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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网络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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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网络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

《统计与信息论坛杂志》2014年第六期

一、研究假设

(一)网络中心度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在网络分析中,中心度是衡量个体行动者在网络中的位置和重要程度的变量。网络中心度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可能有积极的影响。(1)个体行动者在社会网络的相对权力和影响力取决于在网络中的位置和网络结构,占据网络中心位置的企业通过对关键性资源的控制能够对网络伙伴的行为施加更大的影响并拥有更大的权力,因此处于网络中心位置的行动者更渴望保持其地位,任何不道德行为对其社会地位都是一种损害[11];(2)由于中心位置行动者在网络中的积极参与和知名度,其行为通常被置于较大的审查和批评之中,行动者的不道德行为将负向影响在网络中建立的信任、关系和声誉[12]。Chen指出,网络中心位置的企业由于拥有更大的权力和影响力而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因此中心度高的企业更可能采取负责的行为。目前,占据网络中心位置的中国家族企业大多是那些实力强及地方影响力大的企业,这些家族企业往往具有更好的社会责任表现。对此提出如下假设:H1:网络中心度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二)网络密度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网络密度主要指一个网络中不同成员之间直接联系的充分程度。网络密度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可能有积极的作用。(1)在高密度网络中,网络参与者之间的监控水平较高,网络参与者不道德行为损害个体声誉的风险较大,增大的监控机会以及个体声誉损害风险导致企业不道德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减少;(2)高密度网络关系提供了对网络参与者不道德行为的快速信息传播渠道,从而增大了对网络参与者不道德行为的约束[12]。如Coleman的研究揭示,高密度网络中的企业更容易培育相互信任关系,共享标准或规范,因此高密度网络中的家族企业更可能采取负责任的行为[13]。对此提出如下假设:H2:网络密度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三)网络关系强度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网络关系强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是双重的:第一,“强关系”对企业社会责任可能有积极的影响。“强关系”表示行动者之间互动频率较高、互惠性交换的期望较高、情感较为紧密以及熟识程度较高[14]。“强关系”增大的相互信任和换位思考可能限制不道德行为;同时,“强关系”通过不断升级错误行为的后果(如失去“强关系”)阻碍不道德行为;此外,“强关系”的建立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具有“强关系”的企业不道德行为的成本较大[12]。相反,由于“弱关系”网络成员之间的交往频率低,个体行动者由于不负责任行为失去“弱关系”所承担的后果很小,从而“弱关系”对道德行为的激励是有限的,因此具有“强关系”的企业更可能采取负责任的行为。第二,“强关系”对企业社会责任可能有消极的影响。“强关系”中网络参与者之间交往频繁,从而不道德行为的机会增加。相反,“弱关系”中网络参与者之间交往的频率较低,网络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影响也较低,从而企业自身行为的影响可能更重要,因此具有“弱关系”的企业更可能采取负责任的行为。受制度和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组织间的“强关系”在中国非常普遍,家族企业倾向于利用与其他企业和机构之间的“强关系”获得更多的企业资源并提升企业的绩效,进而为家族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供资源和能力保障。对此提出如下假设:H3:网络关系强度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四)网络开放度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网络开放度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可能有消极的影响。与开放性网络相比,封闭性网络有助于合作性网络规范的形成,促进知识和信息的共享[15],因此封闭性网络参与者之间不道德行为的约束增加;同时,封闭性网络中的企业对其他网络成员行为可能具有更多的知识和影响,而具有更大影响力的企业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相反,开放性网络不利于治理机制的建立,增大了治理网络成员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从而企业不负责任行为的可能性增大。对此提出如下假设:H4:网络开放度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有显著的负向影响。本文还认为,网络中心度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可能受到家族所有权的制约。在家族对企业所有权控制极大的情况下,比如当家族企业完全或主要由创始人所有时,此时创始人控制家族企业的信息流动,塑造家族企业的战略行为及与外部环境的相互关系,从而家族所有权对家族企业战略行为的影响较大[16]。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差异化的战略和战略资源,受家族所有权的影响也可能较大。随着家族所有权的降低,家族企业与伙伴之间的交往更频繁和开放,家族企业通过关系网络动员资源的能力(即网络权力)的作用增大,此时网络权力对家族企业战略行为的影响增大[17]。考虑到网络中心度与网络权力之间的正向联系,本文认为,网络中心度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可能增大。对此提出以下假设:H5:家族所有权在网络中心度与家族企业社会责任之间起负向调节作用。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数据本文数据采集自浙江15个区市县和重庆14个区县的制造业民营企业,共发放调查问卷600份,回收问卷467份,其中家族企业问卷(即所有者家族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民营企业)351份。这351份样本的结构是:浙江企业占50.7%,重庆企业占49.3%;产业集中于金属和机械制造(占35.3%)、纺织制造(占17.1%)及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制造(占10.8%)等15个制造行业;企业平均资产规模5569.99万元;所有者家族平均持股比例为91.95%;由企业主本人或家人担任总经理的企业占79.1%;由第一代所有或管理的企业占90.0%。

