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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的拆迁冲突范文

时间:2022-08-21 10:44:06

城镇化进程中的拆迁冲突

《特区经济杂志》2014年第七期

一、前景理论与拆迁冲突行为的逻辑

在前景理论中,结果的确定是与参考点相关的,参考点是价值尺度的零点。效用度量的是自参考点的偏离值,即收益或损失。在福利方面,态度变化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损失隐约表现得比收益更大。即一个人经历损失一笔财富时的权重显得比其获得相同数量的满足时权重更大,这就是所谓的损失厌恶。当损失厌恶与参考点结合,前景理论出现了大量实验证据支持的禀赋效应,即一个物品的所有者或卖主较非所有者或买主对物品会寄予更高的价值。此外,前景理论认为当决策者在面对两种都损失的抉择时,会激起他的冒险精神,这称为“反射效应”,即在确定的坏处(损失)和“赌一把”之间,做一个抉择,多数人会选择“赌一把”这一行为。前景理论的效用函数在参考点以上的部分通常是凹的,在参考点以下的部分通过是凸的,即意味着边际灵敏度递减通常在收益域导致风险厌恶,而在损失域导致风险追逐。同时,损失厌恶使参考点以下的函数比参考以上的部分更加陡峭。其具体状况可参考下图所示。当前城镇化进程中的拆迁冲突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按群体划分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开发商)之间的冲突、被拆迁人与政府之间的冲突、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冲突三类。同时,笔者根据当前新浪微博热议的一些关于拆迁冲突话题并进行梳理归纳,按拆迁冲突的级别程度进行分类,主要表现为:曹家巷拆迁②、株连式拆迁③、违法拆迁④、暴力拆迁⑤。根据前景理论,当被拆迁人的拆迁效用低于其预期值(参考点)时,损失厌恶和反射效应会使被拆迁人采取抵制拆迁这一“赌一把”的行为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容易引发拆迁冲突行为。拆迁冲突与非拆迁冲突发生域如图1所示。当拆迁冲突发生时,被拆迁者能否很好的进行自我情绪控制将会影响拆迁冲突的激烈程度。以下具体阐述哪些原因会导致被拆迁人的效用低于其参考点。

被拆迁人自身因素会影响其拆迁效用,如被拆迁人在对其房屋做出估价时,会受禀赋效应的影响,即被拆迁人会对其房屋赋予一种高于市场价值的主观价值,这主要归因于被拆迁者对所居住房屋产生一定的情感,其目前所感知的幸福感和房屋区位因素都会影响其主观价值判断。所以,即使是同标准拆迁补偿额对于不同的被拆迁人来说,其心理账户表现额不同,这也是拆迁双方在拆迁补偿上很难达成一致的另一个原因分析。外部情境因素也会影响被拆迁人的拆迁效用。众所周所,拆迁过程就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政府三者之间的利益博弈,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及拆迁人行为会对被拆迁人的效用产生直接的影响。从制度执行情境(主要指政府行为)的视角进行分析:首先,在有关拆迁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这一宏观环境下,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拆迁制度规定和执行力度不同,西欧、北美的法律体系及社会保障体系较我国完善,大规模的拆迁流血冲突事件鲜见,而我国的拆迁冲突事件频发。由此可见,拆迁冲突事件的发生与拆迁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呈现一种反比关系,即一个国家的拆迁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越完善,被拆迁人的利益越得到保护,则他的拆迁效用越高,发生拆迁冲突事件的概率也就越小;其次,在拆迁过程中一些中观环境(政府职责履行度和信访执行度)情境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效用也有调节作用,如果政府处理不当或滥用职权则会降低被拆迁人持有的拆迁效用,从而造成拆迁矛盾的激化。

