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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二元经济结构论文范文

时间:2022-10-19 05:43:13

农民合作二元经济结构论文

一、二元经济结构转换与中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一)二元经济结构及其转换的标志

最早将“二元结构”作为一个专门术语用于分析社会经济现象的是荷兰经济学家J•H•伯克(Boeke),他在对19世纪荷兰属地———东印度(今印度尼西亚)的社会经济状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在《二元社会的经济学和经济政策》(1953)一书中首次提出“二元结构社会(DualSocieties)”的概念。继伯克之后,1954年,美国著名发展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W.Arthur.Lewis)在《无限劳动力供给下的经济发展》一文中首次提出了发展中国家二元经济模型,提出发展中国家一般存在着性质不同、成熟度不一的传统和现代两个经济部门,系统地分析了伴随着劳动力的转移二元经济结构的消长和变动过程。从理论上讲,工农业两大部门劳动生产率相对差距的缩小和劳动力的转移是二元经济结构转换的重要标志。最初,刘易斯构建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型认为,二元经济结构转换关键在于发展城市经济,然而其“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假设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此后,西方众多学者对二元经济结构进行了深入和广泛的研究,二元经济理论模型也出现了从古典向新古典、凯恩斯主义的转变。1961年,费景汉(JohnC.H.Fei)和古斯塔夫•拉尼斯(GustavRanis)在刘易斯二元经济结构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修正,建立了费景汉-拉尼斯模型(Ranis-FeiModel),从发展的角度提出:当自然经济由于过剩劳动力的存在和流动进入二元经济时代之后,劳动力无限供给状况会逐渐消失,这一阶段农业劳动力向工业部门的转移会引起农业产品的减少,可以通过农业生产率相应地提高,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商业化,从二元经济阶段进入现代一元经济阶段。随后,美国发展经济学家乔根森和托达罗表达了相似的观点,认为实现城乡一体化,破解二元经济结构的过程中,发展农村经济也非常重要。

(二)中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我国是在原有传统落后的经济基础上实施赶超型发展战略建立起现代经济部门的。历史上形成的城市和乡村隔离的发展模式,再加上20世纪50年代后推行重工业优先和计划经济时代“抽农补工”、“以乡养城”等城市偏向政策,在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逐步形成了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这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直接诱因是落后的农业与发达的非农产业之间的生产率差异,这一差异必然表现为二元对比系数偏小,即农业产值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比重太小,而吸纳的劳动力人数占就业总人数的比重又过高。据统计,发展中国家的二元对比系数通常为0.31~0.45,发达国家一般为0.52~0.86,1978~2011年中国的二元对比系数平均为0.21,一直徘徊在0.15-0.25之间(除1984年达到0.266),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还呈现出下降的趋势,1980~1990年间我国二元对比系数基本保持在0.20以上,1993年下降至0.1898,1996年回升至0.20以上,达到0.2403,然而此后连续7年快速下降,2003年降至谷底,仅为0.1521。2003~2011年间逐渐回升,但基本上维持在0.15~0.20之间。这说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仍是我国的根本国情,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明显,且结构转换速度缓慢。

二、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发展和转换面临的困境

从理论上说,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出现是后起工业化国家无法跨越的阶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形成一定规模的现代经济部门,引领传统部门的创新和现代化,这一点从中国的发展历程可以得到印证。然而,长期存在并不断强化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中国传统农业部门的长期落后,使农业劳动者在利益的驱动下过度流向城市,造成农业的萎缩和城市的加速膨胀。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讲,伴随着产业结构、人口结构变动引发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优势逐渐消失,继续保持二元经济结构发展已经不现实。而长期发展滞后的农业经济部门,也为中国城乡经济二元经济结构向一元经济结构转换设置了必须跨越的障碍。

