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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角度审视国际贸易结算问题范文

时间:2022-04-22 11:37:59

法律角度审视国际贸易结算问题

1背景

金融危机蔓延,出口贸易环境恶化,来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出口信用险的实际赔付率约为77%,比2007年大幅飙升近30个百分点。其2008年提供的一份研究报告中称,在当前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无论是维系原有市场,还是开发新兴市场,出口收汇安全都是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最大挑战。从该公司在2008年的理赔数据看,2008年实际支付赔款总额增加了209%,中国企业在出口收汇环节面临的违约率增加了189%。而从2009年1月起,我国出口损失金额大幅攀升,出险地区由美国向欧、亚、拉美地区蔓延,对外偿付能力、主权担保可靠性等都受动摇。

2国际贸易结算拖欠的原因

影响国际贸易结算的原因很多,而主要因素是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的衔接不当,参与活动的各个组织可能出现信用风险或是采用不当的结算方式。

2.1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进口商信用风险是指由于进口商的信用缺失和非善意行为而导致出口商的出口货物货款被拖欠或灭失的风险,这也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风险。此外,国际贸易商品运输通常是为远洋运输,货物的流转周期较长,在此期间一旦进口商对出口商的货物质量存在质疑,货物的包装不合格、在运输过程中货物遭到损害或缺失、交货时间不够及时、运输时间不符合双方约定、进口商的经营状况恶化、进口国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或遭遇到经济金融危机等,这一整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整个贸易的顺利完成就会受到影响,很可能进而影响到进口商对货物的货款结算甚至产生索赔纠纷。就我国的出口贸易企业而言,一旦进口商存在故意欺诈或者受各种因素影响而有违诚信原则,则货款的回收就会被迫承担很大的风险,而调察研究发现大多数的出口贸易企业的应收货款产生坏账也主要是这个原因。

2.2不同结算方式的风险

不同的结算方式和不同的报价方式也是影响贸易顺利结算的重要因素。因为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各种结算方式要求提交的单据各不相同,各种单据的出具取决于相应部门的资信状况,并且不同的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信用风险种类及程度各不相同。以信用证结算为例,信用证方式下进口商或开证行会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造成出口方难以履约或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市场风险出现的时候,甚至可以利用所谓的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一些非实质性不符点为借口,拒付货款,推脱付款责任。

2.3外贸企业自身的管理不足

出口收汇风险的产生及货款拖欠问题的形成就其内部原因来讲,是由于出口贸易企业自身管理和工作流程存在漏洞,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工作经验不足等,给货款结算带来了隐患。根据调查,我国到目前为止的出口货物货款拖欠案例,其中以D/P或D/A的方式进行交易的约占50%,以T/T、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易的约占25%。一些出口贸易企业的负责人员和业务人员往往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贸易问题,而不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甚至在因外方违约或恶意欺诈导致企业出现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有效而及时的法律措施来进行维权。

2.4合同条款有疏漏,履约不严肃

如果出口贸易企业在出口合同的制订过程中没有严肃的、全面的核对每一项条款,就很可能使合同条款存在一定的纰漏。在一些出口合同中,对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不够具体,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对进口商进行货款支付的条件规定不够严格,一旦出现争议时,这些问题就非常不易解决。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交易的出口贸易业务中,因为有的业务人员不注重审单,不严格制单而造成单证不符的问题,从而使进口商有了拒付、拖欠支付或压价支付的借口。

如果出口贸易企业在履行合同时不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信用证上的规定,出现货物交接不够及时而使进口商当地的销售商机延误,或者货物的质量、数量和规格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相符,都不可避免的会遭受到进口商的投诉、索赔和货款拒付;如果因为出口贸易企业的货物包装不合格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缺失,也肯定会造成贸易双方在货款支付方面的诸多争议。

2.5对于出口贸易结算拖欠问题,国内的法律并未做出专门性规定

目前,在我国对于信用证系列问题的解决有指导性意义的法律法规是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问题的规定》。而在国际上,目前适用的都没有针对信用证的专门性条款,另外也缺乏相关的专业性国际公约,只有联合国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中有一些内容涉及。另外,国际惯例为了调整信用证机制运行,在制度设计方面是侧重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的。国际贸易的买方在申请开证行开出交易信用证之后的地位就会相对劣势,因为在此后的信用证交易过程是由卖方来主要控制的。因此,卖方也就有可能滥用其优势地位对买方恶意欺诈,从而导致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拖欠的问题。

3对结算拖欠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针对国际贸易结算拖欠的原因分析,结合国际贸易的具体业务流程,对结算拖欠的防范和管理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3.1加强资信调查,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进口商的资信信息主要来源:通过对进口商的实地拜访考察来自行收集;通过企业的驻外机构进行收集;通过我国政府的驻外商务机构或国有企业的驻外分支机构间接了解;向进口商所在国的贸易促进机构、商会或行业协会获得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购买专业资信调查机构的资信信息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考察等。出口贸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贸易规模和实际贸易需要来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的进口商资信系统。同时,在进口商资信系统之上还需要建立相应完整的针对进口商的授信制度。针对不同的进口商,对应的实行合适的信用对策,确定合适的信用额度和期限。授信的对象要不仅限于新的客户,同时对老客户也要定期的考察,根据情况随时调整对其实行的信用对策,从而最大程度上降低发生货款结算坏账的几率。

3.2严格防范进口商利用信用证欺诈

防范进口商利用信用证欺诈主要是用于以信用证或者有信用证参与的结算方式下,其具体的防范措施是对每个特定的陷阱提出相应的修改要求,并且要做到“证到发货”的原则。因此,在审证环节出口商的相关人员一定要遵守谨慎的原则,以防止来自进口商的信用证恶意欺诈进而导致的货款结算拖欠。

出口商进行出口贸易时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注意防范货款结算拖欠风险。出口商的相关贸易专业人员应该积极学习和充实自己在国际贸易结算方面的知识,选择诚实守信的出口对象和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熟悉国际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相关条款,这样才能更好的辨别信用证的真伪和相关条目,不至于上当受骗,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外,信用证的开证行也应该加强对进口商资信的了解、加强对单据的控制,严格把好审单关,熟悉国际法律法规对银行信用证业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

3.3签订措辞严谨的销售合同,采用适宜的结算方式

在出口贸易合同的制订过程中,每一项条款都必须严格、明确,尤其是对有关货物品质的条款规定更要明确。如果采用一些模糊的词汇,非常容易导致贸易双方因为对货物品质认定的不同而产生纠纷,影响到货款的及时、全额回收。所以,在贸易合同中对于货物品质的规定和描述一定要明确、具体,避免贸易双方在之后的交易过程中产生争议。但也不是对货物品质的描述越细越好,这也会给卖方在履行合同时造成不利。

另外,选择结算方式不一定非要选择绝对的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因为在买方市场的今天,市场交易突出的是双赢,绝对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很可能导致客户的丢失。选择结算方式要从交易双方的风险分析,利用比较风险的方法选择结算方式,既能够避免结算拖欠的情况,同时又能使进口商满意。

3.4积极追讨拖欠账款,必要时通过诉讼、仲裁追讨

出口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一旦发生应收外汇拖欠的情况,应当以协商调解为主,尽快、尽早采取有效的措施。当买卖双方当事人因结算问题产生争议,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而合同中又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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