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经济法论文范文

经济法论文范文

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范文第1篇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意指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分的责任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在理论的构建上形成自己的体系。

作为经济法理论的组成部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也体现了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重要性。不论是在经济法的体系逻辑还是对于现实需要的重要性上,经济法责任的独立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经济法责任独立具有体系逻辑的必然性。国家在社会生活中拥有三个不同身份,而不同的身份分别归属不同的法律领域。这三种身份是行政管理者、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分别对应行政法,经济法和民法这三个不同的法律部分。所谓经济管理就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对于经济生活的预测、指挥、监督等等。经济法有其自己的调整领域,经济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因此,基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责任自然尤其独特性。建立独立的经济法责任体系是经济法发展的必然要求,同刑法、民法和行政法拥有自己的责任体系一样,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需要。

其次,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有局限性,不能满足经济法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少人认为,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调整的领域相重合,所以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中产生的责任,可以由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来解决,无需建立独立的经济法体系。这种观点无疑带有对经济法本身的误解。经济法和民法在精神价值和法律方法方面有根本的不同。仅用民法行政法的调整机制适用于经济法就一定会出现“梗阻”现象。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公共性,正是这种社会公共性突破了传统的公法和私法的二分,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法,体现社会公共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国家意志和利益,或者私人意志和利益,所以经济法采用的不是单纯的个人主义和国家集体主义,而是一种社会本位的整体主义。因此对民法和行政法量身定做的责任体系必然不能完全适用在经济法上。经济法独有的精神价值和法律方法决定了经济法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进而确保了经济法责任体系的独立性。同时,在现实社会中,将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部分,导致了职权与职责、权利义务的设置存在较大差距,造成权利、权利与责任的分离,所以极易产生权利和权力的滥用。结果是经济法调整失去弹性,使经济法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进退维谷的境地。

二、经济法责任实现制度的完善

经济法责任主要从两方面得以实现,即行政机关执法和诉讼机制。经济法责任的欠缺虽然有法学理论上准备的不足,但是经济法责任执行制度的简陋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对于经济法责任执行制度的完善是催生独立的责任体系的一剂强心剂。

我国经济法实施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所以很大部分的经济法责任也是有行政机关来执行。大量的经济冲突是在非司法力量的作用下得以缓解与消除。而由于经济法涉及面较广,所以应该建立较为专业的行政机构,提高对现实社会变化的敏感性。在提高执法机关专业性的同时,做到执法机关的权责统一,明确它们之间的职责划分,提高执法效率。此外,由于国家力量自身也存在局限性,所以借助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授权的行业内部自治管理来实现经济法责任也是一条创新之路。

已经存在的三个诉讼制度对经济责任的实现依然是至关重要的,充分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当经济违法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就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但是经济法责任独立的最根本的问题是要进行诉讼制度的创新,建立传统三大诉讼制度无法替代的诉讼模式。对于现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不能很好地解决经济法纠纷,创设或补充新的诉讼程序,如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官告官”诉讼制度“、官告民”诉讼制度等。

经济法论文范文第2篇

(一)民事诉讼很多学者主张经济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但通过对民事诉讼的研究不难看出,虽然民事诉讼涉及到了经济活动内容,但并不全面,很多经济问题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所以民事诉讼不能直接理解为经济法诉讼。

(二)综合经济诉讼综合经济诉讼概念出现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这个时期很多学者认为经济法诉讼是综合经济诉讼,其观念的核心理论是,经济法纠结中经济法需要调整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很多时候需要利用到多种诉讼模式较差才使经济纠纷得以解决。但由于后期缺乏更加深入的研究,并没有对经济诉讼独特的内容给予区分考虑,因此,使得很多经济法纠纷解决陷入僵局,尤其是消费者保护领域,导致消防者权益无法得到良好的保护。

(三)独立经济诉讼独立经济诉讼理论是近些年经济法诉讼中最大的争议话题。有更多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诉讼独立是未来经济法发展的必然方向,虽然当前经济法存在问题,但是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经济法诉讼独立是必然趋势,只有通过经济法诉讼独立才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二、经济法诉讼独立的重要意义

