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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农业产生交易成本经济范文

合同农业产生交易成本经济

一、问题的提出

以产业化方式经营农业已成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特征。从产业化组织数量和各类组织带动农户的能力看,“公司+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主导模式。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总数达154842个,比2000年增长132.2%。其中,龙头企业71691个,占产业化组织总数的46.3%,联结龙头企业与农户的服务组织70874个,占产业化组织总数的45.8%(黄连贵等,2008)。

迄今为止,人们对于“公司+农户”的模式存在不同的理解,大体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市场交易形式。农户随行就市将农产品卖给公司,公司一次性收购,不签订合同,自由买卖。二是完全一体化形式。即公司与农户通过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的联接,将农户生产活动内化为公司的经营车间,所有生产要素由企业中的权威配置。三是公司与农户保持各自独立的主体地位,通过签约形式建立双方间固定供销关系的经营模式,通常称之为合同农业或订单农业。目前学者们普遍认为农户与公司交易中,通过合同建立交易关系形成的中间型组织模式是普遍的形式(万俊毅,2009;赵德余等,2004;生秀东,2001,2004)。从统计数据看,2005年龙头企业与农户以合同方式联接的占55.3%,以股份合作方式联接的占15.2%,以其他方式联接的占13.5%。

上述数据表达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什么合同交易能成为农户和公司的共同选择?这个问题也暗示着:为了理解市场与企业间的权衡关系,有必要更确切地分析“公司+农户”采用合同交易的潜在优势与生成机理。

二、组织形式的选择:一个简化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分析框架

交易成本经济学作为理解如何安排交易治理的一个普遍性框架而出现,并成为了经济学、管理学与组织学的主流研究范式。这一分析框架的基本观点为:一项交易要选择可供选择的交易成本最小的治理结构来完成,即把属性各不相同的交易与交易成本最小化的不同治理结构“匹配”起来。Coase(1937)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将市场理解为用契约形式执行的交易,而企业则被视为用权威形式执行的交易,认为企业是对市场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受Coase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影响,很长时间里,人们关注市场或层级的问题,似乎除了市场就是企业。Larsson(1972)指出:“企业与市场之间直接协调和自动协调的两分法,使人误解为性质截然不同的协调方法,它忽视了企业间合作的事实。”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合作生产和合作经营,并非“非做即买”,由此引申出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理论的萌芽。威廉姆森(2004)具体化交易成本概念,以组织的适应性为核心问题,依据交易特性带来的交易成本与组织管理成本的变化,进行组织形式选择的比较分析,区分出市场、中间型组织和科层三种基本组织形式,揭示了组织形式选择的逻辑。图1简化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分析框架

根据威廉姆森关于组织形式选择的理论逻辑,通过绘制图1建立一个简化的交易成本分析框架。图1横轴的两端代表组织形式选择的两级:市场和企业。采用市场组织治理交易时,成本主要表现为市场交易成本(C2);采用企业形式治理交易时,成本主要表现为企业内部管理成本(C1)。因此,偏向市场组织的一端,表现为不断增长的交易成本与不断下降的管理成本;偏向企业内交易的一端,表现为不断增长的管理成本与不断下降的市场交易成本。由此,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可以表述为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的权衡过程,以折中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之间的两难冲突,达到总成本(TC)的最小化。

当某项交易治理的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的取值如图1所示,那么总成本曲线(TC1)最低点决定的H1点成为组织形式选择的均衡点。由于不同交易客体、交易主体、交易环境隐含不同的交易特性,交易特性的差异会影响治理交易的内部性质和属性,从而形成不同的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取值区间。不同的交易成本曲线与管理成本曲线所决定的总成本最低点,构成了不断变化的均衡点,从而形成了现实中多样化的组织选择类型。具体而言,当某项交易治理的管理成本偏高时,在图1中表现为管理成本曲线(C1)向左上方移动,新的管理成本曲线(C12)与交易成本曲线(C2)决定的总成本曲线(TC2)的最低点H2成为组织形式选择的均衡点。均衡点从H1移至H2意味着:组织边界向市场方向移动。表明管理协调成本上升时,出于节约管理成本的考虑,组织中会保留更多的市场成分。如果管理成本太高,中间型组织形态就会滑向横轴的左端,即采用完全的市场交易。当某项交易治理的市场交易成本偏高时,组织出于节省交易成本的考虑,组织的边界就会向企业方向推移;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组织形态就会转向横轴的右端,即采用完全的企业内交易。由此可见,企业、市场,以及处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中间型组织类型的选择过程就是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持续不断的权衡过程,根本目的在于寻求管理成本与交易成本之和最小化。