(一)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继续发展的困境

从理论研究和各国的工业化实践来看,几乎所有的具有二元经济结构特征的国家和地区,农村劳动力剩余都是一个基本特征。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庞大总量和高比例也是中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但是,经过30多年的人口出生规模控制和自由流动,农村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局面已经悄然改变。据联合国对中国人口年龄结构的测算,1950-2010年间,我国0-14岁人口比率呈现明显下降趋势,累计下降了16.15个百分点,其中0~4岁下降7.5677个百分点,5~9岁下降4.6976个百分点,10~14岁下降3.8865个百分点;而65岁以上的人口比例在1960年后逐步上升,这种上升趋势在1980年后愈加明显,2010年我国65岁人口比例与1950年相比累计上升了3.87个百分点。这反映出建国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之后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呈现出与人口老龄化相伴的少子化趋势,这种趋势也将直接改变未来劳动力供给的总量和结构。1950~2010年间15~64岁的劳动人口比重总的来看呈现上升趋势,累计上升了12.28个百分点,但上升趋势非常明显的人口集中在40~64岁年龄段。与1950年相比,2010年40~44岁、45~49岁、50~54岁、55~69岁和60~64岁人口比重分别累计上升了3.05、2.23、1.62、2.04和1.06个百分点。相对而言,15-39岁年轻劳动力人口比重上升态势则相对缓慢,2010年相比1950年,累计上升了2.28个百分点。特别是1990年之后,只有30~39岁人口比重略有上升(增加1.22个百分点)。由此可见,虽然劳动人口比重在过去的60年间呈现增长趋势,但是年轻劳动力的比重增长缓慢。郭熙保等(2013)指出,我国15~24岁人口在2010年达到峰值,2015年将减少到不足2亿,占总人口的比例由2010年的16.9%下降到2015年的14.3%。而55岁以上的老年人力资源由2005年的1.02亿增加到2010年的1.34亿,2025年达到2.05亿。高龄劳动人口的迅速增长将会导致劳动参与率下降,对劳动力供给量的不利影响可能大于劳动年龄人口规模的变化。中国劳动年龄人口的总规模将会在2030年之后逐渐减少,并且15~24岁的低龄劳动人口迅速萎缩,而高龄劳动人口增加迅速。这种状况表明,即使在劳动力总量不减少的情况下,未来年轻劳动力的供给仍将萎缩。在劳动力总体规模变动的同时,二元经济体系所依赖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规模也由于城乡人口迁移和流动逐渐减少。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城乡市场化改革加速的条件下,我国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形成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和流动现象。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估计,1983年我国跨乡镇劳动力流动人数只有200万,1989年增加到3000万。按照农业部的估计,1993年已经高达6200万,2000年为7550万。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1年外出农民工数目就达到了8399万,2002年超过1亿,达到10470万人;2003年超过1.1亿,达到11390万人,2005年超过1.2亿,达到12578万人;2006年超过1.3亿,达到13212万人;2008年超过1.4亿,达到14041万人;2010年超过1.5亿,达到15335万人。几乎每两年外出打工的农民数量就会增加一千万,2012年更是超过了1.6亿人,全国外出农民工总量达到16336万人。若包含本地农民工数量的话,2008年就超过了2亿人,达到22542万人,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更是高达26261万人。这其中不少农村家庭是举家外出打工,如2008年,外出农民工中举家外出农民工达到2859万人,2009年增长至2966万人,2010年继续增加到3071万人,2011年达到3279万人,2012年达到3375万人,均占当年外出农民工总量的20%以上。在二元经济结构下,农业剩余劳动力从生产效率较低的传统农业部门流入生产效率较高的现代工业和服务业部门,能够加速城市的工业化进程,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但是这种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乡非农产业的流动,无疑将导致农业务农劳动力和剩余劳动力规模的急速减小和过度流失,再加上人口年龄结构变化所引致的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必然产生了一个根本改变二元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无限供给特征的后果,即传统农业部门劳动力出现短缺。显然,当前的中国已经不能继续依靠劳动力数量优势保持二元经济结构下的继续发展。