一九八零年,我国开始逐步将经济纠纷案件从民事审判庭中分立处理,为经济纠纷问题处理,成立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但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经济体系和发展变化都十分迅速,经济改革的的迅猛发展与立法滞后性问题突出,因此我国于二零零年正式撤销经济审判庭,再一次将经济法诉讼纳入民事诉讼审判庭。这么做的主要理由是经济审判庭业务范围属于民商事领域,但是很多学者对此事抱有不同看法。因为该诉讼模式不能涵盖所有经济法纠纷,诉讼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不完善和完整,只有承认经济法诉讼独立性,建立完善独立的经济诉讼模式,才能有效解决经济纠纷,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经济法诉讼独立具有重要意义,经济法诉讼独立性更符合当前我国经法发展需要。经济法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特征,其他诉讼的应用,仅是经济法诉讼完善前的权宜之计。但经法高速发展的今天,其他诉讼法已经无法满足经济法诉讼需求,经济法诉讼独立势在必行。通过对传统的诉讼体系进行分析,不难看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体系中均有明文规定起诉人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但由于经济法诉讼的特殊性,经济法诉讼中维护的是整体经济利益,但是实际上整体经济利益就是由个人利益构成,所以任何人和组织都可以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提出起诉讼,维护整体利益就是维护个人利益,经济法诉讼独立是促进人们维护整体利益积极性的有效手段。但是传统诉讼体系不健全,起诉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便无法起诉,便不能实现对集体利益的维护。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经济法诉讼独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通过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才能实现对整体利益的维护。传统诉讼体系中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和缺陷,很多时候使得经济诉讼职能无法有效发挥,当违法行为产生时,依靠传统诉讼体系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实际经济犯罪中可能涉及到个人利益及整体利益。想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受害侧重整体利益时,一定要运用经济法诉讼来解决。另一方面,想要保障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实现更好的监管经济,应设立独立的经济监管机构,以便于及时对经济违法犯罪进行处理,更好的保护整体利益。

三、结论

经济法论文范文第3篇

(1)市场经济的雏形是自由市场经济。在早期,出现市场经济萌芽状态时,市场的雏形正是自由市场经济。自由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经济商品化和生产社会化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基于交互的市场初态。在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中,个人或企业选择任何商品都有自己的自主意识支配,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最重要的,在自由市场经济中,没有政府的任何干预手段,任何买卖和行为都是自由的,不受任何外力的控制。自由市场经济的这种建立在自由贸易和市场竞争基础上的,通过价值传导自发调整市场运行机制的运作模式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终要的规则。

(2)市场经济克服了自由市场经济的缺陷。随着时代的发展,自由市场经济开始逐渐出现了对新形势的不适应。自由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来市场的充分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但,这一切在垄断行业出现以后都变得不再可能。垄断行业以其独特的优势(资源或者政策),可以无视任何市场规律,随意定价,破坏竞争,打击竞争者。这对于自由市场经济是无法制约的。现代市场经济通过政府调控和法律约束有效地改善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3)市场经济中加入了“计划经济”的优势功能。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并不是水火不容的两个矛盾体。我国的经济发展就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构建正是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充分运用各种干预因素,在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的潜能,纠正市场盲目最求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的不合理分配为题。因此,市场经济中加入了计划经济的优势功能是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特色。

2.经济法的基本地位

当前,全球经济发展出现了新的形势,超级大国的概念被进一步的弱化,一超多强的发展模式不断清晰。随着我国经济的崛起,带动整个亚太地球经济的发展,全球经济多极化越来越明显。新的经济形势赋予了经济法新的地位。本文对经济法地位的论文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法的对市场经济的主导作用更加明显。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求在市场行为中,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须要逐渐弱化,要充分保障市场环境的自由。在这种形式下,经济法的作用必须要得到更多的重视并且在经济活动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行为调控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得到发展和完善。对新的经济形势中出现的新问题,经济法要及时针对问题作出相应的修改。

(2)经济规律、宏观调控、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约束要三管齐下。新的经济形势下,对市场经济的约束和管理要充分依靠经济规律、宏观调控和经济法的多重管理。特别是经济法,虽然成型时间较晚,却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断完善经济法与经济规律和宏观调控的适应性有助于提高经济发在经济活动的管控能力,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