三、农户的经营模式、经营特征与潜在合作需求

(一)农户经营模式:自给模式转向市场化经营

1.生存压力淡化——农户经营模式转变的前提条件

农户的经营模式与其生存状态密切相关。对于处于生存线边缘的“生存农户”而言,追求生存最大化是其根本的行为目标,是典型的风险规避型。在小规模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下,尽管从生产效率角度来看是低效的,但由于是多品种、小规模生产,品种间产量波动的非同步性为农户预留了品种间产量调剂补缺的行为空间,通过赋予农户收成的稳定性保障农户的生存。因此,对于“生存农户”而言,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是其规避生存风险的有效策略选择。1978—1984年,我国普遍推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农民获得土地经营的真实权利与身份自由,农地产出率不断增加,承包地尽管不足以使小农致富,但吃饭问题基本解决,家庭生存问题越来越淡化。也就是说,家庭承包地确保了农户的生存安全,生存对农户生产行为的约束作用已越来越弱。这为农户转向市场化经营奠定了物质经济的基础条件。

2.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农户经营模式转变的诱致性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改革将小农与外部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农户的生产和生活领域更深、更广地卷入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一方面,随着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推进,农产品市场的交易环境日渐宽松,交易空间不断扩展,一个以市场导向为基本特征的农村经济新体制正在逐步形成。以农产品市场交易为基础的货币收入成为农户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农户生活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农户的医疗、教育、日常消费等方面的支出越来越大,产生了持续性的货币支出压力。在产品市场化交易的货币收入,以及持续性的货币支出压力下,诱发农户从低效的自给模式转向市场化经营模式,生产目的由满足自身需求转向市场化经营的利益目标。

(二)农户经营特征与合作需求

重建的农户经济,确立了农户独立经营的微观主体地位。农户作为一个生产组织,在其内部形成了劳动监督的自我执行机制,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农业集体生产带来的生产效率问题。但我国人多地少,土地按人口均分,普遍而言农户的经营规模只可能是“小农”形式。分散生产的小农户受理性和能力的局限很难驾驭市场交易伴生的交易风险,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劣势。

1.农户生产管理的优势:“天然为低”的管理成本

农户经营的优势在于:面对的是“天然为低”的管理成本。农户是基于血缘关系的生产组织。这种天然的“关系”特性决定了作为生产组织的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仅限于经济利益的工具性关系,而更多地表现为情感性关系。双重关系纽带的重合使得农户内的组织成员从许多方面对农户家庭的整体目标和利益目标的认同,生产性努力动机无需通过家庭内部精密的劳动计量并同报酬挂钩来激发,在农户组织内部形成了生产劳动的自我监督执行机制。“天然为低”的管理成本有效适应了农业的生产特性。因为农业生产具有经营的灵活性,农业劳动存在监督与考核的困难。由此可见,重建的农户经营体制的优势在于:农业生产中形成了“低而平直”的管理成本曲线G(见图2),解决了我国农产品生产的劳动生产效率问题,将中国丰裕劳动力的比较优势发挥出来,给农村经济注入了前所未有的强大动力和活力。

2.农户市场交易的劣势:“高而上升”的市场交易成本

我国分散生产的小农户传统上与市场处于脱离的状态,受其理性和能力局限,要与大市场有效衔接非常困难,面临较高的市场交易成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市场经历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型。这种转型使得农户市场经营的交易成本问题日益凸显,农户收入函数发生了质的变化。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农产品整体上供不应求,特别是粮食问题没有完全解决,经济也没有完全融人世界经济体系。在这种“卖方市场”结构下,小农户的市场交易成本问题不是核心问题。因为农户只需负责生产,生产多少都能以较好的价格销售出去。在这种“生产约束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家庭经营的劳动生产效率优势带来的农产品增产与农户市场化经营的增收目标具有一致性的增长趋势。因此,尽管重建的农户经济没能解决市场交易问题,但在“卖方市场”结构下,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被掩盖,农户增产基本能保证增收。

