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农村金融服务的改进对策范文

农村金融服务的改进对策范文

时间:2022-09-22 03:51:12

农村金融服务的改进对策

一、长沙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不适应

一是农业保险立法进程较慢。只有2002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二是现有法规与政策原则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为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首先要以自身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原则,在确保业务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盈利性,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农业天生就是弱质产业,本身具有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风险高,相对收益较低等特点,这与商业银行经营原则相悖。三是农业政策性金融立法滞后。自1994年农业政策性银行成立以来,关于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却一直没有出台。长沙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诉求十分强烈,有关农村金融业务的拓展也急需法律的保障,但农村合作金融法、农业保险法、民间借贷法等与农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却迟迟难以出台。

(二)农村金融机构萎缩

长沙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缺失和萎缩首先是金融服务网点仍呈下降趋势。与农村金融网点萎缩相对应的是,农户及农村企业融资渠道日趋狭窄。虽然目前东乡县农村金融市场已形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驾马车”格局,同时还有多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但没有形成有效的整合机制和有效的服务组织。农业发展银行机构仅延伸到县一级,主要对粮棉油特殊企业群体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不直接与个体农户发生信贷业务;农业银行自身经营战略在转变,对乡镇网点作了量大面广的撤并,而且竞争策略和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商企业及非农产业的取向也非常明显。同时由于邮政储蓄基本不提供贷款服务,农村信贷市场又几乎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唱“独角戏”,“一农支三农”,明显力不从心。长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为长沙市县域经济发展最主要的金融支持力量,成为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的同时,也应清醒看到,长沙农村金融市场这种单一性、不完善性和相对垄断性导致长沙地区农村金融供给失衡,阻碍了长沙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正常发展。

(三)农村金融资金供给不足

由于商业银行撤并农村机构网点、上收权限和邮政储蓄资金运用不合理,导致农村资金倒流城市,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矛盾,使农村金融服务资金流失问题的日趋严重。而农村现有的金融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从农村获取净储蓄的机制,农村资金的持续流出,动摇了农村地区发展的信贷根基。当前,长沙地区农户资金需求总量增长的势头十分强劲。近年来,虽然随着中央“返哺归农”各项优惠政策相继出台,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有所加快,但其总量却变化不大。由于农民收入有限,不可能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将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也是制约新农村建设最为突出的矛盾。

(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以长沙县的信用征信体系为例,长沙县信用乡镇创建评选活动虽已启动运行,但信用环境并未从根本上得以改善,尚未形成良好的守信氛围。2008年,全县20个乡镇中,仅北山镇、白沙乡等4个乡镇被评为长沙市信用乡(镇),占20%。个别企业的某些欺诈行为和由此引发的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恶意偷、欠税等信用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据不完全统计,全县2008年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中,占全县工业企业总数的98%的中小企业的比例超过60%。部分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守信履约意识薄弱,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二、农村金融服务的改进对策

(一)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制尚需完善

首先应以法律保障农村金融主体的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法》。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能地位、业务范围等,用法律做保障,长沙地区新农村建设的各项金融支持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法律规范要明文规定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从而杜绝不健全主体及非法进入者对市场秩序的冲击;要利用法律的规制、引导、教育等作用有效克服主体行为的自发盲目性,使之真正成为具有自觉性、守法性和自律性的合格主体。其次长沙地区各级金融机构和政府要依靠法制的力量,维护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改善长沙农村金融环境需要全方位的努力,不但要加强教育提高认识、改变观念,还要加快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破坏金融环境的行为。然后要依法规范长沙市政府和下属各级县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县级政府对当地农村金融法规、法制的改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这种积极作用。要把长沙地区金融法制环境的好坏作为衡量基层政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奖优罚劣,对那些任意干预金融活动,造成严重损失的政府机关和官员,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二)允许非正规金融服务多元化

从长沙目前农村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来看,一方面长沙市政府应当通过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改革与创新,建立一种政府诱导型农村金融成长机制,为农村金融服务于长沙农村经济提供连续的正向激励;从而促进长沙农村正规金融的适应性发展;另一方面,应通过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改革放松对非正规金融服务的管制,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彻底杜绝法律制度设计在这一领域的“单一性”行为。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不在于亲自去禁止或者直接干预非正规金融的组建,而在于制定合理的制度,确立公正、有效的竞争规则,同时要给经济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利自由。非正规金融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内生性,一味地强调风险,强行管制,实际上丧失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效率。更为明智的选择在于长沙各级政府机关放宽管制,建立一个规范长沙民间融资活动的法律制度框架,给予非正规金融合法地位,通过法律法规对其加以扶持和引导,并推动逐步走向规范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转变为民营金融机构。这一转换模式既有利于从法律上保护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利和正当的经营活动,也有利于充分释放非正规金融所蕴涵的巨大能量,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坚持服务于“三农”的金融服务方向

长沙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根本宗旨是服务“三农”,这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村信用社改革无论采取哪种产权模式,其经营方向不能排斥服务于“三农”,要有利于长沙地区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业生产现状的改善和农民的增产增收。要明确农信社服务“三农”的目标,限制资金运用范围,防止资金进一步外流。要能根据长沙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优化信贷投向,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以真正发挥金融支农的主力军作用。

(四)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的诚信建设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推动长沙地区农村诚信文化建设,首先要大力开展信用文化的宣传和普及活动。将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以“八荣八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类媒体,通过各类信用创建活动,让信用文化进社区、进村镇、进单位、进家庭,努力提高农村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努力管造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机构应鼓励信用乡镇的建立。一是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关占比要求,形成一个统分结合、协调一致的信用评定机构。二要广泛开展农村信用评级活动,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结合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大力开展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为主的农村信用工程活动,培养地方党政干部和广大农户的信用观念,逐步在农村信用社和农户之间架起诚信桥梁,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农户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有限、手续简便、客户放宽、服务有限,带动更多的农户遵守信用。有步骤、有层次地开展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宣传活动,倡导“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观念,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切实规范信用行为。本文通过对长沙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希望对其他研究工作者能起到有益的补充和佐证,以便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有益的发挥借鉴和推动作用。

作者:莫平安刘玉美单位:保险职业学院

被举报文档标题:农村金融服务的改进对策

举报类型:

非法(文档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侵权

其他

验证码:

点击换图

举报理由:
   (必填)