(3)充分发挥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作用。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助于经济法在管控经济活动时,不受或者少受其他法律的约束。只有充分认清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事实,才能是经济法在根本上对市场经济活动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因此,必须坚持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性质,才能时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于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要清除界定,不能丝毫的模糊。

3.小结

经济法论文范文第4篇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在当时的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中都有专门规定。比如,1936年的“五五宪草”规定中华民国之经济制度,应以民生主义为基础,以谋国民生计之均足。在1946年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第13章基本国策部分专门设置国民经济一节对国家的经济制度予以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的规范方面,国民政府通过了大量经济性立法对国民经济予以管理和调整。第一,财政税收。在财政税收管理方面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预算法》、《决算法》、《营业税法》、《公库法》等一系列法律、条例。在预算法律方面,主要有1928年8月9日公布的《决算法》、1935年8月14日公布的《会计法》、1932年10月19日公布的《统计法》,另外还制定颁行过《预算法》、《审计法》。在税务管理立法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了一些列法律、法规,包括1934年12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印花税法》、1936年7月21日公布的《所得税暂行条例》等,另外还有《营业税法》、《遗产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等。在国库管理方面,1938年6月9日公布的《公库法》主要规定对国库的管理。该法规定,公库现金票据证劵之出纳、保管、移转及财产之契据等之保管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指定银行。前项事务属于国库者,以中央银行。属于其他各级公库者,其银行之指定,应经上级政府公库主管机关之核准。在未设银行之地方应指定行政机关。第二,银行金融。国民政府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先后颁行一系列关于银行事务的法律法规。1930年4月立法院商法起草委员会起草《银行法》,拟具《银行法草案》59条,1931年2月28日立法院第133次会议地方将《银行法草案》提出讨论并三读通过,1931年3月28日公布了《银行法》,共计51条。《银行法》第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组织之银行其资本至少须达五十万元,无限公司组织之银行其资本金至少须达二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及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股东应负所认股额加倍之责任[5]。可见,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设立银行可以任意采用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无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同时,还加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及股份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股东的责任,以保证银行资本的充足,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进而保证金融业的稳定。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还建立了中央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了所谓的“四行两局”的金融体系。为了规范这一金融体系的运行,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央银行条例》等规范。同时为了加强对货币的管理,南京国民政府采取废两改元、银本位制的措施,从而使中国币制走向统一和正规。第三,邮政交通。在交通运输方面先后颁布了《铁道法》、《邮政法》、《航空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1929年5月21日公布了《中国航空公司组织规程》、《中国航空公司条例》;1930年6月19日行政院公布了《长途汽车公司条例》;1932年7月21日公布了《铁道法》;1935年7月5日国府公布了《邮政法》。第四,社会团体管理。在社团体系的管理方面,先后有《商会法》、《商标法》、《交易所法》等法律、法规出台。1929年8月15日公布的《商会法》,共计9章44条,主要规定了商会的宗旨、性质及其职能。