1990年后,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供求格局从过去的长期短缺,转为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产品市场日益成为买方驱动。农产品供求的结构矛盾取代总量不足成为主要矛盾,“谷贱伤农”成为一个长期性问题。从消费需求看,人们不再仅仅满足于吃饱,而是要求吃好,要求农产品的品质高,品种多样化,还要达到保健、安全的目的。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我国农产品市场面临进一步开放的严峻挑战,国内市场逐步国际化,导致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大。市场成为农业生产最主要的约束因素,农业生产者所面临的风险从生产领域转向市场流通领域。而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受理性和能力局限,难以准确判断市场需求动态和市场信号,与市场交易伴生的高昂的交易成本成为影响农户收入的决定性变量。具体而言,市场交易成本包括:(1)价格搜寻费用,包括产前要素购买价格与产后产品出售价格;(2)品质度量费用,包括对购买的投入要素、服务的质量评价费用,对自身出售产品的质量评价费用;(3)交易的谈判成本、监督费用以及因监督不足而遭受的欺诈损失等。孔祥智(2003)指出,由于分散的小农户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由此造成了三大“黑洞”:一是“交易黑洞”,小规模农户在与工商企业进行原料和产品交易中,得不到平等的谈判地位,往往受到多重盘剥;二是“信息黑洞”,由于信息不对称,小规模农户不可能获取准确的市场信息,从而出现买难卖难现象,重复性的结构调整将进入一种恶性循环状态;三是“利益流失黑洞”,小规模农户难以分享与农业相关联的

二、三产业的增值利润,从而造成利益流失。由此可见,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结构的转型,“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衍生的高昂的市场交易成本问题成为制约农户收入增长的首要因素。这表现为图2中随市场化经营程度提高而“上升”的交易成本。因此,农民需要组织起来进入市场成为各方面的一个共识。

3.农户的潜在合作需求:节约市场交易成本

以上分析表明,农户经营尽管面对的是“低而平直”的管理成本曲线,但转向市场化经营的“小农户”存在“卖难”、“买难”问题,且由于处于讨价还价的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价格、成本波动的冲击,面临着不断上升的市场交易成本。在农业市场化、农民进入市场与市场交易成本过高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下,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成为农户实现市场化经营利益目标的关键。由此,农户对市场稳定提出了要求,寻求具有市场网络与市场开发能力的组织进行合作,寻求通过组织创新解决产前、产中投入要素的“买难”和产后农产品的“卖难”问题,从而达到既改善生产效率,又改善交易效率的目的。

四、农业企业的产生与组织形式选择规则

(一)农业企业的产生

从农村突破的制度变迁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给农业企业进入农产品市场创造了良好机会。传统的国营、供销合作企业是我国改革前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但由于其改革滞后,不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导致改革后各类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出现重大空缺。这为其他企业进入农产品市场创造了良好机会。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现了外国公司、私营企业与国、合企业集中进入农业领域从事生产和购销活动的新气象。先期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公司、新创办的私营企业以及经过改制以后的国、合企业,尤其是多成分股份制企业,无论是在资金融通、技术引进、设备改造、质量保障方面,还是在企业管理、市场开拓、信息收集、经营网点分布方面,都具有先天优势(杜吟棠,2001)。毋庸置疑,在整个农业价值链中,资金、技术、市场营销及管理技术等现代要素主要存在于公司之中,这些优势条件,正好与农产品价值链上游的农户形成了互补型的比较优势。公司成为引领、组织农户进入市场的一个潜在合作主体和重要的推动力量。各级政府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态度从肯定,到鼓励,再到扶持,进一步推动了农业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组织形式选择的决策规则

公司与农户经营的显著区别在于:公司广泛采用雇工经营,采用层级制的管理方式,面临的并非“低而平直”的管理成本曲线。因此,公司对于组织形式的决策必须兼顾管理成本与交易成本。对于公司而言,理性决策规则就是管理成本与交易成本之和最小化的规则。

