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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范文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变革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下,我国金融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就金融发展的地域结构看,我国的城乡金融发展很不协调,城乡差距比较大,二元经济结构仍然存在,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阶段的农村金融由于历史局限性和现实发展水平的制约,依然处于我国金融发展的弱势地位,这使得我国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存在着诸多问题,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研究,以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二、金融生态与农村金融生态(一)、金融生态

国内较早对金融生态进行系统阐释的是周小川博士,他认为,金融生态即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此后,苏宁从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制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协调的市场环境和规范的制度环境等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金融生态环境的具体内容和相互作用关系。周小川和苏宁对金融生态的界定主要侧重于金融生态的外部环境,是狭义上的金融生态,而广义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围绕各种金融要素产生、生存和发展活动展开的,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和人文在内,是在一定关系约束下形成的一种动态平衡体系。

(二)、农村金融生态

农村金融生态是金融生态在农村这个特定空间背景下的一个分支,它是区域金融生态的一个子系统,受到农村地域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组织方式的影响。它与城市金融生态相比较,虽然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但也形成一套自成体系的运作方式,其通过自身特有的、不同于城市金融生态的运作机制,保持了生态系统内应有的相对平衡。

由于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内相互依赖和支撑的关系,我们不能够简单通过强调某一环节来谋求整个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只有立足农村金融生态自身的运作模式和发展规律,在相同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对比农村不同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发展差异和特征,才能做出有说服力的分析结论,才能找到切实可行的政策路径。

三、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问题分析

农业是一国之基础,农村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和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不仅是统筹城乡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实现经济金融同步增长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金融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也在逐步改善,但我们必须看到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基础差、起点低,存在问题仍然很多,尚不能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

(一)、农村金融体系整体功能不健全

尽管我国已初步建成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及合作性金融机构三大机构为主体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但这个体系的整体功能还很不健全。目前,农村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在不断收缩,逐渐转变为专门从事粮棉收购贷款的“收购银行”。由于其功能定位过于单一,支援农业的效应不断弱化,相反,那些亟须政策扶持的农业生产技术研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却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再者,随着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战略调整,其在农村金融的主导地位也迅速下降,它们不断改变经营方向和贷款投向,纷纷退出县级以下的农村乡镇网点。此外,作为“支农”主力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由于受到设备数量、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业务基本停留在支持传统农业生产和日常资金需要的层面上,无法满足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农村金融体系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其金融法规基本上涵盖了整个金融生态领域,这些法规对于规范社会信用的商业行为、保障金融行业的有序竞争、确保金融生态的均衡发展等起到了关键作用。虽然我国近年来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合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金融运行也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但是,仅从我国与金融生态有关的法律制度来看,还有相当一部分存在着法规缺位或约束较弱,农村金融的法制环境欠佳。主要体现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农村金融法》等专门法律规范,法律行政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欠账赖账的个人和企业打击不力,守信者未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未得到严厉制裁,逆向刺激了违约行为,严重破坏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和谐。与此同时,农村金融的法制建设较为滞后,普遍存在着执法的行政主导现象,行政干预过度,市场调节匮乏。

(三)、农村金融体系信用意识缺失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但是,农民所信奉的“信用观念”既缺乏法律保障,又不具备稳定性,这容易造成对个人和企业的各种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的制裁不力,大大提高了金融信用环境中道德风险的存在的可能性,极易导致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恶化。当前,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中介服务极不规范。由于缺乏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对个人贷款所蕴含的风险不能进行适时监测;同时,由于私营个体企业财务制度极不健全,做假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上报政府产值高、上报税务利润少、上报银行效益好”的现象非常普遍,金融机构难以掌握企业执行国家会计和审计准则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运行的真实状态,加之信用信息开放度较低,金融机构缺乏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渠道,信息不对称使得贷前调查、对企业的效益分析、贷款风险预测等无法正常进行。