该法规定商会的主要职务有:筹议工商业之改良及发展事项,关于工商业之征询及通报事项,关于国际贸易之介绍及指导事项等[6]。另外,还有《商会法施行细则》的颁布。1929年4月,工商部拟具《交易所法草案》及施行细则草案,呈由行政院第21次会议决议送立法院。1929年5月4日立法院第22次会议讨论,立法院第49次会议三读通过。1929年10月3日公布了《交易所法》。1930年5月6日公布的《商标法》,主要规定了商标的申请原则,禁止注册商标的情形等规定。该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呈请注册情况有:有妨害风俗秩序或可欺罔公众之虞者;相同或近似于同一商品习惯上所用之标章者;相同或近似于世所共知他人之标章使用于同一商品者[7]。1937年6月28日国民政府公布日施行《商业登记法》。第五,工矿业。在工矿业管理方面,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工厂法》、《矿业法》、《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特种工业奖励法》。1929年12月30日公布的《工厂法》,规定了童工女工年龄、工作时间、休息及休假、工资、工作契约之终止、工人福利、工厂安全与卫生设备、工人津贴及抚恤、工厂会议等各方面内容。《工厂法》规定,凡是平时雇佣工人三十人以上的工厂适用本法,凡未满十四岁的男女,工厂不得雇佣为工人,成年工人每日实在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凡工人继续工作至五小时,应有半小时之休息,工资之结付应有定期,至少每月发给二次。1930年12月16日公布了《工厂法施行条例》。1930年5月10日立法院第88次会议通过《矿业法》,不久农矿部公布了《矿业法实施细则》。该法规定了矿业国有的原则,矿业权属于物权一种,获得采矿权需要依照本法规定取得。1929年7月3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特种工业奖励法》,1932年9月30日公布了《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另有《华侨回国兴办实业奖励办法》的颁布。第六,土地立法。在土地管理方面先后有《土地征收法》、《土地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国民政府于1928年7月28日颁行《土地征收法》。但由于其内容仅仅涉及土地征收事项,且有许多不完备之处,于是《土地法》制定工作就提上日程。首先是《土地法原则》的拟定。“民国十七年十一月,中央政治会议开第169次会议,胡委员汉民、林委员森,根据孙中山平均地权之旨,酌用廖仲恺在广州与沙尾博士等讨论土地税法之结果,并参考胶州、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关于土地之法案,草拟《土地法原则草案》……旋胡委员等迭开会议,共同详加讨论,于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审查完竣,提经第171次政治会议决议通过,于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函送立法院查照。”[8]1154其次,立法院根据《土地法原则》草拟条文,1929年1月29日立法院第10次会议讨论制定各项法典,其中议决土地法由委员吴尚鹰等人起草,并特聘戴传贤、王宠惠为顾问。土地法起草委员会依据土地法原则,迭次开会研讨,历时年余草成《土地法草案》共405条,1930年6月3日立法院召开会议,最终通过。《土地法》共分5编397条,应当说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立法中规模比较宏大,制度比较健全的立法活动。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土地登记、第三编土地使用、第四编土地税、第五编土地征收[8]1158-1159。在土地所有权部分,《土地法》明确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域内之土地属于中华民国国民全体,其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者为私有土地。”其后接着规定哪些土地不可以私有,包括可通运之水道、天然形成之湖泽而为公共需用者、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瀑布地、公共需用之天然水源地、名胜古迹等。同时,土地法还规定政府根据地方需要、土地种类以及土地性质对个人或团体的私有土地的最高额予以限制。另外还有不得转移和租赁与外国人的土地种类,包括农地、林地、牧地、渔地、盐地、矿地、要塞军备区域及领域边境土地等[9]。除了在抗战末期国民政府行政院1945年9月25日公布的《收复地区临时登记规则》外,还于1946年10月2日公布了《土地登记条例》。

二、南京国民政府经济法律体系的作用

诚如石柏林先生所言,民国时期的经济法体系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其内容涉及到许多方面。而且,关于该体系所起的作用问题还是一个学者们很少涉足的问题。因而要正确、客观地评价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法律体系的作用,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笔者仅从较为宏观的角度给予初步的归纳和分析。

首先,加强对财政、金融、税收及工商业的监督和管理,强调国家干预和宏观管理。在一切国家中,特别是现代国家,立法者总是通过各种立法和执法活动,来保证诸如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护环境,维护交通、通讯秩序,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等等。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功能越来越具有重要地位。在立法方面,执行社会管理事务则主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规制、监督、管理。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国家需要出台一些列的法律法规对财政、金融、税收及工商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因而加强对财政、金融、税收及工商业的监督和管理应当属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法律体系的首要作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对国家的预算、税收、银行、工商业团体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次,界定和规范各种经济组织及其行为方式,以规制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运行规则。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各种市场主体规制法规,对公司、商会、同业公会等市场主体进行规制。如公司法主要针对公司的类型、对外行为以及股份公司的入股、退股、清算、解散、公司发行公司债、公司会计等进行界定和法规。商会法规定,商会的主要职务包括:筹议工商业改良及发展、工商业的征询及通报、国际贸易的介绍及指导、工商业的调处及公断、工商业统计调查编纂、工商业证明及鉴定等事项。而《工商业同业公会法》主要规定,同业公会以维持增进同业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弊害为宗旨,工商同业公会章程须有该地方同业公司行号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出席方得议决。

