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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范文

国际技术转让

【摘要】本文重点论述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特征及对国际技术贸易的重大危害,为更好地对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提供理论依据,以更好地维护我国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利益,保障我国国家经济的安全。

【关键词】国际技术转让限制性商业行为

一、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1.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含义

限制性商业行为(RestrictiveBusinessPractice)也称“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商业做法”等。到目前为止,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规范最具影响力的是198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以下简称《原则与规则》”)。根据《原则和规则》的规定,限制性商业惯例是指企业的下述行动或行为:通过滥用或谋取和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的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造成同样的影响。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是指一个企业本身或与其他几个企业一起,有能力控制某一货物或服务、或几类货物或服务的有关市场。

2.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特征

(1)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具有隐蔽性。与其它贸易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相比,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更加复杂和难以识别。这主要是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商品而决定的。

(2)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缺乏规范性。国际技术转让中的某些限制性做法在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律上并未明文禁止。因而这些依法受到保护的做法,或多或少的会在许可合同中表现为一定的带有垄断性或限制型的条款,这是基于正当权利的合法限制。因而,限制性商业行为必须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3)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手段主要表现为技术转让方对技术受让方进行各种限制,如通过直接影响市场,削弱竞争或通过诸多要价过高,强加参与管理等方法来限制技术受让方。

二、限制性商业行为在国际技术转让中的表现

联合国技术转让行动守则会议将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定为14项:(1)单方面的回授条款;(2)对效力异议条款;(3)独家经营条款;(4)对研究的限制条款;(5)对受方使用人员的限制条款;(6)限定价格条款;(7)对技术更改的限制;(8)包销协定和独家协定;(9)搭卖条款;(10)出口限制;(11)供方垄断性安排;(12)对宣传的限制;(13)工业产权期满后的付款和其他义务;(14)在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的限制。

三、各国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界定标准

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损害了正常的技术贸易活动,各国在对用法律规制限制性行为的态度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各国的技术水平不同、调整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目的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认定的原则、标准上、具体操作程序上仍然存在很多分歧,即使是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对限制性行为的理解和管制等问题也不尽相同,这也给国际技术贸易交往带来了一些法律障碍。

发达国家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竞争,消除垄断和不公平的贸易做法,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法则着眼于限制性商业行为对本国经济和科技发展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二者在立法目的上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在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认定标准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发达国家作为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优势方在界定许可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是否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时,使用所谓“竞争”标准,即视其是否影响或阻碍市场交易过程中自由竞争秩序,出发点是商业行为是否有碍于自由竞争。竞争标准既是发达国家使用反垄断法的一个评定标准,也“是限制性商业行为司法审查的核心价值取向”。而作为技术受让方的发展中国家对界定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态度主要是出自对本国公共秩序的保护。它们普遍采用“发展”原则作为标准,即视其是否有可能造成被许可方对许可方的依附,使得许可方控制被许可方的生产、技术及销售活动,进而影响被许可国经济的独立和发展。也就是说,在发展中国家,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界定不仅仅限于某一行为是否有碍于自由竞争,更着眼于某一特定行为是否阻碍了发展中国家发展国民经济和技术的目标。也许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某一行为并不有碍于竞争,但它如果妨碍发展中国家发展本国经济和目标,或产生不良后果,仍被视为限制性商业行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待限制性商业行为人在认定标准上的差异,体现了技术输出国与技术输入国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地位的差异,也体现了国家利益给各国立法带来的重要影响。

四、限制性商业行为对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

限制性商业行为对经济、科技较为落后的被许可方的经济发展危害是极大的。

1.破坏公平竞争,阻碍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

技术许可方为了巩固自己在市场中的技术优势地位,在许可协议中强迫被许可方接受限制性商业条款。限制性商业行为使国际技术市场形成“卖方市场”,限制和压抑了许可方潜在对手的竞争能力,维护了自己的竞争优势,是对自由、公平国际技术转让市场的践踏。

2.损害技术引进国家的经济利益

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会引起一系列负面的关联反应,如技术改进的限制、产品价格的限制、销售渠道的限制等阻碍了相关产业的上游产业和下游产业的发展,剥夺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分享利润的权利,从而使其经济长期处于被压制的地位。因此,它影响了发展中国家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影响了其技术创新体系和相应知识产权战略网的建立,干扰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

3.构成技术壁垒,违背国际技术贸易的自由原则

目前非关税贸易壁垒中,用得最多的是反倾销、技术性壁垒和绿色壁垒三类。而技术性壁垒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知识产权壁垒正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导形式之一。”在国际技术转让中,技术许可方实施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就是将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本国国内贸易,排挤和限制被许可方国家贸易发展,制造技术壁垒的工具,是知识产权壁垒的一种形式。技术许可方对其优势地位与优势技术的滥用,阻碍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

综上所述,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签订双边条约来解决彼此之间的法律冲突与矛盾,通过制定一套多边国际协议来消解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分歧,消除限制性商业行为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不利影响,这是目前国际社会的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