农户经营特征表现为:“天然低的”管理成本特征,但面对不断上升的市场交易成本。因此,对于农户而言,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之和最小化问题可以简化为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即交易成本最小化的交易组织形式是农户的理性选择。

(三)组织形式选择权的配置

由于公司与农户作为交易的主体双方,具有地位不对等的关系特征。大量分散化、小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作为供者,形成了竞争性的农产品供给市场;由于规模经济性,当地一般仅有少数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公司成为拥有一定程度市场力量的买方;在农业分工领域,农户拥有农产品生产信息控制能力优势,公司具有市场、技术优势,处于产业链的核心增值环节。公司与农户双方市场力量的差异以及比较优势的竞争力差异导致组织形式的选择往往在公司主导下形成。农户作为从方,决定是否接受该合作契约,并以一定的从方策略响应公司。因此,组织形式选择是在公司主导、农户响应下形成。

五、“公司+农户”:为什么采用合同交易

(一)合同农业的选择: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的权衡

任何交易的产生都是既定约束条件下利益相关者博弈的均衡解。“公司+农户”采用合同交易成为一种普遍形式,这必然要求回答:为什么合同交易能成为农户和公司的共同选择;这个问题也暗示:为了理解市场与企业间的权衡关系,有必要更确切地分析“公司+农户”采用合同交易的潜在优势及其存在基础。

公司与农户间存在着三种典型的交易组织形式选择:市场、一体化与合同农业。采用市场交易组织方式,意味着公司与农户间按照价格机制交易产品,各取所需,这种交易方式不能有效地降低农户的市场交易成本,因此,农户会尽量减少利用市场与公司进行直接交易。对于公司而言,采用市场交易可规避内部管理成本,但面临上升的市场交易成本,而农产品交易特性以及农产品市场结构的转变会进一步加大公司的市场交易成本。一方面,从农产品交易特性看,在外观上,农产品同质性极高,不同农民所生产的同种农产品在外形、色泽等特征上的差异很小,难以像工业品那样在产品上进行标记;在内在品质上,具有极大的异质性,而且农产品具体的口感与质量只有在食用后才能够知道,对健康的长期影响也许是永远无法知晓的,具有典型的经验产品特征。农产品外观的同质性、内在质量的异质性以及经验性产品特点可能导致公司在采用市场机制收购农户农产品时,因信息不对称而使产品分等定级的计量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当农产品市场结构转向买方市场时,消费者导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需求日益受到重视。在市场诱导与政府推动下,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规范不断推广。高质量的、标准的、规范的农产品加工生产要求高度专业化的投资。专用性投资在市场交易中易产生潜在的“敲竹杠”问题。为减少专用性资产的投资风险,公司需要稳定地获得一定数量的、必要质量属性的原料供应。这要求公司事先与农户交流,从而保证原料产品供应的数量和特定的质量规范。这时,延时交易、农户的身份、重复交易变得重要。因此,随着农产品市场结构的转变,相比于合同等更紧密的垂直协调,采用开放、匿名、瞬时的市场交易成本问题更为突出。

选择一体化组织形式意味着公司将农户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实行农产品种养、加工与销售等环节的一体化。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农户的市场、生产风险降到了最低,农户收入稳定,收入水平高,对于农户而言是一种有效的选择。但对于公司而言,虽然可以规避市场交易成本,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科层组织存在管理成本不菲的弊端,而农业的生产特性可能进一步限制了这种组织模式的扩张。因为农业生产是通过利用有构造生命自然力进而利用其他自然力的活动。这一特点决定了农业生产活动主体必须根据农作物的生物需要指令做出灵活、及时的反应,也决定了农业生产绩效(包括农产品的产量与质量)既与气候等自然条件相关,又与农业活动主体的生产性劳动努力行为相关。采用雇工生产,企业难以对农户的生产给出标准化、严格的指令,难以将农户生产性劳动的努力程度与其绩效直接挂钩,或者这样做的成本极其高昂,因此,对于组织管理主体——公司来说,面临高昂的监督管理成本。