经济法论文范文第5篇

1.整体分析法的可行性。经济法系统的整体性特征确立了整体分析方法的重要地位。在这里我们需要整体的思路才能确保我们的思路是清晰的,确保我们的思考结果是明确的。其中,整体主义关注对个人行为发生作用的社会影响,集中考察社会力量(制度、社会习惯等)如何制约个人行为。个人主义将个人行为放在第一位,而整体主义则认为社会制度时更重要的。整体主义的方法强调:(1)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2)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着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3)个人行为受整个社会的宏观法则影响。这是法律需要名曲区分的部分,是我们需要法律来调节的部分,才能实现对社会主体在法律的矿机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学者或其他领域的法学家经常谈到的经济法上的公共性、国家干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整体立场、公共物品理论、宏观调控等,这些都与对经济、社会、国家、民众的整体利益、公共秩序等整体上的考虑有关。

2.整体分析法在经济法学运用中的必要性。我们的很多研究人员得出结论,经济法是为解决传统私法调整的失灵而存在的。在原来已经确认的法律效果是不明显的,需要我们有针对的调整词才能实现针对现实问题的解决,现在我们则主要是导因于“市场失灵”。我们可以发现在现行的制度体积下会出现很多的社会问题,我们就需要完善健全我们的法律,实现法律最大化的优化,才能确保我们的会体制中面临的问题得到最大化的解决,而市场机制在这些领域调节却屡屡失灵,传统私法的调整也成强弩之末。在我们当前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下,我们可以发现很多的问题,其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社会背景,也同时具有我们时代的特色。市场失灵确实有需要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轨制来解决,而传统部门法的形成,并非以市场失灵所引发的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为前提,因而只能有一个新兴的部门法——经济法来弥补传统部门法调整的不足——这已成为经济法产生的一般性解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整体性、公共性的需要。无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市场规制,从公共物品理论来看,它们都属于公共物品,都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都是不能由市场主体来提供的;这是我们社会主体需要我们的法律作为最为关键的部分职能的体现,需要我们完善相关法律予以调解,再加以实现我们具体的体质,才能确保在最新的情况下,最好的完善社会主体的作用。尽管其调节并非总有效,就像所有公共物品的提供未必总有效那样,但是,由于私人和市场不可克服的一些弱点,决定了它只能在客观上由政府来提供。这也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进行不同程度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原因。此外,上述的各类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不仅是公共物品问题,同时也是外部性问题。对于各种导致市场失灵的情况,都应当研究其外部效应,为此也必须从一个整体主义的视角。

3.经济法学与整体分析法的其他相关性。我们通过研究发现其还是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是得到很多专业研究者的认可的一般规律。还因为经济法与许多总体上的概念密切相关。此外,宏观调控涉及到总体上的政策协调,因此,必须从总体上协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等各类政策,通过严格分析得出的结果能够很好的分析才能实现最为关键的效果。

二、整体分析方法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意义

基于经济法理论系统应有的和谐性、统一性和完整性,应当对经济法理论进行整体分析,特别是要考察和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作为整个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它能否同后面的各个具体理论保持一致,尤其是能否与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主体理论、行为理论、权义结构理论、责任理论等达成内在一致。此外,经济法的理论体系,一方面是由各个具体的理论构成的,另一方面其本身也要有自己的目标和内在逻辑线索,由此便涉及到整个理论的建构目标。如果能找到经济法理论的总体方向,我们需要针对于具体的政策予以具体的分析,擦能找到有针对的效果,实现问题的有效解决。此外,进行整体分析,还有利于找到经济法理论的一些缺漏之处。另外,从整体分析方法来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系统,对于经济法系统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这同时也意味着经济法系统是有“边界”的。这也是我们学界研究多年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非常关键的部分。