(二)变量测量在变量测量上,本文尽量采用国内外文献中已使用过的成熟量表,再根据本研究目的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作为搜集实证资料的工具,其中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网络中心度、网络密度量表使用李克特五点尺度(5-pointLikertScale)衡量,取值范围从1“很不同意”到5“非常同意”。1.家族企业社会责任(CSR)。借鉴郑海东的量表并结合实地访谈结果,删减被访谈者认为衡量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相对次要的测量题项,形成本文的测量量表[17]。郑海东的量表有33个测量题项,并将企业社会责任区分为内部人责任(ICSR)、外部人责任(OCSR)和公共责任(PCSR)三个因子。验证性因子分析显示,家族企业社会责任三因子模型的拟合效果良好(χ2=591.434;df=319;RMSEA=0.053;CFI=0.923;IFI=0.924;NFI=0.849);总量表及各子维度(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公共责任)的信度系数Cronbachα值最低为0.851。这表明量表具有较好的效度和信度。2.家族企业网络特征。借鉴Marsden的网络特征测量方法,选择网络中心度、密度、关系强度、开放度四类指标,并将家族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定义为一级网络,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定义为二级网络[18]。其中:网络中心度(NC),共4个测量题项:(1)大多数与贵企业相关的企业了解贵企业的产品和技术能力;(2)同一行业内的其他大多数企业都希望与贵企业建立联系;(3)贵企业在与合作伙伴的交往中表现活跃积极;(4)贵企业与合作伙伴的直接联系多于间接联系。量表的信度系数Cronbachα值为0.734,这表明量表具有较好的信度。网络密度(ND),共2个测量题项:(1)贵企业的合作伙伴之间存在很多直接联系;(2)贵企业的合作伙伴之间主要通过贵企业建立联系。量表的信度系数Cronbachα值为0.614,这表明量表的信度尚佳,基本可以接受。网络关系强度(NI):以家族企业近两年与其他企业和机构的交往频率来测量,包括从“没有交往”到“每周数次交往”由低至高8个等级,分别取值[1,8],并区分一级网络关系强度(NI-1)和二级网络关系强度(NI-2)。网络开放度(NO):以家族企业与其他企业和机构交往地的地理范围来测量。包括从“几乎在本地”到“几乎在外地”由低至高5个等级,分别取值[1,5],并区分一级网络开放度(NO-1)和二级网络开放度(NO-2)。3.控制变量。基于以往的相关研究,本文考虑了以下7个控制变量,包括:(1)产业属性,以制造业作为样本以控制产业属性的影响;(2)地理区域(LOCA),将浙江企业赋值为1,重庆企业赋值为0;(3)企业规模(SIZE),以2009年底企业资产总额(单位:万元)的自然对数来测量;(4)财务绩效(FP),以企业近三年的年均销售增长率来测量;(5)家族所有权(FO),以企业主本人及家族成员持有的企业股权比例来测量;(6)家族管理权(FM),将总经理由企业主本人或家人担任的企业赋值为1,其余赋值为0;(7)家族代数(FG),将第一代所有或管理的企业赋值为1,其余赋值为0。

三、实证分析结果

(一)同源误差检验由于从单一被试所取得的数据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同源误差(CommonMethodsBias)问题,对此本研究采用Harman单因子检验方法来分析同源误差的严重程度,同时对问卷中的所有测量指标做因子分析,结果显示在未旋转时第一个主成分所占载荷量为21.559%,所以同源误差不严重,测量结果可靠且有效。

(二)描述性统计分析与相关分析表1揭示了各变量的均值、标准差及Pearson相关系数。从相关系数来看,网络中心度与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之间显著正相关(p<0.001);网络密度与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之间显著正相关(p<0.01);一级网络关系强度与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之间显著正相关(p<0.05),二级网络关系强度与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之间显著正相关(p<0.05);一级网络开放度与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之间显著负相关(p<0.10),二级网络开放度与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之间显著负相关(p<0.10)。这些相关结果为假设H1、H2、H3和H4提供了初始的证据。

