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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金融培育支持系统研究范文

时间:2022-08-29 11:10:44

小微企业金融培育支持系统研究

《金融论坛杂志》2014年第八期

一、开发次优小微企业金融培育支持系统的必要性

从中国现阶段的实践看,并不是所有的小微企业都面临融资难题。近年来,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加大了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支持力度。特别是随着政府“国九条”“银十条”及其他相关政策的出台,优质小微企业获得银行的支持较以前要容易得多,优秀的小微企业甚至成为商业银行竞相争取的客户。商业银行对大量的次优小微企业和资质欠佳的小微企业则面临着贷与不贷的二难选择。如果商业银行选择放贷,企业并不完全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要求,盲目放贷可能导致商业银行资金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商业银行蒙受损失并降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性,使小微企业陷入融资难的恶性循环;如果商业银行选择不贷又有悖于政府支持小微企业的意图,且中国小微企业外部融资对商业银行贷款有很强的依赖性,商业银行的拒贷必然使小微企业失去重要的融资来源,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2012年开始的中国宏观经济下滑导致小微企业的经营受到较大的冲击。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2012年小微企业的营业收入增长减缓。与2011年同期相比,20%的小微企业出现了订单下滑,17.9%的小微企业销售量出现下降迹象,12%的小微企业不得不降低产量,21.5%的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减少(巴曙松,2013)。为了生存,小微企业,尤其是次优小微企业被迫加快转型升级,也因此诞生了更加多元化的融资需求。骆守俭等(2009)认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次优小微企业往往对小额、短期的流动性资金需求更为迫切,但是在转型升级过程中,无论次优小微企业是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型,还是新产品的研发都需要稳定的、与企业转型发展相匹配的长期资金支持。但是众所周知,次优小微企业势单力薄,因此亟须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缓解次优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巴曙松(2013)认为,在当前中国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特殊时期,客观上存在着金融资源短缺的问题,商业银行并未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来补偿次优小微企业的信贷风险,而是通过信贷配给控制次优小微企业的信贷风险,具体表现为商业银行对国有控股大型企业的青睐。2012年,中国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企业贷款的比重分别为19.9%、22.1%和39.72%,占比明显低于大型中型企业贷款。商业银行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企业,降低成本、规避风险是其本能选择。王朝弟(2003)认为,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大约为大企业贷款的5倍,此外,商业银行还要承担一定的机会成本。因此,在传统的银行贷款模式下,次优小微企业很难得到资金支持。2012年,全国有41.1%的小微企业因为无法提供商业银行所要求的抵押或担保物而得不到贷款,31.3%的小微企业因为不能提供合适的财务报表而被商业银行拒之门外(巴曙松,2013)。而这些得不到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大部分是资质有瑕疵的次优小微企业。因此,构建次优小微企业金融培育支持系统,拓宽次优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动次优小微企业的发展势在必行。

二、开发次优小微企业金融培育支持系统的可行性

1.政策支持。早在2011年10月,财政部便通过“国九条”加大了对次优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同年11月,财政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为了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贷款,银监会在《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59号)中允许商业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此外在计算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以在分子项中剔除单户授信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此举保证了市场在流动性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专项可贷资金。此外,2012年6月和7月,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两次下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此举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尤其是次优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在融资环境相对较差的西部和东北部地区,有约50%的小微企业尤其是次优小微企业明显感受到融资成本的下降(巴曙松,2013)。

2.法律保护。中国政府不断完善小微企业的相关法律体系,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保护力度,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相对完备的法律环境。段建宇、邝慧雅(2014)认为,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当前中国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旨在通过立法改善小微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此外,涉及保护小微企业内容的法律还有《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城镇集体所有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等。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也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次优小微企业将在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不断发展,金融机构提供的次优小微企业支持培育系统也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3.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在当前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的服务主体不仅局限于次优小微企业,还有整个社会产业链上的所有企业。因此,商业银行不仅可以通过次优小微企业与商业银行的资金往来项目了解次优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更可以全面、持续地掌握产业链上所有企业的信息,通过产业链上核心企业的信息佐证,最大程度地确定次优小微企业在产业链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次优小微企业最真实的信息。

4.次优小微企业对金融机构的高度依赖性。张玉(2012)认为,作为次优小微企业外部融资的传统渠道,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对次优小微企业的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12年,大约66.7%的小微企业将银行贷款作为其争取外部融资的第一优先选择(巴曙松,201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次优小微企业对商业银行的依赖是一种有效需求,需求与供给相辅相成,次优小微企业对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需求对商业银行而言是广阔的市场,也意味着丰厚的利润,可以直接转化成为商业银行大力发展次优小微企业支持培育系统的动力;同时,商业银行的次优小微企业支持培育系统也将为更多的次优小微企业实现企业转型升级提供金融支持。

5.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多样化。当前各大金融机构拥有国内最先进的金融技术和设备,能够根据市场需求以及银行的经营特色,不断设计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创造新的价值,刘可、缪宏伟(2013)通过研究表明,供应链金融已经缓解了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约束;以网络金融为代表的新型融资方式和平台也在源源不断地为部分优质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不仅如此,随着近年来各大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不断升级,各机构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分得一杯羹,都努力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这也在客观上推动了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品种繁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金融机构开展次优小微企业支持培育系统奠定了基础,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次优小微企业的自身发展需要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和优质的金融产品。

三、开发次优小微企业金融培育支持系统的途径

商业银行可通过如下途径开发次优小微企业金融培育支持系统:

1.做好企业间融资的媒介与平台。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中资金融通的重要金融机构,与各类企业都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掌握了市场上几乎所有企业的基本信息。扶持次优小微企业需要将商业银行的信息优势发挥到极致,建立起为次优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新型平台———企业信息平台(如图1)。商业银行可将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平台,并保证各商业银行之间的企业信息平台畅通互联。通过商业银行的企业信息平台,将次优小微企业的产品推向更加广阔的市场,为产品采购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在商业银行的企业信息平台中,产品采购企业选中某次优小微企业的产品后,可与该企业就产品价格、数量、产品质量等要素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可采用多样化的交易方式。例如以期货方式销售,即以合同形式确定产品采购企业未来向次优小微企业购买某种产品的价格,或订单生产,即次优小微企业按照采购企业的要求进行产品定制生产,通过企业信息平台确定购销关系的采购企业需要将货款或一定比例的预付保证金交付商业银行托管,在产品采购企业取得产品之前,该笔资金可获得商业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商业银行对采购企业资金可按照正常存款处理。商业银行确认需求企业的资金到账后,通知次优小微企业开始进行备货或生产,由商业银行对保证金的安全性进行监管。当次优小微企业在生产或备货过程中资金吃紧,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预支部分资金,在得到产品采购企业允许后,商业银行将资金划拨给次优小微企业,但次优小微企业需要对预支资金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收入归产品采购企业所有,商业银行在此过程中还可获得相应的服务费收入。通过此模式,不仅解决次优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同时也增加了采购企业与商业银行的收入,提高了商业银行开发次优小微企业金融培育支持系统的积极性。

2.推动次优小微企业的重组整合。大量次优小微企业自有资金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无法产生规模效益,由此造成的企业利润率偏低是导致次优小微企业无法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商业银行扶持此类次优小微企业不能盲目降低贷款审批标准,而应该致力于推动次优小微企业的整合,突破次优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促进次优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促进次优小微企业的整合,商业银行可通过推动多家次优小微企业的股份重组来实现。商业银行可将大量的自有资金不足的次优小微企业信息集中整理,筛选其中有重组意向且重组可能性较高的次优小微企业并进行协商,优先考虑有业务往来的次优小微企业。协商一致后,由商业银行的专门机构对各次优小微企业的自有资金进行审核,对企业的设备、技术、产品等进行价值评估,以企业的评估价值置换重组企业的股份。整合后的企业将比原来单个次优小微企业的资金更加充足,通过整合重组,解决单个次优小微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重组后的企业还可汲取原企业的优势和长处,实现规模化生产,突破因规模过小而带来的融资瓶颈。整合次优小微企业也可通过将次优小微企业与大企业“联姻”的方式实现。由商业银行推动次优小微企业“挂靠”大企业,大企业为次优小微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或提供担保,为次优小微企业提供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成功的运营模式;次优小微企业则通过加盟费,代销大企业产品,为大企业提供半成品、原材料等方式与大企业展开合作。次优小微企业纳入大型企业管理系统后,小微企业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可摆脱由于资金不足而造成的融资难困境。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可提供信息交换、融资中介、资金代管、资产评估等服务。

3.开展次优小微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次优小企业缺乏先进的生产设备,生产率低下、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偏低。如果向此类小微企业直接发放贷款,只能暂时缓解企业的资金紧张局面,不能根治制约次优小微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赵军(2011)认为,融资租赁业务为商业银行开发次优小微企业培育系统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次优小微企业向商业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后,商业银行首先应当根据次优小微企业在该行的账户或叙做的其他业务,了解该企业的现金流量,预测企业未来的还款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如果确认次优小微企业发展的关键障碍是由于技术设备的落后造成,此时,商业银行可与次优小微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约。由商业银行购入次优小微企业所需的生产设备,并出租给小微企业,商业银行享有对生产设备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次优小微企业按照融资租赁合约的规定按期向商业银行交纳融资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商业银行必须与次优小微企业及时沟通,确保融资租赁项目顺畅进行。融资租赁合约到期后,次优小微企业享有优先购买、续租以及终止租赁的权利。此举使次优小微企业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不必先用全额资金购买先进的生产设备,而是通过租赁的形式,以少量的资金获得该设备的使用权。纪琼骁、易世佳(2012)认为,为降低次优小微企业融资租赁风险,还可引入“租赁+保险”模式,降低次优小微企业由于无力支付租金或租赁设备损毁时可能为商业银行带来的损失。

4.探索金融支持企业互助机制。商业银行发展企业互助机制就是选择优秀的企业对经营管理不善的次优小微企业实施一对一的帮扶。如图2所示,商业银行在办理日常业务时,可挑选出对银行有贷款需求且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优质企业,在收到次优小微企业融资申请时,征得优质企业的同意,将优质企业与次优小微企业组成企业互助组合。优质企业向次优小微企业提供优秀的管理经验、成功的经营模式以及成熟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帮助次优小微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次优小微企业的发展。商业银行以企业互助组合为对象,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务。如果次优小微企业在优质企业的帮助下,经营管理有了明显改善,并实现向优质小微企业的成功转型,则企业互助组合可享受商业银行提供的优惠金融政策,除了减免汇款、转账、结算等银行中间业务服务费用以外,优质企业还可获得商业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次优小微企业也可申请商业银行普通贷款。如果次优小微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并无明显改善甚至出现管理水平的倒退,则企业互助组合无法享受商业银行的优惠政策,优质企业无法获得优惠利率贷款,但可申请普通银行抵押贷款。而次优小微企业由于不能满足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无法申请银行贷款。在企业互助组合的业务中,商业银行既可收取可观的次优小微企业扶持费用,又增加了优质的企业客户资源。商业银行开发企业互助机制可实现次优小微企业、优质企业和商业银行的三方互惠,促进小微企业金融培育支持系统的发展和完善。

作者:杨大光徐敬红单位: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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