当然,在强调辩证法在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中的方法论价值和指导地位的同时,我们还应防止出现辩证法庸俗化和绝对化现象。比如,用既注重公平又注重效率来概括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并没有错,但满足于这一结论几乎什么也没有告诉读者。经济法学研究中许许多多的“宏大叙事”是辩证法庸俗化最容易出现的场合;辩证法绝对化是指在经济法学研究中,过于强调从正反两方面看问题,使关注的问题无法突显出来,从而使思维的表达和思想的交流难以言之凿凿的一类现象。这两种倾向都是我们运用辩证法进行经济法学研究过程中需要避免的。

经济法论文范文第6篇

目前,高职院校的经济法任课教师大多是“双师”或“双师素质”教师,能够胜任情境教学对师资的要求。以我校财经系经济法教研室的老师为例,他们均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和中级职称,有较为深厚的法学功底以及较丰富的科研经历,通过多年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其中有三位教师已经取得执业律师资格证,同时拥有“讲师+律师”“双师”证书,并经常利用假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提高了自身的实践能力,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因此,我们的教师完全满足情境教学对教师提出的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双重要求,能够很好地组织和实施情境教学环节,驾驭好课堂。

二、高职经济法课程情境教学的创新研究

(一)克服单一教学方法存在的弊端,实现多种教学方法的有机融合,兼顾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以往教学中,常用的案例教学法、任务驱动法等教学方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经济法教学内容,采用单一的教学方法,必然很难同时兼顾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然而我们现在探索的情境教学内涵丰富,它包含模拟考证情境法、问题驱动情境法、模拟仿真情境法、真实情境法等多种不同方法,可以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采取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贯穿于整个经济法教学过程,让学生在掌握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能在模拟情境中消化理论知识,并逐步学会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有利于学生形成完整的认知思路和系统的知识结构。

(二)深化政校行企合作模式,与政府、行业、企业专家共同建立经济法情境教学案例库我们将深化政校行企合作模式,邀请法官、检察官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资深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行业企业专家共同合作开发实用课程、教材,并建立专门的经济法情境教学案例库,从理论研究、知识教育、实践演练、经验积累等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收集和编审情境案例材料,提高情境案例的真实性、实用性和质量水平。同时,我们会将情境教学案例库中的全部案例材料上传到经济法教研室正在建设的经济法网络课程中去,今后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课程在线学习并获取案例材料。

(三)结合网络课程的建设,将经济法的学习延伸到课外,让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情境教学将经济法教学视为一个开放的系统,让教育空间从课堂延伸到课外。为保证情境教学法的实施,我们要求学生课前作好充分的准备,包括预习课本知识、阅读分析情境模拟材料、学习相关理论、查阅大量课外资料等,分配好角色并熟练演练,进行小组讨论等,这样在课堂上才能广开思路,积极发言,使情境教学真正达到效果。此外,法庭旁听、法制宣传和校园法律咨询等真实情境教学环节也都需要学生在课外开展,这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让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提高了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了学生的职业技能与合作精神。同时,还可以结合经济法网络课程的建设,给学生提供情境案例库、教学课件、案例视频、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文书范本、在线测试等学习资源,为学生课外进行自主学习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已经有效开展的经济法情境教学实践

(一)积累了丰富的情境教学素材和实践教学的成功范例项目组的教师在平时已经积累了很多有针对性的图片、视频、热点案例等情境材料,并且已经在日常的经济法教学过程中进行了有效的情境教学实践。例如,在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时,我们组织了财经系的法律志愿者们成功举办了一次“维权3.15,公平我做主”的校园法制宣传活动,通过现场法律咨询、有奖知识竞答、派发传单等环节,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了教学做一体化;在讲到“经济诉讼”时,我们设计了实践性、可操作性强的情境案例,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让学生分组分别扮演原告、被告和法官的角色,通过角色的扮演,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再如,讲到“商标注册”时,我们通过“法律诊所”环节,让学生分组扮演注册商标申请公司和法律顾问,一问一答,然后再进行角色互换,检验学生能否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商标申请过程的实际问题……这些情境教学的探索实践都已经制作成了完整的、可操作性的课件、视频等加以保存,为情境教学实践积累了成功范例。