(四)、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干预过度

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行为,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村金融的发展。政府对农村金融的过度干预容易扭曲金融生态环境的结构,主要表现为:一是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与政绩考虑,利用农村金融改革中的漏洞,常常违背经济规律立项目、办企业。尤其是为大上、快上项目贷款,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沉淀和损失。二是地方政府在投资风险上“搭便车”。国有银行、农村信用社实质上是由中央政府来对储蓄存款提供保险。所以,地方政府干预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经营而产生的流动性金融风险将首先由中央政府“买单”,迫使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而地方政府的责任相对较少,这加剧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和干预,极易形成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高度集中。三是急需资金的个人和企业往往用贿赂等手段去获取贷款,而地方政府中的个人或部门则以要素控制权为诱饵进行寻租,对农村金融机构施加干预或影响,从中获取个人利益。因此,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可能导致农村金融生态非自然演进和自我调节功能紊乱。

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措施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而农村金融的完善也必然需要有一个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为依托。构建农村金融融生态环境,首要前提是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夯实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经济基础。其次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制度安排为保证,优化我国农村金融运行的软环境。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经济决定金融,要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必须通过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来实现。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才能吸引更多的资金,增强货币的创造能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人们提出的金融需求也会增加,从而促进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质量的提高。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落实国家支农政策,增大投资的力度,做到政策有保障、资金有保障和技术有保障,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着力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特别是要把现代科技转化为农村生产力,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生产,大力培育区域特色农业,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道路,对农村进行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村经济实力,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改革农村金融体制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应该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满足农村多层次金融的需求,构筑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专业分工合理、金融功能互补、同业竞争适度并且可持续发展的新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根据农村经济、金融发展要求,发挥金融组织对“三农”的基础性支撑作用,重新定位政策性金融机构,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其业务范围,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务。其次,应该引导农业银行改变经营策略,把更多资金投入到支持农业发展上,允许商业银行参与到农村市场与已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再次,应当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对经营管理较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农村信用社,鼓励组建股份合作农村合作银行,进一步规范统一法人的运行机制,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

(三)、完善农村金融法规

完善金融法律环境,有效地保护债权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金融犯罪活动,树立诚信意识和道德规范,这是建设良好农村金融生态法律环境的根本所在。首先要修改《企业破产法》,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债权人会议、破产申请、受理以及债务人财产清算等制度,建立市场化的企业破产机制。其次是在《刑法》中补充相关条,强化对金融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那些逃避债款、欺诈骗贷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要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金融稳定。此外,还应当尝试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保险保障制度,以市场化方式保障农村存款人、投资者和投保人的权益,从而有效提高公众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破产的社会成本,防止系统性农村金融风险,发挥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净化功能,保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平衡性和创新性。

(四)、加强农村信用建设

信用关系表现为以偿还为条件的商品或货币的让渡形式,社会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金融业得以持续和健康发展的关键,其发展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老百姓生活质量。加强农村信用建设,具体措施有:其一,应加强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在道德风险的驱使下,金融机构容易过度承担风险,导致过多借贷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以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呆账、坏账,提高资金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其二要在确定农户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农户资信档案,及时地考察农户的最新动态,定期评定农户的信用等级,以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同时,还要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信用意识。

(五)、规范政府干预行为

农村各级政府应积极转变职能,切实负担起打造良好健康的金融生态环境的领导责任。首先,地方政府应该通过法律法规,健全信用管理体系,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建立以道德为支柱、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其次,地方政府应当完善干部考核机制,通过建立市场化的考核干部机制使地方政府走出GDP至上的误区,将当地社会的均衡发展状况如公共服务、公共环境、市场秩序等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能力的标尺,建立科学、公正、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再次,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网络平台,向各系统征集可用的信用信息,大力运用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指导地方经济工作,提高信息利用率,同时,也可以与金融机构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工作协调机制,全面预防辖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处置预案。

参考书目:

[1]周小川,完善法律环境,打造金融生态[N],金融时报,2004(12).

[2]苏宁,金融生态环境的基本内涵[J],金融信息参考,2005(10).

[3]韩平,金融生态链的扣扣咬合是关键[N],金融时报,2005(08).

[4]章玲超,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华商,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