(二)中国二元经济结构转换的障碍

中国虽然仍然处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模式下,但是伴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的优势逐渐丧失,逐步开始向一元经济模式进行转换。但是,这种转换的过程并不是自然而然的,需要突破现有的农业经济发展困境。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确立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农村生产关系得到了调整,农村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农村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至于农户小规模经营无法解决的外部规模经济问题则由集体统一经营层次来承担。改革初期,由于农业发展的滞后性,多数集体经济无法充分发挥统一经营的作用。加之我国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导致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农户农地规模偏小且碎片化程度较高,致使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小规模农业生产经营效益不高。据统计,当前我国户均仅0.55公顷耕地,且平均每个农户拥有9块土地。虽然从历史上看土地零碎化是适应精耕细作的传统农业生产特点的,但是这种零碎化如果超过了一定的临界值,将不利于技术扩散和生产机械化水平的提高,降低了农业劳动生产力,强化了农户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根据世界银行(2013)公布的中国农业工人人均增加值(Agriculturalvalueaddedperworker)计算出的增长率,可以发现,虽然1980-2012年中国农业工人人均增加值的增长速度一直在上升,但是这种上升的势头在2000年和2010年前后都进入一个趋缓的阶段。特别是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到非农产业的情况下,会进一步造成农业投资收益的下降和土地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这是由于,这种举家外出农民工完全脱离农业生产,在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仍然较低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农业的空心化和内卷化。城镇化进程加速,农村精壮劳动力大批外迁,老弱妇孺成为种粮主力将直接导致我国传统农业受挫。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的《2013-2022年农业展望》报告预测,未来十年中国粮食产量增速将有所放缓,主要是受农村劳动力投入质量下降、人力成本渐高以及耕地质量下降等因素影响。将严重阻碍中国农业经济的现代化进程和农业部门生产力水平的提升,进而成为中国二元经济结构转向一元经济结构面临的困境。由此可见,中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转换,关键在于农业部门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变革是农业部门生产效率提高的重要方面。

三、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转换的理性选择: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从当前中国城乡经济发展现实看,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是中国实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一元经济结构转化的理性选择。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促进农村稳定发展

农业生产的生物性特征决定了家庭一直是作为首选的生产经营单位而存在,这是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联系能够使得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和激励兼容的特征。因此,相比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能够在稳定农户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实现规模经营,这样能够充分发挥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优势,同时也能利用合作经济的形式弥补小规模农户生产经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局限性。即使农民脱离土地(将承包土地入股农业合作社),进入城市非农产业短暂打工,仍然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在乡村的财产所有权,解除外出务工劳动力顾虑,最大限度地激发务工者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农村的稳定发展。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

农业是一种外部性很强的产业,特别是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素供给、生产技术创新和产品的销售等,具有显著的外部规模经济。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前提下,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重要方面。与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相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消除小农生产的弊端,以市场为导向,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有效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按照自愿参加、共同经营、民主管理、收益返还的合作制原则运行,能够有效解决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绩效考核困难,结合各地农业发展阶段、资源禀赋和农民意愿,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创新农业双层经营体制,提高农业部门生产效率。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继续推动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

虽然我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总体规模正在不断下降,然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将会进一步解放农村劳动力,并推动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为二元经济转换提供条件。一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能够将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集中,实现农业的规模生产和经营,突破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方式受资金、技术等限制,推动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提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将一部分劳动力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彻底转移到非农产业之中。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能够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等产业化运作模式,有效地衔接农户和市场。这种产销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减少了市场交易成本,从生产原料采购、资金筹集、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环节实现一体化,为农民提供非农产业部门的就业岗位,实现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其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成员生产经营的同时还会鼓励成员之间分工协作、智慧共享,为农户提供各个方面的技能培训,组织农户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推动劳动者综合素质的提高,为解决劳动力转移时面临的供求结构性矛盾创造条件。综上所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转换是我国当前国民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在我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框架下,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同时兼顾中国农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有利于新时期农业生产经营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是转换城乡二元经济的有效途径和理性选择。

四、进一步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

近年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数量规模不断扩大。然而,要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二元经济转换中的作用,还需要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解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1.应通过立法和出台政策规范,促进各类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中国目前只有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现实中不断涌现的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发展的依据而受到各方面的制约。因此,要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转换过程中的功能,就应当加快立法和出台相关指导条例,以规范和促进各种类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2.加大资金和人力资本支持,鼓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规模经营。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没有外部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很难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从资本投入角度来看,在不断加大财政支持的同时,还应当鼓励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实用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金融支持途径,积极稳妥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全面的资金服务,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规模经营。除此之外,从人力资本投入角度来看,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加强农民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化,实现人力资本的有效激励,解决合作社人力资本相对缺乏的问题。

3.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全面跟踪监督和动态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财务监督、审计、年检等,特别是对那些获得政府扶持资金的合作社,必须定期对其开展核查和评估,加强政府对股份化倾向的合作社的宏观指导,防止合作社过度的股份化倾向和过度异化。

作者:陈慧女单位: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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