经济法论文范文第7篇

经济法的完善和发展是对宪法的丰富与补充。我国法律的总体结构和层次关系决定了经济法的完善与发展也会助推宪法的发展。经济法是宪法制定过程中经济方面的延伸与体现,其本质就是要细化宪法对于经济的约束作用。笔者认为,经济法对宪法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所有制、分配方式等,这些内容在经济法中被进一步完善和充实。经济法中涉及经济体制的相关条文不断完善的过程正是对宪法发展不断助推的过程。二是经济法的完善助推了宪法中有关经济法条文的修改。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经济结构转型加速,经济法正是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不断完善与发展起来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与市场调节的不断适应,都促使经济法不断完善,最终助推了我国宪法中涉及经济部分的修改,这正是经济法对宪法助推作用的具体体现。三是经济法“良性违宪”推动宪法完善。“试点立法模式”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改革开放之初,市场经济仍处于摸索阶段,经济法作为完善的重点对象,许多新的法律规定被“先行先试”,甚至出现了“良性违宪”的情况。这种“违宪”的情况在经济发展中有一定的合理性,能够很好地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旦这些“良性违宪”的经济法规定的正确性被证明,宪法便会因此做出调整和修改。考虑经济法与宪法的相互协调作用,要从两者的相互影响入手,其根本是宪法与经济法的“经济性”。随着宪法中经济规范的不断完善,宪法越来越表现出其“经济性”,这种经济性正是对经济法发展与完善的最好指向;经济法作为宪法“经济性”的延伸与具体体现,在一定程序上甚至可以影响到宪法的修改。

二、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都在宪法的约束范围之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由于经济法规范的经济活动领域门类繁多、关系复杂,涉及到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因此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必然存在与其他部门法相互重叠甚至是相互冲突的部分。如何在宪法的框架下,合理解决这些冲突,实现经济法与其余部门法的协调发展,是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建设完善的重点。

(一)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关系经济法与刑法有着深层次的内在联系。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是以利益为先导,而人性的唯利是图使得在经济领域触及刑法的案例比比皆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当破坏行为特别恶劣并触及刑法时,就应当对实施破坏行为的主体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刑法在经济领域显得越来越有“用武之地”。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经济违法行为的数额成十倍、百倍的数量增长。早期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方式如果不能随着这种经济发展的改变而改变,就有可能变成一纸空谈。经济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也让刑法在量刑过程中难以抉择。2007年“许霆案”的宣判在整个法律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在与经济法匹配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滞后性。一些特别严重的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在刑法中得不到及时反映,规定似是而非;对于部分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在经济法与刑法中存在着分歧;刑法对经济犯罪的量刑也有待于重新考量经济法与刑法不相匹配的情况。当前,我国经济总量已越居全球第二,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些都离不开经济领域做出的贡献。作为直接约束经济领域的法律,经济法的完善和发展更加迅捷,而刑法的发展则显得相对缓慢。解决经济法与刑法不匹配的问题,关键在于抓住经济增长规律,加快推动刑法的完善。与宪法不同,经济法与刑法的“冲突”主要是刑法落后于经济法的发展。因此,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是关键。笔者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理论三个方面来改善。⑴加快刑法在经济领域的量刑完善。立法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我国国情和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对于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犯罪形式要尽快地完成刑法的补充。这种补充必须建立在依宪的框架之下,与经济法相互协调适应。对于量刑规则、数额、机制等也要根据新的形势做出调整和改进。⑵完善经济法与刑法的司法协调。经济行为的普遍性造成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案件定性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司法机关在处理经济案件时,必须要由熟知经济法与刑法的审判人员进行审理,杜绝“相互扯皮”现象。⑶加快推进经济法与刑法理论上的协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透过表面看到问题的本质,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如何定罪量刑阶段。只有在理论层面上研究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促进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倡以“经济规律”和“政府调控”两只“无形之手”实现对市场的调控。这就形成了在经济领域中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互重叠,相互制约,共同作用的局面。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协调发展区别于刑法,其根本问题是“矫枉过正”的问题。即在经济领域中,经济法与行政法必须共同作用,相互补充。如果经济法的权限大过行政法就会造成市场主体肆意妄为,反之,就是政府权限滥加干预。经济法对于市场的约束力与生俱来,在市场经济确立之初,经济法就随之而生。但行政法与经济法相互作用管控市场的现象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中规定的经济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经济法律纠纷解决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现象的产生都是经济法与行政法重叠的体现。[3]在考虑经济法的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不能漠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否则,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协调发展关系体现在两者的共同作用领域以及法律本身相互弥补作用上。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点做出分析:⑴经济法与行政法共同作用于市场经济的调整和改进之中。美国著名行政法学者施瓦茨提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4]行政法的作用是约束行政机关对于市场调控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而在这个问题上,经济法关心的是国家调控手段与内容的正确性,是否对市场有利是经济法最关心的问题。可见,行政法与经济法在调控问题上分别体现出了其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不同作用。行政法注重的是对于政府调控权力的管控,而经济法更多地关注调控手段的结果。两者之间的约束领域相同,却各自发挥着不同的职能,共同保证市场良好、稳定、有序的发展。⑵行政法为经济法律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市场经济自建立开始,就与自由、公平、自愿、民主、自由等紧密联系。经过长期的发展,市场形成了一种以自由、公平、自愿、民主为主的秩序。经济法本身对这种市场秩序的形成有着很大关系,但对于这种秩序的保护却相对乏力。而行政法恰恰为这种市场秩序提供了最有力的保护。其一,行政法通过政府干预手段解决了市场竞争中存在的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其二,行政法通过对国家干预手段的完善使市场始终朝着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避免了市场秩序由于不可抗力而失去控制;其三,行政法的性质决定了其对于政府行为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进一步保证了政府在实施调控的过程中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防止权力滥用和过分干预市场,使市场秩序能够朝着健康、良好的方向发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协调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由经济法负责对市场本身的约束和规范,由行政法负责对政府干预行为的制约和监督。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在宏观上对作用于经济市场的行为进行约束的法律。经济法和行政法只有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才能保证市场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经济法论文范文第8篇