以上分析表明,受农业特性以及农产品市场结构转变的影响,随着组织形式向科层或市场集中,组织成本曲线将出现非线性的增长趋势。对于公司而言,基于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节约的折中,某些交易混合使用科层和市场机制,利用处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合约”作为交易的一种联结方式可以获得最小的总成本,即合同农业成为公司的一种有效的选择。对于农户而言,合同交易可以稳定农户农产品投入要素供给和农产品的需求,减少农户必须承担的事前与事后的交易费用。事前交易费用包括要素与产出品的市场价格搜寻费用、品质度量费用、谈判费用以及专用性投资过多或不足的损失;事后交易费用包括市场风险损失、交易监督费用以及监督不足带来的欺诈损失等。并且,在组织合作过程中,农户可在一定程度上分享到农产品价值链上下游各环节的整合带来的增值收益,从而带动农户增收。因此,在公司主导、农户响应下,合同农业可能成为交易双方的共同选择。此外,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曲线取值的变化特点,进一步拓展了中间型组织选择的范围,以至于“公司+农户”大部分的交易是“隆起的中部”,即合同农业成为普遍的选择。

(二)合同农业的组织形式:潜在优势

就逻辑关系而言,“公司+农户”采用合同交易的组织形式恰好结合了“市场”和“企业”的特点,将“价格协调”与“权威协调”兼收并蓄,同时将“平等的市场交易关系”和“目的性的合作关系”合二为一,是克服市场失灵和内部科层组织失灵的一种处于边际状态的组织形式。

具体而言,与企业相比,公司与农户的双边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农户并不是公司的员工,公司也并非农户的“老板”,双方各自保持了相对独立的所有权自主性,使得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类似市场的激励优势。在具体运作方式上,主要表现为公司将农产品种养环节外包给地点分散的农户,农户承担种养环节的土地、物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并拥有资产所有权,农户成为加盟公司的相对独立的作业车间,由农户负责生产日常管理并独自承担生产风险。这种“外包”式的不完全企业化、准外部化合作,既给公司、农户一定的自主性和激励诱因,也带来了公司管理成本的节约,包括员工管理费用、生产监督费用、投资管理费用等。与市场相比,公司与农户的双边关系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等级性、目的性合作,公司要求农户按合同进行生产,对农户实行准车间化管理,从而将农户生产纳入公司一体化的生产流程。这种对农户生产进行“选择性干预”的不完全市场化、准内部化分工,既给公司和农户一个稳定的生产决策预期,也带来了公司与农户交易成本的节约,这包括市场搜寻费用、质量监督费用、产品质量和数量不确定所造成的事后损失等。随着时间的进展和交易的重复进行,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大降低,双方的交易行为也会变得更加具有规律性,进一步支持了公司与农户间更好地协作,使组织具有更大的合作适应能力。

六、结语

从理论分析看,采用合同交易方式是公司、农户在既定约束条件下,对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进行权衡的选择结果,是克服市场失灵和内部科层组织失灵的一种处于边际状态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的潜在组织优势。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合同农业也不例外。其在获得相对于企业与市场的相对优势时,也具有在总体层面上的劣势,突出表现为:一是不具有完全市场竞争下的高诱因激励。二是在缺乏统一所有权控制的基础下,缺乏对对方的有效控制权,并造成诸多交易协调方面的问题。因此,“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是一个“前途和风险的混合体”(Fryxell,etal,2002)。

“前途和风险的混合体”在“公司+农户”经营实践中折射出一种并存的冲突现象。一方面,既存在“公司+农户”的成功案例,如温氏集团、雨润集团、东进公司等。另一方面,“公司+农户”合作落实到实际的执行层面上,普遍存在不稳定性,协调方面的问题减损了合作的效益或可行性,主要表现为合作中大量的毁约现象。据调查,近年中国订单农业的违约率曾高达80%左右(刘凤芹,2003)。这说明,不同的公司在利用“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时存在显著的绩效差异;同时,从整体层面来看,“公司+农户”组织失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意味着“公司+农户”组织形式所蕴涵的优势只是潜在的,并非完全在实践中无条件地展示。经济组织有效发挥作用离不开好的治理机制(威廉姆森等,2008),如果不能很好地治理公司与农户间关系,这种优势将不能转化成现实利益。这提出了细节性观察、进一步挖掘“公司+农户”组织形式下正式合约治理、关系治理具体制度安排形式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进一步研究的重点是如何安排契约治理机制以提高“公司+农户”的合作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