(三)假设检验本文采用层级回归分析方法对理论假设进行检验。使用网络中心度与家族所有权的交互项测量项以检验家族所有权在网络中心度与家族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调节效应,为了确保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对交互项测量项进行了中心化处理;此后,对所有进入模型的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进行了方差膨胀因子诊断,结果显示这些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最高为1.561,由此可以排除多重共线性问题。检验结果见表2,其中模型1~2检验网络特征(网络中心度、密度、关系强度和开放度)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影响的主效应,模型3检验家族所有权在网络中心度与家族企业社会责任关系之间的调节效应。1.网络特征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由表2模型1和模型2知,网络中心度对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有显著的正向影响(β=0.222,p<0.01;β=0.175,p<0.05;β=0.286,p<0.01),假设H1得到验证;网络密度对家族企业外部人责任有显著的正向影响(β=0.137,p<0.01),对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虽有正向影响但并不具有显著性(β=0.039,p>0.10;β=0.053,p>0.10),假设H2得到部分验证;一级网络关系强度对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有显著的正向影响(β=0.099,p<0.01;β=0.083,p<0.05;β=0.072,p<0.10),二级网络关系强度对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无显著的影响(β=-0.034,p>0.10;β=-0.030,p>0.10;β=0.037,p>0.10),假设H3得到部分验证;二级网络开放度对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和外部人责任有显著的负向影响(β=-0.102,p<0.10;β=-0.153,p<0.01),对家族企业公共责任的负向影响不具有显著性(β=-0.042,p>0.10),一级网络开放度对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无显著的影响(β=-0.036,p>0.10;β=0.005,p>0.10;β=0.012,p>0.10),假设H4得到部分验证。2.家族所有权的调节效应检验。由表2模型3可知,当家族所有权与网络中心度的交互项测量项进入模型时,网络中心度与家族所有权的交互项测量项(NC×FO)对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产生了显著的负向影响(β=-0.007,p<0.10;β=-0.010,p<0.05;β=-0.009,p<0.10)。这表明家族所有权弱化了网络中心度与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之间的正向关系。为了更进一步地验证家族所有权在网络中心度与家族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调节效应,本文以家族所有权的中位数为标准,将家族所有权大于和等于中位数的企业归类为高家族所有权的企业,将家族所有权小于中位数的企业归类为低家族所有权的企业。分样本检验结果显示(见表3):在低家族所有权的企业中,网络中心度对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β=0.229,p<0.10;β=0.364,p<0.01;β=0.416,p<0.05);从回归系数来看,低家族所有权企业中的网络中心度对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正向影响的临界值大于高家族所有权企业中的临界值。这说明网络中心度对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的正向影响在低家族所有权的家族企业更明显,即家族所有权在网络中心度与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之间起负向调节作用,假设H5得到验证。

四、结论与讨论

本文利用浙江和重庆制造业样本家族企业的调查数据,实证检验了网络中心度、密度、关系强度和开放度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以及家族所有权在网络中心度与家族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调节效应,检验结果发现:(1)网络中心度对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网络密度对家族企业外部人责任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一级网络关系强度对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二级网络开放度对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和外部人责任有显著的负向影响;(2)家族所有权负向调节网络中心度与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关系,即网络中心度对家族企业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的正向影响在低家族所有权的家族企业更明显。本文的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拓展了家族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问题的研究。以往有关家族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问题的研究成果,在组织层面上主要是讨论产业属性、企业规模与成长阶段、组织形象与声誉、家族涉入的影响,本文将组织层面的影响因素扩展到组织间的关系网络,实证了组织间关系网络是影响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因素,而不同类型组织间关系网络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不同。这一研究结果弥补了学术界从组织间关系网络的视角探讨家族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问题空白的研究缺陷,并进一步揭示了组织间关系网络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机制;(2)拓展了关系网络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问题的研究。尽管Chen等的研究揭示“关系网络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但这些研究基本上是建立在理论分析和典型案例分析的基础之上。本文采用大样的企业调查数据并采用计量分析方法来实证检验二者之间的关系,检验结果支持了他们的观点;(3)网络中心度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在不同家族所有权下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一方面表明了关系网络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存在情境依赖性特征,同时也为深入了解组织权力(网络权力、家族权力)与家族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提供了更为充分的理解。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中国家族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比如占据网络中心位置、与其他企业和机构建立密切的网络关系以及与其他企业建立高频率的网络关系都是促进家族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重要机制,不过该机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受到家族所有权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家族企业需要战略性的设计网络结构特征(如网络中心度)来适应家族所有权的变化,使网络结构特征与家族企业所有权结构相匹配。本文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仅探讨了网络中心度、密度、关系强度、开放度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而Chen等的研究指出,网络结构洞、规模、关系类型(如横向关系、纵向关系)等都是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变量,家族企业社会责任是否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呢?(2)有关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的测量,没有按照利益相关者(员工、投资者、供应商、消费者、债权人、社区、环境、政府等)进行区分。(3)没能很好地解释为什么一些网络特征变量(如网络密度、关系强度和开放度)仅影响家族企业社会责任(内部人责任、外部人责任和公共责任)某一方面。

作者:周立新单位:重庆工商大学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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