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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合作机制范文

区域经济合作机制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Union—EU)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communities)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至今已经进行了6次扩大,现拥有27个成员国,人口达4.8亿,经济总量超过10万亿欧元,成为全球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欧盟的区域发展经验对于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欧盟区域经济合作的成功经验

1.完善的机构设置,为跨界治理提供制度基础

当今世界组织间网络合作的成功典范莫过于欧盟的区域合作。在纵向上,欧盟区域合作的组织体系形成了超国家、国家、跨境区域、地方等多个等级层次,实现了各个层次的权利平衡和利益表达机制的畅通。就横向看,欧盟的区域协调组织名目繁多,在整个区域合作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反馈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日益彰显出公共部门、私营机构与第三部门的“合力”作用。在这些组织群体中,区域协会、银行、利益团体、政策联盟、政党、公共舆论等形成几股重要的力量。这一系列区域合作的制度框架,形成了一套稳固的制度基础。

欧盟是一个“特殊政体”,一种远远超过国际组织,但又不符合联合国国家思想的政治体制。这一“特殊体制”显示了欧盟在协调跨界行政主体方面的能力,其能力是由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目标和工具以及执行政策目标和运用政策工具的组织形式所构成。欧盟共有5个主要机构,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其他重要机构还有欧盟审计院、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欧洲警察局和欧洲军备局等。

2.坚实的法律基础,保证了合作组织与政策工具的合法性

政策是行为主体制定的,而且还需要由行为主体来运用,行为主体制定和运用政策工具还要有相应的合法性。因此,组织机构及法律框架构成了欧盟经验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是欧盟的法律基础,它规定了欧盟的政策目标、政策工具以及政策行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根据这个法律,欧共体的行为主体形成了主要由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及区域委员会等组成的组织架构。欧盟的区域合作取得的重要进展,与其合作的法治文化和健全的法制规则是分不开的。无论是在起初的《欧共体共同体条约》还是在后来的《欧盟条约》中,区域合作法制化的思想一以贯之。欧盟及成员国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且文本内容非常详细,操作性很强。据欧盟官员介绍,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规划和法律法规文本,能够充分反映企业、居民和政府的意愿,并能使企业、居民和政府有章可循,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欧盟各项政策实施的每一方面和每一步都遵循严格的定义、规范和量化标准,以保证政策实施的科学性、高效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由定义、规范和标准构成的机制指导援助决策可以避免长官意志,避免地方与决策机构间的纠纷,以及避免由此造成的决策拖延,同时也有可以铲除腐败的根源。

3.实施共同农业政策,促进农业与农村的发展

1962年1月,在统一市场、共同体优先和财政一致的前提下,欧盟前身——欧洲共同体的欧洲委员会建立了欧洲共同农业政策的基本框架。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最大的特点是:对内实行价格支持,对外实行贸易保护。同时,欧盟部长理事会确定的实施共同农业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单一市场原则;共同体优惠原则和共同财政原则。共同农业政策的运行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市场机制、货币补偿金机制、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EAGGF)和共同市场组织来实现的。

欧洲共同农业政策从成立之初就成为日后欧盟建立包含商品、服务、人员、资本均能自由流动的单一市场的基础,并因农业在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成为协调共同体内政治、经济情况各不相同的各经济体的黏合剂。回顾共同农业政策的演变,欧盟农业政策目标在过去40多年间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从促进农业生产和提高农产品自给率水平转变为减少过剩、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发展和维护农村社区等。综观共同农业政策的发展变迁可以看出,欧洲各国在各个阶段针对不同经济形势而制定的农业政策是比较成功的。共同农业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农业的发展和欧洲经济的复兴,推动了欧洲一体化事业的进程。

4.欧盟推行区域政策,缩小成员国间的差距

早在欧共体成立之初,就已经认识到地区差距会威胁到一体化的进程。1958年的《罗马条约》前言强调,“切望通过缩小存在于各地区间的差距和降低贫困地区的落后程度,加强各国经济的一致性和保证它们的协调发展”。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欧盟区域政策两个重要的举措。

