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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伦理缺失腐败滋生范文

经济伦理缺失腐败滋生

我们对众多腐败的案例进行剖析,可以发现,当前经济领域权力腐败行为的易发多发,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制度还有许多漏洞之外,对现代市场经济的伦理内涵认识不足,缺乏市场经济社会应有的道德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也是其重要原因。因此,笔者拟对经济伦理缺失的表现及其与腐败滋生之间的关联进行解析,并就围绕反腐倡廉而进行经济伦理的培育和建设提出一些建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少数党政公职人员和市场主体的经济伦理意识淡漠,道德义务和道德良心缺失,想方设法钻现有体制的空子,在扰乱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同时也不断滋生腐败。

1.公平竞争的道德规范的缺失与腐败的滋生

(1)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道德规范缺失与经济主体商业贿赂行为的产生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只要存在市场经济及其价值规律的作用,在商品经营者之间就存在着竞争。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有效性依赖于完全竞争的理想模式。公平竞争能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能使市场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动力机制,公平竞争对于经济主体冲破安于现状、墨守成规等保守思想,培育面向市场、尊重用户的经营意识,激发奋发向上,开拓进取的拼搏精神,以及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都有重要作用。

市场主体要在经济活动中取得成功,就必须参与到竞争中去。市场经济竞争是人才、资金、技术的竞争,是管理方法、营销手段的较量竞争,是残酷的。有些市场主体没能深刻认识到公平竞争的道德规范,害怕这样的竞争,企图“不找市场找市长”,采用找关系说情、给回扣、给好处费等违背市场游戏规则、非公平竞争的投机取巧手段甚至商业贿赂手段取得竞争的胜利,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既是非法的,也是不道德的。

“腐败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的交换”[1],而这种交换得以形成的纽带就是寻租活动。按照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布坎南的解释,所谓寻租活动,就是指人们在某种制度环境下,凭借政府保护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这种努力的结果不是创造社会剩余而是导致社会浪费[2]。对于经济主体而言,寻租就是用较低的贿赂成本寻求非生产性的直接利润或者获取超额利润。

因为寻租活动能够不通过正常的市场机制,而是通过政府干预与行政管制来获得竞争优势,企业和个人不需进行技术革新、科学管理等行为即可获得高额利润,一些道德品质低下的经济主体自然乐于去行贿、寻租,而不愿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在愤怒、无奈之余,也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

(2)公平竞争的道德规范的缺失与党政公职人员权力寻租行为的产生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起资源配置作用。但市场并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天然和谐的。市场不能消除垄断和非公平竞争,无法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不能解决社会福利和收入分配的公平化问题,不能确定和控制宏观经济总量平衡。所以,虽然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弊端和缺陷,必须借助市场以外的力量予以校正和弥补。在社会生活中,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拥有强制性和普遍性的公共权力。因此,市场失灵要求政府伸出“看得见的手”,实行必要的干预,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就是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问题。

但是,用来弥补市场缺陷的政府行政手段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而会存在过度干预和无效干预,造成“政府失灵”的现象,并会产生由寻租、创租活动所引起的贿赂型腐败,即政府权力执行部门的权力主体通过非法使用审批权、支配权、知情权、优惠权等公共权力与寻租者结合,获得暴利租金。

对于一些腐败的公职人员而言,他们在寻租活动中不仅仅扮演着被动的、被利用的角色,而往往是主动地去进行“政治创租”和“抽租”。他们对走私、贩私、制假、贩假、售假、骗钱、洗钱等“灰色经济”、“地下经济”、“黑色经济”睁只眼、闭只眼,乱用审批权,允许开办不合格、不达标的厂矿企业,甚至默许色情经营场所和变相开张营业,美其名曰“繁荣”地方经济,“改善”投资环境,实为个人收受贿赂之后的举动。例如,近年来,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国人的极大关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就尖锐地指出,“官煤勾结”是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症结。

2.诚信道德规范的缺失与腐败的滋生

所谓诚信,就是诚恳老实,有信无欺。“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诚信是人类社会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做人成事及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基本道德规范。诚信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道德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信用经济。如果破坏了信用关系,就会动摇市场经济的基础,带来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诚实守信。《管子·乘子》中就曾提出“非诚贾不得食于贾”,意指不讲诚信的商人不能从事经商,以商业谋生。恩格斯也曾指出:“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虽然通行的教科书里没有明确提出)就是资本主义生产越发展,它就越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小的哄骗和欺诈手段。”[3]

然而,现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许多经济领域中都存在诚信道德缺失的问题。例如,企业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账册,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欺骗社会股东、股民和上级监管机关;制假售劣、逃债赖账、商业欺诈、合同欺诈、偷税漏税、走私骗汇的不法行为,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增加了经济活动的成本,降低了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地干扰了中国市场发展的正常秩序,导致了“官商勾结”,催生了腐败现象的滋长。

3.保证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道德责任感和使命感的缺失与腐败的滋生

对中国的国有企业而言,其经济属性要求它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特殊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它承担起扩大就业、维护稳定、发展先进文化等方面的责任。然而在当前,由于社会转型期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产权关系不明晰及监督管理不到位等多方面原因,国企改制却成为经济犯罪的重灾区。