从拆迁支持技术(政府和拆迁人行为)的视角进行分析:拆迁者受拆迁地用途(公共用地或商业用地)的区分,可以是政府或开发商,但不论拆迁者是谁,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者行为主要通过以下四个因素对被拆迁人的效用进行调节。首先,拆迁补偿,通过微博显示,大多数被拆迁者不同意拆迁的主要原因是对拆迁补偿金额的不满,当政府或开发商给出的金额高于其参考点(拆迁暴富),行为经济学认为当人们在确定的收益和“赌一把”之间,多数人会选择确定的好处(即所谓的确定效应),这时较高的拆迁效用使被拆迁者将做出同意拆迁的决定。反之,被拆迁者拒绝拆迁;其次,拆迁安置,这一般是涉及拆迁者对被拆迁者安置拆迁的承诺没有履行,迟迟不交安置房或交付质量差的安置房,这将降低被拆迁者预期的拆迁效用,必然引发一系列的拆迁冲突;再次,拆迁者执行态度。由于被拆迁者在我国属于弱势群体,拆迁者属于强势群体,拆迁者经常恐吓被拆迁者,有的甚至聘用黑社会势力对被拆迁者进行人身攻击或威胁,这难免会降低被拆迁者的拆迁效用;最后,公平公正性。自古流传“不患寡而患不均”,在当前信息发达的社会中,被拆迁者很容易获取其他拆迁地区的相关政策及处理结果,当被拆迁者感知自己被不公正待遇,容易产生不满情绪,这是导致冲突矛盾的主要因素,这足以说明拆迁者在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性会影响被拆迁者的拆迁效用。

二、结论与启示

①政策制定者必须首先提高被拆迁者的拆迁意愿和自我情绪控制能力。由于被拆迁者对自己所住房屋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要使其自愿放弃居住地:首先,要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使他们认识到拆迁是城镇化发展及城市面貌改善的基础,只有他们的积极配合才能让社会大众分享城镇化带来的好处;其次,了解被拆迁人的需求,在可操作的基础上(主要是通过制度执行情境和拆迁支持技术的改善)尽量满足其需求。关于提升被拆迁人的自我情绪控制能力,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进行尝试:一是政府可对被拆迁人提供相关的自我情绪管理的培训,教授他们如何处理消极负面情绪的方法(如能量减排法、语言暗示法、环境调节法、请人疏导法等);二是当政府或拆迁人发现被拆迁人情绪激动时,应继续协商出一个双方都接受的拆迁方案而不应强行拆迁;三是政府应给公众建立一个情绪发泄的场所,当被拆迁感觉郁闷、生气时可在此处发泄,可减少被拆迁人做出过激行为的概率。

②政府应完善制度实施情境。首先,关于拆迁法律制度,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这既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又可对政府行政权力的滥用进行约束;其次,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老百姓养老及日常生活的后顾之忧,对被拆迁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提升被拆迁人的生存技能及幸福指数,使被拆迁人不会因为房屋拆迁而对未来的生活感到恐惧而拒绝拆迁;再次,由于政府既是拆迁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拆迁工作的执行者,这种体制容易致使政府为攫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滥用职权来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所以应分化政府职权,由法院和人民公众一起讨论制定代表人民利益的拆迁条例。同时,完善监督机制在拆迁过程中的监督作用,使政府按法定程序严格执行拆迁;最后,目前我国拆迁所引发的行政诉讼陷入了“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的困境。信访工作作为正常救济途径的一个补充,在实践中信访部门并不处理,甚至转交到行政机关或拆迁人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所以,法院、信访部门对政府应是一种监督关系,而不是一种包庇关系,这时应建立行事诉讼及信访的网络平台,处理情况及结果都会在网上公布,此时对法院、信访部门及政府都形成一种监督与压力,迫使其各尽其职。

③拆迁人应提升拆迁支持技术。我国目前实施的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是: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这三种方式。首先,我国目前对房屋拆迁补偿的价格主要是由评估机构决定,它又依附于拆迁人,尽量压低补偿价格,所以保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关键是完善我国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制度,应充分根据当前的市场价格进行公开透明及时的补偿,同时对拆迁安置房的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迟迟不肯签订拆迁协议的另一原因是由于被拆迁人担心后签订的会得到更多的补偿,效仿“最牛钉子户”会得到公正的赔偿,所以政府及拆迁人(开发商)应在所有的拆迁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所有的补偿条款及安置房信息公布在网上,先签订先选择安置房的原则;最后,应对拆迁人员进行服务意识的培训,规范拆迁行为,当在拆迁过程中产生分歧,杜绝拆迁人员对被拆迁人进行语言和行为上的攻击,而应对被拆迁人做思想工作,并采取一些鼓励措施鼓励他们尽早签订拆迁协议,避免强制拆迁引发拆迁冲突。

作者:鲍海君袁定欢单位:浙江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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