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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国际贸易中债权的法律争端范文

时间:2022-12-01 10:37:15

探求国际贸易中债权的法律争端

一、调整应收款转让的国内法

国内法中,对应收款转让的规定多体现在民法和商法中,《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都有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

(一)罗马法应收款转让制度罗马法最初认为,债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是连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认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绝对不能改变,也认定债权不能改变。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债权不能让与的理论逐渐改变。罗马法先是允许债的变更,后来在诉讼人制度建立之后,原债权人可以委任第三人以诉讼人的名义,诉追债务人,达到债权让与。但此时的人并非单纯的人,因为他收取的债的标的并不交付于原债权人。随后,诉讼人制度进一步发展,诉讼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起诉债务人。最后,裁判官法规定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于受让人之间的让与行为成立时,即发生效力,债务人自接受通知时受其约束,从而承认了债权让与。

(二)法国、西班牙应收款转让制度《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债权让与,视之为是买卖契约的一种形态,或称为债权的买卖。《西班牙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从法国、西班牙民法的立场来看债权让与在法律上与有体物买卖相同,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认为在债权合同以外无任何独立存在的所谓物权行为,债权发生转移只不过是该债权合同生效的结果。

(三)德国、日本应收款转让制度《德国民法典》把“债权的转让”作为债的关系法的总则,采取的是形式主义。其区分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和物权行为(处分行为),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即使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准物权行为也不受影响,债权仍然有效移转。债权让与是准物权行为,属于处分行为,而处分行为以处分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条件,无处分权人从事债权让与无效。德国民法典认为,债权合同作为基础合同,仅说明负有债务不发生债权转移的效果,其属于负担行为;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债权移转的合意,可称之为债权转让行为或者债权转让合同,它直接发生债权转移的效果,其属于处分行为。该类合同类似于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的物权行为,但其标的物是债权而非有体物,因此又被称为准物权行为,或者准物权合同(契约)。日本民法的理论在债权让与的问题上追随德国民法学说,认为债权让与属于“准物权契约”,并承认其具有独立性,不过在有因或无因的问题上,判例与多数学说则采取有因性的立场。

(四)英美合同法中应收款转让制度英美法系无物权行为之观念,仅将标的物的移转看作是合同的必然结果。因此,债权作为合同标的,其让与效果的发生,也是其让与合同的必然结果,合同权利不过是财产转让的一种形式。英国法中,让与的概念比较广泛,几乎所有的财产的完全转让都可以称为让与,英国区分普通法上的让与和衡平法上的让与。英国根据财产法构成的让与为普通法上的让与,不具备这些条件的让与是衡平法上的让与。美国法与英国法类似,也认为当事人之间的转移权利的合同在不符合法定的让与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衡平法上让与的效力。

(五)我国应收款转让制度我国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最早见于1910年正式完成《大清民律草案》,首次承认了债权让与,随后的《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均有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债权让与持禁止态度,《民法通则》承认了合同权利的转让,但没有充分尊重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和自由,对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过多并且对很多问题没有涉及,随后我国《合同法》的颁布才确立了我国的债权让与制度。我国民法未采取物权行为制度,在物权变动上采取债权形式主义,认为债权让与和债权让与合同是两个范畴。债权让与,是指债权自其主体处移转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是债权变动的一种形态,因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其理论,它属于事实行为,指债权归属于受让人这种结果,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效果。这与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立法思想是一致的。债权让与合同则为引起债权让与的一种法律事实,并且因其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故它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因其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故它属于债权行为。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及其解释,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32条、第51条的规定,可知债权让与合同需要让与人拥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不成立,或者效力待定。

二、结语

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服务惯例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破产法立法指南》和《担保权益立法指南》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以及国内法中民法和商法中对应收款转让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都有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我国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和《物权法》中。但国内法中关于应收款转让的相关规定多依据债权让与和物权让与的相关法理。

作者:潘巧红单位:河南城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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