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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历史演进范文

时间:2022-03-17 10:41:57

经济法主体的历史演进

一、经济法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的演进

“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即认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经济法的形成也是如此。纵观经济法产生的各种学说,不难发现,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更符合逻辑起点,因为经济法的产生是一个过程,其本身经历了由低级到高级、由古代到现代的逐渐发展与完善的过程,经济法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也伴随这一进程而不断演进。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脉络来看,经济法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以下简称限保模式)的演进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对经济法强势主体保护,对经济法弱势主体限制阶段自从人类社会从事经济活动以来,从来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实力相等的主体。这些主体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有些凭借自己的身体或声望等优势处于强势地位,形成强势主体;而其相对方则处于弱势地位,形成弱势主体。随着国家的出现,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奴隶主或封建主这些强势主体不但是财富的拥有者,而且还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运用法律或者说经济法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对奴隶或农民这些弱势主体进行血腥的镇压与盘剥,攫取大量的经济利益,以确保自己过上“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奢靡生活,结果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社会财富两极分化严重。这一时期经济法主体限保模式的功能是维护奴隶主或封建主的运用专制手段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它的核心价值理念是专制。2.对经济法强势或弱势主体进行平等保护阶段“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扛着“自由、平等、博爱”旗号的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最终取得了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人类社会进入到了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是一种虚伪的平等,它无视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和强弱性。在平等的幌子下,强势主体仍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牢牢地将经济活动的主动权控制在自己手里;而弱势主体实际上还是无法真正掌握经济活动中的平等权,继续任人摆布、欺凌和剥削的命运。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这种对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同等保护的模式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它表面上是平等的,而实际上只是用形式上的平等去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当然,这种平等保护的限保模式相较于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的“强者更强”的专制限保模式还是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它至少将强势主体拉回到与弱势主体平等保护的范畴。在对经济法主体的平等保护下,市场机制在基础性地配置资源、最大限度提高效益等方面发挥着主要的作用,它直接推动着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行。而此时的政府则无须直接插手干涉社会经济生活,其作用仅仅限于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充当个人权利的“守夜人”。这一时期经济法主体的限保模式的功能是平等保护各经济法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其核心价值理念是平等。3.对强势主体进行限制,对弱势主体进行保护阶段然而,好景不长,历史的车轮驶入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30年代以来,市场机制的缺陷像癌细胞一样在资本主义经济肌体中迅速蔓延,经济危机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频繁爆发了。垄断组织、金融寡头等纷纷脱离了市场机制的轨道,它们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或强势地位,不用玩市场机制也能攫取高额的垄断利润,成为财富的拥有者,成为经济活动的强势主体;而工人或中小型经济组织则只能听命于强势主体的摆布,把剩余价值源源不断地送给它们,成为一无所有者,成为经济活动中的弱势主体。社会财富极度的两极分化,使得财富所有者即强势主体的产品卖不出去,只好销毁;而无产阶级即弱势主体却没有购买力,只好饥肠辘辘,衣不蔽体。没有了消费,生产就无法继续进行,经济危机也就不可避免地不断爆发。被经济危机搅得晕头转向的人们突然意识到,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当务之急就是将这些脱离市场机制的经济法主体纳入到市场机制运行的轨道上来,而这一任务责无旁贷地落到了政府身上。于是,凯恩斯主义便成为了这一时代的宠儿,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其目的就是要对强势主体进行限制,而对弱势主体进行保护,以使它们都进入市场机制的轨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经济健康发展。经济法的这种对强势主体进行限制,对弱势主体进行保护的模式不但缩小了强、弱势主体财富之间的差距,实现了社会的公平,而且还将所有的经济法主体都尽可能地纳入到市场机制的轨道,尽可能地避免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这一时期经济法主体限保模式的功能就是对强势主体进行限制,对弱势主体进行保护,以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避免社会财富的极度分化,它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

二、经济法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的演进动因

(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生产力的推动下,社会形态经历了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演变。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相应地产生什么样的生产关系,“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进步,也迫使统治者采用更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方式来进行统治。这样,作为统治方式的一部分即对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进行限制与保护的模式也逐步由专制向文明、民主方向演进。所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经济法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演进的最核心和最根本的动因。

(二)经济法核心价值的演进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法律有其独立的发展路径。如果我们从法的分化与综合发展来看,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1.民刑不分、综合一体阶段。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大体上都处于这一阶段,它们都是以自然经济为主的。这个时期对经济、民事关系的规定和处理主要是以刑法来规范,以刑罚手段来解决。法律的核心价值就是用专制的手段来维护统治阶级的血腥统治,经济法成了统治阶级采用武力、残暴的刑罚来镇压奴隶与农民的工具。2.民刑分立、分化发展阶段。人类社会进入到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后,商品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客观上要求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分门别类的调整。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资产阶级要求民主、要求法制思想的影响,使得法律、法学进入了大分化、大发展时期。这个时期,民法与刑法逐渐分立,民法或经济法中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逐步确立并成为立法原则,视平等作为核心价值的民法或经济法统领着经济活动领域,对平等的顶礼膜拜使得人们不顾经济活动主体的差异性而对它们进行同等保护,平等成为这一时期经济法的核心价值。3.综合调整、分合并行阶段。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生产的社会化使得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各种矛盾也日益加剧。脱离市场机制运行的经济活动比比皆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频繁发生。经济危机频繁的发生,客观上要求政府去介入经济活动,去对强势主体进行限制,对弱势主体进行保护,如果再按照自由放任主义的原则去调整社会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政府公权力的介入,使得经济法成为了公私融合法,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变成了公法、私法的综合调整。就这样,经济法的这种对强势主体进行限制,对弱势主体进行保护模式所体现出来的公平价值逐渐登上历史舞台。

三、经济法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演进的意义

(一)阐释了国家公权力介入的必要性、正当性与适度性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市场机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推动经济的发展,政府基本上处于“无为”状态。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的缺陷也日益暴露无遗,无序的竞争产生垄断,垄断阻碍了竞争,资本主义的再生产无以为继,经济危机不断爆发。这样,就急需政府来介入经济活动,由政府来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政府的介入便成为了市场机制正当性的要求。政府介入采取的方法是,对脱离市场机制的经济活动主体进行限制与保护,将它们纳入到市场机制的轨道上来。但是,政府的介入,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它不能参与到市场机制起作用的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活动中去,否则,不但不能达到促使各经济法主体进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目的,相反,由于干扰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国民经济会带来极大的危害,我国早期的计划经济就是佐证。因此,政府公权力的介入要适度,这个适度就是,在某些经济法主体脱离市场机制的轨道时,对强势主体进行限制,而对弱势主体进行保护,但当它们已经进入市场机制的范围时,政府就要松手,让市场去规制它们,而不能紧抓不放。

(二)指明了经济法的价值定位及其发展方向从经济法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的演进来看,经济法的核心价值最终定格为公平。公平不等于平等,平等只是对经济法主体的一种法律拟制,绝对意义上的平等是不存在的。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例如信息的不对称等等,其实质是不平等的。对经济法主体进行平等保护,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其实质还是不平等。只有对强势主体进行限制,对弱势主体进行保护,才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这就是公平。经济法公平的价值理念促使各经济法主体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实现财富的最大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公平的价值理念不但指明了经济法的价值定位,而且还昭示了经济法发展的方向。

作者:侯自赞单位:凯里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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