少数由国家任命的企业领导者面对庞大的公有资产,将国家企业变成了个人大发横财的资本。国有企业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原因,除了存在制度漏洞,如没有建立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体系,没有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的法人治理结构等之外,国企负责人思想道德方面也存在问题。他们没有将实现国有企业保值增值作为自己的神圣的职责和作为自己的理想信念,或腐化谋私利,或不负责任地经营。他们中一些人利用手中握有的企业经营权、决策权,在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中,利用产权重组的机会,采取不法手段,侵吞国有资产。例如,在重组改制中内外勾结、虚假评估、虚报瞒报、低价折股,转移侵吞国有资产;在产权流转中违规操作、自卖自买、压价转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在资金存贷、投资担保、营销采购、项目招投标等关键环节中暗箱操作以损公肥私,化公为私,将国有资产变为个人的私有财产。

近年来,接连出现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落马事件,如“中航油事件”、“国储铜事件”、“三九医药事件”等,已引起了国内外高度关注。“一批‘问题高管’相继落马,大型企业集团内部腐败现象呈高发态势”也成为2005年度中国十大廉政新闻之一,而专项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成为2006年度中国十大廉政新闻之首。据统计,从2005年8月到2007年6月,全国就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4879件,涉案金额61.56亿元。

针对经济伦理的缺失造成腐败滋生这一状况,我们在反腐倡廉中除了注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外,显然也应该重视经济伦理的培育和建设。

1.我们应该重视经济伦理规范的法制化建设,用外在强制力量保障义务性经济伦理规范的切实遵守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加强经济伦理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共同取向是注重制度安排,即加强经济伦理规范的制度保障机制建设,以法制这一外在强制调控方式保障必要的义务性的经济伦理规范如守信履约、公平竞争等的切实遵行。例如,针对商务交往中的贿赂行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9个成员国和5个非成员国(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智利、斯洛伐克)于1997年12月17日在巴黎签署了《制止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共官员公约》(简称《制止贿赂公约》,1999年2月15日正式生效)。美国国会也于1997年通过了《反海外腐败法》,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美国在海外的公司采取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来提升业绩。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特别重视商业道德的培育。早在1995年,廉政公署就成立了“香港道德发展中心”,开展了大规模的“推广商业道德活动”,协助2000多家机构及工商团体制定纪律守则。

当前,商业贿赂的盛行正在将中国的商业环境变成一个关系网配置资源的环境。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环境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使诚信等公序良俗受到极大破坏。我们说,在市场中出现钱权交易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它成为主导市场活动的准则。一方面潜规则盛行,真正有效的经济规律和经济制度被抛到脑后,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另一方面在“劣币”的示范效应下,“良币”们纷纷仿而效之,出现大面积的市场道德“塌方”,也造成权力腐败的大面积滋生。因此,国家近两年来集中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个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要根本治理还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有效经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关于保障经济伦理的专门法规,如关于保障诚信的立法,关于反商业贿赂的立法等。借用法制的手段,遏制违背经济伦理规范的行为,逐步提高人们维护经济规范的自觉性。

2.我们应该通过社会道德教育、社会道德评价、社会道德赏罚等道德调控的手段加强经济伦理的建设,以使党政公职人员和经济主体切实认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形成适时的道德信念,恪守经济伦理规范

一方面,我们要通过经济伦理建设,使公职人员增强经济伦理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有的管理观和服务观。

现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了起来,市场运作自身机制逐渐完善,但行政权力仍然没有退出市场,在许多经济领域仍具有支配性作用,政府的作用无论在宏观经济中还是微观经济中仍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企职责与界限不清,行政权力过多地介入经济活动,仍是现在微观经济活动频繁出现权力寻租现象、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

党政公职人员要认识到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规范的重要性,要在组织、领导、协调经济发展时必须遵守这些公平竞争,守法诚信,廉洁自律的道德精神。要在“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的原则下,自觉以维护市场秩序为己任,将协调市场经济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使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创造更大收益,作为他们的职业目标和职业理想。党政机关尤其是职能部门的公职人员,必须要维护市场秩序,制止和惩罚那些弄虚作假、尔虞我诈、以邻为壑、恃强凌弱、欺行霸市的卑劣行径。不能运用行政权力干预经济运行,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将权力待价而沽。除了自身诚实守信之外,还要鼓励、监督企业遵守诚信规范。

另一方面,我们要通过经济伦理的建设,使企业经营者等经济主体将经济伦理规范内化为自身内在的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从而自觉在经济活动中遵行。

要教育企业经营者等经济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切实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现代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它高度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特点必然要求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讲究效率、平等互利等原则在市场主体中的运用,因而应该是法制经济、道德经济、诚信经济的统一体。经济主体应该在思想上认识到公平竞争的要义,从道德的层面认识到商业贿赂的可耻;在实践中,应该自觉遵守和维护市场经济规则,不谋求以贿赂党政公职人员的方式,寻求非正常照顾或者垄断性权利,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要使经济主体认识到诚信道德意识、精神和原则的重要性,并内化为企业的内在需要,自觉自愿地遵守诚信的道德规范。要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则,凭实力竞争,不投机取巧,不以行贿手段谋求不正当竞争,不在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等经营行为中运用行贿手段,等等。要使他们认识到进行经济欺诈行为也许能获得暂时的利益,但是从长远来看,必然是玩火自焚的道理。

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尤其是负责人更应该严格遵守经济伦理的规范。除了要遵守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外,尤其要使他们增强具备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道德责任感和使命感。国有企业负责人应该深刻认识到,国有企业是公共财产的管理和运营部门,具有公共资产实体的性质,而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自负盈亏和自治管理的企业,他们自身是受国家委托,负责所在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担负着坚持企业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责任。因此,国有企业负责人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塑造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国家作贡献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家精神,只有自觉地形成了这样一种精神,国有企业负责人才会真正具有保证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道德责任感和使命感,才会升华自己的人生目标,才不会化公为私,腐败堕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