(一)确立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相对于国内经济秩序而言,国际经济发展中更需要确立明确秩序,而且其秩序的确立难度也更大。因为在国际社会中,各国首要考虑都是如何保障自己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其利益和意志的不同,在利益的划分和调整方面就会存在差异,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造成国际经济秩序的混乱[2]。因此,确立国际经济秩序就是国际经济法首要的价值目标。

(二)维护国际经济发展的正义目标相对国际经济新秩序来说,国际经济法旧秩序其构建的基础主要是霸权主义和国家民族间的歧视,其所谓的正义性就非常的欠缺,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强调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与统一性逐步像内在发展,实现实质正义,确立国际新秩序,这是国际经济法价值正义目标的体现。

(三)维护各经济主体的主权目标国际社会的主体是国家和民族,所以在国际经济秩序中没有经济主权保护,那么国际经济的发展所追求的价值也很难实现,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这也是各国在主权上平等的体现。

(四)提高国际经济发展效率的目标国际经济法从一开始就是为了寻求国际间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产生的。国际经济法追求的效率是,有一个顺畅的法律环境方便国际经济行为的开展;另外,当出现国际经济出现争端时,有一个快速便捷且有效公正的解决方法出现。

(五)国际经济法中的其余价值目标国际经济法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目标外还有安全、自由、人权、合作、发展、理性等方面的价值目标。

二、加强国际经济法研究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国际经济法研究,推进我国国际经济法体系建设,对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这些年来,来我国投资的外商可以说越来越多,加快完善国际经济法建设可以给来我国投资的外商带来更好更加健全的法律环境;由于,历史和一些现实原因,我国在一些高精尖技术方面的发展还存在一些滞后,需要从国外引进,加快完善国际经济法建设可以为我国需要引进的国际先进技术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不断发展,合作规模越来越大,合作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加快完善国际经济法建设可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往能力,进一步发展我国与国际间的经济合作[3];同时,随着经济合作的不断发展,伴随着经济合作出现的经济纠纷也不可避免的越来越多起来,加快完善国际经济法建设有利于在国际间交往的过程中,出现经济纠纷时,作为一种法律武器,保护我国政府和企业的正当经济权益。

三、结束语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