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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的低碳经济论文范文

时间:2022-05-28 10:34:21

法律政策的低碳经济论文

一、我国低碳法律政策框架不足

(一)缺乏综合性立法目前国内出台的诸多低碳经济政策在实际发展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低碳经济的运行提供了规范、指导、保障与激励,但是目前法律政策框架下仍旧存在着许多制约发展的问题。国内低碳经济发展中目前缺乏综合性立法,现有法律与政策主要集中在控制碳排放与增加碳汇两个方面,控制碳排放方面主要以《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立法及政策为主,目的是通过调整产能结构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提升资源利用率与开发率,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立法督促增加碳汇以达到适应气候变化;增加碳汇方面主要以《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立法及政策为主,通过增加碳汇的方法来达到适应气候的目的。虽然已出台的诸多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都不同程度的推动了碳排放的减少与碳汇的增加,但是多以微观具体制度措施为主,缺乏综合性、全局性立法,在体制、机制、原则、综合性制度等方面缺乏统筹。分散立法造成了各自为政,在缺乏必要联系与配合的情况下矛盾重重,不利于从根源上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服务,同时也不符合当前发展趋势。从国内外诸多实践立法情况来看,已有许多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体制,比如韩国、日本、英国、菲律宾等,说明综合性立法是当前发展低碳经济的一大趋势。面对低碳经济发展需求下的综合性立法需求,要结合我国国情、新能源开发情况、环保政策法律体系完善情况等诸多因素加快综合性立法步伐,以消除制约低碳经济发展的障碍与瓶颈。另外,国内目前在事关水电、核电等重要能源领域缺乏专门性立法,不利于低碳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现有的能源立法中,有关水电与核电立法相对较少,但是国家目前在核能、水能开发方面发展十分快速,正是因为缺乏立法制约,所以很多水电工程发展缺乏法律限制,导致整个行业发展混乱,尤其是核能,本身作为发展潜力较大的新型能源,核能开发是一把双刃剑,2011年日本地震引发的核泄漏事件应该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因此核能的发展必须由法律予以强力保障和制约,立法上的缺乏也不利于核能与水能的深度开发利用。

(二)原有法律无法满足需求以往制定的诸多法律法规政策随着当前国内经济结构调整与政治转型,很多条例都已无法满足实际应用需求,比如我国在煤炭行业积极进行改革,原有的相关法律体系已经无法满足需求,对于促进煤炭行业的积极发展无法顺利发挥职能。我国《煤炭法》在1996年通过,促使国内煤炭行业的发展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初步建立起了国内煤炭行业法律体系,随着煤炭行业的深入发展,国内相继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以完善该法律体系,为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指导与规范,以便做好煤炭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为煤炭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支持,为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指导规范。时至今日,煤炭相关法律体系面对当前煤炭资源开发新现状、煤炭行业转型需求、国际煤炭市场变化、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需求,《煤炭法》无疑已经无法满足当前需求,更不能适应低碳、环保、循环经济及气候变化需求,因此需要积极进行修订与完善。虽然我国2011年已经重新对《煤炭法》进行了再次修订,但是此次修订内容主要针对职工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其他内容并未做调整,同期颁布的《电力法》也迫切需要修改,以顺应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与结构变化,更好的服务电力能源的开发与电力行业的发展。结合当前国际环境与国内发展环境来看,深刻明晰经济转型需求,应对碳汇交易需要及气候变化应对需要,我国许多法律都亟待修订与完善。另外,在一些重要领域要对制度、法律与政策等加以具体确认和规范,比如碳汇交易、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能源需求侧管理、能源合同管理、能源发展基金等,在这些新领域内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政策制度保驾护航。

二、我国低碳法律政策完善

(一)法律方面在完善我国低碳法律政策框架方面要根据国际、国内要求制定更加全面的气候变化应对法案,规定自愿减排目标,完善管理体制与机制,顺应发展现状适应气候减缓变化情况,积极推进科研创新,从信贷、投资、财税等多个方面予以鼓励支持。根据国际气候条约框架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气候变化应对法》,该法的制定有利于引领国内多项相关法律的制定,是完善国内法律体系、树立良好减排国际形象的必然选择。这项综合性、权威性、统一性立法中,内容要包括国内资源碳减排的目标,将低碳概念实质化、量化与法律化,以提升碳减排目标制约的权威性;法律内容要为国内相关碳减排机制与体制的建设提供支持,考虑到发展低碳经济及应对气候变化是长期性、复杂性任务,离不开健全体制与机制保障,因此要通过立法来明确规定一些综合性、基础性体制;要将一些减缓气候变化及适应的制度与措施系统化、法定化;要通过信贷、财税、投资等立法与政策支持积极引导低碳市场经济发展;法律方面要积极鼓励科研实践与自主创新,加大低碳技术的开发力度以便促进国内低碳经济的发展。要结合当前管理需求,积极出台相关能源法律如《原子能法》、《能源法》等,加快核能水电相关立法,全面修改以往法律中不合用的部分,督促清洁能源的开发与高效利用。要结合国内煤炭、电力行业发展需求积极修改《煤炭法》与《电力法》,解决煤炭行业发展瓶颈,为煤炭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提供指导,结合碳排放目标促进煤炭行业积极转型,督促新能源强制入电网,加强电网建设与电力行业监督指导。

(二)政策方面要制定完善的碳汇交易管理办法,积极在国内开展试点工作,督促碳汇市场良性发展,比如制定《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我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运行建设期间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通过购得联合国水电风电减排量加以中和;国航推出绿色航班以企业自愿减排的方式完成二氧化碳排放中和抵消,在北京环境交易所埋单用以支持黑龙江风力发电项目的建设,国内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环境产权交易所,积极开展碳汇交易,对于提升中国自愿减排项目的可信度、促进市场良性发展有积极意义。要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的相关发展政策,配合以往法律政策加快市场开发,配合《可再生能源法》、《水电适用管理办法》等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与法律环境;要积极完善国内多个行业节能政策,推动能源管理的有序化与规范化,结合国外先进经验与我国国情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源减排与节能行为,对低碳产品市场予以结构性调整,制定相关性管理办法,出台低碳产品认证政策,制定《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积极引导绿色产品生产与消费,以推动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政策框架结构目前虽然有诸多不足,但是通过持续探索、实践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将会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对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体制转型有积极意义。

作者:孙警予 单位: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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