问题区域的确定。“有问题地区”包括为了形成一种能够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的经济和社会的基础结构而需要提供长期援助的不发达地区;为了通过生产性投资来调整产业结构,抑制夕阳工业的发展,促进新兴工业的建立而需要短期或中期援助的地区;受世界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或受共同体政策影响以及预计要受到影响的地区;边境地区。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确认的“有问题区域”能够得到区域政策的支持和直接的财政援助。

协调成员国的政策工具。政策工具涵盖了欧洲区域发展基金(ERDF)、欧洲社会基金(ESF)、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EAGGF)、结构和聚合基金(StructuralandCohesionFunds)以及其他的投资机构。这些资金来源于欧盟共同财政预算,主要是通过欧盟内经济区域、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3个级别之间互协商,以长期区域发展项目形式或专门计划的形式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来实现的,用于援助成员国贫困地区进行经济结构调整。

5.实行共同社会政策,逐步实现欧盟社会聚合

欧洲联盟是由世界上一些社会政策体系最为完备的福利国家组成的,但欧盟没有把成员国中发展完善的社会再分配制度统筹起来,根据欧洲统一大市场的需要,通过成员国和欧盟的双重努力,逐步建立独特的社会政策体系。在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欧盟逐步建构了一个“社会政策区域”,以解决其在社会发展与进步中所面临的诸如失业、贫困等重要社会问题。这个“社会政策区域”是通过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的签署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1994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社会政策白皮书》,1997年通过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将社会政策的发展导入了一个更新更广的领域。2000年,欧盟《社会政策议程》提出了社会欧洲的建设目标:实现欧洲社会模式的现代化。

欧盟的经验就是,把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与消除社会排斥结合起来,使欧盟的成员国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把原有的不同国家的社会政策粘合起来,并通过欧盟的作用,缩小它们之间的差距,在一体化的范围内进行社会整合。

6.重视科技发展战略,实施科技一体化

自1984年欧共体实施《第一个科技发展和研究框架计划(1984-1987)》以来,欧盟已经落实了六个科研总体规划,它们在促进共同体范围的科研合作,克服成员国间重复研究、浪费资金及势单力薄等弊端,发挥欧洲整体科技优势方面,做出了贡献。科技框架计划从共同体出发,指明未来4年或5年期间共同科技研究总的发展方向,通过整体规划,确定共同体的所有研究与开发行动,包括这些行动的科学技术目标、优先领域、项目安排、经费预算等。科技框架计划的具体执行方式主要包括3种,即由共同体研究中心进行的直接行动、由共同体资助并在成员国的研究中心进行的间接行动、可以超越共同体范围的所谓联合行动(如在成员国间或在成员国与有关联系国之间展开)。显而易见,由于共同体的大力介入,欧洲科技框架计划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成员国间的科研活动协调,而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重复以提高研究项目的效率,并最终对提升欧洲科技水平产生积极的推动力,因此它在共同科技政策的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欧盟区域经济合作的教训

欧洲联盟仅仅是一个国家邦联,但它不是一个联邦国家。过去50年里,它的政治制度不断演变,建立在一系列条约基础之上。在实现经济政治一体化的进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欧盟的决策机制问题。欧盟的决策机制是首脑会议和欧盟理事会。首脑会议实行共议制,如果在某个问题上一时无法取得共识,则推迟到下次首脑会议再议。这种决策机制虽然降低了大国操纵的机率,但在公平与效率问题上出现了无法兼顾的两难境地。此外,对欧盟委员会(欧盟的执行机构)的大小和席位分配、对欧盟议会席位多少和分配也都存在着争议。随着欧盟的扩大和一体化进程的深化,欧盟在政策协调上难度增大,甚至出现僵持局面。

二是利益分配问题。成员国内部经济差距大,扩大后机构和协调更加困难;为应对日益增长的各项开支,2004年初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今后十年的年度预算框架,预计预算额将从目前的1,000亿欧元增加到2013年的1430亿欧元,即占到欧盟生产总值的1.15%。这一建议遭到净摊款国的反对。由于各成员国经济基础不同,受惠国和净受惠国之间就存在无法避免的利益分配问题。

此外,欧盟对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也存有一定困惑,这在目前的制宪问题上反映得尤为明显。欧盟是在摸索中成长的,今后究竟是走向邦联、联邦还是其它形式的超国家联合,欧盟领导人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