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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共识下法治精神践行探讨范文

时间:2022-02-09 02:57:54

经济法共识下法治精神践行探讨

摘要: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阶段中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全力以赴搞好经济建设。同时,指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要求依法治国。所以,在我国如火如荼的搞经济建设的同时,不能忘记要依法,在经济领域,最直接的管理经济问题的法律就是经济法,这就要求在经济法共识的基础上践行依法治国精神。

关键词:经济法;共识;法治精神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实际的经济问题中,为了使经济建设中的各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序的按照既定的规矩办理各项事务,提高办事效率,不再互相推诿责任,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逐渐形成和完善了经济法。经济法的实施是对经济建设中的各方的一种保护,尤其是对小企业的一种保护,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是依法治国的直接体现。在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逐渐在许多方面形成了共识,而且在这些共识的基础上依法治国的精神得以充分的践行。

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之法

“经济法”是关于“经济”的法律,那么“经济”的含义是什么呢?从我国的经济发展路程看,我国的经济从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相对于计划经济的最大的区别就是更好的发挥了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市场经济是发展和完善经济法的源泉和根本,是经济法存在的实践根源。经济法的存在就是为了在研究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和本质特征、理清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关系后,把这些客观存在的规律和真理以经济法理论和规则的形式体现出来。作用是相互的,经济法的确立可以使市场对经济的调控作用更好的发挥出来。实践中对金融寡头的抑制、对市场公平竞争的保护、对税务体系的完善等等,都是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保护。

二、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经济有一定研究的学者都知道,完全的市场经济会出现一些极端的经济关系,比如,在不断的市场竞争中,不正当的竞争、寡头和垄断都可能出现,市场失调的情况也会发生;在供求两方的信息不对称或者不完全对称的情况下,供求失调时常会发生,不论是哪种情况发生,对国民的生活都会带来恶劣的影响。所以,这就要求国家的宏观调控。目前我国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就导致煤价特别低,煤炭企业生存困难,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干预下,在供给侧理论的指导下,煤炭企业正在起死回生。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当然是对这两种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体系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是对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两种关系的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体系就是关于市场监管的法律和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的总称,也就是所谓的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如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属于市场监管法的范畴,财政法、金融法等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宏观调控法提供了经济的大环境大秩序,是市场监管法实施的前提条件,避免只有市场监管法提供的自由竞争可能造成的市场失灵;而市场监管法以宏观调控法为原则具体指导经济,使宏观调控法得以落实,避免只有宏观调控法调控经济造成集权专制的经济;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协调达到产业结构优化的结果。

四、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物品的交换流通导致物品从自用盈余到成为商品被生产、被流通,人员和资本也随之流通。自给自足的经济逐渐瓦解,资本主义经济慢慢建立,而资本主义经济自由的竞争,也带来了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甚至社会动荡,而这不是社会主义追求的共同富裕,所以国家规定的经济法应运而生。无论是哪种法律,都是通过国家制定的,国家制定的法律总体而言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活,中国梦说到底是人民的梦。国家是人民的国家,要体现民主,要体现平等,以社会为本位,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人民的基本利益建立的,为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五、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

完全的市场经济会出现一些极端的经济关系,比如,在不断的市场竞争中,不正当的竞争、寡头和垄断都可能出现,市场失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把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国家干预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主要的文本形式就是经济法,所以说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六、经济法是现代性之法

经济法的存在就是为了在研究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和本质特征、理清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关系后,把这些客观存在的规律和真理以经济法理论和规则的形式体现出来。市场经济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成果,每个阶段市场经济都会有不同的特征,需要相应的经济法来管理,经济法是与时俱进的,具有现代性。比如,在宏观调控基本没有作为的时期,民商法占有领导地位;在现代市场经济时期,我们需要的是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融合的经济法。

七、经济法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们研究讨论的问题,经济法是否多余?是否与现有法律矛盾?经济法和民商法的研究基础都是市场经济。经济法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经济法以国家干预和市场为源头,而民商法的源头只有市场。经济法为民商法提供了基础和条件,民商法保证了经济法有效执行。提到行政,就得说到行政的自由裁量权。就是因为具体的行政事务要具体分析才要求有自由裁量权。虽然不能立法作用于行政对象,但是可以在权限、程序、责任、诉讼等方面立法构成行政法,形成程序法。而经济法的核心是实体法。

介于以上基于经济法共识的法治精神践行研究,为了更好的运用好经济法,使经济法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就要求经济法的修订要与时俱进,不能做经济发展的瓶颈。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1-13.

[2]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J].中国法学,2000(5):56-64.

[3]李昌麒,鲁篱.关于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J].法学研究,2003(6):88-98.

作者:何丽萍 单位:山西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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