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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理论体系范文

商品经济理论体系

十几年来,我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建立一个统一的商品经济理论体系是否可能。我这儿所说的“统一的商品经济理论体系”是指将经济理论史上的大经济学家对商品经济的主要理论贡献,从纯粹经济科学的角度加以分析综合,吸收他们正确的部分,扬弃他们谬误的部分,形成一个到目前为止比较统一的关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经济学体系。而大经济学家关于商品经济的主要理论贡献的重心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二部分:1揭示出(有助于认识)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一般规律的学术贡献;2揭示出(有助于认识)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特殊规律的学术贡献。经过这些年的学术探索,我认为这是完全可能的:就以马克思的商品经济理论为例:马克思认为,在简单商品经济(其实是指只存在劳动所有权条件下的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以其价值(耗费的劳动凝结)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其实是指在存在劳动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条件下的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仍是以价值(耗费的劳动凝结)为基础的,但是,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只有一部分归劳动者(作为劳动力价值),其余被资本家和地主剥削去了,这时市场价格的决定基础,表现为商品价值转形为生产价格。我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的真理和谬误》一文中,已完全解决这一问题。核心论点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本来应该研究的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决定理论,即研究在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指存在资本所有权,劳动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及政府调控的市场经济)中,决定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的因素是什么,有哪些。但他在《资本论》第一篇实际研究的却是,“简单商品经济”(依马克思的定义)中的价值决定,实际是研究只存在劳动所有权条件下的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决定。而从该篇以后,马克思将他在“简单商品经济”中推断出来的,他认为是能够成立的(正确的)价值理论,不加论证地直接套用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去,并由此得出了一系列的错误的结论。确切地说,马克思不理解,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商品经济,其价值决定因素是不同的。用经济学语言讲,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前提,应该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但他在第一篇进行抽象时,无意识地(但愿他不是有意识地)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他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存在前提——资本所有权(及土地所有权)及其在商品价值中的经济体现形式(利润),抽象掉了,进而用这种错误抽象的结果为基础,建立了他的整个经济理论体系,并在这一经济理论体系中,犯了一系列错误。同样,我在《马克思和凯恩斯——经济理论比较》一文中,指出凯恩斯应该感谢马克思之处,以及他和马克思在认定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存在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和克服该困难的手段的不同之处。再比如说,关于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决定收入理论存在的错误原因和合理之处,我曾经说过:“所有权在商品经济中的主要功能,就是所有者有权参与分配,至于参与生产与否,倒在其次。从生产要素的作用,去确定分配伦理,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和现实及历史中已存在的商品经济运行机制不符。至于想从价值决定要素去推出所有权,那更是因果关系倒置。举例说明:中国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工业品和农产品之间的交换,其价值和比例如何确定,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从价值确定去推出所有权。事实上,只有在所有权确定的条件下,商品的价值确定才有意义。这样说,丝毫也不否认个别商品的价值确定要素的变化(如偏好的改变),有可能引起某些资产的价值改变,从而导致所有者的所有权大小的改变。

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的基础即劳动二重性,在此再重复一遍我的理由:许多学者,和马克思一样,都认定人类劳动具有等同性,似乎这种等同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在上述论文中,已经揭示出:在商品经济中,人类劳动的等同性,和土地等同性及资本的等同性一样,只是一种商品经济中的价值的等同性,它主要来自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的等同性。其实,你只要想一下,劳动有二重性,资本和土地也同样具有二重性乃至多重性,这就是商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之间,经济制度(含运行机制)的不同之处。马克思揭示出了劳动者及劳动收入,作为劳动所有权下的生产要素及其收入(工资制度),在商品经济中的表现形式,这是马克思对人类认识商品经济制度是如何运行的,即广义的价值理论的一大贡献,尽管这其中包涵了巨大的谬误。另外,劳动时间,作为价值尺度,只是人类的认识商品经济所选择的理性构建的工具之一,并没有啥先天更高的必然性。

依据我对统一商品经济理论体系的研究,我认为它大致可分为如下几个分支:一,元经济学,包括经济语言学和经济语义学;二,经济哲学,主要研究关于经济方面的存在论和认识论;三,经济伦理学,主要研究商品社会的经济伦理及其发展;四,经济科学,主要内容在于揭示商品经济是如何运行的,它是统一的商品经济理论体系的核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