从政府官员处获取垄断特权,以回扣的方式从政府官员处获得垄断生产要素和商品,以及向国有部门以市价推销劣质产品等。寻租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有专家对寻租造成的损失进行了测算并指出,在2001~2003年间,以公共权力为背景,自下而上地寻找和套取已市场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体系和远未市场化的资金、土地、劳动力等三项要素价格体系之间的巨额租金每年带来的损失就在11500亿元。2004年,剔除无法拆分的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医疗保障、可能重复计算的腐败租金之外,还剩余13项租金总计44787.07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现价比重的28%。按当年价格计算,我国的GDP从1998年至2004年由78345.2亿元增加到136875.9亿元,增幅不到1倍,以寻租为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水平福利损失却增加3倍。这不仅导致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公,也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更导致整个社会的道德严重滑坡,付出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代价。

三、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反行政垄断对策

我国《反垄断法》是防范、制止具有反竞争后果的垄断行为的法律,是一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它的使命在于通过规则的制定,提升市场运营效率,最终通过良性竞争使消费者整体福利得到提升。其将主要目标定为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说,主要是反对行为性的垄断,而不是结构性的垄断。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的目标一样,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也主要指向经济垄断。而由于我国当前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间,政府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权力边界不明确,行政权力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晰,滥用行政权力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很严重。因此,在我国市场中的垄断除了经济垄断外,还有其他国家都没有的行政垄断,即政府形成的垄断,因此,反垄断的内容和形式不同于其他国家,反行政垄断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特色。行政垄断行为往往是根据地方法规、部门法规实施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不受立法和司法审查的行业规章和红头文件,实行区别对待的“选择性立法”和“选择性执法”,以加强管理和规范发展为名,排斥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和部门垄断利益,在市场化的大旗下,完成权力商品化或者说权力资本化的转变。行政垄断从本质上来讲是用行政权力抹杀自由竞争的精神,颠覆了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与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相悖,其危害性远甚于经济垄断。因此,在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反行政垄断成为一种必然。由于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作为经济法的《反垄断法》很难承担起规制行政垄断的重任。主要理由是:第一,从主体的角度看,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市场主体。第二,从行为的角度看,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违法行为,具有行政性而不是经济性。第三,从实施主体承担的责任看,行政垄断的主体承担的责任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公务员的责任,而经济垄断实施主体所承担的责任是行政相对方的行政责任。第四,行政垄断并不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在个案中它可以具体对应到一个个明确的行政行为,而这些行政行为无法用《反垄断法》来规制。

经济人从生产性的寻利转向非生产性的寻租,并不是因为其道德观念发生了变化,而是因为制度的结构存在缺陷。因此,根治行政垄断、防止寻租行为需要不断完善现有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一)充分运用行政法的作用

任何一部法律存在的依据在于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反垄断法调整对象是市场平等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而行政垄断行为表面上侵犯了市场主体的竞争关系,但从深层次看这种关系是因行政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关系,因而本质上这种关系是一种宪法关系和行政法关系。在规制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手段中,主要应发挥行政法应有的作用。

(二)加快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WTO规则的需要,彻底转变政府职能,明确定位政府“非市场销售的服务”的公共行政角色,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政府机制。实行“有限的政治”。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非市场化”公共行政角色,政府对市场的服务定位限于整个“市场平台”的构建者和维护者,“市场平台”上的一切经营者对于政府而言,都无任何差别和例外。缩小公共领域,解除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包括放开厂商价格行为的行政管制,放开价格。唯有如此,政府才能从具体经济行为和经济利益选择中摆脱出来,专心公共服务,避免触角过长,滥用行政权力而对某些市场经营行为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导致行政垄断。

(三)强化竞争意识、培育竞争文化,加快贸易自由化进程,建立租金消散机制

由于寻租是寻利的一种异化形态,它是理性经济人出于逐利动机去敦请政治权力介入寻利过程,切断了动态的自由竞争的正常进程,制造了一个试图使租金永固化的制度环境。只要在寻租过程中遵循公开竞争原则,寻租者愿意花在寻租上的成本就会因竞争的存在而不断增加,在均衡状态下,寻租竞赛的结果将使寻租的成本刚好等于从事寻租的预期租金收益,从而使寻租者最终只能获得与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一样的利润,实现“租的消散”。

(四)设立具有独立性、权威性的反行政垄断行为的专门执法机构

从世界范围看反垄断执法机构有两大类型,即欧洲大陆专门行政机关和美日等国的准司法性的机构。我国的反行政垄断专门机构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必须在符合宪法的基础上被赋予广泛的权力,如行政执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等,这样才能有效规制行政垄断行为,防止寻租行为。

(五)从源头消除行政垄断产生的诱发因素,在财政制度上应坚持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物质基础由国家财政拨款,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获得的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对于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垄断等途径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经查实后,按“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要求或退还相关人,或上缴国库,使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垄断无利可图,从而杜绝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垄断的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